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 会议分别以159 票赞成1 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以159 票赞成1 票弃权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记者了解到, 行政处罚法这次修订有很多亮点,包括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等。 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等。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是1996 年制定的,此后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
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 年启动了相关工作,2019 年10 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0 年6 月行政处罚法提请常委会一审,2020 年10 月二次审议,2021 年1 月三审并通过。
袁杰介绍, 行政处罚法这次修订有很多亮点, 最大的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比如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
此外,还完善了行刑衔接制度;完善程序规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发展,对非现场执法进一步规范,同时方便当事人。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告诉记者,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一个亮点,是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比如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 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 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 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 原来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
她说, 本次修法强化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 “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 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 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狂犬病是对动物和人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专门作出了规定。此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 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
“防治野生动物源头和传播节点的人畜共患病, 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方面。 ” 王观芳说, 本次修法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
她说,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 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此外,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畜禽的活体交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 集贸市场作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的场所,通常人流量比较大,环境比较复杂。 对动物集贸市场防疫管理与动物集中养殖、屠宰、加工等场所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
“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增加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具体办法。”
他说,在日常生活中,在集贸市场进行的畜禽交易有一些是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这种交易方式与集中的屠宰加工以后再交易动物产品相比较, 相关的人员和消费者没有条件来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 所以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在现场,有记者提问,修改后动物防疫法对犬猫等宠物的防疫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杨合庆介绍,目前全国有1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 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是137 部, 各地的养犬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有较大区别。 ”
他说,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同时规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当然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设区的市级地方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 总之,全社会对这个问题高度关注,我们认为养犬管理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来把这个事情共同管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