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参与:驱动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力量

2021-11-27 19:07徐菱骏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民舆论

徐菱骏

(中国传媒大学 传播研究院,北京 100024)

中国政府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针对社会治理提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号召每一位网民发挥自己的力量共享共治,这种由个体力量凝聚而成的“治理共同体”是当下中国互联网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参与式文化的兴起

参与式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是互动,网络媒体的演变实际上也是一个互动性不断强化的过程,从早期的web1.0到现在的web3.0,从博客到微博、微信、短视频,高互动性、参与性媒体的普及重构了个体的日常交流。然而个体的媒介参与不仅是一种观念或者价值的表达,同时也是个体的认知需求、社交需求以及情感需求的递进式满足。这种参与也构成了媒介内容本身,社交媒体的跟帖、直播短视频的留言、新闻聚合端的评论都成为了信息的重要构成部分,与源信息主体共同构成了他人信息消费的内容,甚至有些时候,个体参与的内容,其重要意义超过了信息本身。

在实际应用中有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如果你没有安装某些app(如今日头条、百度新闻、知乎),在查看这些应用程序的内容时,可以通过页面看到完整的新闻信息,但是如果想要进一步查看网民对信息的评论,则需要被迫安装相关程序,通过这种方式,这类应用程序不断地拓展其潜在用户群体,获得了大量的关注。参与无处不在,即便只是在爱奇艺、优酷上看个电影,在B站看个视频,密密麻麻且不断更新的弹幕也在提醒每一位网民,在这个空间里你不是孤立的,你的思想在受到关注与回应。

参与式文化塑造了网络参与者之间的强联系,这种联系不再是互联网早期所呈现的偶然的,局部的,点对面的交流,而是个体全局的,日常的,点对点的沟通,这种变革无疑在强化个体的主体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换句话来说,在网络空间里,人人都是主人,互联网赋予个体在法律的尺度内自由发表意见和观点的权利,随之也需承担自由带来的义务,而参与式文化则强化了这种义务,激励网络参与者自发的维护网络秩序以及信息的真实性。综上,参与式文化的兴起和普及为个体参与互联网治理培育了思想基础。

二、个体参与互联网治理的形式

(一)集体创建

主要指的是网络百科类平台,即由普通网民自主创建内容,并加以维护的知识分享型系统。维基百科是其中的佼佼者,在中国,百度百科的应用最为广泛。开放、自组织,协同编辑是这类系统的特点,尽管这种运行机制下词条的内容质量和权威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但集体创建系统无疑是集体智慧的典型代表。词条是百科的基本构成单位,百度百科目前词条数量超过1590万条,共有670万人参与了词条的编写工作,词条内容包罗万象,覆盖历史、地理、科学、文化、艺术等全领域。这些编辑工作是由网民自行组织,协作进行的,编辑成果也是完全开放的向全网分享,而这种分享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无偿的,分享者没有从中获得经济报酬。集体创建系统赋予普通民众创建和编辑的权力,从而使个体成为知识生产与治理的主体,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只有专家才能在知识领域发挥作用的常识,推动了知识的普及和网络空间的理性。

(二)网络问答

网络问答这种网民提问,其他网民参与回答的知识共享形式也可被视作个体参与互联网治理方式的一种。百度知道、知乎等是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网友聚合问答论坛,国外类似论坛影响力较大的如Quora,雅虎问答等。其中,知乎的用户数量2019年超过两亿,在网民中间有较大的影响。与百度聚合普通用户的问答不同,知乎成立之初,就邀请了一批各行各业的权威、代表人士入驻,这些精英领袖的问答普遍篇幅长、质量高、观点理性有说服力,极大地提高了知乎知识传播的公信力。随着知乎用户的急剧增加,观点的多元化特征开始突出,核心领袖的影响力式微,普通民众基于个人情感和生活体验给出的非标准答案往往成为关注的焦点,知乎社区进一步平民化,互动性也更为明显。由于平台的理性定位,知乎的内容区别于以娱乐和消费内容引爆热搜的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许多具有政治性、公共性的讨论往往是以知乎作为传播源,比如“魏则西事件(2016)”“雷阳事件(2016)”“电子科大教授谈四大发明(2019)”事件等都是从知乎热搜发酵而来,随后引发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这种以网民作为核心力量的问答平台,体现了个体对网络公共性的关注以及参与互联网治理的热情。

(三)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个体实现互联网治理的最常见的方式,这种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集体性的网络舆论。网民就某一个特定的热点事件发表意见和看法,集结成为网络中“想象的共同体”,以此对政府或者企业施加压力。其二是点状的网络举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多部法规都对平台设置显眼的举报端口做了明确规定。这两种形式的生效都需要借助政府或者企业主体实现。不同于传统社会个体的无力感和被漠视,网络赋予个人权力,围观同样能够形成一种倒逼,(集体)舆论的压力迫使政府主体做出变革。

由舆论引发的正向治理的案例不胜枚举,比如网络反腐领域的表哥杨达才事件(2012)、医疗卫生领域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2018),环境领域厦门PX事件(2007),以及由魏则西事件(2016)引发的对互联网广告的治理,由滴滴顺风车事件引发的对网约车的治理(2018)等。如果说网络百科和问答论坛构建的是知识共享的平台,那么网络舆论创建的则是价值共享的链条。网友在这对某各社会事件分享信息,表达观点,协商、辩论甚至争吵,这些行为形成了一个个以具体事件为核心的价值链条,链条之间相互勾连,共同构成了当下网络空间丰富多元的认识和错综复杂的观念。有研究者认为,网络舆论汇聚的众多私人心智将会构建起公共心智,继而通过影响私人心智的方式对现有的生活制度与体制产生革命性的影响。[1]244除了这种以公共心智对公共事件施加影响实现互联网治理的方式之外,举报机制也是个体实现监督的重要方式。2019年,新浪微博处理不实信息77742条,平均每条信息背后都有60多位网友的举报,网友的行为成功的阻止了不实信息的传播,阻断了不实信息可能会带来的严重的社会影响。实际上,如果你经常使用网络媒体就能发现,不仅不实信息,其他打色情、暴力擦边球,猥亵儿童内容,对女性的侮辱性话语,一旦被发现,热心网友都会将其发布,“反手一个举报”以提示大众警醒、呼吁大众抵制。

三、个体参与互联网治理的特点

(一)高透明度

个体参与的互联网治理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高透明度,这区别于政府、企业治理规则的隐秘性,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任何一家企业愿意彻底的公开自己的治理细则(商业机密),但是个体参与的治理是不同的,任何一个举动都是有迹可循的(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个体在网络空间的弱势地位)。个体治理的透明来自网络空间的监督,其中包含个体之间的监督,也包含来自企业主体和政府主体的监督。高透明度意味着高参与度,当网民认为个体之间在互联网上可以实现实时、平等的沟通对话时,他们也就更有意愿去参与到互联网议题之中。高透明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隐私权受侵犯的风险。在互联网上发声可能会被意见相左者谩骂,甚至被网络审判,人肉搜索;通过网络平台举报可能会被打击报复;在政府留言板上提出批评或者要求,个人信息会反馈到直接责任人手里。相比之下,政府拥有互联网治理最终的解释权,企业可以商业机密为由拒不提供详细规范原因,个人参与互联网治理的行为却是完全暴露在网络之上的。因此,政府应该从制度角度进一步完善对个体隐私权的保护,从而进一步推进个体对互联网的治理。

(二)主动性

个体参与治理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主动性,无论是哪种方式,没有政府或者组织去强迫个体在网络事件中发言或者展开讨论,人们是基于兴趣以及个体的表达需求等因素参与到公共事件中。在网络舆论中,这种主动性暗含的意义则更为突出。2019年末,北京朝阳民航医院“伤医”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热烈的关注,从媒体早期报道“刺伤”医护人员,到后期犯罪现场视频展现的极为凶残的犯罪手段以及十分恶劣的犯罪情节,网友在了解事件经过后,不仅通过“朋友圈刷屏”和微博转发等大规模的追悼逝世医生,问责相关人员,还与网络空间指责医生的声音展开了辩论,从中可以鲜明的看到网友对医生群体权利的维护,对生命权的尊重。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个体广泛参与互联网治理存在一个基础的共识,即个体权利的觉醒,权利不再是高高在上的追求,而是成为一种普遍认同,一种底线存在,任何行为都不能建立在对他者权利的践踏之上。这或许是当代中国个体参与互联网治理的深层意义之一。

四、个体参与互联网治理的异化

前文提到的集体创建和网络问答,就其组织形式来看,是一种以网民自组织为主的自治社区,其更多的是知识的传播。舆论监督中的举报监督由于多是点对面,即个人面向企业平台或者政府主体的形式。这三种治理方式的演进整体多是平和、理性、协商的呈现。与之不同的是公共舆论的治理形式,舆论输出的是观点和意见,个体意见汇聚成公共舆论,就某一问题达成治理共识并被国家主体所关注,这一共识就有可能上升至政策高度,从而推动政府做出调整甚至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系统环境。这种治理方式影响力最大,参与主体最多,波及范围最广,也最是复杂难辨,甚至往往充斥着大量的“阴谋论”“颠覆论”“带节奏”等,由公共舆论引发的一系列互联网治理问题,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我们可以将其称作舆论监督的异化。

舆论监督的异化充斥着非理性的声音,突出体现了情绪的力量。政治真相新闻网(PolitiFact)对2016年大选期间特朗普和希拉里的辩论内容进行核查发现,特朗普的谎言比例是希拉里的近三倍(71%vs28%),然而,这并不影响美国舆论对特朗普的关注,相反,特朗普正是通过大量使用直白(甚至粗俗的)富有煽动性和争议性的谎言,赢得了最广泛的支持。这个案例极为生动的向我们展示了情绪而非理性的力量。与具有逻辑教育传统的西方民众相比,中国网民在舆论中的情绪化表达更为明显,此外,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正在经受着政治、文化、思想领域的多元冲击,阶级固化、贫富差距、数字鸿沟无不加剧了网民负面情绪的积累。这种情况下,具有冲击性和争议的事件一旦在网络中传播,就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异化操作,这些行为一方面会给事件当事人(受害者和施暴者)带来直接的侵害,如暴露施暴者甚至其家人和亲友的隐私,舆论观念的分化以及语言暴力也会给受害者带来更沉重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声势浩大的网络舆论,很有可能会直接影响事件的公正处理,在刑事案件中甚至可能挟裹司法,从而给国家审判系统带来负面影响。

面对同一件事情,各方的观点本身就是分裂的,然而大多数事件中都会出现某一方压倒性的声音,尤其在涉及富人、官员、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物或者特权阶层时。2010年引发较大争议的“药家鑫案”在事件爆出时就被传药家鑫是“富二代”“精英阶层”,同年发生的“我爸是李刚”事件的主人公李启明的爸爸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局的副局长;2013年李天一案,犯罪者有多个,但是李天一是中国出名歌唱家李双江的儿子,因此被推倒舆论的风口浪尖。还有一种情况是舆论的反转,随着事件细节纰漏以及事件相关方的说法,舆论会不断变化,比如江歌案,从网友对江歌母亲的一致同情,对刘鑫的谴责转变为对江母利用江歌牟利的谴责和对刘鑫所处情境的感同身受。类似舆论反转的案例还有2017年的“山东辱母杀人案”等。在专业严肃的司法案件中,我们可能很难去估量舆论对于审判和量刑的影响几何,但是司法必须保持独立性是一个共识,不应受到真假难辨的网络舆论的影响。在与公共部门相关的事件中,管理者往往出于对舆论的猜测和恐惧,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一些过激甚至不必要的处理。比如“西安医生手术室自拍”事件中,当地官员为了尽快消除舆论的负面影响,对几位医生做出了免职处罚,尽管事后媒体报道还原了真相。电子科技大老师因为对“四大发明”的质疑,被学生爆出,当时老师被学校停课两年。如果公共部门做出处理的决定不是基于事实,而是出于对负面舆论的担忧,出于平息众怒,这是对舆论的误读,新时期的互联网治理不能再重复“以管控为内核、以应急为中心、以平息为旨归”[2]176-184的旧路。同样,如果个体在舆论长河中随波逐流,纵容虚假、片面信息的传播,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也无法发挥个体对于互联网治理的价值和作用。

五、推动个体治理作用的发挥

公众舆论是民意的汇集,政府如果不加以重视,将会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更甚者可能会成为威胁政府合法性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个体参与政治以及公共事件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治的繁荣程度和公民意识的养成,中国民众在网络空间积极发声表态可以视作是中国政治进步的标志。从这一点出发,我们更需要肯定中国互联网的繁荣,保护网络空间声音的多样性,推动个体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提高个体的教育水平和媒介素养

依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中国受教育程度在大专及以上的网民占比约为18.6%,初中学历网民占比38.7%,小学以下教育程度的网民占比18.2%,而从年龄构成看,10岁以下的网民占总人数的4.1%,10-19岁的网民占比17.5%[3]。这几个数据提醒我们留意网络空间用户的两个现象,其一,中低教育水平群体是网民的核心和主要组成部分,其二,网络用户存在低龄化趋势,即儿童和青少年成为互联网用户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知识水平的不足,一方面是辨别能力的欠缺,都会导致网民无法对互联网信息做出独立、理性的思考判断,往往会人云亦云,被“带节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全然不知怀疑和不确定性为何物”[4]33的夸张和单纯的群体情绪。因此,一方面要着重提高网民的受教育程度,这有助于个体辨别一些明显不合乎逻辑和理性的错误信息。另一方面,要重视培养网民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就是指个体处理信息的能力,媒介素养的高低决定了个体选择信息、理解信息、判断信息、质疑信息的能力高低。在互联网时代,媒介素养是个体的必修课,个体媒介素养的提高意味着其在网络空间的表达和行为更理性、更自律。

从现实的角度说,提高个体的媒介素养并不能解决网络空间的诸多问题,比如一些真假难辨的谣言的传播,单靠媒介素养的提高是无法解决的,任何个体都有可能被各种谣言收割“智商税”甚至付出没必要的经济代价。一个近期的案例,新冠病毒传播期间居民抢购双黄连的情况,正是因为听信了较为权威的媒体“中国科学院”发布的看似十分科学可信的来自权威机构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和武汉病毒所的研究结果“中药制剂双黄连可抑制新型肺炎”(1月31日)。随后相关专家表态“没有临床证据”“没病不要乱吃药”,网友则在中药制剂“三精双黄连”的官方微博下发现早在1月初该厂家就已经大力投入生产,保证供应,这就意味着商家早就知道未来会有利好信息发布,大众会哄抢这一药品。类似的披着科学外衣的新闻即便是专业人士都很难判断真假,也难怪普通民众会掉入陷阱之中。个体素质的提高能够起到的防范作用是有限的,能够解决的也仅仅是表面的,浅层的问题。

(二)保护个体隐私权利

隐私权作为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影响到民众的日常生活运行的安全感,也关系到政治社会的良心运作。个体的隐私保护需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信息辨别能力,不轻易在网站和一般应用上留下个人关键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详细家庭住址等。寄希望于个体隐私意识的觉醒,来守好隐私防线是远远不够的。大数据时代,人的数据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之一就是个体对自身关键信息控制能力的丧失。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承认,互联网企业比我们自己更了解自己,他们掌控了我们所有的信息,衣食住行,兴趣爱好,生活轨迹,造成了网络领域人的透明化。这些信息无时无刻不在被监视、被计算、被利用,而全球多家互联网公司频繁出现的大规模的信息泄漏更是让个体隐私处在高风险之中,信息时代带来的是个体隐私保护的全方位崩溃。因此,信息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度化的规定。政府主体需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个体隐私的保护和对企业信息收集的规范,欧盟GDPR的出台正是从这个角度做出的有益尝试。网络空间的稳定有序依赖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政府不仅需要通过教育缓解网民之间的分化,缩小“数字鸿沟”,还需要通过更稳定成熟的制度方式,保障对公民网络权益尤其是隐私权的保障,让每一个互联网参与者都能够在享受网络冲浪的同时感受到安全。

(三)以公权力引导网络舆论

在各种舆情事件中,杀伤力最强的是漫天飞舞的谣言。制造谣言的人可能是别有用心,但是传播谣言的人大多数都是普通网民,对于普通网民来说,什么样的信息值得传播?什么样的信息需要被传播?有着明显错误的信息显然不会被大规模转发,而没有任何问题的绝对正确的信息也不会得到特别关注,恰恰是真伪难辨,未经证实的信息才会被也需要被广泛传播。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反复交叉对比,真相可能不断被质疑被模糊被掩盖,谁应该去回应去举证去证实?拥有信息垄断权的公权力应该。在互动中回应质疑,纠正错误,还原真相,这是公权力在面对流言时必须承担的责任。在“李文亮医生逝世”事件中,责任与权力出现了倒置,面对武汉中心医院2月7日凌晨发布的“李文亮医生正在紧急抢救”的微博,去举证的恰恰是网民,他们通过与李医生同事发布的微博以及官媒(人民日报)海外版早前发布的信息和多家纸媒网络平台的报道进行对比,试图得出李医生在2月6日深夜就已去世的消息。焦急的网友聚集在武汉中心医院的微博下,一开始是期待,期待李医生可能被救治的奇迹发生,这种期待在其他信息源的影响下逐渐变成质疑和愤怒,直到近三个小时后武汉中心医院微博宣告李医生死亡,然而这场引发巨大关注的事件并没有因此出现舆论的好转,事实始终是缺位的。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李医生确切的死亡时间,同事的微博为什么会删除抑或被删除?传统媒体的报道为何不断更改所谓的真相?武汉中心医院的信息是否是为了压制网络空间的愤怒情绪而将民众的注意力转移到对奇迹的期待?2月7日上午中央政府发布了一条信息:国家监察委员会将派驻调查组全面调查李文亮事件。这是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公权力需要承担起扫清尘雾,去伪存真,还真相于民的责任。当民众处于极端愤怒与悲伤时,你不能寄希望于他们都拥有一双火眼金睛,能够辨别信息真伪,要求普通民众关键时刻“不传谣不信谣”显然是信息意识形态的悖论。

在谣言被澄清之后,政府的担当也不应止步于此,在网络谣言大规模出现并传播的事件中,如果政府以及其他主体只是单纯的宣告信息的真假,处罚造谣、传谣的网民,并不能帮助公众深刻的认识谣言,比谣言本身更值得关注的是谣言背后的价值,谣言是如何发生的,它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影响,为何有这样的影响,去引导民众认知并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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