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2401)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封建时代的全盛时期,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军事实力强大。其在数次对外战争中的胜利与完善的军事制度密不可分,在唐朝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军事法属于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分析《唐律疏议》中有关军事法的内容,可以更好地了解唐代军事指导思想、指挥制度、兵役制度、军事法律特征。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其中:卫禁律,主要涉及对宫殿的保护和关津要塞的守护,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厩库律,主要内容是牛马供养使用和兵甲财帛仓库的保护,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装备管理和后勤保障条例;擅兴律,主要内容为军队控制与工程兴造,可理解为处分越级指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1]。
同时,职制律、盗贼律和诈伪律中也规定了诸如谋反、谋叛、谋大逆、伪造发兵符以及其他以军人为主体的职务犯罪的罪名。
作为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唐律疏议》自然要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强化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而军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自然是加强皇权重点关照的领域。例如前文所述“十恶”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罪名,即“谋危社稷”“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谋背国从伪”等严重威胁皇帝军事权的行为必然会使统治者从立法层面就予以杜绝。
此外,“擅兴造”中“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坐赃论,减一等”的规定也是为了将超越越皇帝军事权威的现象扼杀在萌芽中。可见,统治阶级在立法上抑制地方势力、防止地方割据、避免军队倒戈的努力[2]。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既是儒家历史传统使然,也有吸取隋朝暴政而亡之历史教训的考量。
例如,“诸征人冒名相代者,徒二年;同居亲属代者,减二等”,这一条文就规定了亲属关系为冒名顶替征兵罪的法定刑减免事由。除此之外,《唐律疏议》同样坚持“亲亲得相守匿”,并且扩大了儒家学说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范围,不仅包括直系亲属和配偶,也包含同居的亲属。这些规定体现出唐代军事立法受儒家意识形态的影响,强调家庭伦理观念,有家族主义的特征,其背后是维护封建社会人伦秩序的深层考量。
军事领导制度主要涉及军令权和军政权。军令权,就是在战时指挥军队行动和作战的权力,属于“用兵”的范畴;军政权,也就是在平时建设和管理军队的权力,属于“养兵”的范畴。[3]
唐朝的军队领导制度袭承隋朝,皇帝是最高军事指挥官,各项军事活动的实施必须及时向皇帝汇报。发兵时,由皇帝向兵部尚书下敕书,再由兵部向下传达,擅自发兵属于犯罪。《唐律疏议· 擅兴· 擅发兵》中规定“差兵十人以上,并须铜鱼、敕书勘同,始合差发”。“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发。[4]”意思是说:在发兵十人以上的情况下,只有在检查与皇帝授发的铜鱼、敕书相吻合之后才能调动。若违反这一规定,将面临低至徒刑高至绞刑的刑罚,具体视发兵人数而定。可见,唐朝关于发兵制度的规定十分严格,统治者试图在立法层面严控发兵权,从而确保独占这一核心权力,以杜绝兵变的可能性。
作为宰相的议事机关,政事堂辅助皇帝统治全国、处理公务,其主要议事内容为军国大事,类似于现代政治中的“最高国防会议”[5]。尚书省下辖的兵部是最高军政管理机构,掌管军队人员的选任,负责发布有关地图和兵器的政令。具体到现代语境中,其职能范围是武器装备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人档案管理、维护国防交通和运力、承担军事外交工作等。
《唐律疏议》对于军事行政权秩序的维护从其对军用物资的严格管控上可见一斑。私造、私有、盗窃武器及防护装具的行为会受到严厉惩罚,武器在民间禁止自由流通,从而确保了军队是合法拥有武器的唯一主体。宰杀牛马、诈乘驿马、携带私物和不应入驿而入的行为也会受到严格的刑罚,这有利于确保军政文书传递和军事物资运输的通畅。严格的军用物资管控使得国家在战时物资充裕,维持了强大的后勤保障能力,极大提升军队战斗力[6]。
府兵制,是一种建立在均田制经济基础之上具有封建性质的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兵役制度[7]。府兵统归各地的军府管理,军府大多集中分布在关中地区,使得中央能够直接掌控军队,从而“举关中以临四方”。
在府兵制下,将兵分离,无隶属关系,兵平时务农,战时集中,将战时临时任命领兵作战。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8]。府兵在建立之初战斗力较强,也是朝廷所依靠的主要武装力量。唐初在将府兵制作为基本兵役制度的同时,也实行募兵制。作为府兵制的补充,募兵制主要是为了征战戍边而设立。府兵为主募兵为辅的兵役制度一方面使得军队在平时难以形成强大势力威胁统治,文官制度更加稳固;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农业的生产,为维持军事实力提供了经济保障。但久而久之,这种农兵合一的制度会被日益频繁的土地兼并极大削弱,自耕农成为流民导致兵源大量减少,且“将不识兵,兵不识将”的现象也不利于军队凝聚力建设和战斗力提升。
府兵制在贞观时期发展到鼎盛,随后走向衰落。唐中后期,随着土地兼并愈发频繁,府兵在失去土地后从自耕农变为流民,家庭生活无法保障,自然也就无法自备钱粮武器到军中服役。另外,府兵制自身的制度缺陷诸如番上繁扰劳民伤财、富户规避贫户逃亡、编制复杂、军府分散等都导致了府兵制的衰败。唐玄宗时期下令停止府兵番上,改用募兵制征集宿卫部队。募兵制根据战时需要临时征召,服役的募兵分“征”和“镇”,原则上在战事结束后就可以解散回乡。但是唐朝在唐高宗以后边疆战线过长,募兵的服役年限被迫延长,征发其镇守边疆而在行军结束后被迫留守的情况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是统治阶级参考历史传统、吸取前朝经验教训后制定出的较为符合时代特征与基本国情的法典。其中所体现的军事制度作为唐代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离不开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在具体规则中又难免有着鲜明的封建色彩,但这并不能掩盖其积极作用,尤其是其中的涉军条文以禁止性规定明确军人职责、明确对军人的优待抚恤等内容,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