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铨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德阳 618000)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激发业主对物业管理热情和自治水平,国务院2003年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颁布地方性法规,对《物业管理条例》没有细化的地方进行补充和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能力不尽如人意,其中核心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居住小区环境污染问题无法根治。
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域是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划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具体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的建设区域。本文研究的居住小区环境污染主要是居民在小区生活过程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违法行为[1]。
根据不同小区位置、不同居住人、不同生活习性、不同配套设施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小区的环境污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固体废弃物方面的污染问题。这类污染集中体现在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废弃或丢弃的建筑垃圾、装饰废弃材料,主要有水泥、沙石、废砖头、边角木料等。另外,居民在生活过程中,不按规定地点堆放或任意丢弃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人员对此又不进行及时清理[2]。
(二)大气方面的环境污染问题。居民小区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小区车辆排放的二氧化碳,居民厨房排放的油烟污染,这种污染问题不仅影响居民居住环境,而且对大气资源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
(三)小区水资源方面的污染,包括自来水公司输送的饮用水细菌超标问题,下水道污浊物造成排水系统的污染以及小区内的花园、水池里的流动性差或几乎就不流动水源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态环境。
(四)小区噪音方面的污染问题。这类污染主要包括小区唱歌声音过高、电视声音过大导致的噪音,车辆发动机噪音、喇叭噪音,周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的影响,小区外部街道车辆轮胎噪声污染等。
(五)小区饲养宠物导致的污染问题。这类污染主要体现在居民饲养的公鸡在5-6点不停鸡鸣,导致还想睡觉的居民无法休息。另外,饲养的宠物到处大小便,主人对这些宠物排泄物不闻不问,严重影响公共卫生。
我国城镇化建设发展比较晚,随着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必然增加城市的管理难度,只要有人口密集的地方,就会出现污染。这类污染或有可能是规划的不合理,也有可能是人们一些恶习导致污染。
(一)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起步较晚,导致很多地方没有规划或者规划极不合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998年的城市化率为30.4%、2000年达到36.22%,2017年末我国城镇化率为58.52%。由此看出,我国城镇化率不断提高但因规划不合理产生环境污染。
(二)居民的基本素质不高、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居住小区产生环境污染。很多居民在家里高声唱歌,或把电视机声音调到最大,不管其他居民的感受,导致声音污染。有的居民直接高空抛弃垃圾、在公共场所到处丢弃垃圾,严重影响小区的居住环境。
(三)居民对侍养宠物管理不善导致环境污染。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追求精神享受,喜欢饲养宠物娱乐。部分居民饲养的公鸡5-6点就开始鸡鸣,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特别是周末更是影响居民睡眠质量。居民饲养的宠物,其最大的污染是就是排泄物污染,这些污染行为给居民小区带来极大的危害。
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小区物业进行自主管理。但事实上,由于业主的物业管理能力和业主委员会的松散型管理[4],无法实现国家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和初衷,连起码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都非常困难,更谈不上对小区环境污染自治管理的层面上来。
鉴于此,各省和具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相继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地方立法层面融入了地方公权介入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问题,通过国家公权力干预业主的物业管理自治权,由此引导、培养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法律规定,依法对小区环境污染等物业管理问题实施管理。
住宅居住小区环境污染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管辖的范畴,但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服务行业,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涉及房产、规划、土地、城管、公安、卫生、工商、环保、民政、物价、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广电网络等多个领域,这些机构缺乏统一高效的综合协调,很多问题应由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处于责任不明、事权模糊、貌似负责,但谁也不管的状态。
物业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司其职的人员编制少,无力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除了对物业管理财政投入较少外,还缺乏综合性、复合型执法人员,由此导致物业管理监管难以落到实处。
建设项目规划不到位,存在着严重的先天缺陷,给以后的公共活动及物业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另外,物业管理后续缺失监管。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规划,存在随意改变规划、变更房屋用途,甚至存在规划小区内乱修乱建现象等无序状态,政府监管部门对此管理松散。
居住小区环境污染执法困难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完全依靠行政执法来强迫居民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不能包罗万象、不能穷尽一切违法行为,故对居住小区环境污染监管问题是一个循序渐进、综合管理的过程。
笔者对《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发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政府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对物业管理实施监管。政府部门认为物业管理属于业主自治的范畴,小区的环境污染属于居民委员会自己管理的事情,政府部门不参与、少参与居民自治管理,由此导致政府部门管理脱节。究其根本还在于政府没有宣传教育老百姓遵纪守法,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罚,所以加强《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对提高居民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涉及房产、规划、土地、城管、公安、卫生、工商、环保、民政、物价、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等多个政府部门,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在一个部门行使,不应当过于分散,导致违法行为缺乏监管。
物业管理执法人员处于执法的基层,执法权力小、执法范围宽,大多数涉及老百姓的鸡毛蒜皮的违法行为,由此导致执法人员缺乏执法的积极性。正是因为这类执法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无人监管。故应当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管力度,让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公正执法。
居民小区环境污染管理本身属于业主对居住小区的自治管理权。在当今社会,还存在很多居民不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导致小区环境污染严重。在业主自治功能失效的情况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违法人员进行依法处罚。在业主能够自主管理小区环境污染问题后,政府的职能将由监管执法转变为以服务性为主导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