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探析

2021-11-29 03:45:17吴云志
鞍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不端研究者

金 迪 吴云志

(大连海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随着科学的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研究者队伍迅速扩大,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谋生手段,这给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也使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时而生成为必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是制订科研诚信规范、保证其顺利实施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机构。当前,我国成立了各级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在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建设上已迈出第一步,为后续科研诚信治理工作的展开做了铺垫。

然而,有些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上并不能有效发挥职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例如,2003年陈进的“汉芯”事件、2008年贺海波的论文剽窃事件、2020年张裕卿的学术造假事件等,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在治理学术不端时往往是最后介入的一方。问题的揭露也许代表着某一个学术不端行为即将画上句号,但绝不表明此类行为都能得到遏制。这说明,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缺失的存在,必然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应该引起学界、政府和社会的重视。

一、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缺失的表现

当下,学术不端行为屡有发生,其中不乏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事件,对此,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往往聚焦于现有问题的解决,职能缺失突出。

(一)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作用的发挥具有滞后性

在对很多不端行为的处理事件中,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大都是以“救火队员”形象出场的。只有该事件已经在网络上有一定程度的发酵后,科研诚信管理机构才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我国的科研诚信治理似乎陷入了“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发挥作用——发现新的学术不端行为——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再发挥作用……”这样一个怪圈。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原因在于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作用发挥的滞后。滞后性表明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缺少科学合理的预判,无法从根源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导致我国的科研诚信治理总是力不从心、成效甚微。

(二)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作用的发挥具有重治轻防的偏向

在科研诚信治理中,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作用在两个阶段发挥得比较显著:一是印发科研诚信规范,二是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科研诚信规范按照规范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性的科研诚信规范和程序性的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作为科研诚信规范的制定者,更重视对自身和下级同类机构的工作程序加以规定,例如,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及对其结果的处理等,并根据这些程序性的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治理。可见,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重治轻防,更多思考的是在学术不端行为出现后如何用严刑重典惩治它,较少考虑怎样从根本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诚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是科研诚信治理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但也应看到,它不是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最优解。要重惩治,更要重预防。

(三)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的执行力度不足

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在行使其职能时,明显具有力度不足的情况。执行力度不足首先表现在广度上,很多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宣传科研诚信理念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上,没有覆盖应具有的全部职能;其次,在深度上,对已展开的两项主要职能,很多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做法只局限于制定科研诚信规范和准备打击学术不端行为上,而对于这些规范是否合理、怎样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则无动于衷;再次,在强度上,一些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在制定了科研诚信规范后销声匿迹,即使有后续工作,通常也是形式大于内容。因此,一些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对科研诚信建设起到的实质促进作用也必然少之又少。

二、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缺失的原因

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要有效发挥作用,必须追其根究其源,分析其职能缺失的原因。

(一)对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职能认识不清

目前,社会各界,包括一些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自身,对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职能存在着认识不清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科研诚信管理机构有效发挥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清,一些人固执地认为科研诚信要靠科学的自我管制来实现,科研诚信管理机构没有用武之地;一部分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敷衍态度,消极对待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职能发挥。二是对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的因果性认识不清,把科研诚信管理简单地等同于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认为首先要有学术不端行为,其次才有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发挥职能的空间,没有看到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对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作用。三是对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的内涵认识不清,不知晓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该担负起的全部职责,容易以偏概全,对应该发挥的职能视而不见,于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就成为很多科研诚信管理机构最外显的职能。认识不清必然导致行动不力,科研诚信管理机构“救火队员”形象的树立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对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不准

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可以看作是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暴力机关”,在研究者的学术道德普遍提高之前,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应该发挥中流砥柱作用。一方面,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该针对学界乱象,果断出击,通过“他律”,以雷霆之势护住学界朗朗青天;另一方面,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该洞察研究者之心,因势利导,增强“自律”,让学术不端行为在光天化日之下无地自容。从短期来看,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能起到惩恶、警示的效果;从长远来看,增强研究者自身的道德约束力,可以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从根源上减少直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两者都很重要,都不可偏废。因此,对于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这两方面的职能,应该两手都要抓、都要硬。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够准确,只看到了严刑重典,却忽视了春风化雨,导致了重治轻防的情况出现。

(三)对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职能设定不科学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国科学技术部下属的科研诚信办公室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协调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工作,二是研究、推动科研诚信建设[1];《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规定,省社科诚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作出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指导开展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建立科研诚信建设信息共享机制等[2];《东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规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是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专门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3]。以上三个科研诚信规范是不同层级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对本机构职能作出的规定,但不管哪个层级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集中在调查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和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对前者,多有比较详尽的程序性规定,对后者,则少有具体的说明,如此必然导致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职能表现出单一性。

三、重识、重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职能

通过对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缺失现象及其原因的探究后发现,对其职能进行再思考、再认识、再执行势在必行。

(一)明确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的应有之义

全面认识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职能是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能够起到应有作用的基础。因此,应首先明确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的内容。

1.制订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诚信规范的内容可以分为防范、调查、处理研究不端行为的科研诚信规范和提高研究者道德修养的科研诚信规范。前者包括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调查机构、调查程序、惩罚措施等内容,是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后者以提倡性的规范为主,倡导求真、务实、创新的学风,号召研究者树立献身研究、造福人类的精神。两类科研诚信规范相得益彰,从“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协同推进,共同构成了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调整研究活动中的伦理关系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科研诚信规范的制定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随着研究工作和研究环境的变化,科研诚信规范也要推陈出新。因此,“改革相关科研管理制度,引导科研诚信行为……是科研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内容”[4]。

2.开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一般如下:第一,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判定其是否属于本机构的受理范围、事实是否清楚,据此做出相应处理,如在本机构的受理范围之内且事实基本清楚,则进入下一步程序;第二,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并得出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第三,调查组将结论上报所属科研诚信管理机构,机构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第四,当事人如不满意结论,可以依程序提出申诉,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组织复查,得出最终结论。在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中,具体调查步骤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上一级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与协调。

3.接受科研诚信咨询。研究工作中的伦理问题很复杂,这使得咨询成了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一项很重要的职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通常由多领域的专家组成,提供多方面的咨询服务。第一,针对上下级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制订的科研诚信规范在某些概念和程序上的不一致、具体科研诚信规范的适用性等问题,提供关于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和科研诚信规范的咨询;第二,对于在科研诚信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邀请法律专家加盟,提供法律咨询;第三,根据科研诚信规范和实践经验,指导研究者走出其在研究中遇到的伦理两难;第四,提供关于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在调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咨询,主要包括证据的认定、相关领域的专业学术问题等等。

4.开展科研诚信教育。部分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是因为研究者对科研诚信缺乏认知,因此,科研诚信教育必不可少。科研诚信教育应根据需要和客观条件,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展开。第一,编订介绍性、普及性的科研诚信读物,让研究者迅速对科研诚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指导其如何进行负责任研究;第二,开办科研诚信培训班,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既可以是主题性质的,只针对某一领域的研究者进行比较深入系统的诚信教育,也可以是全面介绍性质的,针对研究机构某一层次所有领域的研究者展开;第三,举办负责任研究的研讨会,使研究者意识到科研诚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针对某一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更加合理化的整治方案;第四,与有关部门合作,在大学中开设科研诚信课程。

5.指导、监督的职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负有指导、监督研究者的责任。对于在研究中产生伦理困惑或陷入伦理困境的研究者,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该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其脱离困境;同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也应该监督研究者的研究行为,主动筛查有问题的研究行为和研究成果,确保研究者的研究工作始终走在正确的轨道上。

(二)正确认识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的系统性

习近平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5]简单的、线性的观点已经不能满足各项工作的需求。用系统的观点和方法看待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五项职能,可以发现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地陈列在一起,而是有着紧密的联系,构成一个系统性结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各项职能围绕着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这一目标,多头共进,形成合力,推进科研诚信建设。

其中,制定科研诚信规范是基础,是其他职能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起点和依据;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科研诚信教育分别从反面和正面起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作用,对于已被披露的学术不端行为,坚决严查严惩,对可能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则要通过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咨询、指导、监督的职能是保障措施,使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在与研究者的互动中掌握第一手信息,有利于洞见作为科研诚信规范基础的科研诚信环境的变化,及时掌握学术不端行为可能演变的方向,了解科研诚信教育的效果并迅速做出反馈。

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系统性表明,对这五项职能,不能以偏概全,用一项职能代替其他所有职能,而是应该把它们看作一个系统整体,尊重各项职能之间的内部联系,统筹实施五项职能。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该在科学制定科研诚信规范的基础上,从科研诚信教育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两个方向展开科研诚信治理工作,并通过咨询、指导、监督等手段加以辅助,达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促进科研诚信建设的目的。

(三)有力执行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职能

在正确认识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各项职能系统性关系的基础上,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该围绕其应该具备的五个职能,制定完备的规范,坚决以之为准绳,确立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教育培训与管理惩治双管齐下,协力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的充分实施有赖于其运行的体制化,即要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体制化进程中,当先一步是要立“规”,即制定科研诚信规范。一旦规范制定出来,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和研究者就必须遵守,将其作为工作和研究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程序。如研究者有越“规”行为,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规”,追究研究者的责任;如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违反了工作程序规范,则上一级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该予以指导和纠正。随着以上各环节的展开和推进,研究者确立了共同的理念,专门的科研诚信组织和机构开始出现,科研诚信规范和相关的政策法规陆续被制订并逐渐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形成并被推广,这就是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运行的体制化过程。这一过程实现的同时,必然会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的运作,使之有序化、稳定化,有利于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职能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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