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 杨 汪思薇
提要:设立于红安的七里坪革命法庭一般被视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个革命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的设立与审判实践活动几经波折,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革命法庭成立初期,以中国共产党开展土地革命的政治任务为目标,惩处了一批剥削乡邻的贪官污吏、土豪劣绅,有力地震慑了地方上的反革命势力。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司法审判活动,是革命根据地的中国共产党人以法律为手段同压迫人民的剥削势力做斗争、宣传马列主义先进思想的重要实践,为鄂豫皖苏区的法制实践及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位于湖北省黄冈市的红安县是一座英雄的城市,它是黄麻起义的爆发地和核心区域。作为中国共产党理论宣传与实践活动的前沿阵地,这里不仅诞生了董必武、李先念、陈锡联、秦基伟等治党治军之才,涌现了一大批英勇的革命先烈,也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的设立与司法实践活动,是土地革命时期红安县乃至鄂豫皖苏区法制建设的一个缩影,不仅在当时取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对当今的法制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前学界对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的研究较少,已有研究主要聚焦于讨论七里坪革命法庭的设立始末、革命法庭的人物研究、董必武对第一革命法庭的贡献等微观层面。(1)已有研究中涉及到七里坪革命法庭的有秦基楚、李平辉:《董必武与第一革命法庭》,孙琬钟、杨瑞广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1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28—338页;黄解林:《七里坪革命法庭的由来与变迁》,《楚天主人》2002年第9期,第47—48页;刘婧:《七里坪革命法庭与最早的法官烈士》,《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第T38版;李高凯:《闵丹桂:从童养媳到党史上首位女庭长》,《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1日,第T65版。这部分研究更偏向于历史叙事,在对七里坪革命法庭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对苏区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上,仍然有进一步探讨与提升的空间。在宏观层面上,学界较多关注鄂豫皖苏区、中央苏区的立法活动,(2)这部分研究有周妍:《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刘建国:《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与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第21—25页;刘建国:《人民检察制度溯源——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人民检察制度初探》,《人民检察》2011年第7期,第18—23页;张瑞、郭薪璞:《鄂豫皖苏区法制建设述论》,《苏区研究》2019年第2期,第75—92页;司凌丽、龚坚强:《试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对前苏联早期检察制度的移植》,《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1期,第26—29页;洪平:《试析鄂豫皖苏区的婚姻立法》,《安徽史学》1991年第3期,第26—30页。并集中在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讨论,司法实践则囿于史料,较少着墨。因此,本文试图从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的设立、法律适用依据与司法实践几个方面,探究中国共产党早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实践及其历史意义。
七里坪革命法庭的设立,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国共合作的特殊历史时期,尝试通过和平的法律手段,减轻广大农民所受压迫、解放农民的有益尝试。
中国共产党在黄安县(3)明代嘉靖年间始建黄安县,民国初年黄安县属江汉道。民国十六年(1927年)废道,黄安县直属湖北省政府。1931年,中共中央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将黄安改名为红安。成立七里坪革命法庭,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一是黄安地区在革命知识分子的宣传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基础,为革命法庭的设立提供了政治条件与社会条件。鄂东地区是湖北地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与革命实践的先行地,早在1921年11月,黄冈籍党员陈潭秋就在此建立起全国农村地区的第一个党组织——黄冈陈策楼八斗湾党小组。1927年5月,黄安、麻城等11个县建立起县委,下辖26个区委、69个党支部。一批黄安籍学员如王鉴、戴克敏等中共党员,在武汉中学完成学业后,在董必武的指示下,回县城创办平民学校,开办报刊杂志,积极宣传党的主张。1922—1923年,董必武曾三次回到黄安进行针对工人、农民的宣传与教育活动,黄安地区的革命知识分子受到极大的鼓舞。中国共产党还通过建立秘密党支部的方式,在鄂东地区逐渐树立起革命的大旗。在革命宣传上,中国共产党人在黄安创办的《黄安青年》是该地最早出现的革命刊物,主要任务是抨击反动政治思想,刊载革命消息,传播新文化和共产主义思想。一批出身于较好经济条件家庭的革命知识分子,在地方上取得了民众的尊敬与信任,便利了革命的宣传与动员。
二是黄安地区存在着较为顽固守旧的土豪劣绅和反动势力,为革命法庭的设立提供了必要性。如黄安籍中国共产党人王秀松出身于大地主之家,回乡后创办平民学校,召集贫苦子弟免费入学,为他们讲解共产党的先进理论。其父王建禄对此严厉斥责,严令禁止王秀松继续参与农民运动,为避免家族受到牵连,试图以家族力量阻止王秀松的革命行为。黄安地区的土豪劣绅吴芾村为恶乡间多年,他自恃田产优势,器张跋扈,包揽词讼,组织地痞流氓一百多人,横行乡里,并与地方官员勾结,鱼肉百姓,均分赃物,当地农民受其压迫敢怒而不敢言。此外,黄安地区的恶劣乡绅常常纠集反动势力,破坏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宣传工作,惩治该地的土豪劣绅能够在更大范围产生积极的革命动员作用。
总之,在土地革命前期,基层共产党人在黄安地区如火如荼的革命宣传,对农民群众产生了极大的动员力和凝聚力。而黄安地区土豪劣绅势力横行,当地老百姓苦不堪言,对反动分子的惩处成为了革命的当务之急。在开展土地革命这一政策方针的指引下,以惩办土豪劣绅、推进土地革命为主要任务的革命法庭便应运而生。
七里坪革命法庭的成立,与红安出身的董必武有着直接的联系。1923年,董必武与武汉中学的一批黄安籍学员建立起党在黄安的工作组,以进行革命事业的宣传与动员。在早期黄安党组织工作组成员中,有不少后来黄麻起义的领导者,如潘忠汝、汪奠川、王鉴等。其中,王鉴之妻夏国仪便是之后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女法官。
1927年的“二·二七阳新惨案”是革命法庭和惩治土豪劣绅委员会设立的直接原因。1927年春,阳新县内的劣绅与反革命分子勾结,迫害开展土地革命的特派人员与农会成员。省内群众与革命志士一致要求惩办反革命分子,并设立革命法庭惩治土豪劣绅,以巩固革命成果,打击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1927年3月2日,为惩治贪官污吏和土豪劣绅,董必武召集省党部和省政府紧急会议,决定起草《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黄安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随之成立。同年4月,为了实施这一条例,在董必武的指导下,黄安县七里坪地区的农民协会成立了七里坪革命法庭。
当时正值国共合作期间,以董必武为主的湖北地区革命者名义上接受国民党政治组织的监督。“1926年3月25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任命董必武等十一人为湖北省政府委员,省政府不设主席,由三名常务委员按次轮流当主席。董必武担任省政府常委兼农工厅长,主持湖北省政府工作。”(4)胡传章、哈经雄:《董必武传记》,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故此,此革命法庭在形式上受国民党党部管理,其领导机构为黄安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革命法庭内设有审判庭、合议庭以及警备室三个部分,与农民自卫队和农协一起,成为抓捕、惩治土豪劣绅的主要机关。革命法庭内部工作人员由共产党员担任,张南一为革命法庭的首任主席。七里坪革命法庭仅成立数月,就根据前述两部惩治土豪劣绅的条例审理、处置了地方上为非作恶、残害乡邻的恶棍土豪、土匪流氓案件40余起。
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部分中国共产党人不得不撤退至湖北、河南、安徽三省的大别山区,以秘密的方式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和针对国民党右派的武装斗争活动。同年4月与7月,蒋介石、汪精卫等人针对共产党员与革命群众的逮捕与虐杀,使共产党的武装反抗和农村暴动目标更明确。1927年11月,在八七会议精神的指导下,黄安、麻城两地农民自卫军发动了黄麻起义。短暂的胜利过后,国民党十二军教导师闻清霖部在12月上旬奔袭黄安县城,并侵入七里坪、檀树岗、乘马岗、顺河集等处。在国民党反动势力的报复下,外逃的土豪劣绅也纠集红枪会趁势回乡。从黄安突围的工农革命军与中国共产党人不得不向木兰山区转移,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审理活动也因国民党的打击与迫害而被迫中止。革命法庭庭长张南一不畏威权,为保护无辜农民群众免遭迫害,英勇就义。
黄麻起义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并没有动摇这一地区人民对革命的坚持与奋斗,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建立并发展起来。1930年,随着黄安县苏维埃政府的成立,党组织在原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基础上设立了新的黄安县革命法庭。黄安县革命法庭的领导机构为黄安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内部的机构较早期的革命法庭有所发展,如增加了秘书股、登记股等。这一时期革命法庭审判的对象多为破坏鄂豫皖苏区建设的政治犯与经济犯。至1931年底,黄安本地的革命军事力量不断壮大,同年黄安县更名为红安县,早期的七里坪革命法庭也被红安县革命法庭所取代。红安县革命法庭此一时期的审判活动从镇压反革命、惩办土豪劣绅,扩展到对民事纠纷的调处。在红四方面军被迫实行战略转移时,红安县革命法庭仍然在运转着,成为特殊动荡的历史时期以法律稳定社会秩序、维护贫苦农民基本生存权利、反抗特权、维护个体经济权利的重要依托。
首先,七里坪革命法庭在选址上较为特别,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共产党人破旧立新的志气。1927年,黄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成立时,选址在七里坪镇和平街上原为南庙的一处建筑内。南庙原是旧社会时期当地人供奉祖先、求神拜佛之所,是民间信仰活动及宗教性活动的场所。在传统社会,以寺庙为核心的乡村地方生活中极为重要的“公共空间”,是一种乡村社会维持自身秩序稳定的整合机制,也是国家控制和管理乡村的社会基础。(5)赵庆华:《寺庙文化权力与地方社会治理——以清代台湾寺庙示禁碑为中心》,《中央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53页。寺庙作为承托信仰价值的公共空间,通过信仰仪式、庙会活动等途径潜移默化地影响、形塑着乡村社会的道德伦理与行为规范。七里坪革命法庭选址在代表着旧社会信仰秩序与公共生活空间的南庙,直接表达了早期共产党人破除旧势力、旧风俗的志气,以及对建立以科学与民主为指导、以法律为信仰、以法律制度稳定社会秩序、治理国家的美好愿景。
其次,七里坪革命法庭具有极强的政治色彩,这使得革命法庭在司法过程中将完成政治任务放在突出的地位。革命法庭是中国共产党人以实体法律文本与程序性规范为手段,在农村地区宣传革命思想,动员农民参与土地革命,改革旧制度,颠覆乡村原有的权力结构的司法实践。在动荡不安的历史环境下,中国共产党人以革命法庭、法律规则为载体,通过公开庭审、抓捕罪犯、判处刑罚,彰显根据地法制的权威,更传递出共产党人推翻压迫的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决心。这决定了革命法庭必然承担着与当代社会法庭不一样的时代任务。七里坪革命法庭的首要工作任务是惩办土豪劣绅,维护农村地区土地革命的成果;其次是经济建设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满足个体的生存需求。革命法庭强烈的政治属性,使其成为中共撬动乡村革命的一个杠杆。
革命法庭的设立与运行,需要以一定的政策条文为法律依据。七里坪革命法庭审判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共合作时期通过的两则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以及鄂豫皖苏维埃政府成立前后颁布的土地法令、婚姻法令、经济法令等。
在1930年鄂豫皖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前,七里坪革命法庭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地方上为害一方的土豪劣绅,其审判依据主要是《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1927年3月通过的《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是革命根据地的第一个刑事法律文件,是一则实体法规范。这部条例主要针对的是省内肆意妄为的土豪劣绅,并在条文之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具体的罪状与对应的法定刑。《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则规定了审判机关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是一则程序法规范。这两则法律规范性文件,“将土豪劣绅的反动身份与法定的犯罪行为结合起来,便为执法机关及革命群众判断、惩治土豪劣绅及其他反动分子,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有了这些规定,既可以防止放纵欺压人民的土豪劣绅,又可避免因政策界限不清而引起的乱捉乱押现象”(6)张希坡:《一九二七年<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简介》,《江汉论坛》1980年第4期,第76页。。
成立初期的七里坪革命法庭,目标直指农村地区为害乡里、剥削农户、损私肥己的土豪劣绅。这两部在形式与实质上获得国民党通过的法律,是七里坪革命法庭打击土豪、开展土地革命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文件,省内的土豪劣绅反革命分子,要经过土豪劣绅审判委员会的认定。被认定为触犯《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十一款特定罪行,则会相应地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没收财产、剥夺公权、罚金等从刑。
黄麻起义之后,七里坪成为国共两党数次武装交锋的战场,革命法庭的审判工作时断时续。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政策仍未中断。在湖北地区,打击土豪劣绅、重新分配土地的工作持续推进。1929年6月,鄂东北各县联席会议制定并颁行了《临时土地政纲》。这份土地革命的纲领性文件是《临时政纲》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时土地政纲》依据中共六大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精神和鄂豫边苏区年余来土地革命的经验所制订,共11条,分没收条例、分配条例2章,分别确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它是全国各苏区土地革命实践中较早产生的一个土地法规。到了1929年年底,黄安县的七里、紫云、桃花、仙居,麻城的乘马、顺河,光山的柴山保、观音保、官偃保及商城的和区、乐区等苏区中心区域,均依法大致完成了土地的没收和分配。1929年12月,中共鄂西特区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根据这份文件,湘鄂西苏区部分县展开土地革命,将地主豪绅、祠堂、庙宇的土地均次没收,由苏维埃政府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这几部有关土地革命的法律文件,为七里坪革命军事法庭开展土地革命相关审判工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五四以后,国内的妇女解放运动如火如荼发展起来。共产党的革命重心转向农村地区后动员农民成为革命事业宣传的核心任务。而在苏区,封建习俗和宗族束缚之深,使妇女解放和婚姻自由运动的开展并不顺利。在鄂中几县,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习俗仍然大量存在。丈夫可以随意休妻,寡妇可以被人任意出卖,婆婆可以虐待媳妇,童养媳可以不给饭吃、不给衣服穿,男女婚姻关系之缔结并不取决于双方的个人意志,而是家族劳动力的需要。随着革命者深入农村地区对妇女展开思想动员,中国共产党逐渐取得妇女的拥护。据湖北省浠水县史料记载,“仅1927年上半年,全县妇女要求婚姻自由包括寡妇改嫁的案件就有260多起”(7)王歌雅:《红色苏区婚姻立法的习俗基础与制度内涵》,《黑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84—89页。。不少女青年放足、剪短发、脱下大袖衣,穿上灰色军装荷枪实弹,从事各种革命工作,成为革命的骨干力量。有鉴于此,鄂豫皖苏区在1931年颁行了《婚姻问题决议案》。决议案确立了个体人身权利的基本内容,其条文虽较为简略,但已然是共产党早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苏维埃中央政权颁布的第一个婚姻条例,适用于所有苏区。该条例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地区,妇女解放与婚姻自由同时推进。鄂东北地区“礼教压迫已减去许多,不羞人了”;(8)《鄂东北特别区委员会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9月8日),中央档案馆等编:《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1985年版,第58页。一份黄安县委的报告称,“农村妇女的封建思想”,是“很容易消除”的;(9)《黄安县委报告》(1929年),中央档案馆等编:《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五,1985年版,第212页。在皖西,“惟自苏维埃政府时,每天都有离婚的案件审判”;(10)《舒传贤关于六安中心县委工作情况给中央的报告》(1930年12月10日),中央档案馆等编:《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四,1985年版,第228页。在湘鄂西,男女两性之间的斗争,便是“到乡政府离婚的天天都如潮涌般的多”;(11)《共青团湘鄂西特委给团中央的报告》(1931年3月29日),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鄂豫皖地区也是经常有离婚的,“一般女子要求离婚特别厉害”,根本原因是“因为女子在数千年封建礼教压迫之中解放出来,过去专制买卖婚姻,毫无半点感情,故多破裂”(12)《鄂豫边特委综合报告(续)》(1930年12月),《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第198—199页。。
1929年,鄂豫边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了《鄂豫边革命委员会政纲》。政纲共13条,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方面面,是一则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文件,为在根据地建立起实现个体尊严和人格利益、维护男女平等的新秩序提供了文件基础。在经济建设方面,苏区政府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律条文,稳定根据地的经济秩序。1930年9月17日,中共鄂豫边特委即制定并发布了《征收累进税问题》这一经济法制文件。1931年10月,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制定颁行《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用以规范苏区内的经济活动。总之,鄂豫皖特区的立法涵盖了民法、刑法、诉讼法、宪法、商法等方面,虽然法律条文较为简单粗略,但已经大致勾勒出苏区法制的基本体系与框架,为七里坪革命法庭司法活动提供了丰富的法律依据。
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成立前后,鄂东地区的法律制定活动一直在推进,黄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来源于此。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之后,颁布了一系列适用范围更广泛的法律,其中许多是对鄂豫皖苏区所推行法律规范的概括与沿用。在法律效力上,颁布在前的鄂豫皖特区法律条文,并不与中央苏区的统一性法律相冲突。
革命者要在更大的范围开展农民运动和推进革命事业,以法律宣传和司法实践的方式,宣传共产党先进理念和正当性权威,离不开革命法庭的法制实践。七里坪革命法庭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肩负着政治宣传与法律秩序维护的独特使命。
七里坪革命法庭从其成立之初,就肩负起打倒土豪劣绅、为贫苦农民伸张正义、维护地方治安的革命任务。1927年2月27日,阳新县以朱仲炘为首的反革命势力,纠集土匪,捣毁县党部,将县农协委员绑至城隍庙公开迫害致死,并追捕共产党员、革命志士,是为“阳新惨案”。“阳新惨案”是土豪劣绅对共产党革命事业的报复行径,是封建残余对革命力量的反扑,在地方上制造了恐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革命成果。当时正值国共合作下的国民革命运动高涨时期,北伐军已从珠江流域推进至长江流域,一路势如破竹。但革命阵营内部暗流涌动,守旧的地方权贵与宗族势力公然走向革命的对立面,破坏革命统一战线,“阳新惨案”便是冲突的直接体现。
为了及时打击土豪劣绅的不法行为,3月16日,由邓演达、毛泽东、董必武、吴玉章等组成惨案查办委员会,提出处决主谋朱仲炘,逮捕并依法审讯前县长、公安局长,警备队长记大过等处罚措施,并召集全县农民进行宣传。这些提议被国民党中央会议讨论通过。同时,为了避免冲突的升级,驻扎在阳新及鄂东各县的军队需调离,各地不再编行军队。4月,国民党主持下的“处理阳新惨案委员会”成员到达阳新后,依照法律程序,会同县党部、县农协、县总工会等,对抓获的反革命分子进行公审。审判委员会根据《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两则法律规范,在听取案犯招供和证人证言之后,当场宣布主要案犯死刑,其余犯人被判处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阳新惨案”的处置是国共合作大背景下的特案特办,而当时革命势力与反革命势力的冲突并非只有“阳新惨案”这一个案。
在革命法庭正式成立之前,黄安地区的中国共产党人已开始以法律手段进行针对土豪劣绅的惩处活动。1927年3月,湖北省农民协会特派员、黄安县农民协会执行委员王鉴,会同农民协会会员和农民群众,调查黄安县紫云区以吴芾村为首的土豪劣绅在当地的不法行为。在农民群众和农协会员的协作下,吴芾村被抓捕归案,并被押送至李家河吴氏祠堂内接受大会公审。对于吴芾村的处理,农民协会成员并没有安排其带高帽子游行,而是决定将其押送至县城交由黄安县农协和黄安县政府处理,以实现程序的公正。然而吴氏党羽纠集一批流氓打手和不明真相的群众,计划在七里坪地区拦截押送队伍,威胁阻挠农协成员的执法活动。在这种紧张形势下,农协成员提出,继续押送则势必会导致双方交战,后果难以预料,不如将吴芾村就地枪决。对于押送队伍是否有处决犯人的权力,成员之间进行了审慎的讨论。首先,省、县、区、村级革命机关都有代表在场,其中王鉴同时代表了省、县两级农协。同时,押送队伍中有深受吴芾村剥削迫害的农民群众在场,完成审判存有人证。而当吴芾村的犯罪事实被书写成罪状后,处决吴芾村具备了形式与实质上的要件。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吴芾村被判处死刑并由押送队伍即刻执行。黄安紫云区对反动土豪劣绅吴芾村的处置,在全县范围内产生震动,由此拉开了以法律手段惩治土豪劣绅运动的序幕。处决吴芾村一案,在实质上,符合中共在农村地区打击土豪劣绅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行为清楚,事实证据充分;参与表决的队员充分代表了黄安县委,并且吸纳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具备审判的主体资格。在程序上,吴芾村一案的审判队伍在掌握其犯罪事实后,并未对其任意处置,扩大押送队伍的惩罚权,而是在形势紧迫的情形下,尽量压缩司法处置权至必要限度,使审判队伍对吴芾村的惩处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
1927年4月上旬,黄安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根据广大农民的要求,依照《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拘捕了当地最为反动的土豪劣绅李介仁、李仕显、阮纯青、张英廷、袁鹤山和土匪石黑子。土地革命之前,这六名罪犯勾结军阀、兵匪,为害乡邻,欺压百姓,拦路抢劫,杀人越货;在农村地区的暴动兴起之后,他们勾结反革命势力,破坏工农运动,残害共产党员。这些罪犯被农民自卫队和工人纠察队联合抓捕归案后,由县审判委员会依照“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判处死刑。依照法律规定和革命法庭的审判程序判处反动的土豪劣绅和土匪恶霸,对以往饱受压迫的黄安农民而言是从未有过的大事件。县审判委员会出于审慎考虑,决定分两次处刑。先枪决5名罪犯,剩下的一名罪犯在公开处刑之时,先召开群众大会,宣读犯罪分子的罪状及所依据的法律后于会上予以处决,以达到对反革命势力震慑的效果。革命法庭的这一次公审及处决罪犯的司法活动引发农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公审大会当日到会群众达6万多人。革命法庭与黄安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农民自卫队、工人纠察队一起,极大地震慑了当地的反革命势力。法庭以公开处决劣绅土豪的方式彰显了司法权威。
由以上材料可知,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司法审判活动主要与“阳新惨案”以来地方上的反革命事件相关。七里坪革命法庭有着形式上的法律规范属性,在实质上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宣传革命的政治武器。然而,囿于司法档案等史料的遗散,七里坪革命法庭审理土豪劣绅以外的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乡邻纠纷等资料较难获取,导致这部分的论述较难展开。在已知的针对土豪劣绅的司法案例中,可以看到革命法庭在实行权力监督、人民参与审判、对权力进行有限约束、注重证据、尽可能保障程序公正等方面的努力。
黄麻起义之后,黄安地区成为中国共产党开展宣传的重点区域。由于黄安地方上分散的军事力量和国民党军队的突袭,地方局势极度不稳,七里坪更是数次成为军事交锋的战场。革命者的政治动员、武装起义和革命法庭的司法实践同时进行。反革命势力的不断进犯,并没有挫败革命者的志气。红安县苏维埃政府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为根据地的中国共产党人提供了继续推进革命的动力。“经过短暂整顿,第七军立即展开了活动,到处张贴布告,积极宣传原黄安农民政府公布的政纲,并分散四出向土豪劣绅下(要)款,开仓分粮,救济贫民,提出‘抗租、抗粮、抗税、抗捐、抗债’的五抗口号,向群众宣传我们党和工农革命军是为穷人家解放而斗争的,号召贫苦农民起来打土豪分田地,推翻反动的国民党统治。”(13)程启光:《战斗在木兰山》,《艰苦的历程》上,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7页。转引自金冲及:《全局视野下的黄麻起义》,《苏区研究》2018年第5期,第14—29页。
中共历史上的第一位女庭长闵丹桂在任时,曾签发处决反革命罪犯的“黄安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布告”。当时正值第四次反“围剿”斗争时期,红安县一名乡村游击队长叛变投敌,向反动势力递送情报,并将苏维埃政府的存粮交于反动势力。闵丹桂接到举报后,不顾个人安危,亲自调查核实,在证据充足事实明确后,将叛徒抓捕归案,就地处决。(14)李高凯:《闵丹桂:从童养媳到党史上首位女庭长》,《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1日,第T65版。这次抓捕革命叛徒的执法活动,由革命法庭印制成布告,公榜宣示,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打击破坏革命成果的叛徒的决心与权威。
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审判与执行活动在当时也并非一帆风顺。1927年革命法庭执行判决时,曾发生过两次暴乱事件。后经县委报省委讨论,由董必武出面,调请省警卫团派兵来红安县驻防,与当地的农民自卫队一起,稳定革命法庭的秩序。“警卫团当即派兵一个连,到县以后,与县农民自卫队一起从县北到县南问题发生较多的几个区,示威游行一周,以长革命人民的志气,镇压反动派的气焰。”(15)陈继唐:《大革命时期黄安革命运动崛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红安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红安文史资料》第1辑,湖北省教育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53—54页。
通过上述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可知,革命法庭的审理活动从法庭成立之初起,就贯彻着打击土豪劣绅、开展土地革命的政治任务。武装斗争的局势演变及地方上守旧及反革命势力的反扑,使土地革命和根据地建设显得尤为波折。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司法实践,是革命者以法律程序为手段,宣传政治革命,进行思想和实践动员的有益尝试。通过惩处土豪劣绅、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司法实践,革命法庭给广大被剥削的农民群众带来了曙光,扩大了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的影响力。
七里坪革命法庭是革命志士为宣传党的先进思想与理论,推翻封建秩序对广大农民群众残酷压迫的重要实践。尽管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司法实践存在着一定历史局限,但它代表了共产党人早期坚持政治斗争与社会革命的重要尝试。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司法实践对鄂豫皖根据地、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乃至其后更长时期中党的法制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成立的革命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司法实践活动,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和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树立了标杆。革命法庭成立后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着土地革命的推进,抓捕与审判土豪劣绅。在法律依据上,革命法庭作为农民暴动的宣传工具,其所依据的实体法与程序性规范,都为农民暴动这一形式的土地革命运动提供了合法性支撑。鄂东地区声势浩大的农民暴动反映了共产党动员农民、依靠群众策略的成功。土地革命的开展不仅要对抗反动势力的武装镇压,还需要警惕革命团体内部因过度暴乱而导致秩序的持续不稳定。以《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为代表的程序法规范,是党在革命事业早期对自身的约束以及对权力的监督与限制。七里坪革命法庭作为苏区法制建设初始阶段设立的机构,在法庭的设置上较为简单。法庭设有合议厅、审判厅,由农民协会组成的七里坪审判委员会集中合议审理案件。审判厅内部设有审判长、陪审员、公诉员、被诉人、书记员席位,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彰显法庭的权威。
在司法机关内部的设置与职权方面,七里坪革命法庭的早期实践为中央苏区的革命法庭建设提供了借鉴。七里坪革命法庭早期司法实践中引入了由人民组成的陪审员,吸纳本地的农民群众参与地方事务的治理。陪审员与审判人员一起审理案件事实,并参与对案件的评议和最后的判决。同时,革命法庭的公审允许民众旁听,从而将庭审工作置于广大基层群众的监督之下。中央苏区的革命法庭在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的早期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革命法庭在程序法方面的规范。中央政府最高法院为全部苏区范围内的最高司法机构,下设由三至五人组成的省革命法庭委员会。在省革命法庭委员会之下,由庭长总管审判处、检察处、县革命法庭委员会、感化院。审判处内设预审处、法警队、秘书、待审处、登记申诉处。革命法庭审理采取公开庭审方式,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与定罪量刑阶段的讨论,保障除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势力以外一切民众的上诉权。中央苏区的革命法庭设置,使七里坪革命法庭时期所创立的人民参与审判、诉讼程序性事项得以延续并进一步规范化。
中共历史上最早的一批革命烈士法官群体正是在黄安七里坪产生,其中代表性人物有首席庭长张南一、第一位女庭长闵丹桂、黄安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委员夏国仪等。中国共产党组织动员下的农民协会、审判委员会在土地革命时期,将司法审判与革命思想宣传相结合。如革命志士张南一在七里坪时,以打鼓说书做掩护,在农村地区宣传革命思想:“天地间都是人应该平等,为什么豪绅富我该贫寒?劝大家切莫要被人蒙哄,全都是剥削者一手造成。”(16)皮明庥、涂允恒:《湖北革命烈士诗抄》,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其任革命法庭庭长之时,不畏地方豪强,铁面无私,通过对一批土豪劣绅的公开审判,动员农民参与反抗剥削阶级的斗争,极大地震慑了地方上的反革命势力。
法律权威的建立来自于法律本身的规范性来源。以革命军事法庭的程序性为例,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规定:革命军事法庭是革命武装组织之执法机关,关于破坏红军(凡属所有革命武装)纪律与违背军事行政的事件,革命军事法庭概得接受处理;革命军事法庭对于军队中的政治犯,在经过军事委员会主席或政治委员与政治部主任的许可时,得接受处理。但在初审以后,对于违背军事纪律的罪犯定谳后,应将其转解政治保卫局或通知保卫局前来会审;革命军事法庭为委员集权制,以5人至13人组成,庭长的权限高于委员会;革命军事法庭对于案犯的最后定谳及执法,必须经过其直属的上级军事委员会主席或直属上级军事长官与政治委员的批准;革命军事法庭与同级政治保卫局应发生极亲密的横向关系,而同受政治委员的领导与指挥;红军中师以上、地方各县军区中指挥部及军委分会之下,均应建立革命军事法庭。《条例》对军事法庭与地方革命法庭、苏维埃政府的关系也作了明确规定。这些革命军事法庭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法制实践中亦得以适用。此外,在审判程序上,革命法庭也具备一定的规范性和原则性。七里坪革命法庭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拥护革命统一战线的党政机关及农民协会的成员为骨干,并有工、商、妇、学等群众团体派委员参与。审判公开进行,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审判结果由多数以上成员出席且同意,才能获得生效的判决。这些贯彻人民民主的原则和制度,对于保证判案质量,实现实质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司法的程序性正义,树立法制权威与政治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里坪革命法庭以惩办土豪劣绅为主要任务,其政治属性高于法律属性。革命法庭的成立与运作,在于维护农村地区土地革命的成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以立法和司法裁判为内容的革命法庭,是党在农村地区以法律实践为依托,推进土地革命的手段之一。1929年鄂东北各县联席会议颁行的《临时土地政纲》,是黄安地区的革命者遵循中共六大的指示,在农村地区开展土地革命的法律依据。农村中对土豪劣绅的罚款、捐款、示威游行、戴高帽等活动,对土豪劣绅及反革命派采取不顾一切的歼灭政策,使党内外革命情绪高涨。这种以暴动为形式的土地革命具有较为激进的一面,容易出现斗争手段过于激烈,打击范围不断扩大的问题,从而导致农村革命形势的持续性动荡,革命队伍人员的反水与流失。革命法庭早期的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为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和中央苏区继续进行农村地区的土地革命提供了法制借鉴。
有鉴于鄂豫皖地区土地革命的经验,中央苏区对土地政策的制定更为审慎,其土地立法对土豪劣绅与地主阶级、富农、中农、贫农进行严格的区分。在一切土地收归公有重新分配的口号下,鄂东地区的中国共产党人也意识到对中农利益的侵犯易导致其脱离革命队伍。土地政策的调整,既延续了前期鄂东地区的立法与司法经验,也综合考虑了各个苏区开展土地革命的实践,适时调整没收土地与分配土地的政策,严格区分地主、富农、中农,以巩固革命队伍。八七会议以后,中共党内逐渐形成了对武装暴动取得革命胜利的基本认识,明确了军队的重要性。与开展武装革命相对应,农村地区的宣传动员在共产党工作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阳新惨案”和黄麻起义使中国共产党人意识到,仅仅依靠暴力革命不足以彻底推翻旧制度,对地方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生态的改造不容忽视。解决农民最为关注的基本生存问题,是革命政权立法与司法应首先考虑的问题。党在乡村社会,以土地作为撬动革命的杠杆,推动农民更加广泛地参与到革命活动中来。因此,在这一政治因素的影响下,七里坪革命法庭的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在早期以打击土豪劣绅、开展土地革命为主,是历史的必然。
总之,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与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司法实践,是国内民主革命斗争的产物。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列主义的指引下,认识到实现国家统一与民族解放,必须从根本上改变造成社会不公的产权制度、思想观念、社会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综合而成的历史困境。革命者将思想解放、革命动员、武装斗争、法制建设相结合,建立起从内在的法制确信到外在的制度体系架构,随着根据地的扩大和革命事业的不断推进,获得越来越多群众的认同,从而使革命事业不断推进并取得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