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欣慧
(陕西省榆林市榆林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近些年社会上报道的盗用企业商标、个人著作权以及损害他人声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人们越发关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竞争法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明确竞争法的保护限制,通过梳理和修订竞争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细则,提升我国法律建设的系统性和联动性。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必不可免,为了更好地调节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交易秩序,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出台了竞争法,为解决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纠纷提供明确的依据。竞争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中包括了反垄断法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细则。当代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从这方面的法律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1]
所谓知识产权指主要是借助文化、知识等所打造的极具经济价值的产物,并且对这种文化知识产物拥有的控制权和使用权。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等都是常见的知识产权。随着社会人文素质的不断提升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格外关注,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构建了系统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充分保障了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法发挥了重要的价值,但是在内容上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由于知识产品随着技术以及知识的不断创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也比较被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不能得到及时的完善和补充,尤其在新的知识产品开发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会进一步突出自身的滞后性。为了弥补知识产权保护法在内容以及制度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和市场经济的建设环境,我国在竞争法当中进一步梳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充分拓展了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覆盖了针对市场竞争中恶意盗用知识产权的情形,从不同的角度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2]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知识文化成果不断涌现,社会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也进一步提高了重视和关注。一直以来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都存在很大的争议,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的不断建全,以及我国法律意识以及人文素质的不断提升,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提高了思想认知,通过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建设来构建良好的文化和社会氛围。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但是针对当前企业激烈的竞争局面,在竞争法当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可以更好地解决企业竞争中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等的知识产权纠纷。
竞争法是一项系统的法律体系,在内容方面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能够有效弥补我国的法律漏洞,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无法解释和没有覆盖的条款,竞争法可以结合当前的社会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在制度上进行梳理,从企业竞争的角度对违反社会竞争秩序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处置依据。竞争法当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比较全面,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侧重点,对于当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供很好的制度保障。
竞争法当中的相关条款能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明确的依据,但是如果竞争法过度干预知识产权保护,也会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诸多限制,具体如下:
知识的私有性特征与当前开放化的社会环境之间具有一定的矛盾,为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科学保护,竞争法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补充,原本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模块,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补充会打破原来的法律格局,会对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结构带来影响,造成法律条款和制度重叠的问题。目前基于对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梳理,对于竞争环境下企业盗用其他企业商标权以及其他文化知识产物的行为,竞争法当中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和处置办法,虽然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但是在制度和内容上不可避免地出现相关规定重叠的问题,对于法律条理的应用会带来干扰,同时也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从当前竞争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结构来看,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因素,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性规定不够明确和规范。一方面无论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阐述都相对笼统,各个法律细则中适用条件和标准不够明确,这给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带来诸多限制,这会大大影响我国对知识产品的创新。另一方面,在我国国际化的发展背景下也会产生知识产权滥用的贸易壁垒,针对在中国市场投资的外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执法上缺少效力,对于当代企业的创新极为不利。
竞争法中补充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当代企业的创新也带来更加健全的保障,为了完善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科学保护,要对竞争法的相关制度和内容进行梳理,增设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条款。一方面,由于这些产品的更新速度比较快,在竞争法当中完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条款可以充分弥补我国现有法律规章的滞后性问题,进一步拓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发挥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价值。另一方面,目前竞争法律的相关制度和内容比较复杂和笼统,通过增设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条款能够细化具体的法律细则,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标准化的制度参考。
随着当前企业创新环境的不断完善,企业的文化知识产物越来越多,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面对复杂多变的企业创新环境和竞争环境,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要及时调整和修订,对概念性的法律内容要进行系统阐述。例如:针对我国当前竞争法当中第五条对冒用他人企业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修订,明确区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相关制度以及具体的适用条件,并且对存在争议的部分要给予明确的解释,结合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趋势,对于未注册但是有影响力的商标也要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3]除此之外,针对当前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明确列举在竞争法当中,进一步扩大我国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发展,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缺陷,要从不同的角度上进行完善和补充,面对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断涌现,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定要全面落实,提升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价值。同时针对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性条件和因素,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予以克服。针对知识产品的更新,对于竞争法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要进行及时的补充和修订,突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价值,实现我国法律系统的联动性和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