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晶
(榆林学院,陕西 神木 719000)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人们以为地球上的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过度开发资源,引起了严重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导致了生态环境被破坏。而榆林地区作为北方重要的能源开发基地,能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有着十分突出的矛盾。榆林地区因矿产资源开发导致该地区的地下水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空气严重污染、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因此,分析榆林矿区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更好的帮助该地区因能源开采引发的环境问题。
榆林地区有着二十多年的矿产资源开发历史,虽然经过了十多年的开发整顿工作,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原本遗留的生态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但是新的生态问题又不断的出现,并且极为严重。例如:地面塌陷、地下水位下降等等。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能源开采行业又迎来了好转,部分矿企加大了开采力度,造成了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日益增多,给矿山开采区周边的居民带来了安全隐患。
人们缺乏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但是在榆林地区,并没有深入贯彻这一观念。榆林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政策严重偏离了可持续发展这一观念,矿产资源开采的门槛低,管理工作松懈,只顾眼前利益,不但导致能源的大量浪费,又加剧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一方面,只要有足够的资金,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申请矿山开采,而很少有人会考虑能源开采真正意义,大大小小的矿山遍地开花。另一方面,较大的矿企,它的规模严重超规、开采能力强,甚至进行暴力式开采,大大缩短了资源开采的年限。这些问题都严重的影响到了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补偿机制的严重缺是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核心问题。榆林市还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生态补偿机制,长期缺乏生态补偿机制。虽在实际能源开采工作中有涉及到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但实施情况却不尽人意。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获得利益者很少参与其中,未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出发。另外,补偿标准较低,缺乏合理的计算。对矿产资源的补偿,没有体现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改善作用。而榆林矿场仍然没有将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资金纳入到预算中,缺乏调研经费,仅仅只是依靠当地政府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当地农民的生活也难以保证。
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基于榆林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特定的社会环境,可将榆林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目标分为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短期目标:对矿产资源开发区进行综合治理,有计划、有步骤的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消除在矿产资源开发、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解决因矿产资源过度开发所导致的地表塌陷,致使当地居民搬迁所产生的补偿问题;其次,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损失,使得周围环境在资源开发过程中有所保障。最后,使得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长期目标: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期政策,使得榆林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得到良好的循环利用、井然有序,促使榆林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和谐、统一的发展。
生态补偿机制要解决的的特定问题是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程序和工作原理,其本质是重新配置资源,调整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收益者损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最终目的是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中存在着明显利益冲突,这些冲突主要围绕着当地政府,当地居民,还有矿场开发商展开的。发生冲突是为了将各群体利益最大化。在特定的环境下,良好的协同机制能够使矿区生态发展从无序走向有序。
矿产资源的开发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可归结为一个生态恢复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进行协同合作。从综合治理角度来讲,需要成熟的技术加以支持,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协助,共同建立具体的生态治理方案。从矿山开采区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保障来看,以矿山开采单位为主体,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责任,同时涉及到矿山开采区周围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也需要矿场周围居民积极配合完成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是与多个方面协同合作的过程。矿场周围的土地恢复,生态资源循环利用以及当地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当地政府要起到引导性作用。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执行需要进行科学的指导,在不损害生态补偿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条件下,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在榆林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矿企与当地政府和矿区周围居民在利益共存的相关问题。当地政府和居民忽略了生态环境最终受益人,未主动参与到对矿山开采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此,在矿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十分有必要,明确当地政府,矿企和当地居民的责任和权利,要保证当地居民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他们的权利没有得到损害,也要促使当地居民监督矿企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另外,当地政府也要出台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对矿区的开发规模进行有效控制,对矿企要有明确的开采要求,使矿产资源开发所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发生概率得到控制。要实现利益共享机制,需要一个中间协调组织。在矿企与当地居民的谈判过程中,当地居民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一个协调组织作为支撑,则无法对矿企合理开发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监督管理,就无法实现利益共享机制。因此,建立合作关系,构建新的开发区管理模式,是消除和减缓矿企与周围居民之间冲突的有效手法。
补偿费征收监督机制,它可以有效的约束生态补偿的实施。是由各级行政部门的权威性作为支撑,并且可以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在对矿山开发的过程中,监督对矿产资源资源的利用中取用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行为,使其更加合理的进行补偿。并且还可以采用强有力的手段来加强对矿产资源资源的合理开发,保障矿产资源资源可持续利用。
另外,应当还有惩罚机制,矿企在开发过程中,应该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矿企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倘若矿企未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那么它将受到经济惩罚。当然,惩罚部门不能光是当地政府,还要与当地居民成立专门的惩罚机构,确保每个个体之间不能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例如当地居民因为矿企给出的高额资金而去包庇在没谈开发中的不正当行为。避免单个主体因为自身利益,影响了集体利益。在长期监控下,矿企的生态投资所产生的效益已经十分明显,并且呈现出了主动性,那么惩罚机制本质已经不再发挥作用。
生态补偿激励机制是从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发权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价格机制,调节自利和逐利的当事人在开发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更有利于促进各方利益获得者对矿山开采区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当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排污超过规定标准时,要采用严格的惩罚手段,以确保对污染物排放量的控制。生态补偿中可以设计使用的权利或权利交易机制。市场完全可以依靠参与者之间的资源交换产权来促进合作。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质量,促进矿山开采区周围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如果没有市场调节存在,那么保护环境很难有一个具体的价值估量。将市场与政府管理进行结合,向矿企颁发染物排放许可证,以确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1)应当加强法律监管,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且要明确指出政府作为矿区生态补偿的主要治理者,具有责任主体的地位,确立立法依据。生态补偿资金的获得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明确开发企业负担环境修复的责任,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补偿的原则和依据。
(2)建立相关的生态补偿协调委员会:建议在榆林地区设立生态补偿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生态补偿问题和矿企与当地居民的纠纷问题。生态补偿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定位是塑造地方政府生态补偿工作基本平台,实际上是由政府主导,在市场化导向下。其基本形式是以政府引导各方当事人共同建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各方人员通过协商共同解决生态补偿问题。
(3)建立榆林生态补偿示范区:建立生态补偿示范区,实质就是为矿企提供一个生态补偿的范例。通过在空间区域上的规划,使得补偿功能可以覆盖到整个矿场开发区域,从系统和空间进行配套。另外,当地政府要投入大量资金来构建生态补偿示范区,带动整个矿场开发区域的生态协调发展。
(4)构造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融资渠道:保护环境应当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使每个人受益。可以设立开放式的公共基金,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国内的一些高收入单位或个人都会向保护环境项目进行捐款。为了更好地筹集资金,可以以基金会的形成,设立生态补偿开放式公共基金。另外,还可以进行贷款。向有利于生态补偿项目和开发活动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加强榆林矿场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实施,并且为榆林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提供有效的实施建议,只有加快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开采区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修复生态环境提升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效,实施能够促使矿企和地方政府合作的模式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