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岷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自太平军发动金田起事至占据南京的两年多时间里,清廷于不断调兵遣将围追堵截的同时,亦将团练视为救时良法,多次谕令各省督抚动员绅民加紧办团,以期再现嘉庆年间以其成功镇压“教匪”的明效。同时,清廷还以“特旨简派”和“京员保奏”的方式,于咸丰二年五月至咸丰三年二月委任了近300位在籍绅士“帮同”地方官员办理团练,期望利用其熟悉地方情形且素具乡望的优势加快办团进程。不过,由于广泛兴办团练需要非同寻常的社会动员能力,而“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治理模式决定了政务殷繁且时需率兵防剿的地方官员难以亲身践行,以致繁重的团练事务往往落在奉旨帮办的在籍绅士身上,而嘉道时期始终为官府掌握的团练控制权亦随之转移至钦派在籍绅士手中。
在此背景下,当随后数年团练未能发挥“御侮”作用、甚而因抗官抗粮而酿成“靖乱适所以致乱”的局面时,主导办团的钦派在籍绅士便难以避免地成为时论抨击的对象。特别是咸丰六年春夏间,因太平军连续攻破江北、江南大营,急欲改善团练效果的清廷遂采纳军机大臣放弃钦派绅士的“任绅不若任官”之议,决定在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等8个形势危急省份和直隶、山东两省要隘之处,推行由司道府县官员全面接手团练事务的“任官督率”方案。
咸丰六年“任官督率”方案的推行意味着历经三年多的“任绅”办团后,清廷试图从钦派在籍绅士手中收回团练控制权以期发挥团练应有的功能,从而成为嘉庆以降清廷从“顶层设计”上探索社会动员策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学界以往论及咸丰六年清政府与太平天国的激烈对抗时,多聚焦于前者如何应对江北、江南大营相继陷落后的困局,极少注意到清廷社会动员策略的变动。(1)关于嘉庆以降清廷以“团练御侮”为目标的社会动员策略,孔飞力的研究业已表明,清廷自白莲教起事至道光末年始终坚持“团练的官方控制”。但对于咸丰初年清廷委任在籍绅士之举,他在提出这一策略旨在“控制”各地正在加快的办团进程后,并未跟进考察随后的情形。参见Philip Alden Kuhn,The T’uan-lien Local Defense System at the Time of the Taiping Rebellion,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27(1967),pp.234-236;[美]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5—49、58—63、148—149页。近年,国内学者较完整地梳理了咸丰朝清廷社会动员策略的演化过程,惟对其间清廷社会动员策略数次变动复杂内情的揭示尚欠充分。参见张研、牛贯杰:《试论团练大臣与双重统治格局》,《安徽史学》2004年第1期;崔岷:《游移于官绅之间:清廷团练办理模式的演变(1799—1861)》,《史学月刊》2019年第7期。揭示清廷推行团练“任官督率”的背景和意蕴,不仅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咸同年间团练的作用与角色,亦可加深对于晚清时期官绅关系和清廷社会动员策略的理解。
还在太平军于广西境内转战期间,清廷便采纳国子监祭酒胜保和大学士卓秉恬从嘉庆年间平定“教匪”的成功经验中寻求制胜之法的建议,十分重视团练在地方防御中的作用。自咸丰二年四月太平军突入湖南至十二月初攻占武昌,清廷先后谕令湖南、湖北、江西、河南、江苏、陕西、安徽等“贼扰”及“邻近”省份的地方官员紧急动员绅民举办团练。(2)参见崔岷:《从御匪到救时:道咸之际清廷团练动员的兴起》,《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5期。咸丰三年正月初八日,因御史王茂荫奏请令军机大臣进呈嘉庆年间《筑堡御贼疏》和《坚壁清野议》,以供“现在贼扰及邻近各省督抚按照成法,参合时宜,选派干员总理其事,通饬州县实心筹办”(3)王茂荫:《请将筑堡御贼疏坚壁清野议饬下仿行片》,《王侍郎奏议》第3卷,《续修四库全书》第5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50页。,清廷由内阁颁布上谕,令上述省份的地方官员迅速发动绅民举办团练,“或筑寨浚濠,联村为堡;或严守险隘,密拿奸宄。无事则各安生业,有事则互卫身家”。(4)《谕内阁本月上辛祈谷大祀朕引咎自责着该部及各直省刊刻謄黄宣示中外》(咸丰三年正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4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364页。
督促各省紧急办团的同时,清廷还加紧推广广西巡抚任用在籍绅士协助地方官员办团的模式。咸丰二年五月、八月和十一月,清廷先后委任前任湖北巡抚罗绕典、前任刑部尚书陈孚恩、丁忧侍郎曾国藩(取代罗绕典)“帮同”湖南、江西两省督抚办理团练。(5)参见崔岷:《咸丰初年清廷委任“团练大臣”考》,《历史研究》2014年第6期。咸丰三年正月三十日,在太平军自武昌沿江东下并接连攻克九江、安庆、芜湖,江宁告急的情形下,清廷采纳编修何桂珍“专办团练,惟有责成疆吏,兼派乡绅”的建议(6)《翰林院编修何桂珍奏陈用兵之失请责成各省专行团练折》(咸丰三年正月三十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4册,第642页。,不但向形势尤为吃紧的江苏委任了前任左都御史沈歧等8位在籍绅士“会同地方官邀集众绅士,酌办团练事宜”,还责令各部院堂官及翰詹科道荐举各省公正在籍绅士倡办团练。(7)《谕内阁着在京各部院官员各举各省在籍绅士办理团练如办有成效即由该督抚奏请奖励》(咸丰三年正月三十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4册,第646—647页。
稍后,根据十余位京员的陆续保奏,清廷在20天内发布30余道上谕,形成了委任在籍绅士帮办团练的高潮。连同最早委任的罗绕典、陈孚恩、曾国藩等,自咸丰二年五月至咸丰四年五月,清廷通过“特旨简派”和“京员保奏”两种方式,先后向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山西、直隶、山东、陕西、河南、湖北、浙江、四川、贵州、福建等14省委任了近300位旨在协助地方官员办团的在籍绅士。
至此,随着各省官军在太平军兵锋面前节节败退,清廷已将团练从两年前的一项地方防卫策略升级为用以扭转王朝命运的救时良方,同时对奉旨办团的在籍绅士寄予厚望。正如江南道监察御史李宗焘数年后的回顾所言:“自军兴以来,大将不能将将,小将不能将兵,以致匪类猖獗,民遭荼毒”。既然“官不可恃,兵不可恃”,朝廷遂“以坚壁清野之法使民团练以自卫,复命各部院堂官及翰詹科道各举在籍绅士”。(8)《江南道监察御史李宗焘奏为敬陈在籍绅士办理团练利弊请旨申谕各省严查各弊端事》(咸丰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以下简称“朱批奏折”),档号:04-01-19-0059-008。不过,由于广泛兴办团练需要非同寻常的社会动员能力,而“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治理模式决定了政务殷繁且时需率兵防剿的州县官员无力遍赴四乡亲身践行,以致劝谕、捐资、练勇、浚濠、筑寨、查奸等繁重事务往往落在奉旨帮办的在籍绅士身上。
然而,随后数年虽不时有督抚上奏为某地防御有功的团练及其领袖请奖请恤,但中央和地方官员对于办团效果的激烈批评却不能不令清廷产生各省团练总体上“有名无实”的糟糕印象。咸丰三年八月,左副都御史周祖培奏称:“各省自奉旨以来,有团练之名,而无团练之实。即有一二处认真者,亦不过聚集乡民加以操演,而于坚壁之法并未讲求”。在他看来,最能说明团练有名无实的便是此前数月太平军在华北的所向披靡。当时河南怀庆府城被太平军围攻两月之久,与其接壤的山西垣曲县和相隔不过二三百里的绛县、曲沃县“果使实行团练,寨堡林立,且举步皆难,何至怀庆解围未及旬日而连陷数城,如入无人之境?”(9)《周祖培请饬各省核实团练设立堡寨各绘图说折》(咸丰三年八月二十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9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53—354页。两个月后,安徽学政孙铭恩亦对各省办团效果提出类似批评:“近日外省无处不团练,而真团练者十仅一二,余皆纸上只谈,有名无实”。(10)《孙铭恩奏复劝谕筹办团练情形折》(咸丰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0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35—636页。
相比团而不练、虚应故事,更令官员们难以接受的是团练从“靖乱”到“致乱”的角色崩塌。正如翰林院侍读孙鼎臣所言:“团练,用民以御贼也,今乃变民为贼。其与夫始意,岂不甚刺谬哉?”(11)孙鼎臣:《论兵三》,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第81卷,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844),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2264页。作为当时团练“致乱”的重灾区,山东办团不过数月,各地团练便呈现出令官府疑惧的发展势头:“里长、武生、文童、职监以及吏胥、钳徒、下贱,自跻于绅,挟众以号令一邑,肆其贪暴,生杀由之”。(12)《山东军兴纪略》第22卷,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捻军》第4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19页。当年十月,到任不及半载的巡抚张亮基便注意到“兖、沂、曹各属风气大为刚劲,往往睚眦杀人”。(13)《张亮基恭报到任日期并陈现在地方情形由》(咸丰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以下简称“录副奏折”),档号:03-8554-072。至咸丰四年二月,他更是忧心忡忡地奏报东省“或十余庄为一团,或数十庄为一团。枪炮军械无物不备,一呼百诺,千人之众,指挥立聚,渐成官弱民强之势”。(14)《山东巡抚张亮基奏为密陈东省办理催征钱漕实在情形事》(咸丰四年二月初十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856-031。
在同为畿辅屏障的河南,本应“保卫乡闾”的团练亦对地方官府构成严重威胁。巡抚英桂在咸丰五年五月的一份奏报中写道:河南自咸丰三年遭太平军攻袭后,“地方奉行团练,原以保卫乡闾,捍御寇盗。乃刁悍之徒往往借团练为名,暗相勾结,始则敛钱聚众,希图抗纳钱粮,继而抗官围城,居心尤为叵测。大河南北新、卫、辉三县以及开封、许州、河南三属屡相煽惑,几于遍地皆然。而其中辉县、新乡、获嘉三县刁徒凶悍尤甚,竟至固结死党,胁众万余,明目张胆,树立旗帜。其势日张,形同叛逆”。(15)《河南巡抚英桂奏为接奉廷寄察看河北三府情形裁撤联庄会等由》(咸丰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录副奏折,档号:03-8915-014。
在较早开始办团的广西,提督惠庆用“阳为团练之民,阴行盗贼之事。未见团练之利,先受团练之害”来描述团练的角色崩塌。他在咸丰四年三月的奏报中说:“有如今日者,南宁一带团练或借捕匪以掠财,御暴为暴;或因争利而械斗,以团击团。其始寻仇报怨,残害者不过数村。其后招匪助凶,焚掠者几遍通邑。所过乡村,有不从者,不独掠其资财,并掳及耕牛妇女,不独焚其房舍,并搜及岩穴深林,使之无所容身,不得不从贼求活”。(16)惠庆:《奏陈粤西团练日坏亟宜挽救疏》(咸丰四年),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第82卷,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844),第2474—2475页。
除朝臣和地方大吏外,在一般乡绅和基层官员的亲见亲历中亦时见对办团效果的不满和担忧。举人汪士铎在咸丰五年初注意到,办团一事往往“富者不出财,欲均派中户。贫者惜性命,欲借贼而劫富家。中户皆庸人,安于无事,恐结怨于贼。为官所迫,不得已,以布旗一面搪塞,官去则卷而藏之”。(17)邓之诚辑录:《汪悔翁(士铎)乙丙日记》第3卷,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126),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117页。又如赴山西任职的黄辅辰途经湖南时对于常德府团练的描述:知府“迫于上官之命,于城厢内外遍插‘奉宪团练’旗帜,究竟实无其事。上官奉旨饬行,不得不转谕属吏,亦明知力不能办,办亦不足恃,不过遍行一纸空文以塞责”。(18)黄辅辰:《戴经堂日钞》,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太平天国资料》,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55页。咸丰六年正月,生员王闿运在致函曾国藩时亦表达了对湖南办团效果的失望:“今自倡行乡团之说,民无盗贼之累,而先有团费之扰。一甲出谷数十石,一邑一岁率敛谷数千石。人置竿木,家悬布旗,号为一团。强而后入籍,未聚而求散。此微论贼至一夫妄号而千团瓦裂矣,故团之效可昭昭而睹然”。(19)王闿运:《与曾侍郎言兵事书》,《湘绮楼文集》第2卷,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594),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第128页。
至于团练反为乡里之患的情形,汪士铎同样感受颇深,是以写下“团练者,收罗本地土匪弹压邻乡土匪也”的激愤之语。(20)邓之诚辑录:《汪悔翁(士铎)乙丙日记》第2卷,第62页。在湘乡知县任上主张“欲卫闾里,非团练乡兵不可”的朱孙诒亦承认:“民间疾苦,困于贼者难堪,困于团练者亦甚。借团练以科敛钱谷者无论,已有名为团总而实通贼者。不惟乡闾仰其鼻息以图保身家,即地方官亦听其指挥以苟全性命。有借充团总而大获重利者,其始将微物以饵地方官,其后遂挟制地方官以鱼肉乡民。甚至自相雄长,生势忿争,又或率其党羽公然为盗。种种流弊,莫可名言”。(21)《朱孙诒》,赵尔巽撰:《清史稿》第39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814页;朱孙诒:《团练说》,《团练事宜》,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550),台北文海出版社1990年版,第17—18页。
面对团练从救时良方到有名无实的巨大反差,京内外官员纷纷开始反思问题的根源所在。他们在归咎于积弊丛生的地方吏治和团长、团总借团营私的同时,还分别从传统的“治人”与“治法”理念出发,主张严厉问责专职办团的钦派在籍绅士。
一些官员抨击钦派在籍绅士办团过程中的渎职和以权谋私,并由此主张对其加强官府监督。太平军于咸丰三年五月底自河南汜水、巩县一带渡过黄河后,作为畿辅重地的直隶“尤当思患预防”。但到八月时,奉天府府丞张鑅注意到该省“捐输团练尚多观望”,众多奉旨办团的在籍绅士“是否办理业有成效,亦未见详细奏闻”。他奏请清廷督饬直督讷尔经额就“捐输是否踊跃、团练是否得法”等责令办团之在籍绅士限期查明具奏,并令当初保奏该绅士等的京员秉公稽查。(22)《奉天府府丞兼学政张鑅奏请饬直隶督臣实力奉行捐输踊跃团练等事》(咸丰三年八月初八日),录副奏折,档号:03-4235-067。未料四个月后,张鑅发现直隶仍不过“间有一二州县实力奉行,而办者十一,不办者十九”。(23)《奉天学政张鑅奏请严饬直省督抚三月之内办理团练事》(咸丰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录副奏折,档号:03-4196-086。
鸿胪寺少卿倪杰则看到了钦派在籍绅士如何在办团期间以权谋私。他在咸丰三年十月的奏折中揭露说:“各省举行团练,诚因地方官经理耳目难周,致多吏胥骚扰情弊,所以责成该绅士协力董办”。但钦派在籍绅士办团时骚扰更甚,往往“不分贫富,概行索派。甚至阳假团练之名,阴为渔利之计,扰累乡闾”。对此,他亦主张由各省督抚对钦派在籍绅士随时访查,若“该绅士等有勒派侵渔之处,必当据实参奏”。(24)《鸿胪寺少卿倪杰奏为敬陈各省办理团练扰累乡闾请饬各直省督抚随时访查据实参奏以恤民隐事》(咸丰三年十月十九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479-073。
考虑到团练在当时地方防御体系中的重要性,钦派绅士的渎职和以权谋私被认为直接导致了地方防御的崩溃。张鑅便指控正是由于直隶钦派绅士办团不力,“以致贼匪经过之区,无不惨遭蹂躏”。幸而天津素有火会,“贼锋少挫,不致扰及京师”。(25)《奉天学政张鑅奏请严饬直省督抚三月之内办理团练事》(咸丰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录副奏折,档号:03-4196-086。倪杰则认为各省钦派绅士的以权谋私“不特于捍御之道毫无裨益,且恐乡里居民有苦于诛求而无告者,殊负圣主为民御患之至意”。(26)《鸿胪寺少卿倪杰奏为敬陈各省办理团练扰累乡闾请饬各直省督抚随时访查据实参奏以恤民隐事》(咸丰三年十月十九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479-073。
另一类声音则指责钦派绅士在办团过程中不时侵入地方官员的权力空间,并由此发出将团练改为“任官督率”的呼吁。相对前者从个人道德层面指责钦派绅士假公济私的行为,后者的批评则指向了清廷的团练动员策略这一“治法”。
咸丰四年三月,广西提督惠庆率先发难,向清廷指控该省两位办团在籍绅士的越权行为。他将广西团练的“流弊无穷,实为别省所无”的根源归咎于总办全省团练的龙启瑞和朱琦,控诉他们“擅作威福,遇事把持。是其党则虽莠亦良,非其党则虽良亦莠”,并就此提出撇开在籍绅士、团练“只可官为经理”的建议。(27)惠庆:《奏陈粤西团练日坏亟宜挽救疏》(咸丰四年),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第82卷,第2474—2475页。同年十一月,安徽巡抚福济指责该省钦派在籍绅士“往往借团练之名,擅作威福。甚且草菅人命,攘夺民财,焚掠村庄,无异土匪。地方官不敢过而问者,以其假托钦差之名,不受牧令约束”,从而以“州县官职虽卑,土地、人民责任极重,必须事权统一,斯能纲举目张”为由,奏请将钦派在籍绅士由地方官节制差委。(28)《福济奏报各邑绅士借团练之名草菅人命请归州县节制片》(咸丰四年十一月初四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6册,第209页。
在两人看来,承担办团使命的在籍绅士严重妨害了地方官员的权力行使,不仅导致团练流弊无穷,更将从根本上动摇官府对基层社会的统治。这意味着,官绅关系已恶化至不再是个别官员与绅士间的利益纠葛(29)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6—330页。,而是地方官僚集团与上层绅士集团之间足以引发地方权力结构变动的冲突。不过,此时距离推行在籍绅士协助地方官员办团的策略仅一年有余,清廷尚无意遽行放弃。(30)《寄谕劳崇光着妥筹团练并着拣派贤员督率绅耆会办》(咸丰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88—389页;《谕内阁着各省督抚严参借办团练营私扰累之绅士》(咸丰四年十一月初十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6册,第266—267页。直至咸丰六年春夏间,以江北、江南大营相继陷落为标志的军事重挫使得如何改善团练效果成为一时之急务,加之朝中大员奏请切实举行团练并将此前办团效果不佳归咎于钦派在籍绅士,清廷始尝试从后者手中收回团练控制权。
五月二十五日,吏部右侍郎沈兆霖奏请各省“实行”团练,并提出类似皖抚福济的旨在加强对钦派在籍绅士控制以改善团练效果的主张。他首先申明,在当前军事行动遭遇严重挫败的情形下,办理团练仍为眼下之急务:“军兴以来,已逾七载,劳师糜饷,迄无已时。兵勇骄惰成习,几不可用……为今之计,惟实行民团,庶无俟增兵益饷,而贼坐受其困”。随即便是对钦派在籍绅士的批评:“咸丰二年奉旨饬各省在籍绅士举行团练后,何尝不遵旨奉行。而所办或苟且塞责,或雇勇充数,甚且有借端科敛、恃众抗粮,从而滋弊者。此种团练不唯无益,害且甚巨”。为此,沈兆霖一面奏请饬令江南、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各省加紧实力办理团练,一面强调这一过程须由地方大吏对办团在籍绅士严密纠察,对其“贪诈者黜之,因循者易之”。(31)《吏部右侍郎沈兆霖请饬用兵各省实行民团自保事》(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录副奏折,档号:03-4244-031。
两天后,军机大臣文庆提出了更为激进的放弃在籍绅士、由地方官员单独办团的“任官督率”方案。他将军事失利直接与团练“无效”联系起来:“自粤匪窜扰长江,即经奉旨通行团练。数年以来,不少得力之处,而视为具文者亦属不少。统兵诸臣分道进剿,斩获无算,而贼氛飘忽,防不胜防。往往此报收复而彼报失陷。滨江郡邑,旋得旋失,良将劲兵,首尾驰□,常有顾此失彼之虞。贼愈杀而愈多,兵益分而益少。此非战阵之不力,实团练之无效也”。(32)《军机大臣文庆奏为请实行团练由》(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录副奏折,档号:03-8560-004。
将军兴以来“贼愈杀而愈多”归咎于“团练之无效”而非“战阵之不力”,似不应简单地视为替统兵诸臣开脱,其真实心态恐怕是对团练寄予厚望后的无比失落。不过,文庆并不认为这是团练本身的问题,“视为具文”一词便很能反映其认识:团练“实为至善不易之法”,责任实在办团者身上。他相信,若“团练得力,则人自为战,家自为守”。(33)《军机大臣文庆奏为请实行团练由》(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录副奏折,档号:03-8560-004。由文庆代奏其折的户部主事、军机处章京王锡振亦认为,之所以军兴以来团练“或行之无效,或行之小效”,“大抵皆由未能齐力认真办理”。(34)《军机大臣文庆奏为代军机章京王锡振奏请各省因地制宜酌量采纳团练各条事》(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录副奏折,档号:03-4244-033。
将矛头指向钦派在籍绅士后,文庆这样评价他们在办团过程中的形象:“实心者每患权轻,喜事者有同儿戏。或保举不洽舆情,或经费难于持久。甚至土豪劣董借名科敛,既无实济,且启乱萌。一旦有警,贤者尚知效劳,不肖者相率溃逃,甚至有奉旨办团之巨绅而潜踪他处”。既然在籍绅士办团无论“实心者”还是“喜事者”均有弊端,文庆由此断定,办理团练一事,“任绅不若任官也”。(35)《军机大臣文庆奏为请实行团练由》(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录副奏折,档号:03-8560-004。
这“任绅”中的“绅”正是咸丰二、三年间清廷委任的那些以办团为使命的在籍绅士。在文庆看来,此前三年的办团策略为“以绅率绅”,即以钦派的在籍绅士领导一般由举人、生员担任的团长、团总。如今应一变而为“以官率绅”,即以地方官员直接领导团长、团总,如此便不会再有钦派在籍绅士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相互掣肘,团练方能无害并发挥其应有的御侮作用。为此,他主张“仿唐时刺史带团练之制”,各省以按察使和道员兼“督办团练”衔,知府和直隶州知州兼“办理团练”衔,共同统率州县官实力办团。对于地方辽阔、司道不敷分辖之省,准许添设三四品官员分督团练,并照司道例亦兼“督办团练”衔。(36)《军机大臣文庆奏为请实行团练由》(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录副奏折,档号:03-8560-004。
显然,文庆的方案旨在从钦派在籍绅士手中收回他们对于团练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回归嘉道年间的官办旧法。另一值得注意之处是,此方案试图依据办团地方官员在官僚系统内的等级划定其在团练事务上的隶属关系,即形成“督办团练”(司道)——“办理团练”(知府、直隶州知州)——州县官的团练控制系统,显示出此前三年办团所缺乏的制度化和正规化。
面对令人失望的办团效果,急于利用团练救时的清廷立即采纳了文庆的“任官督率”方案。文庆上奏当日发布的一道上谕宣称:
前因粤匪肆扰,叠次谕令各直省举行团练,并刊刻明亮、德楞泰《筑堡御贼疏》,龚景瀚《坚壁清野议》,颁行各省。数年以来,颇有奉行得力之处,而视为具文者亦复不少。本日据文庆等奏,实行团练,任官督率,酌拟整顿事宜数条……朕详加披览,于现在防剿机宜颇中切要……现在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或被贼窜扰,或逼近贼氛,自应赶紧举行团练。其河南之归德、江苏之徐州等属为捻匪出没之区,及直隶、山东要隘处所,均应一律举行。着各该督抚各就地方情形,酌量办理。司道府州既各有团练之责,固当择贤而任。至州县为亲民之官,团练起于州县,民心之向背视州县之贤愚,亦非碌碌庸才所能胜任。该督抚等办理此事,当以得人为先务。着将拟办章程先行具奏。(37)《寄谕各省督抚各就地方情形酌量办理团练保甲事宜》(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8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41—442页。
此时的清廷似乎已将地方官单独办团将导致吏胥假手和无力兼顾团务的问题抛之脑后,转而相信新的“任官督率”方案可避免此前官绅合作办团的弊端,又特别向“被贼窜扰”和“逼近贼氛”的十省督抚强调遴选司道府州官员时务必“以得人为先务”,可谓既有“治法”,又有“治人”,势将一扫此前团练有名无实的颓势。亦需看到,“各就地方情形酌量办理”的指示实际上沿袭了道光末年为“防夷”而在沿海各省办团时提出的“因地制宜”理念,反映出清廷在基层社会动员问题上急于寻求一种完美良法的同时,在具体实施层面亦不无务实灵活的一面。
清廷谕令十省督抚实施“任官督率”办团并先行奏报拟办章程后,从当年七月至咸丰七年三月,陆续有山东、直隶、安徽、河南、江苏五省督抚复奏。尽管其间清廷多次降旨催促,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浙江五省督抚始终迁延未奏。值得注意的是,复奏章程的五省督抚均对清廷颁布的“任官督率”方案谋求“变通办理”,特别是其中三省督抚皆不欲为司道府州官员另设“督办团练”和“办理团练”头衔。
七月十八日,为加强河南、山东境内黄河渡口的防御,同时考虑到江南至山东山、湖两路(山路指经沂蒙山和泰山一路,湖路指沿大运河一路,其中经过微山湖)无险可守,清廷指示两省应“择要先行团练,借民力以防河”,并要求东抚崇恩与奉旨办理河南防河的左副都御史王履谦就办团一事“妥议章程,先行具奏,不得视为具文”。(38)《清文宗实录》第204卷,咸丰六年七月癸酉,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216页。但崇恩已于七月十三日上折,成为首位向清廷复奏“任官督率”办团计划的地方大吏。
在复奏中,崇恩将钦派在籍绅士取代了地方官员在团练控制上的主导地位视为山东团练抗官抗粮之案频发的关键,但对于“任官督率”方案却并不完全认同。这首先是由于“司道府州虽均有督办团练之责,而所辖地方辽阔,未能周历其地,与民相接”,因而“督办团练”和“办理团练”不过虚衔,“无裨实济”。(39)《山东巡抚崇恩奏为接奉廷寄筹办团练》(咸丰六年七月十三日),录副奏折,档号:03-8560-008。另一方面,州县官的操守也让人难以看好“任官”办团的前景:“果有清真之吏,不必条教号令,侈言王道,但于漕米钱粮取民有节,词讼盗贼缉审勤明,以其经营家室之精神思虑,分其半以及民,即已属好官”。但眼下山东“廉明之吏本未易得。近年捐例叠开,仕途冗杂,勤朴廉能之吏百不获一”。因此,崇恩虽然未敢违抗“于要隘处所一律举行”的谕令,表示拟于尚未撤防的曹州府和济宁州认真办团,但出于对当地州县官员的不信任,他计划从其余十府州的州县官中择其“不事奔竞、不蹈巧诈者”酌量调补曹、济以保证办团效果。(40)《山东巡抚崇恩奏为接奉廷寄筹办团练》(咸丰六年七月十三日),录副奏折,档号:03-8560-008。
相比崇恩,直隶总督桂良的变通仅涉及不拟为司道府州官员设立办团专衔。在八月二十一日的复奏中,他鉴于直隶和山东同为仅于要隘处所办团的省份,拟在与河南接壤之大名、广平两府和滨临运河之天津、河间两府实施,并责成四地道府督率办理。平日由州县官承担具体办团事务,道府官员则对每村每乡可集若干团、每团可练若干勇、其技艺如何演习以及如何加以约束等事宜“亲历周查,相机督办”。不过,桂良对“任官督率”方案中为司道府州官员另加“督办团练”和“办理团练”头衔提出异议,“盖司道府州本有统率之责,督办团练亦系该有司分内之事,似可毋庸再加团练虚衔”。(41)《直隶总督桂良奏报遵旨筹办团练事宜等情形事》(咸丰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录副奏折,档号:03-4236-049。
十月初七日复奏的皖抚福济虽表示将遵奉清廷指示,拟将司道官员加“督办团练”衔、府州官员加“协理团练”衔,但又有所创制,于“督办”之上增加了“调度”一级。他将全省十三府州划分为两片区域,安庆府、庐州府、六安州、滁州、和州、凤阳府、颍州府、泗州等八府州的团练办理归按察使与庐凤道分统稽查,由其亲自调度;徽州府、宁国府、池州府、太平府、广德州等五府州的团练办理归徽宁道统理稽查,由时驻徽宁之已革江西巡抚张芾(由福济奏调在皖帮办军务)调度,以期“彼此各有专责,庶免顾此失彼之虞”。(42)《安徽巡抚福济奏呈皖省拟办团练章程折》(咸丰六年十月初七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8册,第678页。
江督怡良和苏抚赵德辙的变通亦是在遵行为司道府州设立办团专衔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微调。两人在咸丰七年三月的联衔复奏中将江苏除海州外的十一个府州厅划分为六片区域,分别由臬司、一位盐运使、两位道员、两位委员和两位知府督办,且均加“督办团练”衔。其中,在臬司和盐运使督办的地区,相关道府州官员作为“协理”;由委员和道员督办者,该管知府作为“协理”;由知府督办者,该管同知作为“协理”。上述作为“协理”的道府州同官员均加“协理团练”衔。(43)《两江总督怡良江苏巡抚赵德辙奏为遵旨筹办团练等情形事》(咸丰七年三月十二日),录副奏折,档号:03-4236-090。这一方案的变通之处在于不但在司道府州之外增添了两位委员,还将拟加“督办团练”和“办理团练”衔的官员范围加以扩展,分别从司道增至司道府州、从府州增至道府州同。
其间变通程度最大者应属豫抚英桂拟定的办团计划。在十一月十二日的复奏中,他首先以省内各处民情不一、若“即行之,利弊各判”为由,主张局部办团,反对将河南列入需要通省办团的八个省份之一。其中,曾发生严重抗粮事件的开封府、彰德府、怀庆府、卫辉府和许州将团练一律解散,不宜再办。民情素称淳朴且非近敌之区的河南府、陕州和汝州若强行办团,势必烦扰绅民,且恐无裨于事。只有习俗刚强且此前办团较为认真的归德府、陈州府、南阳府、汝宁府和光州可继续施行。其次,对于拟办团的归德等五府州,英桂也提出了相关官员不宜另加团练虚衔的主张。他认为,藩臬两司“事务较繁,势难逐处亲身督办”,道府州“团练地方,均其所属,无虑呼应不灵”。只需督饬州县官“董率团练,约束操练,示以恩信,随时激励”,当足可“御外侮而保桑梓”。(44)《河南巡抚英桂奏为豫省遵旨举行团练各属就地方情形分别办理事》(咸丰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858-078。
面对五省督抚涉及调整办团区域、人员和抵制办团专衔的不同变通方案,在五月二十七日上谕中即指示各省“各就地方情形酌量办理”的清廷并不加以干涉,只需满足“官为督率”的基本前提,便一律批准且不附加其他指示。这一务实灵活的态度突出地体现于对崇恩不欲司道府州兼领办团专衔和向办团地区调补州县官员计划的批复:“所奏系就该省情形而论。各直省形势不同,用兵省分更非山东可比”。(45)《清文宗实录》第204卷,咸丰六年七月丁丑,第219页。此外,对直督、豫抚、皖抚和江督的变通方案亦示以“着照所奏奉行”。(46)见桂良和英桂两份奏折末尾的批语(“着照所奏奉行”和“知道了”)和针对福济和怡良方案所发布的上谕。《直隶总督桂良奏报遵旨筹办团练事宜等情形事》(咸丰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录副奏折,档号:03-4236-049;《河南巡抚英桂奏为豫省遵旨举行团练各属就地方情形分别办理事》(咸丰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858-078;《谕内阁着照福济所议办理安徽团练并着各省督抚将办理章程具奏》(咸丰六年十月十三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9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谕内阁着江苏在任各官员分别督办各处团练》(咸丰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9册,第288页。
与山东等五省督抚的变通不同,尽管清廷谕令按“任官督率”方案办团后又屡催相关督抚尽快反馈,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浙江五省督抚却始终未予复奏。还在咸丰六年七月批复东抚崇恩的变通方案时,清廷即谕令其他九省督抚迅速复奏照所拟之办团章程,“毋得视为具文,致涉延缓”。(47)《清文宗实录》第204卷,咸丰六年七月丁丑,第219页。其后又在二十余天内先后催促战况紧急的湖北、江苏、安徽三省督抚于督师进剿的同时留心选择贤能大员,按照“任官督率”方案迅速实力办团。(48)《寄谕湖广总督官文等着实力进剿早克武汉并选择贤员督办团练》(咸丰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8册,第549页;《清文宗实录》第204卷,咸丰六年七月己卯,第222页;《清文宗实录》第205卷,咸丰六年八月己亥,第239—240页。十月十三日批复皖抚福济的复奏后,清廷又向其余七省督抚发出警告:“各省情形不同,尚有未经奏复者,该督抚等仍各妥为酌拟,将办理章程迅速具奏,毋涉玩延”。(49)《谕内阁着照福济所议办理安徽团练并着各省督抚将办理章程具奏》(咸丰六年十月十三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9册,第13页。但此后直到次年,也仅有河南、江苏两省督抚复奏了办团计划。
咸丰六年“任绅不若任官”主张的出现和“任官督率”办团方案的提出,是一次由各省办团效果不佳引发的并不十分成功的“正式权力”的回收尝试。在咸丰三年各省大规模办团后针对团练效果的问责声中,既有对地方官渎职和团长、团总贪婪的指斥,亦有将钦派在籍绅士的以权谋私和侵夺官权行为视为理团练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这一情形促使急于改善办团效果的清廷从相对易于调整和见效的“治法”入手,于咸丰六年春夏军事行动严重受挫的背景下,尝试对委任在籍绅士办团这一“顶层设计”进行调整,收回在办团过程中转移至钦派绅士手中的团练控制权,从而回归嘉道年间“任官”办团的旧法。此举意味着,在当时团练效果令人失望却依旧被视为救时良法的同时,在籍绅士一度被判定难以承担救时的使命。
吊诡的是,清廷推行的“任官督率”方案并未得到督抚们的积极响应。尤应注意者,山东、直隶及河南督抚“毋庸再加团练虚衔”的主张意味着部分地方官员并不希望在团练事务上投入过多精力,而东抚崇恩关于州县官员中“勤朴廉能之吏百不获一”的判断恐怕既属实情,也绝非山东一省的情形,加之湖北等五省督抚的迁延不报,表明此前数年地方官员对钦派绅士虽多有不满,但完全抛开后者也未必是其所乐见。由此,责重事繁的办理团练事宜务须统合官绅之力仍属多数官员的共识,关键在于如何实现资源和权力的平衡——既能发挥在籍绅士和地方官员在整合地方资源方面的各自优势,又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官绅之间的事权之争。
咸丰二年至六年清廷对团练控制权的下放与收回反映出近代中国在地方动乱频仍、统治秩序不断面临严峻挑战的情形下,国家在倚赖何种力量迅速实现社会动员问题上左右为难的困境。太平天国的空前威胁使得清廷相信积弊已久的地方官僚系统无力单独应对,转而求助于作为地方上层精英的在籍绅士,通过赋予其原本由地方官员独享的“正式权力”,利用官绅合作的方式,动员民众组建团练并达到御侮救时的目的。然而,在京内外官员的严厉问责后,清廷又认定在籍绅士难以承担社会动员的使命,试图重回由地方官员主导社会动员的老路。这种对在籍绅士从借重到放弃的转变揭示出清代官绅关系的两重性:以其地方性而天然不同于国家权力的绅权既能与前者合作,亦无可避免地具有相冲突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