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睿杰,王淑娟,付翠轻,曹艳梅,齐 堃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石家庄 050037)
伴随农业与工业技术的繁荣发展,臭氧层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并且人类生存与生活环境亦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现阶段,臭氧层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群体广泛关注的国际性环境问题,同时臭氧层破坏亦是人类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法规制度的推行,标志着我国在臭氧层保护工作上承担着较大的责任。作为亚洲地区占地面积最大的国家,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会对臭氧层产生影响,因此对于臭氧层的保护我国与其他国家相同有着共同但具有区别的责任。主要是指面对全球环境日益恶劣的实际情况,全球各国和各族人民共同承担着保护环境的责任,但在责任承担程度和方式手段层面;各国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简而言之,就是在保护环境方面,各国承担的责任不同,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和现代化建设较好,相较于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责任更大。在国际签订的《保护公约》中明确指出针对发展中国家在减少CFCs 方面可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并在十年内允许这部分国家适量的增长。同时还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方面的辅助,并密切关注发展中国家臭氧层保护履约的情况,为我国在履约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和优待。这种缺别化的履约制度,可缓解我国在臭氧层保护方面的压力,并使更多国家自愿加入到履约中,使得臭氧层保护制度得到顺利和有序的运行。
谨慎行事的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防范原则、预防原则及警惕原则等,意即从事与环境有关的活动时,应时刻保持谨慎小心,确保计划安排周密,如果在行事过程中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潜在性威胁时,切记不可延迟采取我国能力范围之内且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阻碍防止环境恶化行动的有效实施。谨慎行事原则与传统预防原则最大的区别,在于“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指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事件或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在《公约》、《议定书》的缔结之初,从科学的角度来看,还尚未形成导致臭氧层破坏的原因定论,也并未有具体数据显示臭氧层却已遭到破坏,甚至是与人类的某些活动存在必然联系。但考虑到若是坐等获得全部科学论证在采取臭氧层保护行动,可能会存在延误行动问题,从未对全球环境造成无法挽回、不可预计的灾难性后果,就必须要立即采取有效行动,坚持谨慎行事原则,提高臭氧层保护履约能力,这样才可有效防止臭氧层损害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由此可以看出,臭氧层保护履约能力与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演进,始终是贯穿着谨慎预防思想的。
1994 年各发达国家与地区淘汰了Halon,并于1996年逐渐淘汰CCl4、C2H3Cl3以及氟利昂。此后,中国成为国际上ODS 最大消费国与生产国,消费量共占据全球总量的60%,生产量约占40%。在这一大环境下,我国各级政府肩负的国际压力较大。一方面,直至2015年末,我国政府臭氧层保护履约效果明显,国内氟利昂生产与消费总量与1997年至1999年相比,分别降低63%与74%;C2H3Cl3消费总量相比于1998 年至2000 年降低72%;Halon 生产与消费总量与1997 年至1999 年相比,分别降低87%与96%;用于二十五种化工助剂的CCl4与1998 至2000 年相比,分别降低85%与87%。另一方面,部门联动,牢抓社会重点行业领域淘汰计划。我国环保总局与行业部门、行业协会积极联动,创建合作体系,并引进行业计划形式,针对制冷维修、消防、粮食仓储、工商制冷、气雾剂、汽车空调移机家用制冷等诸多行业实施限时消减与淘汰计划。第三,获得国际层面的支持经费与技术保障。至今为止,我国共拥有约430个项目获得多方组织的批准与大量经费支持。同时,我国各政府也积极引进当前国际上较为先进、前沿的ODS代替装备与技术。第四,积极开展建设臭氧层保护友好省市的社会活动。第五,践行国家集中管控的管理政策。现已践行的相应政策包括行业淘汰计划、ODS相关产品淘汰目录等。
首先,我国加速淘汰计划实施时间较为急迫。根据我国加速淘汰ODS 产品计划的具体要求,我国应在2020年削减含有HCFCs 的消费冻结水平的90%,于2030 年完全停止消费,完成该目标具有较高难度。其次,ODS代替产品相关技术尚未有效解决。最后,国内ODS 非法贸易相关问题。欧洲地区民间组织曾指控我国具有ODS非法贸易的问题,该现象带来较为严重的国际影响。我国ODS 进出口相关组织整实施区域化及国际化合作,致力于监管力度与技术手段的有效提升。
一方面,臭氧层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应面向全省市,实施ODS 项目执行状况检查与下一周期项目的调研工作,整理归纳生成下一周期项目触及的基础企业目录。另一方面,工作组应深入企业实施执法检查,认真核实企业内部非法销售关有关ODS 产品的实际状况,配合与协助环保部门对外合作组织,完成区域内氟利昂生产行业一线生产链关闭项目企业调研核实工作,并展开对于企业CCl2F-CH3生产一线的现场拆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在开展常规化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还应实施专项监督检查,通过省厅不定期抽查检查和各个设区市内部自主检查同步践行的形式,针对地市臭氧层保护履约能力的建设工作,以及从事ODS 产品生产、销售、利用与处置企业内部生产运营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委托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被抽查企业原辅料与实体产品当中是否包含已淘汰物质的化学检测分析,从而以执法检查这一“外律”作用为依托,提高臭氧层保护履约能力。
针对提高臭氧层保护履约能力这一问题,我国各地方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内容,为企业行事提供便利。具体而言,各省环保厅可颁布有关进一步强化含有HCFCs 物质生产、营销、利用以及处置管理的政策文件,针对全省范围内从事HCFCs生产、营销、利用与从事消耗臭氧层相关物质回收及处置活动的企业,应明确规定信息登记要求,规范有关企业数据采集、报送制度以及管理流程。与此同时,根据臭氧层保护相关改革要求,针对区域服务网站当中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含有物质回收、回收利用或者销毁等相关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含有消耗臭氧层相关物质的灭火系统、制冷设备或者制冷系统的维修与报废处理等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进一步明确与简化这两项备案事件的运作流程,从而为企业践行备案义务供给便利。
以现阶段正在实施的项目作为基础,针对性完善行业企业基础清单,贯彻落实地方通过入户形式实施臭氧层保护履约现状调查以及臭氧层保护宣传培训工作,保证长效监督管控范畴全面准确。同时,在重点区域内实施现场调查监督、培训以及指导工作,指导辖区内相应企业以及环保管理工作者进行信息登记表填写与管理工作,以此为基础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实施信息天保质量与企业运营现状的检查,将臭氧层保护调查问题切实解决于基层,并在现场真正把握与控制调研数据信息质量。若在具体调研中发现有关企业所填报的上游单位、下游单位中,部分企业尚未被引进当前企业清单,相关部门应把上下游新增企业实施整理总结后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从而进一步健全区域ODS企业清单,确保臭氧层保护履约意识可深入渗透到各基层企业与群众中,从而提升臭氧层保护履约能力。
综上所述,臭氧层保护国际法体系自诞生初期,便得到有效执行,部分发达国家早已落实了了CCl4、C2H3Cl3以及氟利昂的淘汰任务。而发展中国家亦启动了削减ODS物质消耗的时间表,当前正处在发展中国家ODS 削减的重要时期。如何有效克服臭氧层保护履约进程中面临的困境,真正提升履约能力,需要各界人士深入思考与探索,并为此付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