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宸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法律是市场经济得以稳定健康运转的有效手段之一,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必须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运用,能够在帮助市场树立正确管理价值观的前提下,确保市场经济得以良好稳定运行。但当前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使其自身的作用无法得到全面地发挥,为此,本文围绕着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展开了研究探讨。
总的说来,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内涵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第一,不可欺瞒当事人。当事人在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之前,需要将自己掌握的信息下次向对方进行传达,以便在真正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对称的基础上,有效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实际行为和语言的统一化。双方在实施民事活动的时候,严禁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在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得存在欺瞒现象。并做到严格依据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第三,即便是在部分法律条文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双方也需要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确保双方的合法利益不遭到损害[2]。
新时期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具备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市场经济运行这一层面来看,信用体系的完善可以给各类经济活动的落实提供对应的信用保证,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内的交易的频率及安全性。此外,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在有效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上同样具备重要作用,信用体系的完善要求全部的市场参与主体必须遵循信用规则,能够有效对市场的信用风气做出净化。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会在信用体系的帮助下,注重自身信用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自身信用等级较高就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信贷服务,这对于自身生活水平的提高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政府形象的维护、工作效率的提高而言有着显著作用,能够在有效降低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现象发生率的同时,使得政府能够良好维护社会秩序。从社会发现层面来看,市场中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将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通过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持续完善,能够建立完善经济领域信用体系,逐渐带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3]。
就当前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状况来看,由于其中多方面的有关信用的定义在认知上并未真正达成一致,此外,信用体系建设中涉及的因素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对于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探索和价值方面的分析,但因为在界定上详细程度不足,再加之信用建设方面缺乏固定观点的支撑,这诸多缺陷的存在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而言,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即便是我国相关部门在当前的法律建设工作中针对民商法进行了时代化的优化及改进,并在建设原则体系中增添了信用建设,但在实际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建设原则因其实现难度较大致使实现范围较窄,再加之我国社会经济初级发展阶段的实际国情影响,导致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限制条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危机或者是生产质量问题,对于信用体系的完善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困扰。除此之外,有关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足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建设也产生了较大程度的负面影响。
我国当前现行的《民法通则》中,针对信用原则作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进一步解释,且就这一原则本身带有的法律效用做出了合理且明确的规定及解释,但如何将信用原则的上带有的法律效应有效地在实践中进行应用,仍旧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除此之外,对于信用原则的实际应用,各个地方的企业单位也需要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从而真正确保信用原则可以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进行有效的应用。从一般情况下来考虑,企业群体本身信用水平将会对债权人甚至于整体的商业活动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且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阻滞。有鉴于此,在逐步完善信用操作建设的工作中,企业需要在重视人员和资产两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调整和整改,对于企业内部的人员群体来说,企业需要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做出有关人员工作方面的策略,从而能够在有效协调各个部门人员数量及水平的前提下,真正保障各项工作可以落到实处。而站在企业的资产层面来看,企业需要针对内部资源体系作出进一步的整合,以便在显著降低企业内部市场管理风险发生概率的基础上,为企业的信用建设质量提高提供保障。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主要针对对象是企业群体,由此来看需要企业群体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完善现有的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企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一旦企业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出现了欺诈行为,就需要根据欺诈的其他状况及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裁决[4]。从这一点出发,需要有效联系企业的信用和债权人利益,确保诚信得以和诚信度进行挂钩,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重视经营活动中诚信问题提供保障。同时,在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时候需要尤为重视资金和人为因素,其中的企业资金因素包含了动态及静态资本,人为因素简单说来就是和企业利益之间有着关系的全部人员,借助合理的方式对企业的资产信用做出优化。
除此之外,个人层面信用体系完善也是需要重视的,需要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完善具备的重要价值在法律层面给予相应的明文规定,从而在有效发挥法律自身具备的强制性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强化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及选择执行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提供所需的法律层面的保障。而有关信用信息的隐私则需要从如下几点入手作出合理的完善:第一,公民有权要求个人的信用信息不受到非法侵害及应用、贩卖。第二,个人在和外界进行个人信息沟通的时候,时间、地点、方式均可自行选择。尚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也不能忽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产生的各类信用记录,通常是商业机构收集提供,也恰恰是这一现象的存在,极大增加了消费者陷入被动地位的可能性,对消费者的权利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和限制,为此相关的法律体系需要针对消费者信用的保护问题给予全面的考虑。
在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的过程中,信用权本身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其主要的外在表现就是以专业立法机构作为基础,组成全新的立法和人格权,并最终将信用权作出合理有效的独立,将借此来全面保障民事企业及当事人可以使用更多的权利。信用权也是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帮助人们更好融入经济活动的一个有利条件,在信用权强化建设的影响下,民商法自身的控制力度和信用权利也会得到更好地维护,从而保障民事经济活动在完全处于民商法规定范围的前提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信用作为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深受重视的因素之一,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也十分注重“诚信”二字的有效运用,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其稳定发展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所存在的各项问题导致民商法信用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影响到了其作用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信用原则法律地位的提高作为基础,通过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以及信用权建设的强化,不断对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进行完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