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于今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在《动物防疫法》中设置专门章节,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出规定,明确了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主体责任、补助制度等内容,为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我部正在起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将对养殖、收集、处理等各环节各主体责任和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快管理办法制定工作,争取早日发布实施。
2020 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明确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在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成本基础上,充分考虑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合理确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同时,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动物防疫法》规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目前,部分省份制定了省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有的省份已将牛羊禽纳入补助范围。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加强政策指导和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各地出台符合实际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为加快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需要说明的是,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为指导性任务资金,地方可结合实际统筹使用,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发挥政策效益,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序开展。
近年来,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0 年底,无害化处理场数量已超过600 家,除贵州、西藏、青海等3 个省份,其余省份均建设有无害化处理场。但是,各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区无害化处理场数量少、难以覆盖所辖区域,有的地区无害化处理场分布过于密集、产能利用受到较大限制。针对这些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变化情况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鼓励无害化处理场扩大收集区域范围,进行兼并重组。《动物防疫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施《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 年)》,以跨区域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为重点,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布局,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科学性。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坚持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思路,指导各地立足实际,推动在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2021 年4 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1 号),要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确有必要自行处理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相关要求建设处理设施,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无法覆盖的牧区县、山区县等,要在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无害化处理方式,引导建设适宜的收集、暂存、处理设施。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立足我国畜牧业发展实际,全面总结地方典型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积极稳妥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规范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2017 年,农业农村部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明确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硬件设施、工艺技术、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为科学评价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效果,农业农村部于2020 年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选择部分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无害化处理场,开展动物病原灭活效果评估,评价不同技术模式安全性水平,同时通过对处理终端产物、储存地点和运输工具进行病原采样检测,评估各环节生物安全性。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结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分级评定和管理的可行性,推动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