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视角下监狱管理学构建研究

2021-11-28 08:24马臣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管理学罪犯监狱

马臣文,彭 征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21200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监狱与国家相伴而生,随社会发展而演进,其既是社会的缩影,又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漫漫历史长河中,监狱的形态、功能以及制度价值同样发生着或快或慢、或显或隐的变化。但自近现代狱制改良以来,监狱作为自由刑执行机关的职能定位基本确定,矫正罪犯、使其不再危害社会也成为监狱制度的主要价值追求。监狱职能的确定和监狱价值的基本恒定为监狱自身管理确立了目标。如何整合监狱资源,有效实现监狱目标和监狱价值追求,是监狱管理必须解决的任务。监狱管理学就是从学科角度对于监狱管理活动、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进行理论化、体系化处理的知识整合,是对于监狱管理实践进行理论概括和归纳后的逻辑架构。

一、监狱管理基本解读

(一)监狱管理的内涵和职能

监狱管理,是指监狱依据宪法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财、物和相关事项所进行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活动的总称。从外部视角看,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具有国家属性,在国家权力分工和刑事司法流程中承担了具体的法定职责。从内部视角看,监狱是一个“组织体”,需要整合内部各种要素,确保内部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优化状态。与企业、学校、医院等其他类型的组织体一样,监狱也要遵循管理的一般原理和规律,通过特定的管理架构和管理活动,实现国家和社会赋予监狱的职责和目标。从某种程度上讲,监狱管理是一个社会过程,是为了完成监狱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这些行动是监狱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而对于内部要素和外部环境能动地施加的作用力,其具体活动表现为监狱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四种管理职能。

1.监狱的计划职能。监狱管理的基本属性就是努力让监狱工作者理解监狱存在的使命和目标以及完成具体任务的方式方法和制度流程,进而有效完成各自的任务。这个过程就是制订和实施监狱计划的初衷和目的。监狱的计划职能,指的就是监狱通过预测未来形势、确定工作目标及完成目标所应采取的工作步骤的过程。从人员岗位安排、财务预算安排、设备设施管理安排以及具体事项的流程设定,都属于监狱计划职能的范围。计划即决策,监狱计划职能的行使过程,体现为监狱领导者在各种备选方案中的选择行动和为每一个活动确定行动步骤的过程。监狱计划工作是所有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前提,没有计划,后续的管理活动将无法开展。监狱计划有助于增强监狱管理的预测性,规避风险,提高管理质量。科学合理的管理计划,能够节约资源,优化工作流程,激发行为动力,有助于调动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罪犯依法服刑和顺利改造。最为重要的是,监狱计划所设定的各种目标和具体内容是监狱行使控制职能、监控工作质量和评价具体工作任务完成等级的主要参照指标。

2.监狱的组织职能。在管理学理论中,组织就是为了实现计划目标而设定的规范化角色结构。从动态角度讲,组织职能是管理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将活动予以类型化,然后根据目标予以分组,进而通过授权形成纵横交错的部门的管理活动。为了完成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目标,监狱同样需要根据职能性质划分部门,设置岗位,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且建立一套符合监狱运行的权力运行机制。组织职能发挥的核心是授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授权的具体表现是,监狱通过赋予相关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由其在职责范围内调动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不过,对于监狱而言,作为国家机关,其基本的组织工作架构已经由相关法律和制度明文规定,其部门分类和设定具有一定的限定性。监狱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组织职能,与职权相关的组织活动以及与部门化相关的组织活动必然受到国家司法制度改革和刑事司法政策变动的影响。

3.监狱的领导职能。在管理领域,“领导”不是指“领导者”,而是指“领导活动”,指的是“管理人员个人积极地与部署共同工作,以指导和激励部署的行为,使其能符合既定的任务和计划,同时了解部署的感情以及部署在按计划行动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1]领导者的领导工作是影响管理活动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当然,领导者个人的素质和领导风格对于一个组织的领导职能的水平具有直接的影响。监狱的领导职能,指的是监狱管理者在监狱组织框架内,遵循监狱制度设定,在职权范围内对于监狱人员的指导、激励、工作部署、具体事务协调等活动。承担监狱领导职能的主要是监狱中高层管理者,尤其是高层管理者的领导活动和领导能力,对于监狱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以及管理风格的形成,具有显著的决定作用。监狱管理者领导职能的行使,一方面与监狱职责分工相关,另一方面与行政管理体制的设定有关。在省域范围内,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对于其所辖监狱的高层领导者的管理权限、管理程序、管理流程具有较大的行政影响力。不过,在具体的监狱管理过程中,管理者行使一定领导职能的职权空间仍然存在,指挥、指导和激励下属完成既定工作是管理实践的组成部分,是监狱管理的常态形式。

4.监狱的控制职能。管理工作中的控制职能一般描述的是通过对于工作过程和结果的衡量和校正,进而实现工作与目标、计划的一致性。管理工作的控制职能和控制要素始终以不同形式体现在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没有对于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与反馈,具体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每个层次的管理者都负有督促工作、检视具体工作是否符合计划的职能。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其对于内部事务的管理、罪犯的管理、监狱警察的管理等等事项,都具有法定的标准和目标,其控制具体活动在正常状态和水准的要求更为严格,监狱管理中的控制工作也更为复杂。监狱管理中控制工作的流程大致分为确定标准、按照标准衡量工作过程和结果、对于偏离标准的工作予以纠正等三方面的内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绩效管理、罪犯考核、监狱人民警察奖惩等内容都可以纳入监狱控制职能的范畴。

(二)监狱管理的特征

1.依据的法定性。监狱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司法属性要求监狱活动和监狱行为必须全面纳入到依法治国的轨道。监狱管理活动不仅是一般的计划、领导、组织和控制行为,而且是监狱行刑权和行刑管理权的运用过程。作为与公权力实施密切相关的监狱管理活动,其实践过程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和法律框架。监狱管理必须遵守法律要求,尤其是要以监狱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刑事法律和罪犯管理部门规章为依据,在法律授权和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具体的管理活动。监狱管理依据的法定性,要求监狱范围内的所有管理制度、管理行为和管理手段都必须遵循现有法律要求,不能突破强制性法律规则的限制。这也是确保监狱行为严肃性、公正性以及保障罪犯基本权利的要求。

2.性质的行政性。监狱管理的本质属性是行政管理。在我国,监狱管理属于司法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行政管理的原则和流程进行。纵向上,司法部、省级监狱管理单位、监狱大致构成了三个层级的行政管理结构。司法部层面监狱事务,具体由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省级层面由省级司法厅管理,具体事务由厅属监狱局负责;监狱层面的管理由各个具体的监狱单位负责。从业务运行和职责分工上看,我国的监狱管理比较明显地体现出了行政管理层级管理的特质。这一点也符合监狱管理的基本属性,即监狱管理是监狱代表国家对于所辖范围内的人、财、物和职责范围内事项进行管理的具体行政活动。虽然这种活动的一般属性与其他企业、组织的管理活动没有区别,但由于管理主体的法定性、国家性,尤其是罪犯管理以及警察管理的公共属性和权力属性,应当将其定性为行政管理。

3.本质的服务性。管理就是服务,任何类型的管理活动都是为了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服务活动。监狱管理同样如此。另外,监狱管理属于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范畴,在考虑最大化实现资源配置的同时,在其目标层面必须考虑怎样为社会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没有服务意识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很可能为社会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就监狱管理而言,其本质的服务性具体表现为:一是要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建立在服务大局的基础上;二是要将监狱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监狱服务社会的功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意识的确立,是监狱管理的指导思想。不管具体的监狱管理如何进行,不管监狱制度进行如何完善,监狱是国家、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和监狱发展必须与社会整体发展相协调的方向必须明确。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管理活动应当始终能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建设提供助力。因为监狱工作始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领域,是服务于社会整体发展的“后台”和保障部门,服务大局的意识和工作方向是监狱管理的基本要求。监狱管理的服务性,还体现在监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要符合服务社会的要求。监狱日常运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都来源于国家财政。因此监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必须以服务社会为基本原则。就监狱而言,刑罚执行活动和改造罪犯活动是监狱的基本职能,监狱资源在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中的合理使用就是服务社会的最好体现。

4.内容的广泛性。监狱的法定职能是执行监禁刑,看似功能单一,但将罪犯置于行刑场所,围绕惩罚与改造罪犯这一目标所进行的活动,覆盖面广,内容繁杂多样。从监狱建筑、设施、生产生活保障设施等器物层面到监狱人民警察、罪犯、其他工作人员,监狱管理涉及的内容广泛多样。从属性上讲,监狱管理既包括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和警务管理,也包括对于罪犯事务的狱政管理和刑务管理,同时涵盖了财务管理、文化建设管理、建筑设施管理等其他不同性质的管理。因此,监狱管理是一个涉及诸多层面、诸多内容和诸多人员的复杂活动,必须采用科学系统的方法进行合理协调,才能确保各个层面监狱目标的实现。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监狱在保持自身稳定运行和有效运作的同时,承担着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定任务。一定的物质基础、制度环境和人力资源是实现监狱目标的基本条件。只有按照组织运行规律和监狱发展规律协调各种关系,优化利用各种资源,方能实现监狱目标。

5.目标的特定性。目标的特定性是监狱管理区别于监狱其他活动和企业等其他组织管理活动的重要特征。从管理理论的一般角度来看,监狱管理同样是围绕着组织目标,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和外部规则的限制下,进行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活动。监狱管理的实质是实现行刑目标的管理行为。监狱的任务就是通过不同层次的管理行为,最终科学、合理、高效地实现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的行刑目标。具体地讲,虽然监狱的法定职能是改造罪犯,改造罪犯也是监狱各种活动的落脚点,但由于监狱的特殊性,监狱管理呈现出的是一个围绕行刑目标的层级结构。这种层级结构就是围绕监狱自身组织建设的政务性行为和围绕罪犯改造的罪犯管理行为。二者都是监狱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最终目标相同,但它们是在不同层面促进着监狱目标的实现。政务性管理行为是监狱对于民警和各个部门的管理,属于监狱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范畴。罪犯管理行为是监狱通过民警对于罪犯的管理,属于监狱的固有职能行为,是监狱特定功能的展现。监狱管理的本质就体现在政务性管理行为和罪犯管理行为的结合之中,其结合的基础在于终极目标的相同,即两种具体的管理行为都服务于监狱目标——行刑目标的实现。

(三)监狱管理的作用

1.可以实现监狱范围内人、财、物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监狱运行的有序高效。监狱管理的基本作用是通过管理行为,使监狱职权范围内的人、财、物等资源围绕管理目标的实现得到有效配置。通过监狱管理的协调作用,监狱财产和资源能够得到充分有效地使用,监狱管理人员能够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使命,进而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机关的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使命能够得到圆满完成。监狱管理同时也是确保监狱日常各种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途径。有效的监狱管理活动是实现监管改造秩序稳定的前提和基础。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协调等活动,监狱能够始终处于一个平稳的运行状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刑务作业等其他层面的活动才得以顺利进行。不过,基于人际管理、人本主义管理的现代管理要求监狱管理应改变过去命令式管理手段,引入尊重具体管理执行者和管理相对人的思想,让管理活动中的人的因素的潜力得到更大的开发,进而实现高效管理的目的。具体而言,在监狱管理中,应当重视作为直接管理者的监狱人民警察和作为管理相对人的罪犯,让监狱管理主要涉及的这两类人员认同监狱目标,全心投入或融入监狱管理活动,让监狱管理目标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现代管理要求必须重视其权利保障和职业保障,让监狱警察在为监狱事业奉献热血的同时获得应有的尊重和社会地位,尤其是能够获得应有的发展空间,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事各类具体的监狱工作,在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事业中获得出彩的机会和路径。对于罪犯,现代管理要求必须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为罪犯服刑和改造提供条件,同时要求监狱工作必须以教育改造罪犯为中心。

2.可以提高监狱刑罚执行能力、实现监狱惩罚与改造功能的平衡统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不止一次做出关于强化监狱内部管理的重要论述,可以说,监狱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攸关监狱工作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必须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加大力度,探索适应当前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内部管理模式。监狱管理在这方面大有作为,其可以通过创新现有管理模式,引入治理理念,升华精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已有经验,尝试为当下提升监狱内部管理水平,探索平衡惩罚与改造功能的监狱运行模式做出质性思考。监狱管理不仅仅关乎监狱人财物的优化配置,关乎监狱运行的高效有序,而且着眼于行刑秩序的完善和行刑过程的优化,但其实质却并不是为了秩序而加强秩序,不是为了控制全局而管理。监狱管理立足监狱内部管理,强调将现代行刑的理念运用于监狱运行的细节中,强调在现代监狱建设中关注监狱运行的细微之处,在细节中寻求突破,在细微处创新思路,进而整合现代监狱蕴含的惩罚与改造维度,为平安、法治、文明的全面融入奠定基础。因此,监狱管理既可以提升监狱刑罚执行能力和执法能力,又可以通过沟通协调的管理属性平衡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的监狱职能,实现监狱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3.有助于完善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助力社会主义现代监狱建设。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体现的是治理对于社会活力的正面导向和充分释放。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有机构成,完善监狱治理,同样蕴含着释放监狱活力的发展要求。精益求精、高效优质的监狱管理,通过整合监狱内部各个要素,能够最大限度释放监狱运行潜力,提升监狱行刑效能。当下监狱工作各方面的运行都进入了相对规范化、稳定化和模式化的阶段,以治理维度的监狱管理新标准和要求统合常规工作,促使每一项具体监狱事务在精致、精细、精益上有所突破有所完善,将是推进监狱事业深入发展的重要路径。现代监狱管理所要求的立足于挖掘潜能、提升活力、增强合力的非规制型工作推进模式,更是既充分重视了法律的规则要求,又全面释放了人际沟通的内在动力。用创新理念在治理格局中融入多元智慧,用创新机制在监狱管理中实现质性升级,社会主义现代监狱建设因之在创新工作中释放了监狱内部管理的理性活力,监狱改革发展因之在创新发展中获得了广阔空间和光明前景。

二、监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监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一门独立的监狱学学科,监狱管理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的特定性标识了监狱管理学与其他监狱学学科之间的区别,体现了监狱管理学的学科独立性。通过对于监狱管理概念和特征的分析,结合学科构建的客观规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监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监狱管理关系。监狱管理关系是监狱社会关系中一种,是监狱为实现管理目标,通过管理活动及具体管理职能,在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之间围绕管理客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监狱管理学研究的即是监狱管理关系的具体样态和体现,尤其是导致监狱管理关系形成的管理主体与管理相对人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

在监狱中,监狱管理的主体是监狱本身,监狱自身享有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职能的法定地位,其对于人、财、物的配置具有一定的裁量权。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管理的直接主体,其在监狱内从事围绕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各种管理活动,是监狱管理权的具体行使者。罪犯是监狱管理的相对人,其作为人员要素,是罪犯管理关系中的参与者。而作为监狱事业的人力资源和监狱工作的具体承担者,监狱人民警察又是监狱内部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从现象上看,监狱人民警察既是监狱人事管理的对象,又是罪犯管理中的具体管理者。这取决于监狱人民警察在不同监狱管理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缘自其所参加的监狱管理关系的不同。因此,将监狱管理关系设定为监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助于理清监狱管理研究的逻辑结构,不同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内容因其所属管理关系的不同,能够得到多维度的解读。在监狱管理各个层面的研究中,界定具体的管理关系,分清该类管理关系的性质以及主体和对象,有助于把握监狱管理现象、认识监狱管理活动和掌握监狱管理方法。监狱管理关系是分析监狱管理的中心概念,一方面将抽象的监狱管理权与具体的监狱管理活动衔接了起来,另一方面又将监狱管理涉及的人与物固定在具体的关系范畴中,体现了监狱管理学研究的理论价值。

(二)监狱管理学的研究方法

1.调查研究法。作为研究监狱管理关系的学科,对于具体管理行为、管理活动和管理后果的了解离不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法的基本特点是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出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的命题。在这个过程中,研究者提出的具体问题只能是事实判断意义上的实然问题,而不能是价值判断上的应然问题。同时,研究者拟定的研究方案必须能够被他人理解和重复实施,其研究得出的结论也允许他人通过同样的研究予以证实或证伪。因而,此处所说的调查研究方法并不是一种单一的研究方法,而是多种研究方法的集合,比如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抽样调查法、个案调查法、田野调查法,都属于此类研究方法。

2.历史研究法。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监狱管理现象、管理活动和管理理论的成型也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成熟的、合理的监狱管理方法和管理理论无不是经过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智慧结晶。透过监狱管理现象认识监狱管理活动的规律和方法,需要充分把握监狱管理的历史和监狱管理理论的历史,由此才能在前接后续的时间维度上发展监狱管理理论,升华监狱管理原理。

3.比较研究法。比较法是通过横向参照与研究对象有关的研究结论、研究过程和研究内容促进本身研究的一种研究方法。比较的目的是形成更为宽广的研究视野,从而能够在借鉴学习中充实自己的研究,提高自己的研究层次,同时增强自己研究的普适性。监狱管理是存在于监狱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和普遍活动,通过比较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监狱管理活动和监狱管理理论,可以深刻认识监狱管理的本质,找出符合我国监狱管理工作的理论参照和实践参考,进而提升监狱管理研究的学术性和规律性。比较研究要求研究者充分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狱管理经验和管理思想,也需要研究者具有敏锐的甄别能力,能够去伪存真,找到适合我国监狱管理发展的理论和方法。

4.规范研究法。监狱管理学的学科性和学术属性决定了研究方法的规范性。规范研究法要求监狱研究从概念、原则、原理的构建既要符合一般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逻辑性,更要符合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的基本原理。规范研究法对应于实证研究法,着眼于监狱管理研究的抽象和理论层面,侧重于从概念到理论的逻辑推理过程,基本概念的演绎和基本原理的架构应具有一致性和融洽性,因此此种方法也可称为“逻辑演绎法”。

三、监狱管理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范围

(一)监狱管理学的学科地位

监狱管理学是监狱学的下一级学科,属于监狱学的子学科,其学科地位的精准认定必须借助于监狱学学科地位的厘定。而监狱学的学科定位在我国经历了较为漫长的理论争鸣和实践探索过程。可以说,从1994年我国《监狱法》颁行后,“监狱学”取代“劳改学或劳改法学”的称谓后,监狱学的学科定位一直处在争论中。学科定位的不明晰直接制约了监狱学专业的发展空间和监狱学人才培养的质量。当然这种学科地位的不明确与监狱研究人员范围较窄、研究层次相对不高、监狱工作社会认同不够、监狱机关行政级别有限等诸多因素有关。当前,关于监狱学的学科定位主要有三种较为有影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独立的法学学科,隶属于刑事法学。此种观点着眼于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刑事司法属性较为明显。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器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根据从制刑、求刑、量刑到行刑的刑事司法流程,监狱理应在刑事法学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应当与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学、作为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此种观点基本符合监狱工作的实践性质,在实务领域影响较大,当前涉足监狱研究的刑法学研究人员也大都持有该观点。另外,此种观点还有一种兼顾现实的折中版本,即根据国家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将监狱学定位为刑法学二级学科下的三级子学科。该种观点的有力佐证是,现在国务院博士学科专业分类中,将监狱学与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和犯罪学并列为刑法学博士的四个研究方向之一。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监狱学的学科独立性,认为监狱学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较早的如民国监狱学家孙雄,认为“监狱乃社会缩影,故监狱学,对于社会之各种科学,皆包含一部分,学者称之为集合学信然。”[2]当代监狱学者吴宗宪教授也认为“从监狱学目前的研究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来看,监狱学应当是一门以监狱法学研究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科学”[3]此种观点盛行于以监狱研究为主的研究人员以及监狱实务部门的研究者,其大都着眼于监狱场域的独特性,认为需要综合运用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研究监狱,方能全方位认识监狱现象和实现监狱科学改造罪犯的目标。

第三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刑事执行法学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刑事执行法学的主干部分而存在。此种观点实质上在取消了“监狱学”称谓的同时取消了监狱学学科的独立性。从历史角度看,这种观点其实从1994年“监狱学”称谓产生前后起就一直存在于学界,而且老一辈监狱学家力康泰、邵名正等也支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监狱学研究只限于监禁刑罚的执行,不包括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更不能涵盖非刑罚执行。从国际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来看,非监禁性刑罚和非刑罚执行方式是刑事执行发展的主要趋向,所以监狱学研究必须放在广义的刑事执行领域当中加以考查。……较为全面、系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我们完全可以把已经创立的监狱学学科体系结构所蕴含的特殊规律上升为刑事执行的一般规律。”[4]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深入开展和《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在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法治化取得重大进展的当下,不少研究者也重新提出了用刑事执行法统合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的观点。

客观地说,以上关于监狱学学科地位的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他各种观点也大都能够归入这三种观点名下。本文主张监狱学学科的独立性。不过,主张监狱学的学科独立性需要更进一步在学科体系中对其进行定位,即作为独立学科的监狱学在我国现行学科体系中到底处于哪个具体位置。因为从教育学的研究来看,“所谓学科就是指人们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套系统有序的知识体系。当这套知识体系被完整地继承、传授并创新发展以后,学科就表现为一种学术制度、学术组织教学科目,或表现为一种活动形态。”[5]一门知识成为学科必须同时具备学术标准、实践标准和制度标准三个标准。学术标准是衡量学科成立的知识体系化和专门化要求,实践标准要求学科必须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制度标准则是学科成立的外在制度条件和教育建制。可以说,监狱学成为一门学科,以上三种观点都能够满足学术标准和实践标准,但对于制度标准则都不那么符合。在我国高等教育学科体系已经比较完备的当下,不充分考虑当前学科体系现状的定位,无论理论阐述多么严谨,对于监狱学的发展其实未必有多大的现实作用。基于此,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应将监狱学定位为:我国监狱学是一门属于法学类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其学科地位与法学理论、民法学、刑法学等其他现有十个二级学科相同。可以说,此种观点综合了以上归纳的前两种观点,但落脚点有所不同。理由如下:

根据学科定位的三个标准,从监狱学对于监狱实践的积极影响和监狱专业人才的有效提供以及对于犯罪和重新犯罪防控的诸多贡献来说,监狱学学科独立应当完全符合了学科成立的实践标准。对于制度标准,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这一部门规章来看,“监狱学”被设置为法学门类法学一级学科的特设专业,专业代码为“030103T”,与 “法 学 (030101K)”、“知 识 产 权(030102T)”三个专业并列于法学类一级学科下。不过根据相关教育文件和教育政策,该规范性文件中的这种安排主要是根据教育需求来考虑的,即特设专业是针对不同高校办学特色,或适应近年来人才培养特殊需求设置的专业。至于属于“K”类的法学(030101K)则仅仅表明该专业是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鉴于该文件针对的是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的目录设定,也就说明在本科专业层次为监狱学发展留下了一个自我发展的空间,如果发展顺畅,则可以去掉特设之名“T”,进而成为一个普通专业或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由此可见,特设专业仅仅是个权宜之计的制度安排,从良性发展角度预测,当专业建设成熟和趋于稳定后,监狱学存在上升、平移和下降等三种发展路径。应当说明的是,监狱学作为专业和学科虽然不同,但此处交叉论述并无太大不妥,因为目前还没有关于专业和学科的分析定义。“它们都是针对同一问题展开工作的科学家的松散组织,它们认同于、同时也被其他人认为是致力于某一社会认知所界定和标记的专业。专业相对更小并且具有流动性,而学科则更为稳定,同时在大学和正规职业团体结构中被制度化。专业成员之间了解彼此工作的程度要高于他们整体学科的研究程度……,相关领域的研究丛构成了专业,其成员对某一特定的现象或方法有着共同的兴趣。而学科就是由专业丛所构成。”[6]监狱学如果发展壮大,形成由诸多子学科构成的一个知识体系,它就是一门学科。而在发展不完善,知识体系内部分支独立性不够之时,其就只能作为一门专业存在。

根据上文阐述,监狱学的上升发展指的是监狱学从法学类中独立出来,成为法科下面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公安学并列的一级学科,其一级学科代码可接续公安学为“030107”。这当然是监狱学学科发展的理想图景,也是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应当为之奋斗的目标,但确实与现实差距过大,目前不宜依此认定监狱学的学科地位。而监狱学的下降路径指的是监狱专业发展达不到相应标准和社会期待,进而将其降低为专科目录层面,也就是技术型的职业教育层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监狱学属于公安与司法大类中法律执行类下的刑事执行专业(680601K),并且属于国家控制专业的“K”类专业。此种发展路径从形式上虽然符合了监狱学定位的第三种观点,但其实不然,该种观点直接取消了“监狱学”的“学”之属性,将其降为一门针对刑罚执行实务的职业之“术”的教育,监狱学的独立性荡然无存,实质上也不是监狱学地位第三种观点主张者的本意所在。因此,应当赞同的是监狱学发展成熟、去掉“特设”之名后的平移之路,即仍保留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直接移入法学二级学科中,可接续“军事法学(030110)”,作为“监狱学(030111)”存在于法学二级学科中。该种定位既尊重了现有学科目录体系,保证了监狱学的学科独立地位,同时也符合监狱学学科研究的现有水平,并能够给监狱学发展提供足够的学术空间和学科资源。此处已经能够逻辑地得出结论,监狱管理学是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监狱学的子学科,即在我国当前学科体系中应作为法科下的法学三级学科而存在。

(二)监狱管理学的学科范围

围绕监狱管理关系,应当研究监狱管理中的哪些内容,并在理论上予以逻辑地架构,即是监狱管理学学科范围解决的问题。监狱管理涉及的人员众多、事项诸多、内容繁杂,过于微观的视角难以把握监狱管理的全局面貌,因此可以采取一种较为宏观的逻辑架构,以实现监狱优化人、财、物资源优化配置、内部秩序正常运行、行刑目标顺利完成为管理目标,用十个部分阐述监狱管理的一般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绪论。从监狱管理的界定和特征入手,可将“监狱管理关系”确定为监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阐明“监狱管理学”属于监狱学子学科和法学三级学科的学科地位,设定监狱管理学的学科范围和学科界限,为监狱管理活动的展开做好理论基础和铺垫。

二是监狱。论述作为监狱管理主体的监狱的内涵、职能、特征以及监狱管理体制、监狱管理制度、监狱管理的环境等内容,明晰监狱管理活动中主体的性质、属性和制度性背景。

三是监狱管理原则。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和效能管理等四原则作为监狱管理活动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四项原则既是监狱各级管理者管理行为的依据和要求,也是提高监狱现代化管理水平应遵循的基本路径和方法。

四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监狱管理的直接主体,具体行使监狱管理职能,是形成各种监狱关系中重要的参与者或者行动者。主要论述监狱人民警察的内涵、特征、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特征、要求以及监狱人民警察从录用、培训到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各个环节的内容,同时阐述包括警衔管理、警用装备管理、警服管理、警务督查等警务管理的内容。

五是罪犯管理。罪犯管理是监狱履行法定职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载体和途径。作为监狱管理对象的罪犯,监狱对其的管理方法、管理流程、管理模式构成监狱管理活动的主要部分。本部分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概念、特征和罪犯日常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管理、罪犯劳动生产管理、罪犯生活卫生管理等涵盖罪犯行刑过程重要管理活动的内容。

六是监狱物态管理。物态管理是监狱场所管理和活动管理的基础,也构成了其他类型和层次管理活动进行的条件和约束。本部分可涉及从监狱物态分类,监狱物态管理的内涵、特征和基本要求到监管警戒设施管理、生活卫生设施管理、教育矫正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阐述监狱对于运行中的“物”的要素的管理。

七是监狱财务管理。作为监狱运行的经济保障和财政基础,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构建的重要组成。本部分应当从监狱财务管理的内涵特征、监狱预算管理、监狱收入管理、监狱支出管理、监狱资产管理、监狱负债管理、监狱财务报告、监狱财务监督和监狱财务管理方法等方面全面论述监狱运行中对于“财”的要素的管理。

八是监狱信息化管理。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狱管理中广泛应用,为监狱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了理论和技术双重保障。本部分应当从监狱信息化建设管理、监狱信息化平台管理和监狱信息安全管理等三方面论述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监狱对于信息化建设、平台和信息内容的管理。

九是监狱危机管理。加强监狱危机管理是防控和处置监狱危机事件,确保安全的根本措施。本部分应从监狱危机管理的内涵特征、监狱危机识别与响应管理、监狱危机的预防管理和监狱舆情管理等方面阐述监狱危机管理的相关内容。

十是监狱管理的监督。监狱的封闭属性决定了行刑权力和管理活动监督的必要性。本部分可以从监狱管理法律监督、监狱管理监察监督、监狱管理审计监督和监狱管理社会监督等四方面,阐述现代监狱管理活动中对于监狱权力和管理行为的监督。

四、监狱管理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监狱管理学与狱政管理学的关系

狱政管理学是以狱政管理为主要对象和研究范围的监狱学学科。在我国,狱政管理一般与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并称为“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同时狱政管理在我国《监狱法》中与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共同组成监狱工作的主体部分,这就为狱政管理学科存在的独立性和合法性提供了法理正当性。从实质上看,监狱围绕正在服刑罪犯直接实施的生活管理、卫生管理、分类管理、处遇管理、纪律约束等活动,是确保刑罚执行顺利进行和全面改造罪犯的基础和重要载体。

狱政管理学自身的独立性并没有解决其学科定位的全部问题。从结构上讲,狱政管理学是监狱学的子学科,这一点应该没有疑问。但是,与狱政管理学并列的学科有哪些,以及狱政管理学的上位学科应该是什么,确实有待探讨。从学理上看,狱政管理学应当是属于监狱管理学的子学科,是监狱学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理由如下:

1.管理是监狱领域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都必然存在的活动。监狱领域的人、财、物以及特定事项,都涉及到通过管理达成目的的问题。狱政管理仅仅涉及监狱领域对人管理的一部分,虽然是相对重要的对于罪犯的管理,但是对于监狱民警的管理、对于监狱专业人员的管理并不在其范围内。监狱财务事项的管理、监狱设施的管理以及监狱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同样需要上升到学术和学科的层次予以研究。因此,监狱领域应当存在一类以管理为主的学科群或子学科群,以此来提升监狱管理的整体层次和研究地位。监狱管理学即是涵盖针对罪犯的狱政管理、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监狱财务管理、监狱信息化管理等诸多管理领域的监狱管理类一般学科和总论型学科。以此出发,狱政管理学是监狱管理学的下位学科和子学科。

2.监狱学学科结构的划分要兼顾学术性和逻辑性,也要在实践基础上有所理论升华。过于拘泥监狱实践工作条块划分,会导致监狱学学科体系的过于庞大和杂乱无章,也并非一切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都可以上升为监狱学的学科构成。比如过去有的观点将狱政管理学、监狱法学、罪犯劳动组织学、罪犯心理矫治学、监狱法律文书、中国监狱史等并列为监狱学的子学科,不仅杂乱,而且不利于监狱学学科自身的逻辑化和专业化发展。应当借鉴主流法学或者其他学科按照类别划分学科的观点,既要尊重实践,又要具有一定的理论凝聚度的学科分类。比如讲监狱学分为矫正类、管理类、刑罚执行类、基础理论类等类似的学科丛的划分,首先在监狱学一级子学科的构建上取得最大程度的理论共识和行业共识,然后再考虑二级子学科的设立和发展问题。从这个角度,存在一门在狱政管理学及其他诸如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学、监狱信息管理学的上位学科的监狱管理学,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和理论整合价值。

根据以上观点,监狱管理学的一般原理既是指导狱政管理学的理论基础,在某种程度上也需要整合和吸收狱政管理学的相关内容。监狱管理学学科设立的探索和成型,为狱政管理学的科学发展和理论化层次提高提供了更为直接和可资利用的学科平台和学术资源。

(二)监狱管理学与监狱法学的关系

监狱法学是以《监狱法》为基本框架,以监狱法律现象和监狱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具体包括监狱法律的制定、法律渊源、法律关系、刑罚执行等内容的监狱学学科。过去有观点曾将监狱法学等同于监狱学,目前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和监狱研究的深入,这种观点基本上不被主流研究接纳。因为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围绕监狱法律的研究虽然是监狱研究的“骨干”部分,但监狱研究还包括监狱关系、监狱文化、罪犯矫正、监狱管理等无法纳入到监狱法研究范围的部分。监狱法学在学科定位上应当与监狱管理学一样,属于监狱学的子学科。

处于同一学科位阶的监狱管理学和监狱法学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监狱法学和监狱管理学分别从法的角度和管理的角度研究监狱,二者理论视角不同,但研究所指向的现实空间和场域基本相同。在透过现象认识监狱本质,发现监狱运行规律方面,必然具有很多方面可以互相借鉴的地方。监狱法学以法的思维认识和研究监狱,可以为监狱管理学的研究提供规范的、制度的依据和管理空间,监狱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界定更是监狱管理运行的前提和内容来源。监狱管理学从人、财、物、职责事项等监狱事务方面着手研究监狱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等活动,既是法治维度监狱认识的事实基础,客观上也是法律层面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同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监狱管理学关注的监狱运行效率化系统化和监狱法学关注的监狱运行法治化规范化,都可以统一到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宏观结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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