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生态伦理建构责任:生成依据、逻辑内涵和实践路径

2021-11-26 16:57胡冰冰
唐都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伦理利益建构

殷 峰,胡冰冰

(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064)

生态伦理既对工业文明生态后果进行道德反思和理论检讨,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和文化动力。从过程域角度看,生态伦理的形成是人们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理性认知的历史沉淀和不断传承的过程,具有历史继承性;也是人们自觉开展生态实践进行道德目标和价值体系创新发展的实践过程,具有时代建构性。从问题域角度看,如何从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使不同价值主体通过理性对话和协商,依靠公正的伦理原则和公共政策,在全球生态价值问题上形成共识,从而自觉调整彼此之间涉及自然资源的利益关系,强化合作与互助,就成为真正的生态伦理问题[1]。作为公共资源权威性分配主体的政府,不仅在生态伦理的发展演进中发挥着引导作用,更是在现实生态伦理问题的有效解决中承担着关键责任。对政府的生态伦理建构责任进行探究,既是宏观分析生态伦理现象以推动生态伦理研究的视角创新,也是全面把握生态伦理问题并提供有效解决路径的有益探索。从整体角度把握生态伦理建构的观念前提、生成基础和建构路径,是当前学界研究的总体特征。理论研究多集中于人类整体的道德义务和实践责任,对生态伦理建构过程中的政府主体责任研究则相对较少且比较分散。因此,通过对生态伦理建构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生成依据、逻辑内涵和实践路径进行学理分析,有利于深入把握生态伦理发展的内在规律。

一、政府生态伦理建构责任的生成依据

政府学理论认为,政府基本行政责任的生成,既来源于法律授权的权威确证,又表征着民众期待的伦理诉求。政府的生态伦理建构责任属于政府基本行政责任在生态伦理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其生成依据主要包括现实依据、道德依据和能力依据。

(一)现实依据:应对全球生态危机

现代工业化进程既强化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又加深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生态危机的全球频发,是人与自然紧张关系的全面升级,表征着人类社会整体性生态行为的失范。从历史过程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优先使用现代工业技术对自然界进行规模性开发利用的基础上,获得了自身巨大的社会发展成就,垄断着国家发展的优势地位和全球性的优质资源,同时对全球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破坏。尤其是在殖民主义背景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全球殖民经济体系、政治体系和文化体系,对殖民地和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掠夺和生态侵略,强行将其变为生态资源供给地,同时又不断转嫁本国发展的生态成本。可以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全球生态危机的频发具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和现实补救义务。发展中国家在获得独立解放之后也开始本国的工业化进程,由于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长期处于依附地位,因此只能一方面开发利用本国生态资源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独自承担自然资源破坏所产生的生态恶果并继续承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转嫁的生态成本。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生态行为失范和生态危机的直接威胁,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矫正义务。

可以说,随着人类社会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和生态危机的日益加深,政府应当责无旁贷地担负起维护地球家园、建构更加符合人与自然本质要求的伦理关系、重塑人与自然互动共生格局的道德责任和现实使命。由于矫正社会生态行为整体失范以及应对全球生态危机既要深刻调整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的方式,又要重塑社会的生态伦理认知和生态行为模式,因此政府必须对“用环境换发展”的狭隘生态认知进行根本矫正,通过积极建构生态伦理,厘清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道德边界,为正确的社会生态行为提供认知引领和准则规范,为满足现实需要和实现代际正义提供价值引领和伦理确证。

(二)道德依据:纠补生态管理失职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的联系互动越发紧密,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日益深刻。政府作为政治系统的核心主体,掌握着权威的力量,其根本职能就是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对社会系统进行规范,对文化系统进行引导以及对生态系统进行配置。作为各种资源的权威分配者,政府的支配能力和配置效果受到政府行政能力和行政伦理的直接影响,不同的立场、不同的目标、不同的方式都会对政府的生态管理绩效产生重大影响。

长期以来,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快速增长成为政府的重要经济责任和行政伦理目标。优先保障经济发展所需的生态资源供给,甚至为了满足经济发展而放任或默许过度开发利用甚至破坏生态资源,也成为政府行政的客观现实。由于存在着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认知偏差,导致政府在生态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失职、缺位以及越位。具体表现为:放松对生态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以保障经济优先发展;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对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充当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为了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滥用政府权力对生态资源进行暴力抢占和掠夺性开发等。由于政府承担着对生态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重要职责和核心功能且政府主导下的人类活动深刻影响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政府生态管理失职以及生态资源权威性分配失调,无疑是造成现代社会生态危机的重要原因,这也成为政府承担生态伦理建构责任的直接道德依据。政府应当通过积极建构生态伦理来及时纠补生态管理失职,从而为自己的行政失误和造成的生态后果进行道德补偿和秩序补救。

(三)能力依据:掌握权威支配能力

生态伦理的建构,既是生态文化的定型,也是生态关系的厘定,更是对生态利益的配置。政府履行生态伦理建构责任,不仅因为政府是公共物品的分配者,关键是因为政府具有对公共物品的权威性分配能力,这种分配能力可以应用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一切系统之中。政府的生态管理能力,主要表现为对生态资源的控制力、组织力和支配力,其根本作用对象是各种生态利益主体,因此其构建生态伦理的重要能力依据就集中体现为对生态利益主体的权威性支配。

一方面,政府能够塑造共同目标。政府作为生态伦理建构的责任主体,为维护社会稳定、增进公共利益,就必须首先承担伦理建构的目标选择和价值导向责任。基于社会管理公共性目标,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引导下,可以有效集中各方利益表达和诉求,在宏观层面将生态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牢固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为各方生态利益主体明确权威的价值导向和行动准则,并通过运用一切政府权力工具和平台,对生态战略目标和生态发展要求进行系统性传播和确立,从而将共同的生态目标内化于各方利益主体之中,进而产生广泛的社会共识和统一的行为模式。

另一方面,政府能够矫治失范行为。政府掌握公共权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因此具有超越特定社会集团利益的能力。公共权力在行使中既依靠于暴力机器的强力保障,也有赖于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因此,政府对生态失范行为进行管理和矫治,既可以依托法律授予的权威属性,又可以借助社会民众的心理支持。相比于其他社会组织和利益团体,政府不仅可以通过维护公共生态利益而摆脱狭隘的利益诉求限制,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要求出发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伦理秩序,更可以通过制定、完善和实施各项生态制度和法律法规,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生态失范行为进行强力矫治。

二、政府生态伦理建构责任的逻辑内涵

生态伦理建构既要关注观念层面的引导,又要聚焦行为层面的导向,因此政府的建构责任应是一个有机体系,其逻辑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生态伦理要义的凝练责任

生态伦理的发展客观上存在着整体利益诉求与个体道德选择之间的矛盾。个体作为社会道德和生态伦理的直接行为主体,其道德选择背后的个体利益驱动成为践行生态伦理整体价值的内在阻力,从而在生态伦理实践过程中表现出基于个体生态利益优先考量下的对整体生态利益的漠视和冲击,从而根本上消解着生态伦理社会价值的实现。同时,生态伦理作为一种道德体系和实践动力,还具有理论内容体系性和实践过程层级性的基本特征。而生态伦理要义则是贯穿理论体系和实践过程的理论内核与行为要旨,是生态伦理诉求与生态利益实践的有机集合与理性表达。这种集合与表达,既不能以个体私人利益的主观要求为基础,也不能被少数集团组织的利益诉求所裹挟,而应当以社会公共价值和生态持续发展的根本利益为核心和基点。作为生态资源的权威分配者,要克服这种发展阻力和障碍,政府就必须对生态伦理的核心要义进行清晰准确的凝练,其目的在于以人民群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的话语方式进行生态文化宣传,培养社会公众正确的生态伦理观念,推动新时代生态伦理的普及化、大众化,从而形成强大的正向生态文化导向和社会整体氛围,对社会公众的生态行为产生强大的文化引导力,从而助力生态文明价值观的全面覆盖和整体引导。

政府履行凝练生态伦理要义的责任,一方面要具备正确的价值定位。只有准确理解生态资源为谁所有、生态利益为谁服务、生态价值为谁所享,才能正确把握生态伦理的时代价值,才能为凝练生态伦理的核心要义奠定根本的认识前提和正确的实践根基。正如周兰珍先生所言,我国生态伦理构建的根本价值定位应当是“能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生态伦理应该服务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2],政府对生态伦理要义的凝练和宣传也应遵循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根本目标。另一方面要遵循权威的理论引导。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伦理要义的理论来源和根本依据。政府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传播主体和践行责任主体,必须深刻领会并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内涵、立场价值和实践要旨,并自觉将其中包含的“人民至上的伦理价值观、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目的观、法治的制度伦理观、普惠性的环境正义观”[3]等生态伦理旨向,自觉转化为生态行政管理的伦理标尺,从而为社会提供生态行为示范的伦理标识。

(二)生态伦理关系的厘定责任

生态伦理关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人与自然客观联系而形成的,贯穿特定生态原则和生态价值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它规约着人们的生态实践活动,厘定着人们的生态权益范围。一般而言,政府需要对三重生态伦理关系进行厘定和确认。

第一,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生态伦理关系的本质内涵。需要通过政府进行科学厘定和权威确认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在自然领域的关系延伸和伦理扩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辩证联系,即“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决定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决定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4]161。正因如此,政府需要践行“人对人的尊重”的公共管理伦理[5],通过对人与人的“狭隘关系”进行调整和厘定,以改变人对自然的“狭隘关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持续发展。

第二,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这是生态伦理关系的经济表现。从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看,生态保护的实际效果与经济发展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和平发展时期政府职能的重心,一方面要求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宏观调控和政策保护,以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有力保护,并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因此,政府当以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为目标,在经济发展质量和生态保护效益两个层面进行伦理意识的再确认以及伦理实践的再塑造。

第三,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这是生态伦理关系的利益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4]164这种包含着矛盾冲突观念认识的一般逻辑,不仅在经济生活领域表现明显,同样也存在于生态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生态资源具有相对稀缺性,因此生态利益在个人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客观上就具有内在的矛盾性和冲突性,社会共同生态利益与个人生态利益就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冲突。这就要求政府应当从唯物史观出发,以人民利益为实践逻辑和行政伦理的中心,科学厘定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保证生态权益的科学实现。

(三)生态伦理制度的创制责任

生态伦理制度既是生态伦理要义和生态伦理关系外显性的规则表征形式,也是政府生态管理伦理内化性的价值沉淀载体。生态伦理制度对外表现为一种管理制度,对内则承载着一种制度伦理。

制度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载体和根本手段,同时也是确保管理效果常态化和实效性的根本保证。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创制主体,承担着与生态伦理发展演化密切联系的制度创制责任。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创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生态伦理意识形态,确立社会主义生态伦理意识形态。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从内容到形式、从影响到效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生态伦理的意识形态体系,为全社会的生态价值取向和生态伦理认知提供根本指引。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建构新时代生态伦理的规范体系。将先进的生态伦理要义制度化,将合理的生态伦理关系固定化,从而为全社会的生态利益获取和生态行为实践提供权威统领。此外,从制度伦理的角度看,政府还要保持对生态伦理制度与时俱进的创新。制度伦理的核心与目的是促进制度的发展与创新,制度伦理也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的价值目标、主观条件和外部保障。政府对生态伦理制度的创制不能追求一劳永逸,必须始终立足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与时俱进地创新和发展生态伦理制度,以实现生态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利益的和谐统一。

(四)生态伦理实践的引领责任

从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看,“一定意义上自然是依靠盲目力量而起作用的实体,在发展中自身也会产生一些消极因素,对其正常发展造成阻碍。为此,人类有责任通过实践活动改变这种状况,使自然得以有序发展。”[6]从现实角度看,生态危机的化解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说教和伦理关系的塑造,更应当从理念、价值和信仰走向现实的有效的实践。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观已经提供了明确的指引。“马克思恩格斯已经用实践的唯物主义对旧自然观进行了成功的改造”“这里所说的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是实践层面上的人与自然的统一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实践唯物主义的人与自然统一观为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7]。

生态伦理实践是特定生态伦理的理念、价值、目标从观念形态向实践形态转化的方式和过程,是生态伦理发挥规范指引作用的行为载体。政府作为特殊的集合性的组织,其本身既是生态伦理的管理者,也是生态伦理的践行者。针对学者提出的“如何提高生态伦理实践水平是目前中国生态伦理建设的核心问题”[2],不仅知识界应积极给予回应,政府部门也应主动担当,发挥好生态伦理实践的引领责任。为此,政府不仅要明示生态伦理要义、厘清生态伦理关系、创建生态伦理制度,更要践履生态管理职责,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生态理念贯彻到政府的生态管理行动之中。既要对破坏环境谋取私利的行为予以追究和严惩,也要对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的主体给予表彰和宣传,更要对自身的生态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和检视,公开检讨并积极纠正违背生态伦理价值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行为,以产生强大的生态伦理规约示范效应和实践导向作用,从而引领和推动生态伦理向生态公益的实践转化。

(五)生态伦理失范的矫治责任

所谓生态伦理失范,是指合理合法的生态伦理规范不能有效调整某些社会生态行为,合理的生态伦理关系受到破坏,正当的生态伦理利益受到冲击,而形成的生态伦理秩序混乱和失调的一种异化状态。“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一个伦理问题是社会域‘伦理失序’问题”,它是“造成现代环境危机的道德根源之一”[8],这表明生态伦理失范不仅是一种观念错位,更是一种具有严重现实后果和实践影响的行为失调。

生态伦理失范既有伦理关系受到现实利益冲击的客观原因,也有伦理观念受到多元文化挑战的主观原因。面对生态伦理失范造成的观念冲突和行为失调,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干预和矫治,以恢复有序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从而保证社会进步与生态发展的稳定有序。对生态伦理失范进行矫治,一方面因为只有政府具备全局掌控能力和全面引导能力,政府不仅可以有效制止失范后果的蔓延,更能从观念层面恢复正确的伦理认知,为有序的生态伦理秩序提供权威支持和强力保障;另一方面因为政府具有责无旁贷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伦理,维护生态领域的健康发展,保证生态利益的有序实现,进而在观念层面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都是现代政府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政府必须积极履行生态管理职责,不仅矫治生态越轨行为,更要矫正生态认知偏差和伦理错位关系。同时,政府的生态伦理矫治责任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管理伦理,它既是法律的赋权,也是伦理的要求。正如罗尔斯顿所说:“我们必须制定出某种关于公共物品——大地、空气、水、污染、环境质量、臭氧层、诱变剂、野生动植物、作为民族象征的鹰、濒危物种、后代——的管理伦理。这种伦理是一种经开明而民主的渠道达成的共识,是千百万公民自愿维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伦理;但它是被写进法律中的,因而又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9]政府作为这种强制性伦理的承担者和执行者,必须以生态和谐为根本伦理目标,充分保障生态主体的合理生态利益,为有序的生态伦理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力量。

三、政府生态伦理建构责任的实践路径

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标,通过加强生态政府建设升级生态伦理建构的政治系统,通过完善生态管理制度优化生态伦理建构的制度环境,通过培育社会生态力量激发生态伦理建构的社会活力,可以实现生态伦理的系统建构和落地生根。

(一)加强生态政府建设,升级生态伦理建构的政治系统

生态政府建设是生态理念和生态原则在现代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全面实行,是政府组织管理和行政活动生态化的集中表现。主要包括生态理念的全面贯彻、政府组织行为的生态优化以及生态保护的政府担当等三个方面。首先,生态政府建设要求生态理念在政府系统内全面贯彻,以形成浓厚的内部生态文化。其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此作为生态政府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进而为政府履行生态伦理构建责任提供根本依归。生态政府建设应当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认知引导,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价值引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为目标引导,以“实行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为行动引导,自觉担当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责任,为生态伦理构建提供角色引领和行为示范。其次,生态政府建设要求政府组织行为生态化,将生态伦理的要求内化于自身的系统建设和行为引导,并为生态伦理构建提供主体示范。政府内部的组织构建和行为模式,反映着特定政府系统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效率。传统政府建设以“有效管制”为伦理导向,其内部组织原则和行为方式体现着浓厚的效用主义文化,从而造成政府组织机构庞大、工作人员臃肿且行政效率相对较低等弊端。按照生态原则优化政府组织行为,既是增强政府适应现代治理要求的必然选择,也是政府践行生态伦理价值的行动表现。通过生态原则的全面贯彻,政府的组织机构建设和行政行为选择就获得了全新的价值引导和方式指引,以“高效、协同、开放、共享”为核心的政府组织行为生态化建设,能够显著提升政府组织行为的生态化水平,从而为政府的现代治理和伦理实践提供根本保障。第三,生态政府建设还要求政府担当生态保护的首要职责,将生态伦理的内在要求转化为外在的治理效能,从而实现生态伦理的显性化和实效性。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的利益主体。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生态保护责任主体应当首先是生态利益的直接获益者。但因生态保护存在着保护主体群体性与破坏主体个体性、生态修复缓慢性与生态破坏即时性、生态破坏成本低与生态修复代价高等三重矛盾,就使得政府首先承担起生态保护职责,通过政府庞大的组织系统、丰富的行政资源和强力的管制能力,为生态保护提供最系统的组织保障,对生态破坏行为给予最严厉的打击,从而为生态保护筑牢最坚实的屏障,从根本上推动生态伦理的全面落实和功效发挥。

(二)完善生态管理制度,优化生态伦理建构的制度环境

从制度伦理角度看,政府生态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政府生态治理的态度和决心是否坚定的表征,也标志着政府的生态利益保护是否公正。客观地讲,人类的生态利用和开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利用生态资源的能力日益提升,生态保护的要求和责任也日益增强,因此,政府生态管理的制度规范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首先,政府必须制定体现生态伦理要义的强制性生态管理制度,尤其针对生态矛盾突出的领域(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森林资源破坏等)优先制定禁止性生态保护政策,以有效遏制生态矛盾的加剧和生态危机的蔓延。其次,以生态利益公正分配为目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权益交易机制。公正的生态利益分配首先不能破坏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综合利用政策和市场等手段,一方面通过政策补偿、资金补偿、服务补偿等方法来实现生态利益的总体平衡,另一方面将特定的生态利益(如碳排放权益)进行市场化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交易,从而实现生态利益的公平高效配置。最后,依据生态伦理原则建立和完善鼓励性的政策和制度。生态伦理实践是生态伦理建构的基本目标。禁止性和惩罚性的生态管理政策和制度对解决生态矛盾、化解生态危机具有重要作用,生态补偿和生态权益交易也有益于实现生态伦理的公平正义。但要根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伦理目标,还必须形成全社会的生态伦理共识。政府通过鼓励性的生态管理政策和制度,例如生态保护奖励制度、生态文化宣传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共享制度等,实现生态伦理的价值内化与实践外化二元统一,从而全面树立生态伦理的理念价值和行动意义。

(三)培育社会生态力量,激发生态伦理建构的社会活力

社会力量是生态伦理的重要实践主体,生态伦理的建构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全面支持。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主要支配力量,在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的同时,还应当为社会生态力量的发展和成熟提供重要支持。一方面,政府应为社会公众有序追求合法生态利益,文明开展各类生态活动提供政策保障和服务支持。通过税费优惠和减免支持等措施有效降低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成本负担,以此激发企业单位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的持续发展,从而培育优质的生态伦理组织主体。通过对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技能进行公益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能力,以此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从而为生态伦理建构提供坚实的实践主体。通过广泛传播生态文化,鼓励和倡导社会公众选择绿色出行、低碳生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态化生活方式,将生态伦理的价值诉求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有机结合,实现生态保护生活化与生活方式生态化的有机统一,最终将生态伦理的价值内涵转化为社会公众的生态自觉。另一方面,政府应当积极向社会力量赋能增权,有力提升社会力量生态保护的实践能力。通过积极赋予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生态管理行为的权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生态治理权力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与法律监督、道德监督形成合力,以保证政府依法、高效、公正实施生态管理和资源配置。通过主动参与和深度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增强社会力量保护生态的决心和意志,从而为社会传递维护生态正义的伦理价值。依法依规激发社会公众的创新精神,鼓励探索将资源优势和生态效益向绿色GDP高效转化的路径方式,从而实现生态伦理与经济利益的有机结合,最终到达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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