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应彪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石家庄 050024)
中国古代的天文官长于天文历算,以伎立身,因多世承其业,故又有“畴人”之称。在宋代,天文官(1)宋代天文机构中的职事人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经朝廷任命而暂时任职于天文机构的儒官,另外一类则为凭天文特长而长期任职于天文机构中的伎术官。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后者。又有日官、星翁、历人、太史官等称谓,对宋代的科技成就贡献卓著,亦是职官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目前,学界对宋代诸类天文官已有大致整理,有关其选拔和培养等问题均有一定的关注(2)参见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主编《中国天文史料汇编》(第1卷),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王宝娟《宋代的天文机构》,收入中国天文学史文集编辑组编《中国天文学史文集》(第6集),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陈晓中、张淑莉《中国古代天文机构与天文教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赵贞《唐宋天文星占与帝王政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胡静宜《略论宋代天文学人才的培养与任用》,载于《自然科学史研究》2001年第2期;董煜宇《宋代天文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略探》,载于《广西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年第2期;郭应彪《唐宋翰林院天文官演变考》,载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年第4期;王吉辰《北宋初年天文机构中的成员构成》,载于《自然科学史研究》2019年第1期。,然而对两宋天文官群体的构成变迁、选任与迁转程序、日常管理等问题仍未有足够清晰系统的认识。本文拟在系统梳理宋代天文官来源与选拔方式、职官选任与迁转、日常管理等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尝试对这一群体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以期有补于宋代天文管理及伎术官群体的研究,并推进对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认识和反思。
宋代天文官来源不一,且不同时期又各具特点。就北宋而言,以真宗朝为界,前后有所不同。宋初三朝天文官大致由四类人构成(3)王吉辰将北宋初年天文机构中的人员分为继承晚唐以后的官方天文人才和北宋初天文机构的新势力两大类,本文则据宋初三朝所有天文人员的出身特点将其归纳为四类。参见王吉辰《北宋初年天文机构中的成员构成》,载于《自然科学史研究》2019年第1期。:第一类为原五代十国的旧臣,如后周赵修己、南汉冯邴等皆凭其天文专长而入仕新朝。第二类为民间草泽,即由朝廷直接招募的民间人士。宋初较为杰出的天文人员张思训、郑昭晏等皆属此类。第三类为畴人子弟,即天文官员的子弟。苗守信、周克明等人皆承其父祖之荫而任职于天文机构。第四类则为诸类其他人员,如军校苗训、道士马韶均因对天象的“正确”解读而分别在太祖、太宗登基后被授以翰林天文和司天监主簿,马依泽父子则是为数不多具域外背景的天文官[1]。随着天文机构设置与管理的完善,太宗与真宗朝对民间私习天文的申严,从仁宗朝开始,官方天文人员基本从内部子弟中选任,草泽或民间人士虽偶有进入,但时间皆较短。如熙宁年间沈括推荐民间草泽卫朴参与修历,不久即被排挤离开[2]6434。徽宗朝郭天信则因受宠而短暂任职于太史局[3]13525。
北宋灭亡后,天文仪器、人员等多为金人所掳。至高宗即位,政权草创,天文官阙额颇多,南宋朝廷面向民间招募草泽的次数有所增加。仅在高宗绍兴三年(1133)十一月、十年(1140)八月、十二年(1142)十二月即曾三次下诏招募草泽投试,然因“外人惧见试法,兼请受微薄”,乃至于“无人投试”[4]3533—3534。此后草泽亦有应试者,但本局子弟仍为选试的主要对象。如孝宗淳熙元年(1174)十二月,国子司业戴先曾批评太史局选官“优庇子弟,收补在局,无缘艺业精熟”,乞依绍兴年间指挥,招募民间草泽应试,“庶得公选”[4]3537。淳熙十四年(1187)九月,又规定子弟试补额外学生,“可自来春铨试为始,三年一次”,将本局子弟的选拔予以制度性的规定。至光宗绍熙二年(1191)二月,选试额外学生和守阙学生,仍主要面向太史局子弟[4]3538。总体来看,南宋时期民间草泽在天文人员中的比重虽有增加,但“畴人子弟”仍为天文官来源的主流。
赵宋代周,剪灭割据政权,亦将其他政权的天文官择优录用纳入天文机构中。为巩固统治,严禁民间私习天文,将民间有天文特长者招至开封。董煜宇将宋代天文机构中相关人员的选拔方式大致概括为民间征召、门荫补授、官员推荐、考试录用、临时差遣等五种方式(4)参见董煜宇《宋代天文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略探》,载于《广西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年第2期。。然董文主要讨论天文机构的人事管理,将临时参与天文管理的儒官亦列其中,而宋代不同时期天文官员的来源稍有不同,且职业天文官单靠某一方式入选者少之又少。如董文中的“临时差遣”者如司马光、沈括等人并非职业的天文官,其所任提举司天监仅为暂时兼职,所谓“民间征召”“门荫补授”者一般亦须通过“考试”这一环节,所以,天文官的选拔方式须再行考虑。孝宗乾道七年(1171)十二月,虞允文曾奏“医人入仕之路有三,有试补,有荫补,有荐补”[4]3639。淳熙四年(1177)五月,又规定“太史局官序、服色、磨勘、请给、奏荐、封赠等,可并依医官见行格法”[4]3537。故同为伎术人,尽管不同时期稍有差异,选拔大致亦可归为此三种方式。
与医官试补不同的是,宋代天文官的试补以畴人子弟为主,民间草泽为辅。为确保所选天文官的专业素质,太宗朝时已开始推行天文官的拣试之法。至道二年(996)九月,遣直秘阁、崇文院检讨杜镐、判三司勾院曾致尧等人条贯司天台职及诸色人,在这之前,曾致尧还曾负责天文官的考试,“凡百有六人,命止取五人”,可看出录用率并不高。景德二年(1005)六月,又规定司天监考试合格人须详比优劣,“宜设等差,用伸甄别”,且“所试通否,保明以闻。其所试监生及出身人,候三年祗应,本业增广,别无违阙,则取旨”[4]3801。在天文官的选拔中层层设卡,以确保所选天文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
具体来看,畴人子弟的试补一般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须是有行止、无过犯且达到一定年龄。仁宗天圣元年(1023)已明确规定,选拔在监子弟,须是“有行止、无过犯、年十七已上”[4]3802;第二,须考试合格才能进入天文机构,一般会补为额外学生或守阙学生。景德二年,朝廷下诏,“司天监考试合格人,详比优劣,赐监生及出身。”[4]3801即指司天监中考试合格者需再行比试,优秀者可赐监生及相关出身。淳熙十四年九月,朝廷又规定“子弟试补额外学生,可自来春铨试为始”。至绍熙二年二月,选试太史局子弟“补完额外学生,拨填见阙,余人并作守阙额外学生,候有正阙日依名次拨入。”[4]3538第三,对于未考中或因特殊原因未参加考试者有照顾措施。本监子弟若未考中、有过犯或患疾病者多可经过重新学习以待下次试补。如熙宁二年(1069)规定:“因过犯降充在额外者,若经三年以上别无过犯,并许拣试。其因病患及不识天星降在额外者,若经一年以上,所患痊愈及习识精熟者,亦许拣试。”[4]3530淳熙元年三月,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柴谨等言:“(太史局)近来历算异同,交蚀差错,皆艺业不精所致。欲将学生六人取三人,子弟四十八人取十人为合格,余并黜落。候将来精习三科,别行附试,各选三通为合格。”[4]3536所以,畴人子弟即使曾有过犯私罪或艺业不精者,经额外收管及一定年限学习,仍可再行补入。但若子弟“两犯私罪”或犯“刑决刺劄者,不许收试”[4]3804。民间草泽的试补则主要集中在宋初三朝和南宋时期。太宗即位后网罗民间知天文者,太平兴国二年(977)十一月,“诸道所送知天文、相术等人,凡三百五十有一。十二月丁巳朔,诏以六十有八隶司天台”[2]416,这些人多被授予司天监学生。真宗时亦曾面向民间招募知星历者(5)参见佚名《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南宋时期,民间草泽的试补已比较规范,可依太史局试补子弟之法,甚至可与太史局子弟“混试”[4]3537,经考核合格后,一般会补为额外学生[4]3533。
因天文系统的特殊性,天文官的荫补与职官系统中一般意义上的荫补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宋代文武官员具一定品级即可为其亲属荫补相应的职事官,若遇大赦、恩例等,一定级别的文武官员还可获得荫补名额,而天文官则受到诸多严格限制。在宋代,“伎术官合奏荫者止授以伎术官,仍一次而止。”[2]4455即便如此,天文官中能以此方式获得荫补者仅寥寥数人,且只能任职于天文机构中。元丰三年(1080)六月,“权判司天监丁洵、权同主管司天监周琮各补一子若孙充额外学生。洵二十九年不磨勘,琮领监事二十六年,未尝为子孙乞恩,故皆及之。”[4]3530丁洵与周琮位列司天监的主管官员,且多年未曾磨勘,其子孙亦仅补为额外学生。
三种方式中荐补最少,且可分为自荐与他荐,即具备一定天文知识者可自行求试或经他人推荐参与天文机构的选拔考试。景德四年(1007)六月,苏州人祝庶几“颇通象纬之学,至是求试所习”,补为司天灵台郎。同年十一月,益州习天文人杨皞亦被地方官推荐,赴司天监试历术,进而补为司天监灵台郎[4]3801。熙宁年间卫朴参与制历则得益于沈括的推荐。
两宋天文机构及职官的设置在唐、五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此学界已有相关的研究(6)参见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版;董煜宇《北宋天文管理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本节不再赘述。就诸级天文官的迁转次序来说,大致可据有无品阶分为两大类。
在宋代,挈壶正为天文机构中品阶最末等的天文官,其下还设有不同级别的无品阶天文人员。此类人员名目繁多,层级各异,大多需经层层考试而递迁。
北宋时期,天文人员的选用主要从本监子弟中选拔。仁宗天圣元年七月,“于在监子弟内拣试有行止、无过犯、年十七已上,约四十二人,并补守阙。候三年有阙,补正名。”[4]3802此处的“正名”即指额内正名学生,又简称为额内学生或正名学生,是天文机构中正式的在编人员。从这条史料可看出,此时天文机构中的学生至少有两个级别——守阙学生和额内正名学生。作为正名学生的后备力量,守阙学生从本监子弟中拣试选出,须候及三年,遇有阙日方可补为正名学生,之后须再“候补入两月以上祗应,本属官员保明,方支本处请给”[4]3530。迟至熙宁年间,天文机构中还设立了额外学生。熙宁二年闰十一月,朝廷明确规定:“今后每遇两天文院及浑仪所正名学生有阙,先于额外监生、学生内拣试,点识周天星座……若额外监生、学生无可拣选,许于守(阙)学生内依此拣试,补充逐处正名学生。”[4]3804所以,额内正名学生有阙须先从额外监生、学生中拣选,若仍不足,则再从守阙学生中选用。守阙学生与额外学生,均为司天监中的常设人员,遇有阙皆可转任为额内学生。但需注意的是,守阙学生的级别应低于额外学生,只是无须再迁转为额外学生,而是在额外监生、额外学生不足时才能进入拣试的行列,经考核后直接转为正名学生。至于“额外监生”,史籍中并未有明确介绍,很可能是考核不过关的监生转充额外者,在正名学生不足时再经考核“转正”为正名学生。“监生”则为级别高于正名学生的在监人员,其全称为司天监学生,设于景德二年六月,“初选历算精熟者为之”[2]1348。正名学生“补二处正色以后,五周年以上,习算天文三式经书精熟,许乞试,试中补充监生”。监生之上还有节级,经考核可直转保章正[4]3804。此外,天文机构中还有历生和礼生,一般亦由正名学生出任,其级别与监生相若,但其事务主要为考订历法、祭祀及诸般礼仪活动,执掌较为专业,人数不一。
元丰改制后,司天监更名为太史局,监生相应更名为局生,天文机构中未有品级的中低级天文人员的设置与迁转仍沿旧法[4]3533。太史局子弟先试补为额外学生,余人并作守阙学生。另外,又因从事职事的差异而有瞻望天象学生、祠祭学生、玉漏学生、书写御览学生等称谓之别,此类人员一般由额内正名学生填阙[4]3534。额内学生“祗应实及五年,与补局生”[4]3537。也有因功而补局生者,如绍兴二年(1132)六月,进士陈元助制刻漏一座,“元助男特令太史局量试,补充额内局生”[4]3807。局生之上还设有司辰,此职由唐代沿革而来,宋初未置,而设节级等职,徽宗宣和二年(1120)九月,将太史局中的节级、卒伍改称司辰[4]3531。另外还有历生,遇“历生阙,许于诸处司辰、局、学生试补”,之后还须再试中局生一资,候至头名,方可出任司历[4]3537。在特殊时期,天文官及诸学生的选拔则不循常规,如高宗建炎二年(1128)六月,翰林天文局、太史局瞻望学生缺额颇多,高宗即令“于太史局等处逐急指名抽差,补填见阙……所有逐局已取窠阙,仰太史局却于额外人内踏逐填补,待回銮日依旧试补”[4]3531—3532。两宋之交,天文官多有散佚,故此时瞻望天象学生的选拔可从额外学生内直接抽差,所需考试程序,暂待“回銮”后再补。
北宋前期职官系统中,“省、台、寺、监……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3]3768司天监中的各级职官却因其特殊执掌而大致能名实相符。其中,长官司天监的本官阶为从三品,除宋初赵修己等少数人外已罕除人,“或以他官兼判,又有同判之名”[4]3801,亦有权同判、权管勾等差遣职,一般由五官正以上充[5]401。北宋前期,天文官并不许出任外职。开宝七年(974),朝廷即规定:“司天台学生及诸司伎术工巧人,不得拟外官”[2]320,但宋初沿袭唐五代旧制,天文官时有出任外官者。如太祖朝赵修己以司天监兼任太仆卿[4]1663,而马韶于太宗即位后任司天监主簿,太平兴国二年,“擢太仆寺丞,改秘书省著作佐郎。历太子中允、秘书丞,出为平恩令。归朝复守旧任,与楚芝兰同判司天监事。”淳化年间,二人“俱坐事”,马韶出为博兴令,楚芝兰出为遂平令[3]13500-13501。磨勘方面,至道元年十一月,诏:“司天监五官正磨勘,非次改官至殿中丞(止),以后只加检校官”[4]3801,此“五官正”即指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其寄禄官阶改至殿中丞,之后仅加检校官。真宗乾兴元年(1022)九月又规定,司天监并诸色伎术官遇新皇登基等只能“一次转官及加阶”,且“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加阶、转官”,以“抑杂类而别流品也”[4]3311。司天监保章正至五官正“十年一迁官”[4]3803。
元丰改制后,太史局长官一般选五官正以上业优考深者二人为判及同判局,“挈壶正至局丞若充判太史局,带权字”[4]3537。淳熙三年(1176)十二月,太史局令、太史局正两阶被明令罢去不置[4]3537。自淳熙十四年始,“判太史局并主管官遇阙,于算造官内升差。灵台郎试补直长,子弟试补额外学生,可自来春铨试为始,三年一次。”[4]3538其他官员的磨勘则一般是保章正五年一迁,直长至太史局令十年一迁[4]3529。不久,关于局生和灵台郎的选拔方式朝廷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局生与灵台郎皆合试补。灵台郎候及二年,遇直长阙,须候历算、天文,选取艺业最优者充直长,不许理年磨勘。”即局生和灵台郎的升迁皆须通过考试,而灵台郎须任满两年,在直长有缺且考试过关的情况下方可出任。但此种方式施行既久,弊端渐生。嘉定四年(1211)八月,秘书省著作郎丁端祖批评太史局选官之法,认为“今局生试补既皆碌碌庸人,而灵台郎过直长皆用泛赏转行,而试补之法遂废”。于是,自嘉定四年始,再次严行试补之法,局生转挈壶正、灵台郎转直长等皆“先须选择考官,试其艺业,委见精通,方许转行。如略无所采,不许徇情充数,且令习学,再试考中,续令序迁,庶几凡在局者不致苟简”[4]3540。挈壶正则一般由额内外局生比试后升任。至于主管御书神位官、星漏官等职务则多由天文机构中具品阶的天文官出任,如庆元二年(1196),学生邓浩因主管御书神位官,特补挈壶正,并“请给依钟鼓院主管官则例支破”,不久又与保章正、钟鼓院星漏官尹士通共同出任主管御书神位官[4]3539。
概而言之,宋代天文官的迁转一般遵循以下的顺序:本监(局)子弟或民间草泽经拣试录为额外学生(守阙学生),之后经考试转额内正名学生,后经五周年可转监生(局生),监生(局生)及司辰等则需再经考试升任挈壶正,拥有品级。具品阶的天文官除灵台郎转直长需考试外,多经磨勘而序迁。至于设于禁中的翰林天文院(局)中的翰林天文一般由外朝的司天监(太史局)选派[4]3953。淳熙七年(1180)设主管翰林天文局,亦由太史局选官充任[4]3537。然宋代天文官层级繁复,又因是“伎术官”的缘故,其升转更重视实际的艺业水平,其磨勘远超文武官员的磨勘时限。淳熙三年十二月,孝宗为提升天文官的待遇,创五官大夫阶,“自局生至春官大夫计一十六阶,共理一百四年磨勘。”[4]3961然对宋代天文官而言,即便勤勉职事,永无过犯,自正名学生转为局生,再顺利升至最高阶的春官大夫,亦非易事。
前文梳理了宋代天文官选任与迁转的相关情况,诸般政策的实施则皆需通过日常管理予以落实和呈现。以下就天文官的管理机构与管理者、日常业务、待遇与人身自由等方面的问题予以讨论。
宋初承袭唐五代之制设司天监,其下又设天文院、印历所、钟鼓院、测验浑仪刻漏所等机构。治平三年(1067),设提举司天监公事所,“凡系占候公事,各令属官依久(旧)例自奏外,其余公事并取提举指挥。”[4]3803元丰改制后,废提举司天监公事所,司天监改称太史局,隶秘书省。
日常观测中,为获得较为准确的天象信息,北宋初年由司天监天文院与测验浑仪刻漏所分别独立观测天象,互相监督。后因二者互相商议,迟至真宗年间,又于内廷中设立翰林天文院,“使相关防”[4]3951。徽宗年间,翰林天文院改称翰林天文局。需要强调的是,翰林天文院(局)虽属翰林院,但翰林天文院(局)并非由翰林院直接管理。因翰林天文院(局)规模远小于司天监(太史局),两机构执掌相若,且翰林天文又多由司天监(太史局)选派,日常观测中,为求“准确一致”而暗通款曲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翰林天文院(局)实质上并未真正独立于司天监(太史局)。仁宗时曾令判司天监兼领翰林天文院事,后为朝臣批评而作罢。熙宁元年(1068),因翰林天文院解读天象有异,提举司天监司马光还曾弹劾翰林天文院。南宋初年,翰林天文局甚至被并入太史局,后虽复置,但朝廷亦明文规定,翰林天文局职事人员日常事务的管理均依“太史局见行条”[4]3952。淳熙七年,孝宗认为“翰林天文官循习弛慢,掌事不专,皆由太史局无主管专提督官之故”[4]3537。此后,便由太史局选差一人充主管翰林天文局。
宋代的天文官主要来自畴人子弟,日常观测中天文官曲意逢迎,“阴相计会,符同写奏”之事不时发生,天文官之间相互制约的效果并未尽如人意。为强化对天文机构的控制,皇帝不时利用身边的内侍参与天文管理,太宗时遣内臣沈元应参校历书[6]529;仁宗时,内侍王克让曾任提举司天监天文院;高宗朝内侍邵谔亦曾专领制浑仪[4]2720。不过,宦官等染指外朝事务亦非常态。随着科举的兴盛,士大夫群体开始积极介入天文管理。太平兴国八年(983)三月,判国子监陈鄂“权(司)天台事”。治平三年十二月,始设提举司天监公事所,由大两省官员担任提举司天监,司马光、沈括、陈绎、钱藻、王安礼等人皆曾出任。元丰改制后,太史局属秘书省,相关事务由秘书省中科举出身的“长、贰、丞、郎轮季诣点检”[4]3484。光宗绍熙五年(1194),曾短暂设提举太史局所,由薛叔似出任首任提举太史局,但很快罢废不置,太史局仍隶秘书省,至宋亡未再有变。
随着政权的稳定,儒官逐渐成为天文管理的主导力量,对天文官的日常考核与业务奏报的专业性要求更为明显。首先,在选拔考核中,多通过考试方式予以选拔。宋代基本摒弃了因皇帝个人喜好而选用僧、道、山人等民间擅星占者的做法,且无论是本监(局)子弟还是民间草泽均通过考试的方式选拔。太宗朝时已开始通过考试的方式选用天文官,如太平兴国六年(981),太宗亲召司天台学生史序等“试于殿前,并授司天台主簿”。景德二年,真宗下诏:“今后司天监考试合格人,详比优劣,赐监生及出身。”[4]3801入选后,相关人员的升迁考核制度逐渐明确和规范,熙宁二年闰十一月,朝廷要求提举所“今后每岁春秋,委提举官与判监及测验官,夜于浑仪台上指(问)逐人在天星宿。若(问)士不识五星以上者,降充额外学生”[4]3529—3530。司马光担任提举司天监,要求对天文人员“试以经史”[5]17。南宋考核民间草泽的《宣明历》《大衍历》《崇天历》《纪元历》等皆为儒官所积极倡导的使用了上古历元的“大历”。诸般选拔考核方式符合了儒官的要求,亦使得整个天文官群体的专业素质有基本的保证。
其次,天文官的日常观测和奏报内容更为专业。熙宁年间,司马光任提举司天监,认为流星与国家休咎并无关联,要求天文官除异常云气外,无需再对一般的流星予以观测[4]3529。天文官的日常奏报亦被要求须言之有据,要“一一作经按古,具吉凶闻奏”[4]3540。而天文官奏报时依经据典的《乙巳占》《星经》以及历代正史中的《天文志》等皆为官方认可的星象书籍。
天文官在日常管理中受到诸多限制、待遇颇低,主要表现在升迁待遇、日常奖赏与人身自由两个方面。在宋代,伎术官不得任“畿内兵马都监、监押”“不得除遥郡”[4]3955、“不得叙封”[4]4085,大致有地位低、待遇差、迁转慢等特点(7)余贵林、张邦炜《宋代伎术官研究》,载于(台北)《大陆杂志》第83卷第1、2期(1991年),后收入张邦炜《宋代政治文化史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包伟民《宋代技术官制度述略》,收入《传统国家与社会:960—1279年》,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而天文官尤甚。宋代天文官一般不允许出任非天文系统的官职。大中祥符七年(1014)七月又重申:“司天学生不得更注外官”。而且,司天监官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改转,以“抑杂类而别流品也”,若遇新皇登基,文武京朝官员例迁两官,而天文官却只能迁一官[4]3803,且某些方面甚至低于同为伎术官的医官。如北宋前期“尚药奉御至医官使曾任文资,许换南班官。司天监官赠不得过大卿、监,仍不许换南班官”[3]4084。元丰改制后,太史局长官太史局令仅为从七品,就此品级而言,为历代最低。以至孝宗亦认为天文官“太轻”“太卑微”[4]3537。另外,天文官的俸禄也不高。乾兴元年十二月规定:“司天监并诸色伎术官,不得依京朝官例差监库务。”[4]3802
朝廷对天文官的赏赐一般集中于历书制成之时,宋代历书颁赐虽较频繁,但一般一位皇帝仅更换一次新历,而处罚却比较普遍。诸类学生若专业测试不合格需降充额,天文官若奏报天象不及时或有误以及历书差错等皆要被处以减资、罚俸、罚铜、放罢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如熙宁三年十二月,朝廷下诏:司天监若“如隐情不言善恶,有人驳难,蒙昧朝廷,判监已下并劾罪以闻”[4]3804。绍兴三十一年(1161)六月,因太史局官“瞻视卤莽,奏彗星不见,各降一官”[4]3534;淳熙十年(1183)十月,因历日内出现错字,判太史局“李继宗放罢,吴泽、荆大声、刘孝荣各特降一官,令临安府根追书写及雕字人各一名,从杖一百科罪”[4]3538。在南宋初等战乱时期,天文官若瞒报天象,泄露军情,则有可能“从军法”[4]3531。
不仅如此,天文官的人身自由亦受到限制。景德元年(1004)正月,真宗下诏:“司天监、翰林天文院职官、学生、诸色人,自今不得出入臣庶家课算休咎……如违,并当严断。许人陈告,厚与酬赏。其学生已下令三人为一保,互相觉察。同保有犯,连坐之。保内陈告,亦与酬奖。”[4]3801神宗时亦规定,司天监官员、监生、学生等“不得擅入皇亲宫院……如违,并当严断。若犯别条刑名者,自从重法”[4]3529。绍兴七年(1137)六月,更规定太史生等若“擅离局所杖八十,为首诐引(众)人者加二等,仍奏裁”[4]3952。
宋廷对天文机构的设置推行关防之制,日常管理中又有天文官、宦官、儒官等多方势力的参与,此种模式可视为宋代“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祖宗之法在天文领域中的体现。诸般制衡、规范与限制举措改变着天文机构中各方影响力和权力的分配。皇权的独尊已足可确保天文官“准确”解读天象以为其统治服务,儒官作为天文机构中的主要管理者,代表了士大夫群体在天文领域中发言权的强化,亦推动了宋代星象观测、历书及仪器制作等领域取得不俗成就。与此同时,天文官的地位却在持续降低,为儒官所鄙。嘉祐元年(1056)十一月,贾昌朝指使天文官批评文彦博等人推行的河道政策,认为“国家不当穿河于北方,致使上体不安”,宰相文彦博闻之大怒:“天之变异,汝职所当言也。何得辄预国家大事!汝罪当族。”同列官员亦怒斥:“奴敢尔妄言,何不斩之?”[3]13496在文彦博等儒官看来,天文官干预国家政事,其罪“当族”。不管天文官借天象言国事是否恰当,被直斥为“奴”却足可见天文官地位之微。就技术层面而言,宋儒对天文官亦多予鄙夷,李心传批评天文官所制《统天历》为“贱工之草创”“星翁历人类多鄙浅,是以不足以推明其学也。”[7]官修史书对此亦有体现。元代史臣于《宋史·方伎传》中曾言:“宋旧史……有《老释》《符瑞》二志,又有《方伎传》……今省二志,存《方伎传》云。”[3]13496然翻检《宋史·方伎传》,其中有传的天文官除徽宗年间颇受宠信的郭天信外,全部集中在宋初三朝,其他人员的信息仅散载于《天文志》《律历志》中。而宋朝《国史·方伎传》中目前所见有传的仅为太宗朝的马韶和仁宗朝的楚衍。这样看来,自仁宗朝以后宋朝的《国史》很可能已不再为天文官员专门列传。
综上所述,宋代天文成就斐然,睥睨各朝。然此种趋势并未在古代中国得以持续,即便在北宋与南宋之间亦存明显差异,即无论天文观测数据、仪器制作,还是优秀天文人才的培养,北宋皆优于南宋。这与北宋大部分时间内较稳定的政局和充沛的财政支持有关,更与宋代天文官选任与管理制度的变化密不可分。北宋灭亡后,天文仪器、书籍大量散佚,天文官员死散。南宋曾多次招募民间草泽,然因天文官官俸太微,地位低贱,民间草泽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出现了无人应考的窘境。此后朝廷逐渐放宽禁令,甚至允许草泽对历书制作提出意见,此类举动诚然说明其天文管理的灵活性,却也显示官方天文人才整体技艺水平明显下降。对此,宋人已有不少批评。宁宗朝秘书省著作郎丁端祖即批评太史局选官之法:“局生试补既皆碌碌庸人。”[4]3540长此以往,最终对天文官的技术革新和专业提升乃至儒官天文知识的积累与推进产生了消极影响,南宋再也未出现如燕肃、沈括、苏颂等精通漏刻历算的大儒,以至于孝宗亦感叹“朝士鲜知星历”[2]1939。对宋代天文官选任与管理制度的探讨不仅有助于中国古代天文管理、天文官及伎术官群体的研究,亦可推进对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进一步认识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