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

2021-11-28 02:37刘杨
魅力中国 2021年40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请求权标的

刘杨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目前案多人少是我国法院面临的一大问题,其中部分案件系重复起诉,即当事人在前诉处于诉讼过程或已有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再次向法院起诉。这样做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压力,而且可能出现两诉的裁判结果冲突,有损司法公信力。虽然《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正式明确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但条文规定较为简单,诉讼标的理论不统一,实务中的情形繁杂多样,因此认定重复起诉的具体操作上存在着适用不足,需要予以完善。

一、重复起诉的含义

研究重复起诉的含义先从其字面意思入手,重复即相同的事情再一次做,也就是相同的诉求要求法院两次审判,此时诉权就会被滥用。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首次将禁止重复起诉的行为确定于条文中,但有关其含义却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一是以重复起诉的字面含义为角度,即对于同一事实的案件,当事人两次诉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不限于同一法院)。若前诉未完结,对于后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因为这种行为既加重了当事人应诉的负担,又使法院的审理增加多余的诉讼过程。二是以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为角度,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类。前者以诉讼标的同一来认定重复起诉,该学说为限制说;后者不限定于诉讼标的同一,当两诉的主要争议焦点一致时,做出的判决也可能相抵触,为避免此结果出现,法院应将前后两诉合并审理。三是以第二种为基础扩大其适用领域,即当事人对已经提起且未完结的诉讼再次诉请法院,后诉无论是诉讼标的相同,还是争议焦点相同或是案件事实一致都属于重复起诉的范围。此外还赋予了法官释明权,通过释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并前后诉,使得司法程序更为高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将前诉未完结的案件作为重复起诉案件的范围并不合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前诉已有生效判决的情形。这两类案件如果经过法院再次审判,就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必须予以禁止。结合法条的规定,本文将重复起诉的含义总结为:当事人对前诉未完结或已生效裁判的案件,又以相同诉讼标的向同一或不同法院提出相同或相反的诉讼请求。

二、重复起诉的立法现状

(一)两诉的当事人相同

当事人是以个人名义诉求法院处理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人,此处的当事人应包括受生效判决影响的所有人。但当事人相同并不是没有任何差异,应该从更深层次来理解该要件的含义,参加后诉审理的所有当事人与前诉的部分当事人重合,即后诉当事人全部参加过前诉审理,此时也应认定为相同。

(二)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即当事人诉请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任何案件的诉讼标的都是特定的,其确定了法院的审理对象,但也不可将其完全等同于诉讼请求。前后两诉诉讼标的相同包括两诉争议的法律关系绝对相同,或后诉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前诉处理主要问题的前提。比如后诉涉及的是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前诉中乙女要求继承甲男的遗产,此时后诉涉及的婚姻关系就属于前诉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前提。

(三)两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相反

狭义的诉讼请求是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主张,即法院的审理范围。广义的理解,是当事人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1]两诉诉讼请求相同主要表现为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全部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前诉的一部分。若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的某项或全部诉讼请求相反,或者与前诉的裁判理由相反则理解为两诉诉讼请求相反。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认定重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可,即满足:两诉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相同且诉讼请求相同或相反,若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可依据247 条第2 款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三、我国重复起诉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相同的判定标准模糊

重复起诉案件中,尽管后诉当事人未参与前诉审理,但受到前诉裁判结果的影响,理应认定为两诉当事人相同。然而我国没有明文规定民事判决既判力所涉及的范围,理论界也没有具体的说法,[2]因受当事人范围模糊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相同的判断结论不一致,导致某些案件不会认定为重复起诉,与立法规定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相违背,故应予纠正。

再者就是两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改变,此类情形是否可以认定当事人相同。实务中可能会做出相反的结论,法官审理案件时所持观点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判断结论大相径庭,就会影响裁判结果的权威性。

(二)对于诉讼标的的理解不一

重复起诉案件认定中的关键环节就是诉讼标的认定,法官依据不同的理论可能出现不同理解,[3]导致同样的案情认定结论截然相反。笔者结合案例,采用三种理论判断两诉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案例如下:甲男和乙女是夫妻,甲男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乙女与他人同居,甲男以乙女出轨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离婚,乙女则以甲男有赌博恶习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即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该案例两诉标的都是请求离婚。依诉讼法学说中的二分肢说,该案例前诉标的是基于乙女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甲男请求离婚;后诉标的是基于甲男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事实,乙女请求离婚,两诉标的不同。一分肢说主张以诉求判断,认为该案例中两诉标的都是离婚。按照新实体法说,基于法律关系提出的实体法请求权来明确诉讼标的,对于该案例两诉标的相同,都是基于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诉讼。笔者通过该案例意在表明,不同理论指导下即便是同样的案情,结论便截然不同,因此诉讼标的理论的正确适用对于认定重复起诉至关重要。

(三)法院对重复起诉的案件重视程度较低

近年来重复起诉的案件数量一直在上升,但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敏感度不高。加之实践中都是被告在答辩时提出对方属于重复起诉,审理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积极抗辩,法院处于被动审查重复起诉的状态。[4]即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对方系重复起诉,并提出相应的证据,除非因其自身因素以外的原因不能举证时,法院才会依职权调查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再次,作为判决书的核心“本院认为”部分阐述粗糙、说理不充分,不利于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应对这部分予以充分重视。

综上所述,法条的规定仅仅是对重复起诉的行为进行了指导,并没有约束法官的行为,因此导致法院对重复起诉的问题重视度较低,对于这一问题一直未积极地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规避。如此而来在浪费了司法资源的同时,还加重了当事人的应诉负担,必须对提高重视。

四、完善我国重复起诉认定的建议

(一)当事人相同的判定标准之完善

实践中涉及重复起诉的案件,在判断前后两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时,可用如下规则进行判断,即当事人能否受到前诉判决结果的约束。此时后诉当事人只要受到前诉判决结果的约束,又参与到后诉案件的审理就构成当事人相同。尤其在出现诉讼继受人等情形时,用此原则判断两诉当事人是否相同就更为方便。

另外虽然前后两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改变,但仍然可以认定为当事人相同。由于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是解决纠纷,同一争议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原告,也及于被告。[5]若前诉当事人再次起诉,尽管诉讼地位发生改变,但所解决的争议与前诉相同,就属于重复审理,因此两诉当事人相同。

(二)按诉的类型适用不同理论

由于诉讼标的相关理论一直不统一,旧实体法说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但此种解释无法处理请求权竞合的情形。进而有学者提出诉讼法说,以诉求或事实、诉求来判断诉讼标的,但其割裂了实体与诉讼的联系。此外新实体法说认为,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实际上只有一个请求权,这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6],但请求权基础竞合与竞合的界限不明确,很明显三种理论都存在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而面对实务对此理解不一的局面,笔者认为在判定时应结合诉的不同类型,分别采用适当的理论来进行认定,这样可以避免因采用不同的理论而出现无法处理的情形。具体来说,在确认和形成之诉中,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因此可继续使用旧实体法说进行分析,即将其解释为法律关系。而给付之诉则会牵扯到请求权竞合,不可用旧实体法说,此时适用一分肢说解释为一方的诉求最为合适,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仅是提出该诉求的原因,并不会干扰判断诉讼标的。

(三)法院应提高对重复起诉案件的重视

首先,全国法院之间可以立案信息共享,立案前即可查明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应建立一个立案数据查询平台,构建全国法院统一的立案数据。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法院通过搜索相关信息获取情况,即可对是否可以立案进行准确的判断。该平台可以给法院提供一个查询立案数据的信息来源,这也是顺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趋势。

其次法院还有一项职权是程序控制权,即法院对民事诉讼各项程序进程的决定权。[7]对于重复起诉的认定问题,则应是实体争议审理的前提,且不属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可以归属于程序问题。因此即便打死你个事人未提出相关抗辩,法院也有职权查明,如此重复起诉案件的发现率必然会很大提高。

最后,如果判决书中论证说理的部分阐述具体、说理充分,当事人自会认可该判决结果,重复起诉的案件数量也会随之减少。因此法院应本着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重视对这部分内容的论证阐述,使该份判决书成为纠纷的最终裁判结果,进而使得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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