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龙
(新乡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与政治教学部,河南 新乡 453000)
自治、法治、德治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的路径选择,它对于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提供全新的战略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报告回答了“乡村要治理什么、该怎样治理”的问题[1]。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自治、法治与德治“三治结合”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正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使建设美丽乡村成为可能,使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上升到新的高度。
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依靠乡规民约、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以及风俗习惯等相关内容和方式,来积极影响、引导乡民们的行为方式和思想价值取向。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深厚德治文化传统,累积了丰富的、浓厚的德治思想,认真研究并吸取这些智慧,通过道德规范和价值引领,向“价值引领”转变,最终达到“价值引领”,只有到达这一步,才能真正将“三治”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称得上是乡村善治。
“三治结合”的治理范式不是简单的叠加做加法,而是三者相互融合、相互贯通,一个现代化法治治理效能激励的倍增器。我们国家起步晚,法治不健全,这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深刻认识农村的发展现状,通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总结,并融会贯通,并进一步创新,基层人民群众的德治体现,正是我国传统的智慧结晶。人民自治制度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国家政治制度,法治体现我国现代化治理的新时代特征。这“三治”的结合,真正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以新乡县为例,由于法治乡村在建设过程中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原因,目前法治乡村建设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2011 年底,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完成,但是乡村法治建设体系仍不健全,存在法律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较欠缺。某些领域急需的法律条文尚未制定出来,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2.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法律效力,不少立法还停留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基础层面上;3.法律法规存在适应困难,不能很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满足不了它的客观需要,没有做到适时修改,以适应新农村建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在乡村法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不可磨灭的作用,为基层群众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治村、民主决策等做到了相关的法律保障,也使民主自治体现了出来,并取得了成功和改变,但是从新乡县的实践运用来看,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国家法治宣传、普及创造了条件,农民自主意识、文化素质持续增强,但是农村某些基层干部受封建思想严重影响,其封建特权意识根深蒂固,依法治国、为民服务的法律意识淡薄,误认为国家赋予其权力,就是给他的特权,可以意气行事,不受约束。另外,还有些干部用“行政命令”替换“法治”,不知不觉中就会出现徇私枉法、执法犯法而不知[2]。
法治乡村建设中,以“三治结合”的形式,来促成在法治乡村治理中的良法善治、良规善治和良权行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此走上更为规范化、更为严谨的民主自治道路,而且在前进中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十七大报告上,第一次提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并把该制度正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政治制度范畴,该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独特优势。通过探索,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包括一系列的法规、程序、政策、规范,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成功的制度体系。
基层群众自治的活力还来源于党的坚强领导,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从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化开始。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系是我们国家社会制度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国家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呈现方式之一。二者相结合,并遵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发展,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将相互促进、相互适应。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共识,法治信仰是法治乡村建设的保障之魂。法治说到底是一种行为准则治理,放到乡村治理上,也是现代乡村治理的重点、难点。没有法治的保驾护航,其乡村治理就有可能陷入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境地[3],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治是社会治理的较为强有力的纠偏器,相比与其他治理手段,具有非常显著的优势。而法治信仰的培养也是不可或缺的,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从基层群众开始着力培育法治信仰。只有全社会人民群众信仰法津,法律才能够发挥它的作用。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建设“法律明白人”工程,培养“法治带头人”等等,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样式更多、更个性化、精细化的法治服务,形成新时代、新形势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基层群众社会法治治理的新格局。
修齐治平、立德修身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德治的主要核心体现在榜样示范。自古以来,乡村治,百姓安,则天下稳。我们国家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已经沉淀了极其深厚的德治思想,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说:“法治和德治是不可分离的,不可偏废的,大到国家治理、小到乡村治理都是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的。”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辩证思维,深刻揭示了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我们共产党人对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极大丰富、发展和继承[4],与此同时也指明了我国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应该发展的方向。
德治遵守的是公序良俗,法治凭借的是法律文本。乡村德治发展的关键在于思想继承和制度引领双重结合。践行乡村德治,需要加大力度努力地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培育乡贤文化及社会新风尚,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笔者以为,德治的精髓在于融合创新。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大力践行德治思想和德治制度的关键着力点就是村规民约的制定、宣传和推行。把马克思主义倡导的道德观和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充分的结合起来,将中华五千年的传统美德文化进行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将德治思想在乡村法治建设中作用发挥出来。弘扬中华美德义行,培育乡村法治信仰,强化乡村道德支撑,这是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根本内涵。对于那些敢于公然践踏法律、污损道德的行为,必须要拿起法律武器,运用法治的思想和手段,给予其必要的惩戒,在恶劣的行为面前,要善于、敢于面对这些行为,讨回法律的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德治在实践过程中,并不是要求人民群众一味地无原则、无底线的退让和妥协,这种做法的实际意义体现的就是德治的内在要求。
道德能促进法律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能够填补法律的某些不足之处,在推动法律发展同时,也能增强法律的社会适应性,从而体现出法律真正的生命力。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可以更快更好地促进乡村体系的建设。体现了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自觉践行、自主建构、制度规范的价值取向和实践逻辑。新时代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需要高度重视乡村社会的法治秩序建构,只有将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真正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