葡萄酒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讨

2021-11-29 15:26覃楚翔
中外葡萄与葡萄酒 2021年3期
关键词:气味标志葡萄酒

覃楚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3)

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使我国乃至全世界的经济遭受重创,我国适时提出以“内循环为主,双循环互补”的新经济发展战略,希望以此振兴经济。而在酒类中相对健康的葡萄酒,因疫情带来对“健康”话题的愈发关注,获得了更多消费者的青睐,潜在市场巨大,发展前景良好。然而我国对葡萄酒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却路径不明,“葡萄酒气味商标”“葡萄酒气味专利”和“葡萄酒瓶外观”等新兴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尚待讨论,现仍主要依靠传统的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等路径也存在一些混乱,需要对其进行探索和明晰。

同年秋,历时数年商谈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签订,其中有关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占据了协定中欧盟部分近一半的篇幅,其总数在协定中也名列前茅,足见出中欧对葡萄酒相关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欧盟各国丰富的葡萄酒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我国若想进一步发展葡萄酒产业,可借此协定为出发点,明晰传统的保护路径,借鉴相关先进经验,并探索新的保护路径,为当下葡萄酒知识产权的保护选择适宜的路径。

1 葡萄酒知识产权的传统保护路径

早在十三至十四世纪,欧洲便有了保护地理标志的记录[1]。到了十九世纪,法国香槟区的葡萄酒农们进一步推动了保护地理标志的发展[2]。从某种意义上说,地理标志权便是为葡萄酒而诞生,也一般被认为是有关葡萄酒本身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此外,在我国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权或专利权途径,对葡萄酒工艺进行保护。

1.1 传统保护路径的国际整体发展

地理标志权虽与著作权、专利权等同为知识产权类,但却与它们有着不小的差异。它是一种对现存社会人文和自然风土等的肯定,而非对创造出的新颖物品的认证[3]。《巴黎公约》便首次将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列入国际保护的范畴[4-5]。而之后的《马德里协定》进一步扩大了地理标志权范围,严惩虚假标识,并对葡萄酒等产品给予特殊保护[6]。再后的《里斯本协定》试图进一步提高其保护标准,只适合保护相对成熟的国家,故各国分歧较大,实际效果不佳[1,7]。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出台,不仅对“地理标志”进行了首次定义,而且只设定保护标准之底线,并对葡萄酒和烈酒等给予同其他产品不同的特殊保护[8-9],而正是这些“特殊保护”条款成为整个协议中争论最多的条款之一[10]。其并未限定保护地理标志的标准模式,而是给予成员一定的自由,体现了兼顾“新旧世界”利益的包容性和模式的协调性,取得了历史性突破,真正建立起世界性相关保护体系[11-12]。但事实上,“旧世界”和“新世界”间关于葡萄酒等监管保护制度存在根本冲突。

之后出现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模式便是“旧世界”试图通过双边协定形式推动包括葡萄酒等在内的地理标志来提高保护水平,而《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协定则是“新世界”的削弱保护之策[1]。至于再后的《日内瓦文本》,实为“新旧世界”利益再协调,总体上更具理性和实用性[7]。综上,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之轨迹,是从无到有,再逐步提升至高水平,爆发冲突后协调适度降低,增大各主体自由度,平稳发展一段时间后再爆发新冲突,随后再次协商兼顾,如此“循环”式波动,但总体上仍呈上升趋势。究其根本,实为葡萄酒等地理标志产品发达的“旧世界”国家与起步晚仍欠发达的“新世界”国家之间的利益角逐。因地理标志是一种“增收工具”,各国葡萄酒产业等地理标志产业的不断发展,利益的驱使,会让地理标志整体保护程度随之不断拔高。

1.2 传统保护路径的各国具体选择

在国际整体发展趋势下,各国之间选择的传统保护路径不尽相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首先是大多数“旧世界”国家选择的专门法保护路径。由于其主要集中在欧洲,出产众多诸如葡萄酒等高质量产品,享誉世界,但却遭到大规模仿冒,受损严重,故一贯寻求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13]。法国作为“旧世界”代表,是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标杆,拥有悠久的葡萄酒历史。在十九世纪,法国境内因葡萄病害蔓延,低劣、假冒的葡萄酒大量涌现,为此葡萄酒相关产区法规被制定,成为其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起源。其在二十世纪初便在国内划分区域,限定各区种植葡萄的品种乃至各品种的种植比例,对葡萄酒划分四级,进行严格的地理标志保护,保障核心区的葡萄酒品质[6]。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形成一套以“原产地名称控制(AOC)”制度为主,多种保护途径并行的“专门法”保护体系,出产诸如“香槟”闻名世界的葡萄酒,建立起世界独有的葡萄酒文化[2,14]。但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也面临着世界各竞争对手的冲击和挑战。这种通过“专门法”进行保护的路径,虽还有意大利、西班牙、捷克等多国采用,但在世界上仍是少数,大多数仍采用商标法对其进行一种“偏弱化”的保护[4]。

其次是大多数“新世界”国家选择的商标法保护路径。其由于发展历史较短,葡萄酒等产品的整体品质较低,声誉平平,希望宽松自由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制,方便其迅速发展。美国作为“新世界”代表,将“地理标志”置于“商标”概念之下,通过注册等商标法保护路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0,12]。例如Bronco Wine状告美国财政部一案,因财政部下属的烟酒枪械及爆破物管理局(ATF)认为其葡萄酒上的商标有误导性,可能与某地理标志发生混淆而扣押其葡萄酒。法官却认为若该商标是由地理标志词组成,而且用在葡萄酒上时会指向来源地之外的地方,才能被禁止。本案中该公司的商标并非如此,故应准允使用。事实上,该商标可能确实会导致与某地理标志混淆,但因美国以主观关联为判断标准,认为两类标识均为财产型私权,功能相仿,故地理标志产品仅需保障来源地准确真实即可,无需如法国等以客观关联为准的国家一般,赋予地理标志公共文化等意义且不可交易,不属私权[5]。尽管地理标志在标识本质上和一些诸如识别等功能上,与商标有着共同之处,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诸如美国等都采用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难免会产生冲突,甚至会将部分地理标志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15]。

最后是小部分国家选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该路径的产生是因为《巴黎公约》中有关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德国等小部分国际便借助诚信原则的法理基础,运用制止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严禁仿冒行为等竞争法的方式来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这样虽能节约相关资源,但该方式仅仅是一种兜底式的补充保护,单独适用时存在不足,故德国等在其商标法中也将地理标志纳入保护范围[16]。德国在近年实施的新商标法中,对有关葡萄酒等的地理标志增添了4项注册限制以达成高水平保护的目标,但此种“高水平”保护并非简单拔高水平即可达成,而是需要站在市场合理竞争的基础上,兼顾其承载的自然和人文价值,还要避免地理标志形成垄断的理性“高水平”保护[17]。

上述三条保护路径的制定目的不同,体系内容不同,侧重以及依据的国际条约均有所差异。专门法保护路径的保护水平最高,对国内诸如葡萄酒产业等地理标志发展程度的要求也最高,在制定规制和实施规制时的成本亦是最高,但因高出世界平均保护水平,故在国际保护上并不占优势;而商标法保护路径的选择者最多,因直接适用已有法律,制定、实施等方面的成本和保护水平均低于前者,也适合大多数诸如葡萄酒产业等地理标志发展程度不高的国家,但存在上述提及的各种冲突和不足,无法提供全面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相对于其他两者,只是提供一种兜底式的补充型保护,是一种被动消极的保护且稳定性较差,往往被大多数国家视为其他两者的补充保护路径,但其保护范围却最广,也最具灵活自由性。上述三条保护路径各有优劣,但均能给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相关主体可根据自身葡萄酒产业等地理标志产业水平之高低和综合成本效益分析,选择适合的保护路径。

1.3 传统保护路径的我国本土选择

我国从秦汉时期便已开始酿制葡萄酒,是世界上重要的葡萄酒产区,但相关产业却一直未得到良好发展。随着相对健康的葡萄酒在酒类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葡萄酒市场需求逐步增长,酿酒葡萄的种植规模逐渐扩大,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区在山东、宁夏、甘肃和新疆等地区也逐步建立。我国需要针对自身情况,在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做出适合自身的本土选择。

我国虽早已拥有诸如“张裕”“长城”等一些著名的葡萄酒品牌,但直到上世纪末才着手地理标志的保护。具言之,我国采取专门法保护路径和商标法保护路径并行的模式,试图兼具两条路径的优势,但却存在着体系内部冲突混乱、缺乏实际保护的问题。此外,我国葡萄酒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仍有限,也有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影响产业良性发展,加之普遍放宽的葡萄酒进口政策,也冲击着我国葡萄酒产业,相关问题亟待解决[18]。因此,各学者纷纷献策寻求改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包括葡萄酒在内的各类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应统一保护路径,出台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逐步实现高水平保护[4,17]。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仍坚持现行的多路径协调保护方式,只是稍作调整,以专门法路径或商标法路径为主,其余路径配合辅助,不断完善适应我国葡萄酒产业等地理标志产业当下的发展水平[12,14,19]。

此外,对于葡萄酒工艺的保护,英美法系国家常出台相关专门法律进行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则偏向专利路径单独保护,两者各有优劣。而我国对葡萄酒等食品饮料工艺配方主要采取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路径。有学者认为,保护相关工艺,利于相关产业不断研究、开发优良产品,从而有助于提升人们整体生活水准[20]。葡萄酒工艺作为生产葡萄酒的关键,具有极高的价值性,是相关生产主体重要的非物质财产,通常被其秘密保管,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相关主体可通过建立葡萄酒工艺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等方式,保障葡萄酒工艺处于非公开状态,葡萄酒工艺的商业秘密权保护路径便成为可能。

2 葡萄酒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兴路径

除了传统的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等保护路径外,气味商标、气味专利等一系列非传统知识产权概念的提出,葡萄酒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似乎有了获得新兴路径的可能。

2.1 气味商标的保护路径探索

美国、英国及澳大利亚等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便将“气味”等新元素纳入商标的保护范围,认为其具有显著性,能发挥寻常商标般的作用,但并非所有的气味均可被商标保护[21]。例如,澳大利亚将“产品天然本身气味”和“商业中普遍气味”等气味排除在保护范围外,而印度则要求能将气味进行准确的图文描述,此外我国香港地区要求“气味商标”能与注册的特定公司准确联系对应[22]。有学者鼓励对饮食产品的味道进行商标保护,但认为具有显著性是保护的前提[23]。

从理论上说,葡萄酒的气味主要包括三大类香气:首先是“品种香”,也称“一类香”(Primary Aromas),取决于葡萄品种和酿造地的气候等自然因素。例如‘长相思’白葡萄酒的“醋栗香”和“青草香”便是该品种的特征。其次是“发酵香”,又称“二类香”(Secondary Aromas),是来自酿酒阶段的各种反应。例如‘霞多丽’白葡萄酒的“黄油香”便是来自酿制过程中一种微生物的作用。最后是“陈年香”,即“三类香”(Tertiary Aromas),是由于陈年葡萄酒长期缓慢氧化作用所致。例如陈年香槟葡萄酒中的“坚果香”便是如此[24]。由此可知葡萄酒的气味复杂,虽大多可通过图文进行说明,但难以准确说清程度和比例,因而难以形成与厂商稳定的特定联系。而上述葡萄酒的气味大抵均为“产品天然本身气味”或“商业中普遍气味”,其气味区别一般也是因其三大类香气中各类香气排列组合和程度强弱等的不同,并非本身确有显著性——若确有显著的区别功能,那“盲品”葡萄酒时便不会再出现误认混淆,更何况“盲品者”还多是专业人士。美国最高法院曾承认葡萄酒或香水等产业的从业者拥有敏锐的嗅觉和味觉,能辨别复杂气味。既然如此专业的人士都无法稳定准确辨别,普通消费者就更难以通过气味区分葡萄酒,故葡萄酒气味的显著性存疑,气味商标的保护路径暂不可行。

2.2 气味专利的保护路径探索

有学者提出香水和食品的气味可通过专利保护满足垄断需求,在现实中也出现了授予相关专利的情况[25]。但葡萄酒气味不同于一般的食品饮料,其受年份、产地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例如出现一个葡萄酒的上佳年份,需要拥有充足的光照和热量,适量且时间适宜的降水,昼夜温差大,无病虫害等诸多因素,这样会使葡萄饱满,糖酸适宜,酿出的葡萄酒会比其它普通年份的香气更足,口感更平衡,更具层次感,故不同年份的同款葡萄酒常会拥有不同的价格,而它们的葡萄种植和酿酒技术等因素均相同。可见葡萄酒的气味与特定自然条件联系较大,相同方案在不同的时空很可能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应被认定不具有实用性,也就无法获得专利保护[26]。

事实上,就算放宽实用性条件,葡萄酒气味也难以具备新颖性,因为大多数葡萄酒酿造过程近乎相同且葡萄配比也相似,例如澳大利亚的‘西拉’葡萄酒世界闻名,其本国葡萄酒品牌几乎都有仅用‘西拉’单独酿制的葡萄酒产品,仅开头提及的“Penfolds”一个品牌,便拥有“RWT Barossa Shiraz”“Magill Estate Shiraz”和“St Henri Shiraz”等8款‘西拉’葡萄酒,而且常常混用发酵的容器。因此众多葡萄酒商家无法证明葡萄酒气味是具备新颖性的。而就算再次放宽条件,葡萄酒气味是否具备创造性亦是存疑,如何证明比现有的先进,是调整酿酒葡萄配比,还是更换发酵容器等等都难以被认定为是有创造性的。更何况,我国相关规定,将气味等排除在“技术方案”客体范围之外,故葡萄酒气味本身无法被专利保护。综上,尽管一些食品气味能够获得专利,但葡萄酒气味因“专利三性”均难以被证明具备,因此气味专利的保护路径并不可行。

2.3 酒瓶外观的保护路径探索

不久前某意大利酒庄开始使用再生纸制的葡萄酒瓶,其内侧的隔离层使酒体不接触纸制瓶身,在保障酒体品质不受纸制瓶身潜在污染和光照损害的同时,大大减轻了重量,节约了成本。这种葡萄酒瓶的创新设计,让葡萄酒有了从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等路径寻求保护的可能[26]。一方面,专利意义上的外观设计是以具备新颖性为标准,因为相关从业者一般认为接触纸制物品会有损害酒体的潜在风险,因此长期将纸制品排除在酒瓶可选材料之外,现近乎所有葡萄酒瓶仍以玻璃制作,从而使得纸制酒瓶新颖程度明显,应能获得专利保护[27]。另一方面,该酒瓶设计美观且已正式投入使用,拥有着著作权意义上的科学艺术美感和实用功能,若能满足独创要求,便也可获得著作权保护。

事实上,我国关于上述两种对于葡萄酒瓶外观保护路径的规定存有一定的重合和冲突[28]。业界对此问题的观点较多,有认为应借鉴英国版权或非注册外观设计等相关制度,在全面保护的同时限制相关保护范围的扩张[29-30]。也有认为应肯定上述两种路径多重保护的情况,适当调和即可,但对引入反不正当竞争相关保护则持消极态度[31]。还有认为对“外观设计”先独立成编,后单独立法的方法最适宜[32]。更有认为直接增长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便可调和相关体系[33]。但无论路径如何,一般均对保护该类设计持肯定态度。我国相关主体可适当借鉴学习,尝试用新型材料和新颖造型来对葡萄酒瓶等外观进行设计,通过外观设计或著作权路径寻求保护。

3 结语

总体上看,葡萄酒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路径多元,但却均无法对葡萄酒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地理标志权路径作为最重要的保护路径,其发展对葡萄酒产业乃至相关地区经济发展和品牌建设都影响重大。我国是世界葡萄酒的重要产区,发展葡萄酒产业拥有着先天优势和当下契机。但因相关地理标志制度起步较晚,还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包括葡萄酒产业在内的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水平不高,亟待做出改变。虽然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路径能够最大程度保护我国包括葡萄酒在内的地理标志资源,但却在短时间内并不适合我国现实发展水平,强行为之甚至会阻碍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应当循序渐进,先维持现有多路径并行的保护模式,协调解决各路径间的矛盾冲突,然后根据发展情况,适度向专门法保护路径侧重,稳步提升保护水平。而对于葡萄酒工艺的保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选择各有所长,我国则主要采取商业秘密权的路径对其进行保护。至于新兴的气味商标保护路径,因葡萄酒气味显著性存疑,而暂不可行。新兴的气味专利保护路径,则因不满足“专利三性”而无可行性。此外,葡萄酒的酒瓶则可因使用纸等新材料,尝试新颖造型,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著作权路径的保护。上述多元的保护路径,不仅能对葡萄酒知识产权进行较为全面的保护,为我国葡萄酒发展助力,而且十分契合知识产权“包容开放”的制度文化内核,促使相关制度不断更新发展[34]。

此外,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尚酒贵”“求喝醉”等为主的酒文化,不利于优质葡萄酒文化的形成,难以得到国内外市场真正的认可。我国应当在对葡萄酒本身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同时,帮助葡萄酒产业树立“尊崇知识、鼓励创造”的积极价值追求,养成积极的葡萄酒消费观和良好的饮用习惯,促进我国优质葡萄酒文化的形成,逐渐获得国内外市场的认可和青睐。这契合我国如今“抓好国内本土和海外国际两个市场,充分运用两种资源”的“双循环”新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我国葡萄酒产业的深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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