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冲突与融合

2021-11-28 08:33
时代人物 2021年3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民法行为人

周 丹

(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157000)

从法律制定与实行层面来看,民事法、刑事法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在立法角度、实行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部分管理内容重叠,冲突表现较为突出,为厘清二法的关系,相关法制部门应合理、深入的掌握民事法、刑事法的冲突表现形式与融合发展方向,加强二法交叉实践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并以此为法律实行与调整的重要依据,推动我国现代法制体系的优化改革。

刑民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

刑民二法冲突的表现分为实体表现与立法思维冲突表现两方面,其中,二法的实体冲突的研究,通常以程序选择的正反面为主,部分人将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实体冲突,划分为管辖权,涉及行为冲突、普遍冲突、责任冲突、执行冲突几方面。

犯罪行为方面的冲突表现

犯罪与侵权行为冲突。民事法与刑事法在行为方面的冲突表现是指犯罪行为、民事侵权行为判定方面的冲突。侵权行为实质上是指人由于不作为行为,造成的结果侵害到他人财产、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违背自身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减轻被侵害人的损失。刑法上对犯罪行为的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的规定在性质、构成要素、侵害程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侵权行为的判定范围是对于私权自我救济,即保证的是个人(特定人数)的合法权益。当侵权行为侵害的权益上升到公权力,对国家、社会等都会带来一定影响,该种行为会被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基本上属于剥离出的侵权行为,对两种行为的区分主要依据侵害程判定的。如,在诽谤案件中,如果该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范围不广、带来的损失不高,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侵权条例进行处理。反之,如果情节严重、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条例,应按刑事法律入罪标准进行司法处理。

犯罪与违约等行为冲突。民事法与刑事法之间虽有着密切联系,但是两者在立法价值取向、对象、主体范围以及权责区分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民事法律中,对于违约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主要是针对当事方违反签订合同内容条款的行为,对当事人追究相应的民法后果。而《合同法》中违约、威胁等行为与刑事法律中诈骗、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交叉管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融资借贷案件中,为准确判定行为人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犯罪,需要对行为人合同约定条款内容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并对行为人履行能力(资金能力)进行判定,还需要对融资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犯罪行为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冲突表现。《民法通则》中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划分为民法范围内,前者主要是指未签订合同、没有义务进行的管理行为;后者是指为获取利益对他人产生损害的行为,如没有依法履行民法规定的事实。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与这两项行为发生交叉,其主要是因为这两项行为更多的是指个人的意见,未经他人许可,但是单凭个人意见进行判定,出现否定性评价的可能性较高。以侵占罪为例,该项犯罪行为主要归属为无因管理,对他人权利没有造成过多的损害,是一种基于他人权益对物品进行处理的行为,因此,该项行为并不属于民事违法或刑事犯罪。但无因管理后,行为人没有归还或是未满足物品所有人请求意见,拒不给付,将会被判定成侵占罪。拒不给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费用商议存在矛盾,则不属于侵占罪,应划归为民事纠纷行为。

民法与刑法思维方法、适用逻辑方面的冲突表现

由于民事法与刑事法在立法根据、思维逻辑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民事法注重形式、程序方面的判定依据,刑事法需要严格依照罪行法定判定原则,对实质犯罪行为进行判断,需要基于各项构成要件进行该当性判定的基础上,排除没有涉及法益侵害的一些行为。

思维方法的冲突表现。民事法对法律关系的调整更侧重形式管理思维,即在对各项法律关系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行为进行判定。如,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根据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认定。而与之相对应的,刑法更注重对行为实质关系的判定。在立法过程中,相关立法组织与单位需要结合法益侵害的具体犯罪要素,明确不同性质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呈现法益侵害的特征。而对于不具有法益侵害的犯罪行为,需要对行为的实质性进行判定,确定是否属于刑法处理范畴。民法的形式判定与刑法的实质判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旦判定案件具备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不能归属于民法法律制约范畴,需要相关司法单位根据刑事法条例予以判定。

犯罪成立依据的冲突表现。在财产犯罪行为的判定中,如果存在民事纠纷,可以阻却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成立。在司法实务管理中,对于经济、财产等以非法占有为成立依据的犯罪行为,如果涉及民事纠纷,可以对其进行阻却。如,以盗窃案为例,甲某将乙某介绍给丙某,丙某向乙某借款30万元,由甲某作为担保人,到达借款期限后,乙某不愿意归还借款,导致甲某为索取贷款,将乙某的车私自开走并且不愿意归还,一审的时候判定存在债务纠纷,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已经构成的盗窃罪。但是由于该案存在民事纠纷,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判定中,甲某可以免除刑事范畴的处罚。与此同时,如果行为人的手段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缺乏侵犯人身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没有采取拘禁手段等,通过财产犯罪保证合法财产权益,则不能判定为财产犯罪。在该案的二审判决时,判定被告人无罪,体现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在犯罪成立依据中的冲突表现,即民事纠纷可以对财产、经济犯罪进行阻却。

民法与刑法融合的表现形式

调整对象。法律是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民事法、刑事法同属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内容,具备同样的调整功能,主要的调整对象为公民平等主体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刑事法尽管在调整关系是否存在消极性上存在一些观点争议,但实质上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确定具体的刑法,两者之间的责任关系是相对平等的,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目的也十分明确(十罪分立),即使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可以通过刑法进行规范、调整,但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被明确划分,涉及的范围较广。通过对法律适用对象的对比分析可知,二者之间存在一致性、统一性。如,民法保护的人身、财产相关社会关系与刑法保护的个人权利、市场秩序、民主权利等,具有一致性,在法律适用中,对各种关系的整合也凸显出刑法担保法的调整性质。在现代法律体系建设与应用中,为保证各领域的社会关系协调,各国普遍选择系统性、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也证明了刑法与民法的客体是一致的,二者在调整对象上能够有效融合。

规范层面的融合表现。刑法、民法在规范层面的融合表现在刑法中较为突出,民法规范可以对刑法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判决提供参照。一方面,刑事法中空白犯罪占据一定的比例,为二法在规范层面的融合提供了基础。虽然理论上空白犯罪概念的表述和定义存在差异,但空白犯罪是刑法规定中未明确规定的犯罪要件,在司法实践方面,需要参照、援引部分非刑事条款。尤其是在附随刑法中,刑事法法律规范与民事法规范的融合表现更明显,可以在多种刑法犯罪中引用。在法律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刑法、民法间的关系是求同存异,两者的差别在以调整目的、性质、立法思维、适用逻辑等方面。民法更侧重民事主体人身、财产间关系的界定,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并对义务进行规定。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责任主要与适用刑事规则进行确定,目的在于惩治、预防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刑法、民法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制度规范,二者的立法依据与发展路径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运用二法调整关系时,需要根据刑法、民法不同的逻辑思维、发展背景进行针对性、理性化的解读。对刑法的解释只要在刑法规范逻辑范畴内,即使与民法规范存在差异,该种解释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如果该种解释在刑法体系中难以辩护,即使与民法规范那逻辑一致,也是不合理解释。需要注意,刑法制度与刑法规范之间的解释即使存在差异,也并不影响二者在规范层面的一致性,可以将其视为二者融合的特殊表现。

法律责任领域的融合表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在由于不遵守法律规则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行为出发法律规范性质的不同,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差异。刑法、民法中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要求不是完全一致的。在刑法规范中,行为人需要强制承担犯罪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民法中,需要行为人承担侵害他人权益的法律后果,从二者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设定的不同,可以发现二者的融合表现体现在主体行为与调整方面。法律责任的具体融合表现为:第一,在我国现代法律机制中,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双重的,也被认为是责任集合,刑法、民法的法律部门在职责行驶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叠,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同;第二,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在特征上具有一致性。在部分司法实践中,法律部门在追究行为人刑法方面法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连带追究民事法律规范的责任,双重责任追究从原则上来讲,并不违反双重评估与危险的调整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刑事责任是基于社会全面、规范发展的思考,能够合理满足社会评价的综合性、整体性要求。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实质上是对权益被侵害的课题进行损失补偿。因此可以认定,法律责任是对某些行为从不同的保护角度进行不同评估的结果,在观点和功能上的差异,也确定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结合的可能性。

现代法律体系中,刑事法、民事法属于基础的法律构成,法律具体的实行过程中,刑法主要是针对严重损害公共权益的犯罪行为,民法则是对侵犯行为人财产、人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刑法的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违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实质行为上存在矛盾,同时,在立法思维、适用依据、犯罪成立判定等方面也有着特定的冲突表现。而二者的融合表现主要体现在调整对象、实行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当二者出现交叉时,需要相关法律部门对案件的性质进行确定,采用合理的解释方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选择科学的方式化解法律适用矛盾,按照协同性、一致性的调整原则,促进刑事法、民事法的有序融合,加快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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