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大伟 董 锐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吉林 和龙 1335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制定实施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不仅为我国行政诉讼发展解决了各种阻碍问题,还可以成功改变我国当前司法权相对较弱的情况,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然而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改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结构,创新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体系,这样才能够充分保障国家与公共利益。
基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传统行政职能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趋势要求,出于维护私自利益的诉讼模式在面对公共利益被侵害时,会因为缺乏直接利益相关人而无法有效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一来就会损害到社会乃至国家的公共利益,此时就必须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创新工作。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科学有效制定实施是维护保障公益利益的需要,当国家公共利益在受到损害时,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则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其对私益和公益关系方面是一种平等保护的工作原则[1]。除此之外,倘若行政权力不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制约,将会容易出现各种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这样将会导致各种利益受损问题的发生,不利于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要想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则可以通过坚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工作,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
在传统行政诉讼实践工作中,其案件范围主要涵盖了各种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的行政行为,这样就造成了我国行政诉讼案件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一定程度限制了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行政诉讼的职责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出良好的公共利益维护效果。而导致该种现状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因为国家相关立法政策尚不够完善,另一部分是因为行政诉讼司法实务存在一定惰性。针对于此,必须及时建立起一套成熟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科学明确检察机关的受案标准,同时出台相关文件细化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让案件范围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相较于传统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够完全按照和传统行政诉讼流程来走,而是需要在某些程序方面有着自身规范的工作流程。比如,可以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制度和理念,以此来帮助我国有效解决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上的工作流程问题[2]。然而实际情况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流程还不够健全规范,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需进一步充实,科学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流程设计存在不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有待继续提高,保障我国行政公益进程的顺利发展。
结合我国检察机关需要履行的相关检察职责,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内容:1.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又分为了国家和集体等重大利益受到损害案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侵害公民权益案件、破坏生态环境平衡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更为适宜的案件。国家和集体等重大利益受到损害案件指的是直接导致国有资产出现损失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案件,相关部门需要赋予检察机关关于此类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督促检察机关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依法追责相关行政机关,对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充分维护国有资产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侵害公民权益案件,主要涵盖了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等。此类案件最为显著的特征是被害人人数众多、诉讼力量偏弱、针对行政机关诉讼请求不一致等[3],为了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赋予检察机关关于此类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监督并纠正市场相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破坏生态环境平衡案件指的是各种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事件,由于少数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在利益驱使下漠然视之,导致社会公益受到一定的损害。针对于此,相关部门要给予检察机关法律权力去对相关行政机关和人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度,有效保障社会公共环境利益。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这些行为与公共利益同样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司法实务实践改革工作中,相关部门要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理限定,比如对行政规章及行政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可以有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始终坚持循序渐进工作原则科学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会造成对社会集体公益的危害,需要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
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研究工作上,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借鉴运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法和经验,规范健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工作流程。工作流程步骤具体包括了案件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执行程序等。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上,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始终坚持主动介入与被动受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了避免发生滥诉的现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只有在有效查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事实前提下,才能够将其明确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进行依法受理;案件受理后就要立案审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程序,对于那些恶诉、滥诉的行为案件应杜绝立案[3];立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就需要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需要接受社会组织与个人的申请进行对应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有权去询问任何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收集各项证据资料,安排专业人员展开取证鉴定工作;审查起诉环节不仅要进行程序性的审查,还需要展开实体性的审查,审查起诉后相关工作人员要有效制作审查结论报告,并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撤案的意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无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撤案,都需要通知案件当事人;法院审判与执行环节则需要法院根据事实依据进行对当事人的审判,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抗诉行为,可以通过利用二审和再审程序,充分保障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性,提升对国际社会集体利益的综合维护水平。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化改善是极为重要的,其不仅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社会的集体利益,保障社会建设和谐稳定的发展,还可以赢得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因此,要积极创新完善该项制度内容,将其有效纳入法律体系中,充分发挥出国家检察机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