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繁秋
【摘 要】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不仅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养殖业的发展进步,动物检疫关系到肉类产品的安全,也普遍受到了百姓的关注。动物检疫工作是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百姓食品安全的保护屏障,因此推动检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文主要对动物检疫工作现状进行分析,结合自己从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多年的经验,对动物产地检疫的作用及基本程序进行了介绍,对动物产地检疫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和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的措施。
【关键词】动物检疫;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 动物检疫现状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高速发展,动物疫情的传入和传播不仅影响人们身体健康、阻碍动物出口也制约了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及《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牧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实施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工作作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从饲养环节、畜牧产品深加工、流通环节,消费者对动物检疫工作和畜产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产地检疫一直是动物产品检疫的重要形式,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养殖技术水平、防疫水平、地方政治经济、检疫管理上仍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近年来,由于非典、禽流感、萨斯病毒和猪链球菌病疫情的发生,动物检疫工作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基于这种形势,国家和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也将动物检疫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但由于公众对动物检疫工作缺乏真正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多起病坏死禽兽进入食品加工销售环节事件在媒体频频曝光,导致公众对检疫工作的成果信赖度不高,甚至持怀疑态度,对检疫后的“放心肉”也不能做到真正的放心。通过对检疫工作的现状进行认真调研,从检疫工作现状上分析,主要问题如下:
(1)农村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不高。目前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了运输检疫向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的根本性改变,在乡镇都设立了产地检疫报检点,实现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疫工作的准确率性得到很大的提高。但城乡市场供应的动物产品主要依靠各个养殖户的分散饲养,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使检疫工作面临成本高,报检率低,检疫率低等诸多困难,检疫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而且目前定点屠宰检疫的动物种类少、范围小,一些乡镇的定点屠宰检疫设施简陋,布局不合理,屠宰工艺和手段落后,检疫措施无法落实到位。加之少数检疫人员为了降低出检费用,往往不到检疫现场实施临栏检疫或者检疫只靠肉眼观察,简单加盖检疫章了事,还存在个别人员将检疫证明交由动物交易商贩,代为行使检疫程序等行为,便检疫质量难以保障。
(2)养殖者和大部分群众的检验检疫意识淡薄,甚至抵触和不配合检验检疫人员的工作,认为检验检疫既费时费力,又会增加他们的养殖成本。加之农村检疫站所设施较城市的水平低,检疫手段落后,严重缺乏检疫工作的必备先进快速准确的检测设备,工作方法简易,仅凭经验检测,直接影响动物检疫工作的效率。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积极,对于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宣传工作不到位,也造成了农村检验检疫意识淡薄的局面。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了检疫结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也是部分养殖户和农民拒绝检验的原因之一。
(3)违法案件办理难,监督环节薄弱,以监促检相对滞后。逃避检疫、贩卖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的不断被发现,在养殖和运输过程中由于监管环节的缺失发生疫病的畜禽死亡后,被随意丢弃或因利益驱使进入黑市交易,最终走向百姓的餐桌。例如,今年1月江西省发生的贩卖病死猪肉事件中,违法销售金额达2000多万,在此案例中病死猪肉从收购、加工、销售已形成一条有规模的长期的隐蔽的渠道,生猪变成猪肉,需在专门的屠宰点屠宰,宰前、宰中、宰后都要进行层层检验检疫,只有检疫合格的猪肉才能准入市场。病死猪想要进入市场,要经过层层“关卡”。这起案件的发生,看似严苛的关口均失效,因此严格的惩处机制最为关键,破获案件后还应倒查病死猪肉来源、去向,严肃追究大量出售、购买病死猪肉的养殖户、餐馆经营者等人员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才能真正震慑不法分子。同时对于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病死猪流入市场的人员要问责,特别是对收受贿赂,为收购、销售病死猪肉提供便利的公职人员更要严惩。如果这些都做到了,病死猪肉也就失去了其生存的土壤,类似案件将不可能再发生。
(4)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还涉及到工商、税务、卫生、环境、交通等多个部门,因此这是一项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仅凭畜牧部门的力量无法做到全面。但是农村动物屠宰管理现状却是各单位受本部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定以及部门利益的驱使,各自为政、单独行动、很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一些行政职能被分割,甚至存在互相扯皮推脱,无法形成整体合力管理,检疫工作无法有效落实和开展,人为造成多头管理的“空档”。这种状况不仅发生有利益的方面重复管理,无经济收入的地方又出现真空管理的状况,使管理力度削弱,形成了农村动物屠宰不好管的局面。
2 进一步提升动物检疫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2.1 政府部门重视动物检疫工作,加强领导
产地检疫是动物疫病防控和肉类产品食用安全的基础,严格、高效、科学的产地检疫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具有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制定相应的动物检疫工作计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为产地检疫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在人员编制、工作设施、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劳动保护等方面予以改善,促进动物检疫科学实验研究。同时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配备先进科学的检疫设备、交通工具、取证办案设备设施,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充分发挥“以监促检”的积极作用。
2.2 加强动物检疫宣传工作,加大违法案的查处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结合传统宣传方式和信息时代的传媒优势,通过短信、微信、电视传媒等宣讲动物防疫、检疫知识;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等,自上而下,广泛深入地进行动物检疫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向养殖户讲解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做公益性技术的推广工作。向广大群众宣传《动物防疫法》、《吉林省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群众对于动物检疫相关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私屠乱宰行为。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动物检疫部门配合工作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种违法活动。尤其是对贩卖病死禽畜染疫肉制品的违法案件,一方面要从源头杜绝病死猪。无论是上游的养殖户、猪贩还是下游的摊贩、餐馆、食品加工企业,要通过法制与食品安全教育让他们明白销售病死猪其中危害,自觉不丢弃、贩卖、加工。另一方面对养殖户养猪情况建立台账,对入栏、出栏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切断病猪入市机会。第三,应建立病死猪补贴、回收、处理机制,即使猪病死,也让养猪户能自觉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检疫人员立案侦查。优化检疫执法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2.3 分类管理,增强农民和养殖业户检疫意识
将畜禽按种用、乳用、役用按照进行分类,特别是猪、牛、羊等家畜应制定具体、明确规范的健康检疫标准,并随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狂犬病等及时调整有所侧重的检疫标准。针对各种不同的疫情对畜禽检疫规范及免疫时效期做相应调整。及时升级更新技术规范和畜禽标识,经检疫合格后出具的检疫证明应与现行的五种检疫证明相符合。避免免疫标识与免疫效果不符现象。政府可以给以养殖户适当的财政补助,用于补助他们的动物进行检验检疫,提高他们检疫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对恶意逃避检疫、以非法手段获取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加重处罚。以便引导养殖检疫逐步走向正规途径,减少动物养(下转第291页)(上接第287页)殖和经营的成本,也可以有效提高报检率;加重对违法经营活动的经济处罚,避免病死畜禽流向市场。
2.4 提高动物检疫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强化动物检疫技术
基础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直接影响我国的动物检疫水平,因此加强农村动物检疫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旨在必行。动物检疫执法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动物检疫执法、检疫检验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从而提高动物检疫工作者的法律、文化和实际操作水平,适应现代化畜牧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动物防疫机构基础设施投入,添置必要的动物防疫检疫设备,改进检疫手段使检验检疫更科学化;增加检疫项目,提高检疫质量,提高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这也是对养殖业户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负责。
2.5 明确职责,明确监管范围
产地检疫应首先对动物检疫制度、检疫对象、检疫时间、检疫流程、检疫合格证时效等各环节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方式予以明确定位,这样有利于产地检疫的实施,在检疫工作开展过程中产地检疫工作涉及到工商、检疫、卫生、公安、经贸等相关部门,多部门联合执法,声势大、威力强、效率高,而且有良好的宣传效果,各部门一方面要明确各自职责,另一方面又要相互协调与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由乡、县、市政府统筹安排,制定联动机制,避免有利益时全管,负责任时无人管的现象。拓展检疫监督范畴,将冷库、学校、医院、超市、单位食堂以及大型聚餐活动列为检疫监督对象。确保畜牧业发展和人们身体健康成为动物检疫工作的第一目标。对涉及健康检查、合格处理、不合格处理、染疫处理、疑似染疫处理的各个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操作,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染疫定性和疑似染疫畜禽要及时上报各级疫情控制中心。保证人民群众食用放心的肉类食品,使我国的畜牧养殖业达到国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标准,从而适应国际市场对动物产品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国畜牧经济的发展。
[责任编辑: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