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兰(西南医科大学)
2021 年3 月12 日公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 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延迟退休”再次成了各方关注焦点。从2008 年开始酝酿,到2013 年计划研究,到2021年明确提出要实施阶段,经历了长达13 年小心翼翼地探索后,仍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但不管怎样,随着老龄化加剧、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和社保基金压力与日俱增,延迟退休已成为早晚要落地的一项重大政策,如何确保延迟退休政策平稳落地,还需要统筹推进。
目前我国多地仍实行强制退休政策,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本人有继续参保缴费意愿也必须到龄当月退休,即所有人(除提前退休外)几乎都是男性60 岁退休、女干部55 岁退休、女工人50 岁退休的,既不允许提前也不允许推后。但是人与人之间由于性格、境遇、职业特点、经济状况等都存在差距,要求所有人都按照同一个年龄退休,显然是不合适的。尤其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职业特点要区别对待,将各个劳动群体的不同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不能搞“一刀切”。通过设置一个合适的最低退休年龄,再结合劳动者本人意愿、职业特点和健康状况等因素,设置可供劳动者选择的退休年龄区间。比如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就不可同日而语,健康状况良好者和健康状况较差者也应区别对待,参加工作较早的劳动者和低收入人群,也应考虑实际工作年限等,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最低退休年龄政策。
此外,要结合各地省情、市情等精心设计不同方案,尽量减轻对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等相关人群的冲击,将“稳”字放在首位。比如根据统计数据表明,上海人均平均预期寿命在2020 年底已经达到83.18 岁,而重庆市2020 年底的人均平均预期寿命为77.85 岁,同为直辖市,却存在五岁多的平均预期寿命差距,制定全国统一的退休年龄政策的确有失公平。成都市和阿坝州,虽然都是四川省境内,但由于经济发展状况、气候条件的不同,退休年龄也应有所差异。
目前我国男性与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存在10 年的差距,男性退休年龄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差距不大,且60 岁时男性的身体机能和健康状况多多少少都存在一定问题,但女性在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的情况下,退休年龄却要早于男性10 年,明显过早且不合理。部分女性由于参加工作时间晚,退休年龄早,存在由于缴费年限过低而造成养老金水平偏低,在领取待遇后仍不得不继续就业。制定政策时应该首要考虑从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制定渐进式退休年龄政策,“小步慢走”、逐步推进,将女性退休年龄延迟到一个比较合理的年龄层,普通劳动者可能更容易接受。已经有专家提出操作性较强的方案:根据女性出生年份,每晚出生一年就延迟一个月退休,逐步实现女工人55 岁和女干部60 岁退休。根据笔者工作实际,相信在充分的舆论引导下,女性群体接受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待女工人退休年龄延迟至55 岁后再逐步推进男性延迟退休政策,直至男女同龄退休。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政策是鼓励提前退休的,根据社保经办实际,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基本相等的情况下,早退一年与晚退一年待遇差距不大,但第二年上调养老金的比例却比较高。因此,首先应对养老金给付办法进行调整,将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金比例挂钩,从而对延迟退休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如在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养老金,只能领取部分养老金;在达到最高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养老金,可以领取全额养老金;如果超过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养老金,可以财政补助形式领取全额养老金和延迟退休奖励性养老金。具体做法可参考劳动者每推迟1 个月领取养老金,奖励性养老金可按一定比例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激励机制一定要效果明显,促使劳动者有足够的能动性在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后仍愿意继续工作。上海目前推行的柔性退休政策激励效果就不够明显,因为其规定“每晚退休1 年,未来每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加1%”,远远赶不上按最低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每年上调养老金约5%的比例,致使劳动者宁愿选择“退休返聘”也不愿意选择“柔性退休”。
与此同时,制定老年就业保护政策很有必要。我国目前有关老年人职业培训和就业保障政策几乎处于空白阶段,老年人在达到一定年龄后,由于身体条件、健康状况和生产率降低而缺乏竞争优势,就业常常受到社会歧视甚至拒绝。现在所有企业在应聘条件中几乎都会加上年龄要求。政府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建立老年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平台,为老年人再就业提供支持和帮助;还可借助失业金、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企业雇佣老年人就业,促进大龄劳动者在人才市场实现平等、公平就业;对于企业歧视老年人就业的行为应加大处置力度,保护老年人就业权力。
2017 年,当时的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指出,尽管我国男同志的退休年龄是60 岁,女同志退休为50 岁和55 岁,但是我国的平均退休年龄只有54 岁左右。这是由于除去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人员外,我国还大量存在提前退休的情况。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企业政策性安置等提前退休人群占比很大。但随着科技进步和工艺改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提高,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工种等工作环境已经有很大改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逐渐被机器替代,绝大多数已经不具有艰苦性和危险性,继续按照以前的政策为该类人群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显然不合理。提前退休政策自1978 年出台后基本上没有做出变革,一项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应当做出调整,建议人社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目前各单位涉及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重新认定和清理: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提前退休工种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于确实条件仍然艰苦的岗位,可由单位发放补助或者轮流上岗等方式解决待遇;对于新录用工人,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做好沟通,告知其只能办理正常退休,不再新增提前退休人员。
随着时间推移,以前积压的特殊工种逐步消化后,即可废止提前退休政策。当然,因病提前退休,由于其不可抗拒等因素,建议仍可保留,但应提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逐步过渡到由提高病残津贴待遇标准取代因病丧失劳动力而提前退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