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朝晖
(贵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5)
话语作为表达思想与价值观念的有效载体,能对思想和价值理念进行有穿透力的传播,从而加强人们对思想和价值理念的认同,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党内法规”作为一个概念萌生于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并在运用中,获得了初步的话语意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内法规建设紧锣密鼓推进,巡视工作以浩大声势展开,党内法规话语遽然兴起。在党和国家的治理中,党内法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党内法规还未能取得“定于一尊”的地位[1],其认同及权威亟待增强。因此,就党内法规话语展开研究,探讨其生成必然性和合理合法性,对推动党内法规话语的最终形成,增强党内法规认同及其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法规话语的生成,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加强纪律建设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的必然结果。
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历来重视加强自身纪律建设。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把党的纪律建设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强调:“自中央机关以至小团体的基本组织要有严密系统才免得乌合的状态;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2]162《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对党的纪律如此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3]93
但是,大革命时期,陈独秀不顾党内纪律,大搞家长制,使党内民主集中制一度遭到破坏。红军长征途中,张国焘倚仗兵强马壮,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肆无忌惮进行分裂活动,最后于1938年4月叛逃。抗日战争时期,王明回到国内,也无视中央方针政策与党内纪律,擅自发表与中央不同的言论,把自己凌驾于党中央之上。
这一时期,在党内纪律执行上,时时出现简单化倾向。“八·七”会议后,由于共产国际代表的不良影响①,党内严格执行纪律开始过火,兴起“惩办主义”。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在党内取得领导权后,更是搬用了苏联共产党内一些不好的做法。“左”倾教条主义者到达中央苏区后,一方面,中断了纠正肃反扩大化的进程,在肃反中轻视事实和证据,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另一方面,执行了错误的组织路线,以至于将持不同意见的干部视为“机会主义者”,进行“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导致“党内离心离德,人心惶惶”[4]351。张国焘在其领导的肃反中,手段与“左”倾教条主义者如出一辙。
当抗日战争进行到1938年,国共之间合作的巩固非常重要,这时,各政党、各爱国组织内部的团结和统一是巩固统一战线的基础。因此,1938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了“党内法规”这一独特概念和话语。他说:“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为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5]528可见,毛泽东创造这一话语,既为了借法规的权威性宣示党内“铁的纪律”,同时也旨在细化党的纪律原则,增强党的纪律的可操作性。党内法规这一概念甫一提出,就得到张闻天、刘少奇等的热烈回应。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制定了《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等三部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实践由此正式开始。
党内法规话语在六届六中全会产生以后,在党的七大上再一次得到张扬,之后,在“高岗事件” “七千人大会”中被强调。“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法制遭到极大破坏,党内法规话语陷入沉寂。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6]1471980年,党制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认真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7]1。1990年7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把“党内法规”作为一个正式范畴写入党章,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委负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任务。之后,这一规定在党章中一直沿用。改革开放进程中,针对党内纪律松弛情况,党和国家领导人还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党内严重的腐败和严重破坏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情况,习近平郑重强调加强纪律建设,他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8]4随后,习近平进一步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在国家治理层面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果说“管党”是管理思维,“治党”则是治理思维,其鲜明的要求是规则之治。因而,党大力启动了党内法规建设。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制定的第一个重要文件就是“中央八项规定”这一党内法规。据宋功德统计,党的十八大后的五年多“共制定修订140多部党内法规,约占220多部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的60%”[9]。同时,经过中央周密部署,以执纪监督为中心的巡视工作也以雷霆之势展开,给党内违法乱纪分子带来极大震慑。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党内法规正式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至此,党内法规话语重新勃兴。
回顾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可以看出,党内法规话语从产生到重新勃兴,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进程中,大力加强纪律建设历史逻辑的必然结果。
纪律的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文献资料中,诸如“铁的纪律”“自觉的纪律”“统一的、平等的纪律”等表述,已经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同样,中国共产党是“两个先锋队”,必然要求其纪律的先进性。因此,加强纪律建设,其实质就是建设先进的纪律,即既严明、又具有现代性质的纪律,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建设的理论逻辑,也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理论逻辑。党内法规话语,是这一逻辑发展的结果。
延安时期,在思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时,毛泽东创造了“党内法规”这个概念②。有学者认为,在提出这一概念时,毛泽东本人以及党的权威文献并没有对其内涵和外延予以清晰的界定。[1]而学者们也普遍仅根据当时张国焘、王明违反党纪的情况,对毛泽东提出这一概念作了表面化的解读,即认为,毛泽东此举仅是为了严格党内纪律。
前文我们根据毛泽东提出党内法规概念的文本,认为毛泽东创造这一话语,既为了借法规的权威性宣示党内“铁的纪律”,同时增强党的纪律的可操作性。那么,毛泽东提出党内法规概念,究竟还有没有其他目的?本文认为,如果只是为了严格党内纪律,那么,抗日战争初期,在“左”倾教条主义还没得到彻底清算,“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余威还在的情况下,延续之前的纪律话语,已经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本没有必要新创党内法规这一话语。而实际情况表明,毛泽东创新党内法规这一话语,的确还有其他目的,那就是纠正“左”倾教条主义者在纪律工作中的错误。毛泽东创新党内法规这一话语,是为了通过“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汲取“法律”的权威性、程序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民主性意蕴,从而增强党的纪律的先进性,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对此,本人已于《“党内法规”原初含义及历史正当性证成》一文予以论证,[10]在此不再赘述。
因此,党内法规话语,是毛泽东基于维护中国共产党铁的纪律,以及纠正“左”倾教条主义纪律工作的错误,而提出的一个创造性话语,它不仅蕴含了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等含义,而且蕴含了程序公正、公平和民主的含义,这在当时不能不说是一个先进概念。也就是说,党内法规话语的发源,决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共产党建设先进的纪律这一理论逻辑的必然结果。就党内法规话语本身来说,它的表达形式虽然具有偶然性,但在当时党内纪律工作中的错误亟需纠正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创造这一话语,必定会创造出其他话语来代替它。
还需补充的是,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重大命题,它是党内法规话语产生的更宏大的理论背景,因而对其产生了深刻影响。六届六中全会之后,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下,党内法规话语开始自觉表现出中国风格,如“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党性修养”“思想修养”“纪律修养”等,这些中国风格,同样体现了党的纪律的先进性。
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党内法规话语只是时隐时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党内法规话语重新勃兴。“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由于其现代性、先进性,而成为党内法规话语的基本意蕴。与此同时,党创立了“四个自信”理论,这一理论的创立,使人们清醒认识到,一方面我们要向外部世界学习,另一方面我们自己也有大量成功的经验值得继承和发扬光大。“四个自信”理论创新,使我们回过头来,严肃检视自己走过的路、实行过的制度,总结自己成功的经验,从而更加坚定了在党的纪律建设中“接着说”党内法规话语的决心和定力。同时,由于“四个自信”理论大力张扬中国本体和中国文化,还使党内法规话语中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成分显著增加,如“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等,就是充分反映。这大大增强了党的纪律的先进性。当前,党内法规实践如火如荼展开,党内法规话语正在形成和巩固。
回顾党内法规话语从产生到重新勃兴的历史,可见,建设先进的纪律,作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一直贯穿其始终的。
综上,党内法规话语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历史进程中,大力加强自身纪律建设历史逻辑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建设先进纪律理论逻辑的必然结果。党内法规话语的生成,体现了理论和逻辑的辩证统一,是二者在中共党史上统一展开的必然结果。
从实际情况看,党内法规是一个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的概念[11]。本文依据党内法规实践,对党内法规话语语义探讨如下。
由于迄今为止,关于党内法规的性质还未有定论,这就引起了学界关于党内法规的各种不同定性。大致说来,学界对党内法规的定性,有党内规章制度、硬法、软法、公法、活法等五种观点[12]。本文认为,党内法规不是国家法律,理由如下。
其一,党内法规之所以带有“法”字,是一种借用或类比。语词的借用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这种借用,是为了表明所指事物的某一特性,而并非实指。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纪律建设中对“法”字的借用,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就开始了[13],当时主要为了强调党内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严格性。如前所述,毛泽东创新“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是为了汲取“法律”的权威性、程序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民主性意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话语增添了新的意蕴,就是党内法规的运行要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二,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行了区分。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既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4]。这就明确区分了三种社会治理规范。习近平也屡屡强调“纪法分开”“纪在法前”“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王岐山还曾经批评,党的制度建设“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15]。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是对普通老百姓的底线要求,是一种较低的标准;党内法规是对党员、干部行为和思想政治、道德情操的高标准、高要求,主要起预防违法犯罪作用,二者承担的功能、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党内法规较高的标准和要求,保证了党员、干部在思想和行为上对社会成员的引领作用,同时也为预防党员、干部突破法律底线增设了一道防线。
综上,党内法规不是国家法律,而是中国共产党内具有法律性质的规章制度。
本文认为,党内法规是一种独特制度规范,其独特性如下。
其一,党内法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党内规章制度,它具有严格性、先进性和民主集中性等特点。中国共产党是使命型政党[16]134-135,“不但肩负着普通政党所肩负的代表与表达两大常规功能,而且肩负着作为长期执政的政党所肩负的整合、分配和引领三大新功能”,这是任何其他政党都无法肩负的功能[17]。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不是西方语境下的政党,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与资产阶级政党党内制度在特性上也不相同,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党内规章制度。具体来说,相对于资产阶级政党内规章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具有严格性、先进性和民主集中性等性质。就严格性来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是“铁的纪律”,它旨在维持的不是一个松散的团体,而是一个有高度纪律性、能应对各种挑战的政党组织;就先进性来说,它要求党是“两个先锋队”“三个代表”,要求党凭其先进性、纯洁性而成为领导党,要求党员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3];就民主集中性来说,因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因而党内法规一方面要规定党内高度的民主,另一方面要规定领导上的高度集中,是兼顾民主与集中的架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这些先进性,是任何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政党内规章制度都没有的。
其二,党内法规既规范禁止性内容,又规范倡导性内容,类似于我国古代的礼制。一般来说,国家法只规定禁止性内容,秉承思想与行为的二分理论,不涉及人的内心活动[18]。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既规范禁止性内容,又倡导崇高理想信念、高尚道德情操,思想性、政治性、道德性很强,其特性类似于我国古代的“礼”。因此,强世功认为,党内法规“完全可以看作是现代的礼制”[19]。那么,党内法规这种存在状态是否具有合法性?本文的回答是肯定的。一方面,我国古代长期存在与国家法律并行的“礼”,礼法相通,礼治、法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另一方面,在西方法理学传入中国以前,我们从来没有追究“礼”在性质上是不是属于国家法律,在数千年里,“礼”就是作为一种儒家社会特有的社会规范理所当然地存在,这并没有产生任何妨碍和不便。既然古代我们能接受“礼”,因此,当前,我国社会对党内法规这种特殊的规章制度也是能够接受的,其存在也就具有合理合法性。
综上所述,党内法规不是国家法律,而是一种特殊的党内规章制度。它蕴含法律的权威性、程序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民主性等意蕴,其运行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具有严格性、先进性、民主集中性等特点,类似于我国古代礼制,在我国具有合理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话语产生在中国具体历史环境,必然受到中国历史文化的影响;同时,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党内法规建设、依规治党不断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和智慧,使党内法规话语越来越呈现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规范是多种多样的,除国家法律以外,还有大量非经国家正式制定,而在社会上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制度规范。如,调节家庭内部关系的有家风、家训、家范、家规、家法等;调节家族内部关系的有家典、家约、家礼、族规、族训、族禁、宗规、祠规等;调节乡里关系的有乡例、乡约、乡规、乡禁、社约等;以及调节宗教内部关系的清规戒律、调节行业行会内部关系的帮规行规、调节会社内部关系的会规会约等等,形式多样,不一而足。数千年来,族规家训、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制在社会治理中协同作用,维护着中华文明的发展与延续。
另外,众所周知,我国古代还有一种特殊而著名的社会规范就是“礼”。礼制很大程度上具备法的性质,用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要件来分析,礼是符合作为“法”的基本条件的。首先,古代的礼对全社会起着一种伦理规范的作用,它是对社会成员所作出的明确的言行规则,规定人们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所以,“礼”所具有的规范性,是其固有的基本特征之一。其次,礼的国家意志性也很明显。《中庸》说:“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20]86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最高权威天子才能制定礼乐,这表明了我国礼制的国家意志性。再次,礼也具有国家强制性。据《礼记·王制》记载,对于“不敬”“不孝”“不从”“畔”等违背礼制的行为,君主都会动用国家强制力量进行“削地”“黜爵”“流放”“讨伐”等惩罚。[21]143所以,礼的国家强制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在我国古代史上,商纣暴虐施刑、秦王朝行虎狼之法导致强大王朝覆灭,后继的封建王朝吸取教训,糅合儒法两家的治理思想,隆礼重法,从而奠定了以教化为主、辅之以刑罚的“礼主刑辅”的治理格局。即在保持刑罚起作用的同时,重视礼教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滋物细无声”的形式,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心底向善,远离犯罪。正如《礼记·经解》所指出的:“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21]566礼治所要达到的境界,显然是刑罚望尘莫及的。传统社会,中华民族独创了“礼治”这种独特的治理方式,因而,中国也已“礼义之邦”闻名于世。以今天的观点来审视,中国传统的“礼”既非国家法律,也非完全的社会规范,而是兼具这二者的性质。但是,这并没有妨碍到社会治理的效果,相反,中国的先人们隆礼重法数千年,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古代文明。
总之,和西方近代以来唯法独尊的“国家法一元主义”不同,中国古代的治理体系是多元的,是独具特色的,党内法规话语就是在这样的语境下发生的。党内法规既规范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架构、对国家、社会的领导功能,又规范着党员及党的干部的行为、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既通过各种社会机制实施,也借助国家强制力实施;既有社会规范的某些特点,更趋近于我国传统的礼制,透露出浓重的中国底色。因而,党内法规话语得到中国语境的强有力支撑。
新时代的党内法规话语,蕴含了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和价值,一方面使得党内法规具有文化上的合法性,更能得到认同,从而使党内法规的权威增强;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和价值理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其他国家的制度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礼者,天地之序也”,礼制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最高行为准则,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行的。儒家希望通过礼制,规约人们行为,通过“动止合礼”,而不必动用凶暴的刑法,就能使社会臻于治平。所以孔子说:“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22]234孔子还说:“不豫塞其源而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22]236可见,圣人之治,重视设防,尽可能地把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而礼制就是设在刑法之前的防线。因此贾谊有这样的评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23]。这种“禁于将然之前”的方式,至今都是一种先进的治理理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固然有惩罚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功能,但是,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治理规范,其主要价值指向和功能在于预防党内违纪违法行为。党深深认识到,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为了预防党内违法行为,党一再强调要把纪法分开。习近平指出:“过去就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24]王岐山对纪法不分也提出如下批评,认为过去党内法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15]。这就鲜明地表明,纪法分开,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党的纪律对于违法犯罪的预防作用,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奉法”的一个重要坚持。为了更好地实践“把纪律挺在前面”,201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5]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筑了循序渐进的四道防线,是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法规建设、依规治党上的一个重大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这一创新,充分地遵循了“禁于将然之前”的治理价值导向。
王道不外乎人情。鉴于殷纣暴虐亡国的教训,周公“制礼作乐”,倡导“礼治”。孔子光大周公的思想,提出行仁政,反对专制统治者对臣属和老百姓进行残酷无情的“法”的统治。秦朝灭亡后,儒家思想主导下的“法”,不再是单纯反映法家思想的“法不容情”的“法”,而是融入儒家道德观的“法不外乎情”的“法”[26]。
当前,党内法规话语的意蕴,也远非某些人所认为的单一的约束和惩戒,而是要实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一方面,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格依规治党。习近平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27]。另一方面,又强调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保护和“厚爱”。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28]64党内法规、依规治党的严管厚爱导向,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是明制度,不搞不教而诛。习近平说:“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不要语焉不详、闪烁其词。”[29]85其次是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原则。王岐山明确指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30]再次,是坚持抓早抓小,将违法乱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习近平说:“要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组织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决不能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3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避免单一惩罚和约束,重视人文关怀,重视对党员和干部的“厚爱”,以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种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治理智慧。
我国传统治理思维最大的特点,在于区分了治标和治本,主张标本兼治,尤其重视治本。孔子认为,相对于法,德和礼教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更具根本性,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2]10《淮南子》也言:“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刑窃盗者,而不能使人有伯夷之廉”。[33]219因此,“礼法合治”“明邢弼教”“德主刑辅”就成为中国传统的治理思维。
习近平指出,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治理体系,“都是独特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34]60。“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35]
十八大后,在党内法规建设中,党非常注重从传统治理中汲取营养,标本兼治,尤其重视治本,注重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一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总开关”没拧紧,淡化党的观念、漠视党的纪律,各种违规违纪就会经常出现。可以说,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决定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成败。但是,正如习近平所指出,部分党员干部“以为定了制度、有了规章就万事大吉了……有的甚至已经不会或不大习惯于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了,有的甚至认为组织找自己谈话是多此一举。正是这样的简单化和片面性,使一些本来可以落实的制度得不到落实、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不断发生”[36]。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首先必须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为此,习近平强调:“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36],“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思想理论是灵魂,制度建设是保障”[37]。思想建党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在坚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党内的思想教育。就大规模学习教育活动来说,上世纪末以来,先后有“三讲”学习教育活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两学一做”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党内集中性教育活动,小规模的、分散性的思想教育活动更是不计其数。从2009年开始,实施了3个全国党员教育培训5年工作规划。这些思想教育活动,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的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四个意识”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学习制度建设上,中国共产党制定实施了《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学习教育法规制度,形成了党的学习教育法规制度体系。党的思想教育,对于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巨大推进作用,是难以估量的。
二是坚持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会议上指出:我国古代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以德、正己修身,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35]他还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32]王岐山在《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15]他在十八届中纪委向十九大作的报告中还指出,“党章规定的理想信念宗旨就是共产党人的‘德’,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的‘心学’。……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有机结合,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互促进,是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兴党的重要经验,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进入新境界。”[30]十八大以来,党要求领导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加强党性修养,养成良好工作作风,大力弘扬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大力惩治贪污腐化分子,对干部的道德修养水平起到了很大的提升作用。2015年10月重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规定了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廉洁自律等方面“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坚持正面倡导,强调党员、干部自律,突出修身立德,把引导党员、干部向善向好向上的道德“软约束”转化为具有刚性“硬约束”的法规制度,鲜明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的特征。[38]正如习近平在审议《准则》的政治局常委会上所指出,“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新修订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这个主题,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24]。党在选人用人中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基本导向,提出以“政德”为主的好干部“五条标准”,并将其写入2019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广大干部加强“政德”修养起到了有力激励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提出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党内法规建设越来越倚重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的固本培元作用,坚守了中国治理思维,避免了“唯制度论”,使党内法规话语的中国风格越来越浓郁。
综上所述,党内法规话语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纪律建设、建设先进纪律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统一发展的结果;党内法规话语汲取了法的意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具有使命型政党党的制度的先进性;党内法规话语深深植根于中国文化,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具有文化上的合法性,能增强党内法规自信,增强党内法规认同及权威,需要着力构建、巩固和传播。
注释
① 陈独秀等所谓犯了“错误”的人没被允许参加“八七”会议,而共产国际把大革命失败的责任完全推给了陈独秀等,实际上就是对他们进行了“缺席审判”,剥夺了他们到会申辩或保留意见的权利。
② 当时使用的是“党规”“党法”等概念,到建国后编辑出版《毛泽东选集》时,毛泽东将其改为“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