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安全防护现状调研之高空抛物研究

2021-11-26 13:00吴颖
魅力中国 2021年24期
关键词:责任法抛物侵权人

吴颖

(西南林业大学,云南 昆明 650224)

一、公共区域安全的概念

公共区域是指公众共有共享的活动区域,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娱乐、交往所必需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它包括、学习、生产和工作场所等。随着城市化程度迅速提高,城市公共区域安全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威胁城市正常运转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公共区域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因此,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护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和无法查明究竟是何人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王利明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1]”但杨立新教授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不管投掷的也好,倾注的也好,悬挂物坠落或者搁置物坠落也好,其实都是建筑物中的物坠落所致损害。凡是建筑物的坠落物致人损害,都应当由坠落物的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2]”

(二)高空抛物的分类

住户从高空抛出的物品包含各种材质,涉及各种居住行为和空间。从材料质地看,高空坠落物可分为硬质、软质、轻质、燃质四大种类。

1.硬质:包括各种金属、玻璃、陶瓷、硬塑料等,这类物品一旦坠落砸中行人,势必带来身体和心理的伤害,伤害程度大小与抛落高度成正比。

2.软质:包括小纸团、衣服、水滴、软质果皮(如香蕉皮)等,这类物品由于质软,坠落后,一旦砸中行人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

3.轻质:主要指非硬质的片状物、絮状物、网状物、粉状物等,这类物品抛落后由于质轻,坠落过程多呈飘落状,一般不会带来明显生命财产伤害,但对于环境卫生等影响较大。

4.燃质:主要指烟头、火柴、烟花棒等带火的物品。这类物品抛落遇上可燃物可能引发火灾等。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影响及危害

(一)高空抛物的主要原因

1.抛物者

了解抛物者是研究抛物行为的基础之一。现在社会上对高空抛物者存在一个笼统地看法——“素质差”。其实,在诸多高空抛物者当中,存在很多类型,首先,图一时方便者。这类抛物者非常普遍,他们图一时方便,且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其次,低龄抛物者也很常见。很多学龄前儿童没有危险意识,没有接受针对性的教育,也可能出于好玩的心理将玩具等物品抛向楼下。再者,情绪不定或受到刺激者。

2.抛物行为因素

影响抛物行为的因素为以下六个方面:(1)个人素养:个人素养是观念习惯、情绪控制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2)观念:个人观念和整个民族的文化观念都会对抛物行为有明显的影响。(3)习惯:观念对习惯的形成有很强的导向作用。(4)情绪:情绪变化往往是恶性抛物行为的诱导者。主要体现为激怒、不满、卸压、兴奋、悲伤、绝望等情绪状态下抛物。(5)意识:意识可以左右和控制抛物行为,让抛物行为呈现出便捷性、避让性、指向性、择时性等特点。(6)空间环境:居住环境规划和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充分关注人性化的功能、空间组合等都会影响到抛物者的抛物行为。

(二)高空抛物的危害

首先,高空抛物影响生活环境,影响市容市貌,也容易滋生细菌,影响身体健康。很多小区由于经费和管理问题,不可能每天彻底清扫垃圾,有的小区甚至有一些长期不打扫的卫生死角。垃圾的长期堆积不仅对影响小区的环境美观而且容易滋生各种病菌,对小区居民及附近居民的健康造成威胁,特别是抵抗力较弱的老人和儿童更容易手病菌的侵害。其次,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居民头上的一把刀,对人们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从高空被抛下的物品样化,除了废纸,生活垃圾等较轻的物品以外,甚至有铁钳,啤酒瓶,砖块等意想不到的物品。再次,高空抛物影响邻里关系,影响小区和谐,影响城市形象。

四、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理论学说和立法现状

(一)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责任探究

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确定

(1)受害人自己承担

在以无法确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受害人自己承担,源于“自己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发生后,只有当该损害是非法意志行为引起的行为人才有义务承担或分担损失,如果损害是自然事件所致,则自己承受,别人没有先天的义务来为“自己”分担。

(2)物业管理人承担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如果在小区内存在物业管理人,应承担避免坠物伤人的管理义务,及物业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首先是由德国侵权行为法提出的,由于物业管理人是专门的管理经营机构,与业主之间是有偿服务,具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经验,对其管理的小区有其他人不可比拟的优势,最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遇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

(3)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第1974 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1]对此,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 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支持了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2.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侵权行为法》只是明确了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并未明确责任的承担方式。目前在理论界,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对于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3]。一种观点认为由建筑物使用人就损害分担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分担责任在对受害人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兼顾了业主的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和利益衡量,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在可能的行为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是分担而不是连带,使用“分担”而非“连带”主要是考虑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是却要负担责任的建筑物的使用人。

3.我国高空抛物的立法现状

随着现代建筑科技的发展,高层建筑日渐增多,自高层建筑上抛掷或者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的案件屡有发生,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出的物品致人伤害,由于现代建筑区分所有权的特点,往往查不出具体的侵权人,然而受害人的损失又需要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针对这类案件做了专门规定,然而也有不少反对声音,几易其稿,最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得以通过[4]。2002 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一审稿”第五十六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6]。”最终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草最终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草案2009 年11 月6 日稿未做太大修改,仅将“加害人”改为“侵权人”,该条规定有三个特征:(1)仍然规定“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2)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可能的加害人”。(3)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免责[5]。

五、高空抛物侵权致害的解决思路

(一)社区、开发商、物业做好相应措施

社区加强案例宣传警醒市民,大力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建立奖励机制动员管理人员巡查,鼓励物业工作人员举报高空抛物行为并作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小区内每栋楼设有楼长,楼长或工作人员就挨家劝导,促使部分习惯不良的业主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自觉改正。

(二)各个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应宣传工作

在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高空抛物危害等安全知识讲座、粘贴安全宣传告示等等。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维护社区安全。

(三)法律救济

提供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在维护受害人权益时,应该督促相关职能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做到全面法律救济。

(四)社会救济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享有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虽然,社会救助只是起到次要、辅助性的作用,力量有限,但是仍可以通过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的帮助。而且从长远来看,社会救济不仅使高空抛物责任中的受害人获得救济,而且还是解决许多社会问题的良策之一。

(五)保险救济

现代社会中,保险虽然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但其实质是一种经济互助措施。其聚合危险,分散损失的功能与《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分散损害,两者有共通之处。因此应该鼓励人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来分散损害,确保受害人能到得到充分的救济。

六、结语

本文旨在研究城市居住环境下住户高空抛物行为,并从行为主体、行为产物、行为特点及影响结合实际调查揭示行为动机,结论可靠,为进一步相关技术措施研究提供行为学的理论和法律依据。高空抛物作为一种恶性“城市病”正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而蔓延。人们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还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基于此现状及抛物行为的上述特点,防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病”将会是一项长期而艰苦且应一直为之努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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