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桐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汽车保险欺诈是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虚构或编造的保险事故产生错误认知而对虚假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的行为[1]。这种行为对保险公司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给整个保险行业带来不利影响。如对于市场急需的险种,保险公司不敢贸然推出或时开时停。在对计算保费进行厘定时需要考虑欺诈。理赔时为识别真伪而奔忙,增加了成本。
1.社会诚信体系和监控机制的缺失
部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律意识不强,对保险法相关规定不熟悉,对违法界限模糊不清,在常识认知里对保险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以为保险欺诈只是一种欺骗行为而不是违反行为,这种错误认识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无所忌惮,出于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所作所为没有破绽,可以瞒天过海。加上有不少投保者对保险的意义认识不清,认为自己白白把钱给保险公司自己却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决定内心不平衡,同时社会缺少对这种行为的谴责和监督作用,并没有对于这种行为并没有纳入诚信记录,导致一些不法分为所欲为。
2.法律环境的保护和保险业信息共享不及时
保险合同出现争议时,法律上通常会按照利于被保险人进行解释,这样一来,使得部分被保险人有了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在受法律保护可以对本不该获得赔偿的得到赔偿,这也使投保人权利滥用。保险公司相互间竞争激烈,因此在保险诈骗的信息上没有得到共享,经常会出现一些被保险人用同一信息和同一作案手法相继在不同公司诈骗得逞[2]。更有一些公司出于自己公司的声誉角度,不想把保险欺诈案件公布出来,经常选择低调处理,纵容诈骗分子屡次成功。
1.缺少严格核保机制
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利益份额,本着粗放经营的原则,对投保人所投保车辆的风险没有进行严格把控,没有对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估,只看到了眼前了利益,没有严格进行核保的工作。当发生汽车事故,被保险人报案时,对虚假案件的识别能力不够,保险从业人员的工作效率不高,而且部分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道德素质不高,没有职业素养,这给被保险人造成了可乘之机,想方设法用利益诱惑保险查勘人员,内外勾结企图让保险查勘人员帮助获得车险理赔金。
2.现场查勘工作不到位
经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都未能及时到达第一现场,导致汽车事故第一现场宝贵证据被破坏,资料匮乏,造成取证困难。与此同时,现场查勘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给不法分子作案的机会,缺少先进的查勘定损技术也使得案件处理效率较低,如3G 互通的多元手段没有全覆盖应用在车险查勘理赔工作中[3]。查勘工具也缺少多样化和灵活性。如可灵活使用自行车当成查勘代步工具或者电动车快速查勘工具等。
通过分析大量保险欺诈案件,数据显示有大多数作案人为一人或同伙人,只是欺诈的对象由A 保险公司换成B 保险公司,作案人在诈骗成功后会继续使用类似的诈骗方法,进行重新策划实施,所以建立信息共享对保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都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信息共享能够有效及时发现不法分子的企图,同时也能减少欺诈案件的发生降低损失。另一方面信息共享也为其他保险公司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能够进一步预防其他不法分子使用同样的方式,提升整体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
保险公司首先进行内部把关,增强风险意识,严格把关,提高承保质量,建立规范的理赔制度,树立企业形象。其次,各部门应联合起来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如法律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保监会应加大对保险公司不规范流程的监督整治,对诈骗行为的严加惩罚,对于在诈骗案件中内外勾结的应该给予一定的处分,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黑名单,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风险防控应从源头进行控制,严格核保的工作流程,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进行严格详细的检查,尤其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在进行评估时,严格遵守评估程序,核保内部形成两级核保制度,团队进行专业的保险评估,对于投保额度较大、保有量较少的车辆应重点核查,形成较为完整的评估意见[4]。
保险欺诈识别离不开职业专业素质过硬的从业人员。保险公司要对理赔从业人员,尤其是查勘定损人员进行相关先进技术的培训。公司内部设定相应奖惩措施提高查勘速度和效率。许多欺诈案件,被保险人事先并未充分准备,迅速反应可揭穿。对查勘定损人员实施“拒赔奖励”制度绝大多数的保险欺诈,是由查勘定损人员识别的。可以推行“拒赔奖励”制度。可以按照“从案”“从值”“从案从值”三种模式进行奖励。
本文从外部因素如社会环境、保险行业以及内部因素如保险公司核保人员、查勘人员的角度深入分析了保险诈骗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查勘技术、信息共享、风险评估、理赔队伍等方面防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