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纯
doi:10.3969/j.issn.1008-4754.2021.11.075
摘要:基层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对整个畜牧业的健康高效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疾病的预防控制及阻止病情进一步扩散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围绕修改补检制度,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强化家禽产品监管,加强私屠滥宰打击力度,规范畜禽粪污处理,提高动物防疫管理水平,加强保险联动承保等多方面的发展痛点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思考建议,以期为实现动物检疫高效运转,强化官方兽医依法行政能力提供参考。
关键词:动物检疫;防疫;疫病;非洲猪瘟;官方兽医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动物防疫检疫事业的顺利开展关乎健康动物防疫检疫秩序的建立,关乎养殖业安全、动物源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关乎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当前,在党和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努力下,畜牧业朝着良好的发展态势前进。此外,随着我国养殖现状的不断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经历了一次修订和两次修正,使得我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的政策力量倾斜以及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给予畜牧业发展持续动能,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畜牧兽医力量不足,体制衔接不畅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地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职能淡化、力量弱化、支持虚化”等问题依然突出。笔者结合多年基层工作实践,结合当前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发展痛点进行探讨,以供商榷。
1 现阶段补检制度建议做出调整和优化
补检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种补救路径,但在执法实践中,对补检制度的法律设定及可操作性存有争议。随着依法治国和兽医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补检的制度缺陷也逐步暴露。产地检疫程序需要查看完整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后进行,屠宰检疫只有在产地检疫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和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完成。补检行为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很难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补检要求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非封锁区证明难度大[1]。因此,建议对已实施30多年的补检制度做出调整和优化。
2 基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亟需强化
非洲猪瘟病原污染广泛并出现变异,存在多种毒株混合感染的情况,目前尚无有效的防控疫苗和药物,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局部发生疫情的风险依然较高。部分中小养殖户生物安全建设不到位,应对重大疫情能力弱,养殖风险较大。建议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精准管控机制,做到联防联控、常态化防控。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在国家层面明确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作为基层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优化动物防疫工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和落实时间表。同时,强化检测能力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完善设施装备,改善疫病检测条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
3 加大私屠滥宰打击力度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8月1日施行,重点体现了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执法人员走进养殖场、屠宰厂(场)、专业合作社、猪肉经营门店等重点场所,通过发放宣传页、宣传手册、案例解说等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青岛市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的排查巡查力度,保持严格监管、重拳打击的高压态势,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规范畜禽粪污处理
随着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畜禽的产量和质量有了大幅提升,但粪污的排放量逐渐增多,处理措施不恰当,给周边环境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威胁着畜禽健康的同时也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建议规范畜禽粪污处理,降低养分损失,促进种养循环,协同推进氨气等臭气减排,降低粪污处理环节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为畜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供技术支持[2]。做好源头减排。指导养殖场户减少用水量,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兽用抗菌药和消毒剂使用,减轻后端粪污处理压力。提升畜禽粪污处理水平。按照相关政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因地制宜确定贮存和处理设施规模,做到设施规模和还田利用间隔时间相匹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5 全力提高动物防疫管理水平
养殖主体要提高生物安全防控认识,提高动物养殖风险评估能力,着力评估防疫管理制度及措施情况。包括养殖场是否建立了隔离检疫制度,对从外引入的畜禽进行隔离检疫的措施。养殖场是否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水源供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饲料原料是否来自疫区,饲料成品是否受到规定动物疫病污染;饲料及添加剂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要求。养殖场是否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免疫措施;疫苗的选择、保存、使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养殖场是否坚持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兽药、消毒剂和其他生物制品及医疗设备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方法是否得当。是否建立了日常消毒制度和应急消毒处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对疑似染疫动物及其物品,是否及时隔离和无害化处理;对患病动物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器具是否进行消毒。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疫情报告。是否建立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死动物、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加强保险联动承保,提高无害化处理监管水平
通过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与保险机构联动承保、联动发放和加施保险专用耳标、联动查勘、联动理赔、联动无害化处理、联动监管等方式,实现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全程监管,解决了兽医机构监管难的问题。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效益分配机制、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及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相關制度;建立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工作机制[3],建立各级监管部门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了科学有效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管运营模式,提高无害化处理监管水平。
7 全面提高法律法规和政令措施的宣贯水平
宣传、告知、培训必须到位。根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有关要求,要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元宣传途径,告知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相关管理相对人,提高养殖生产者防疫主体责任意识,政策宣传不留死角。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促进广大群众增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意向,为坚决遏制畜牧兽医领域违法行为奠定良好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昂,刘金才,王伟涛,等.关于调整补检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21,38(2):78-81.
[2] 刘录芬,吉色曲伍,扎西祝玛,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重点及建议[J].兽医导刊,2021(5):43-44.
[3] 戴谦盛.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初探[J].农业灾害研究,2021,11(3):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