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探析

2021-11-28 02:37刘纯娇徐加淳
魅力中国 2021年40期
关键词:私家车网约交易

刘纯娇 徐加淳

(上饶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网约车平台是共享经济的具体形式之一,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的界定离不开对于共享经济的准确把握。对于共享经济,维基百科的定义是:共享经济需要多种形式,往往利用信息技术为个人、公司、非利润团体和政府提供信息,使产能过剩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得到重新发挥。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被指为“对等经济”、“协作消费”、“零工经济”和“准入经济”等。所有的术语都描述了一种“分散的模式,即两个个体相互作用,直接相互买卖商品和服务,没有第三方的中介,或者没有企业的作用。”买方和卖方直接相互作用。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指促进社区所有权、本地化生产、分享、合作、小型企业,以及经济和自然资源的再生。

一、私家车接入运营的网约车模式

网约车是在“互联网+”出行的背景下诞生的缓和 出租汽车市场供需矛盾的一种新兴出行服务模式,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盘活了社会闲置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交通运行格局,丰富了居民的出行方式。如今,大量的私家车也开始接入平台。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在实践中争议很大,主要包括:第一,平台利用自有资金购入车辆,并且聘请私家车主模式,即车辆和车主都是平台自己提供的,车主是平台的雇员,与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平台居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私家车接入模式,即“私家车+车主”模式。现实中甚至还出现“四方协议”模式,即汽车租赁公司、驾驶员、劳务派遣公司以及用户在网约车平台的作用下签订协议。第二种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涉及法律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风险较高,各方的权责模糊,本文探讨的便是私家车接入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模式。

二、网约车平台的特征

(一)允许非正式的私家车主在线交换服务

网约车平台允许非正式的私家车主在线交换服务,迎合点对点交易,它允许私家车主从未充分利用的个人资产(车辆)中获利。平台本身并不提供运输服务的内容,他们提供的是对软件的访问权限,匹配的算法,以及用户之间的信誉和信任的数字系统。平台通常拥有很少的实际资产,其价值在于技术,用户群和品牌。网约车平台连接并撮合私家车主和用户的服务模式改变了用户的出行方式,实现了对用户差异化出行的满足。

(二)网约车平台管理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关系

网约车平台建立“服务条款”,管理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关系。这些服务条款还经常规范用户对平台的使用以及私家车主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平台通过其服务条款对私家车主与用户进行控制:为提供的服务设定价格、控制平台上的支付方式、维护服务评价的功能、设定私家车主在交易中使用的个人车辆的最低要求、设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等。若不同意其条款,便不能进入到平台进行交易。7 平台还设置了专门的处罚条款以保障私家车主和用户双方履行合同,并进行适时规制。

(三)降低交易成本

网约车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运营的,现代的软件平台降低了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手的成本。交易成本包括对交易条款的讨价还价,达成议定价格,起草合同;以及成功执行交易条款所必需的监控和合规成本。换句话说,交易成本可以分为三个类别,与前交易、交易和交易后的三个阶段:(1)搜索成本;(2)议价和决策成本;(3)政策和执行成本。每个阶段都依赖于信息来降低成本。平台增加了连接,获取信息,并将先进技术应用到交易的各个方面,影响了所有阶段的相关交易成本。

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内部法律结构为:私家车主、平台和用户。网约车平台内部法律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平台是整个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支配着平台内主体的多个法律关系。

(一)用户与网约车平台的服务合同关系

用户要使用网约车平台进行约车时,通常被要求下载某个平台的移动应用程序,下载好了之后要在程序上进行注册,注册时会被要求与平台签订协议,一般是平台统一提供的格式协议。平台并不直接负责运输用户至其指定地点,与一般的运输合同差别很大,双方订立的不是运输合同,而应该认为用户和平台之间基于注册时签订的协议确定了提供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无名合同的范畴。

(二)用户与私家车主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

用户通过平台发出订单,私家车主同样通过平台做出接单或者不接单的选择,二者通过网约车平台的匹配相互发现对方,达成把用户运输至其指定地点的合意,并且付出行动如约履行,用户与私家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客运合同关系。

(三)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管理监督关系

网约车平台的内部法律关系中,争议最大的是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网约车平台只是私家车主和用户达成合意的中介,但是网约车平台在私家车主和用户之间发生的作用远远超出了中介的范围。中介具有的特点包括:服务对象特定,禁止自己代理,获得报酬,具体交易免责。但是网约车平台的特点是服务对象不特定,与私家车主用户双方各自订立合同(双方代理),不仅获得报酬,而且决定交易价格,与中介的特点完全背道而驰。因此,网约车平台并不能按照中介来对待,不仅不能免除交易责任,而且应该合理分担交易责任。平台在费用的分担方式以 及如何结算该问题上都具有管理权。网约车平台可以控制私家车主的进入、控制定价、对被投诉的私家车主进行处理、删除不合格的账户、还设置有处罚条款,表现出对于私家车主的监督职能。

四、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界定

网约车平台是以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介质、为用户提供出行服务,满足用户个性化出行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其性质属于平台经济的基础设施。网约车是用户通过平台公司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提前预约平台上注册的车辆以满足出行需求的一种出行方式。我们日常熟知的“滴滴打车”、“快的打车”都属于网约车的范畴。

网约车平台是平台经济的基础设施,兼有提供服务和监督供需双方的职能,其利用自己技术方面的优势地位,控制着私家车主和用户的进入、介入私家车主和用户的交易,并且获得手续费、广告费和巨大的数据利益,主要拥有控制进入权、实时监控权、监督检查权。从网约车平台的特征可以看出,平台不仅仅为私家车主和用户提供服务,而且也介入了双方的交易,因此应该保护用户安全以及促进双方纠纷的解决。网约车平台利用GPS 对私家车主运送用户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有利于提高运送过程中的安全性,既是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的一种保护,也有利于之后私家车主和用户之间产生纠纷解决提供证据。网约车平台的实时监控权的基础便在于保护用户利益,赋予网约车平台这一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

网约车平台对于私家车主及其车辆和用户的监督检查是基于其与私家车主、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属于自律管理的范畴。网约车平台根据其与双方订立的协议,有权对于双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主要包括:降低违约方的信用评级、限制接单、限制下单以及删除账户等。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各个领域的学者都将网络和基础设施作为研究信息经济的重要组织概念。在一些关于信息经济的讨论中,术语“网络”、“基础设施”和“平台”可以互换使用,但是平台与网络不同,它们也不是简单的基础设施。从理论上讲,21 世纪的通信基础设施,也就是众所周知的互联网,是“开放的”。值得注意的是,基础设施可以作为公有物进行管理;一些基础设施,如银行间电汇系统,是由其成员提供资金和控制的商品;其他公司,例如当地电力供应商,则作为公用事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按计量消费收费提供资金;还有一些设施,包括大多数国家的互联网接入设施,是私人提供的,但要承担各种监管义务。基于网约车平台获得的手续费、广告费和巨大的数据利益及拥有的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网约车平台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合理审查义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信息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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