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萍蔓
(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商品交易量的增长速度令人惊叹,发展成就也令人惊叹,与此同时伴随的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给专利权益人造成了一定的利益和精神伤害。早在2016年的时候,浙江成立了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主要负责电子商务平台上产生的各种纠纷,其中就包括互联网上的专利侵权案件。自该中心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多达40余万件。由此可见,电商平台已经逐渐成为专利侵权案件的高发地,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
依据国家权威部门的调查显示,在我国的三种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中,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是最多的,这是因为国家相关部门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批环节中,缺少了对外公布和实质审查等审批内容,而其弊端就是很容易造成专利授权的重复性。例如,一些刚申请的授权专利,同现实生活中已经使用的技术相同或相近,从而出现了大量侵权投诉的状况,其侵权形式具体如下:
依照专利产品技术,专利侵权人会完全的照搬、照抄下来。国家的相关主管部门会依照投诉的材料与电商平台上链接中所展示的详细内容,认真审查被诉侵权的产品,确定其是否受到专利的保护。在确定该产品拥有专利保护权后,将专利权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同被控侵权技术进行详细的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基本等同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技术将属于专利保护范畴,随之形成了相同侵权。
为了与专利产品形成差别,侵权人会借助几个简单的技术特征,去替换专利产品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即针对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些技术特征,侵权人运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技术手段进行简单的替换,对侵权行为进行规避的做法。在实践中,要想对等同侵权行为作出准确而客观的判断,既需要对相关的侵权专利专业技术知识具有一定的学习和储备,又需要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有充分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判定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时,体现出相关主管部门的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一般情况下,滥用投诉权包含两种侵权形式:其一,商家对现有的技术申请专利,其目的就是对该技术进行独占,从而追求利益最大化。其二,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竞争对手对相同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成功的情况,这就导致国家相关部门出现重复授权,而为了各自的利益,双方只能投诉对方侵权。这两种侵权形式,主要涉及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肆意侵害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主管机关增加了极大的工作负担,浪费了社会的公共资源,同时也给电商平台市场运营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传统的产品交易方式,是面对面的产品和货币交易,而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本质上则属于一种线上订立交易合同、在线下进行产品交付的交易行为,不需要买卖双方见面交易。具体来说,在电商平台上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后,买方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所需与个人爱好,选择心仪的商品并下单购买,随后卖方依据买方的购买订单,将相应的产品以快递、物流的方式邮寄给买方,买方收到产品满意后确认收货。在实践中,电商平台的产品交易具有一定特殊性,故而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与实体店专利侵权具有很大差异性。
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较,专利权的获得更为不易,不仅要求的授权条件较多且更为严格,而且审查的程序更为复杂。在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其一,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技术具备较强的专业性。我国的专利包含三种形式,即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的种类不同,在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也存在较大差别,专利判定的困难性也不同。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例,其侵权判定比较简单、容易一些,但是在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上,则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比与分析,其中会涉及很多的专业知识和内容,非专业人员进行客观准确判定困难性较大,只能由专业人士与该领域的专家进行专业性分析和判断,最终做出专业、客观的判定。其二,专利权的界限不够清晰,模糊性特点比较明显。客观来讲,国家对专利的保护主要是对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属于思想意识范畴,如果运用文字将专利权的权利界限进行清晰界定,在操作上难度系数非常大。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技术没有直接落入专利字面含义所表述的范围内,也可能因为与专利权要求所描述的方案实质等同,从而被纳入专利权权利的范围内[1]。在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就不能客观地判断出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旦采取删除相关产品链接信息的行为,将直接损害被投诉人的相关权益。其三,在电商平台上存在着成千上万的专利产品,平台不可能全面、详细掌握所有产品的专利信息,何况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对产品的介绍并非很详细,只在链接页面上进行了言简意赅的描述与介绍,电商平台在缺少实物的对比下,对侵犯专利权的判定是苍白无力的。另外,电商平台几乎不存在专利侵权方面的专业人士,因此在客观判断专利侵权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其四,专利权的获得并非随意,是由国家相关机构部门经过严格审查授予合法权利,但是专利权利人所获得的专利权并不具有永久性,在专利权获得之日起,都可能被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由此可见,专利权利并不具有稳定性,这就给专利侵权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
最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迅速崛起,并行驶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快车道上,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带动立法工作紧跟其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约束,行业发展准则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在实践中,很多电商平台为了加快自身发展的步伐,往往将准入门槛设置的较低,不具备严格的审核标准,使很多商家抓住了这一漏洞,存在很多虚假注册的情况,这样就给日后的专利侵权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国家要注重电商平台的发展,不断加强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对专利权的审批与保护。在实践中国家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发现专利侵权的行为将严惩不贷,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一,国家专利权授予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引导与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加大知识产权的高效产出,使专利侵权的判定更具准确性与公正性。其二,帮助企业或个人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能力,最大限度保护好自身的专利权,减少侵权情况的发生。
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中,侵权主体相关侵权信息的获得,离不开电商平台的配合,只有电商平台能够提供侵权主体侵权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侵权证据。不断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管理,才能有效减少专利侵权情况的发生,保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利[2]。
对于出现在电商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电商平台要给予“零容忍”态度,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让侵权主体付出巨大的侵权代价,在电商平台上营造出良好的保护专利氛围,实现电商平台健康、稳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渐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得知识产权能够真正发挥其优势,为我国的“双创”提供强大支撑,推动国家的创新发展。电商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也需要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促进电子商务的长久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