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藩入国:宋朝对漳、泉地区归顺后的善后治理

2021-11-26 07:26
南都学坛 2021年6期
关键词:兴国太平泉州

吴 红 兵

(西北大学 宋辽金史研究院暨历史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宋朝在立国之初,与其并存的十国割据势力主要有湖南周氏、荆南高氏、后蜀孟氏、南汉刘氏、南唐李氏、漳泉留(陈)氏、吴越钱氏和北汉刘氏。在迅速平定原后周政权内部的反叛势力后,宋太祖展开了对各割据政权的征服,到了宋太宗即位时,仅剩漳泉陈氏、吴越钱氏和北汉刘氏三方势力存在。太平兴国三年(978)四月,平海节度使陈洪进听取了幕僚刘昌言的建议,向宋朝上表进献所管漳、泉二州,宋得“十二县,共管户一十一万二十一,口三十一万四千九百三十二,兵一万八千七百二十七”[1]。在陈洪进纳土称臣之前,宋朝已经相继占据了荆湖、四川、两广、江南等地,并对这些地区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善后治理举措,这就为宋廷对漳、泉地区的治理提供了经验借鉴。

目前学界并无关于漳、泉入宋后善后治理的专题论著,不过有关宋朝对十国旧疆善后治理研究已取得了一些成果(1)如林煌达的《宋初政权与南方诸国降臣的互动关系》(《东吴历史学报》2004第12期,第129-157页)和徐彩虹的《宋初伪命官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都关注了宋初对十国旧臣安置的问题;林煌达还在《宋初对南方诸降国地区苛捐杂税处理之探讨》(《淡江史学》2014年第26期,第65-83页)中重点分析了宋朝对后蜀、南唐等原十国地区民众苛捐杂税减免情况;吴红兵系统阐述了《宋朝平蜀后消弭孟氏政权影响措施刍议》(《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51-158页);程民生在《宋初和平统一战略及实践》(《史学集刊》2007年第2期,第11-19页)中分析了宋朝以和平方式兼并荆南、吴越等地后实施的善后举措;陈峰在《宋代治国理念及其实践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页)中探讨了宋朝对十国旧疆善后治理的怀柔政策。。总的来看,越来越多的学者们开始关注十国割据政权是如何完成向宋朝过渡的问题。笔者拟将从撤藩入国的角度,深入考察宋廷在这一地区实施哪些善后举措,最终促使其真正纳入宋王朝统治版图。同时,也将宋廷在漳、泉地区实施的诸项善后举措与其他(或和平统一、或武力平定)十国割据地区施政情况进行横向比较,以期探究宋朝对该地区善后治理的特点。

一、政治防控方面

政治防控是宋朝对十国旧疆善后治理的主要举措之一,其目的就是尽快消弭原割据政权势力对当地民众的影响,宋廷对漳、泉地区的政治防控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一)安置漳、泉君臣

宋代之前,取得战争胜利的政权对于亡国之主通常会加以迫害,以防止其残余势力伺机反叛。而宋朝对于十国旧主却采取了比较怀柔的安抚方式,正如吕祖谦所言:“自古平乱之主,其视降王不啻仇雠,而我太祖待之极其恩礼。刘,卮酒饮之释疑;李煜,一门戒无加害。故僭伪之豪,悉得保全,老死于牖下。”[2]太平兴国二年(977)五月,陈洪进开始入朝觐见[3]406,同年闰七月,宋廷“以陈洪进将入朝,遣翰林使程德玄往宿州迎劳之”[3]409。该年八月,陈洪进“入见于崇德殿,礼遇优渥,赐钱千万、白金万两、绢万匹”[3]410。令人疑惑的是,当时陈洪进并未立即献土称臣,应该是在开封住了下来,一直到太平兴国三年四月,陈洪进才采纳幕僚刘昌言建议,上表献漳、泉两州之地[3]426。陈洪进献土的当月就被宋廷授予武宁节度使、同平章事[3]427,随后朝廷赐给陈洪进“银万两,令市宅”[3]432。需要说明的是,陈洪进“武宁节度使、同平章事”是使相衔,之所以是“同平章事”,而非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平章事,是为了和宰相的名称加以区别[4]。很显然,献土称臣的陈洪进入宋后的官爵要高于湖南周保全的右千牛卫上将军[3]99,荆南高继冲的武宁节度使[3]110,却明显低于后蜀孟昶的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太师、兼中书令、秦国公[3]154,吴越钱俶的淮海国王[3]428。

值得注意的是,宋朝在征服原十国割据政权之后,通常会立即将其君主与家族成员以及主要大臣迁往京师,如乾德三年(965)正月,后蜀君主孟昶上表称降[3]146,同年五月,“(孟)昶与弟仁贽、子玄喆玄珏、宰相李昊等三十三人素服待罪明德门外,诏释罪,赐昶等袭衣、冠带”[3]153。六月,宋廷以孟昶为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太师、兼中书令、秦国公,长子玄喆为泰宁节度使,次子玄珏为左千牛卫上将军[3]154-155。太平兴国三年(978)五月,吴越钱俶献土,当年八月,宋廷就诏令“两浙发淮海王俶缌麻以上亲及管内官吏悉归阙,凡舟千四十四艘,所过以兵护送之”[3]433。而早于钱俶一月归宋的陈洪进,直到太平兴国四年三月,宋廷方才“诏泉州发兵护送陈洪进亲属赴阙,所过州县续食”[3]447。相比于宋廷明确规定钱俶迁往开封的亲戚范围,对于陈洪进的亲属只是象征性地要求迁至京师。实际上,陈洪进入宋后,漳泉两州知州仍然分别由他的儿子陈文显、陈文担任。“洪进归朝,授文显通州团练使、知泉州。未几代还……文,始为泉州衙内都指挥使、知漳州。洪进归朝,授滁州刺史,仍旧知州。俄召归,奉朝请。”[5]13963-13964直到太平兴国三年九月,陈文显才“举家赴阙”[6]706。

宋廷在将陈洪进与其家属迁出漳、泉地区,安置在开封的同时,对于陈洪进身边的重要大臣也大都令其随之遣往京师。为了防范和安抚这些十国旧臣,宋廷一方面授予他们没有实职的环卫官;另一方面组织他们编撰四大类书[7]。对于其中一些佼佼者,宋廷出于各种目的也会予以重用,前文中建议陈洪进献土归宋的刘昌言是这些人中的代表。刘昌言字禹谟,泉州南安人。此人从小专心好学,擅长文词创作,曾任陈洪进的功曹参军,掌管笺奏。后来他陪同陈文显入朝进贡,并受到了宋太祖的亲切接见。刘昌言入宋后不仅于太平兴国三年(978)和八年(983)先后两次进士及第,而且此人才干出众,深受赵普和钱俶的器重:“赵普镇南阳,重昌言有吏干。钱俶帅邓,表荐之。移泰宁军节度判官。入为左司谏、广南安抚使。”赵普留守西京洛阳时,举荐他为通判,并委以府政。赵普病逝后,刘昌言为感其知遇之恩,负责料理其家事。宋太宗得知后,称赞刘昌言“忠于所举,拜起居郎,赐金紫、钱五十万”。后来,宋太宗曾与其“连对三日,皆至日旰。昌言捷给诙诡,能揣人主意,无不称旨”。自此,刘昌言进入宋太宗视线,并很快官至右谏议大夫、同知枢密院事。由于刘昌言伪命官的身份本就受到一些宋朝大臣的轻视,如此突受重用,必然不孚众望。因此有大臣曾上言说刘昌言闽语方言难以听懂,无法交流,而宋太宗却说:“惟朕能晓之。”又有人说刘昌言一直将母亲和妻子安置在老家未曾照顾,还娶了妾室,有失孝行。宋太宗听说后,专门诏令当地官员派人将刘昌言的母亲和妻子“迎归京师,本州给钱办装,县次续食”[5]9206-9207。可以说,刘昌言成了宋朝优待十国旧臣的典型代表,或许宋太宗对刘昌言的恩宠也是为了昭示世人:对于有才干的十国旧臣,宋廷绝不会刻意打压,反而会委以重任。

可以说,宋廷通过强制外迁、授予官爵、择员优待等举措妥善安置了原漳泉割据势力上层统治集团,对陈洪进割据期间所任地方州县官吏采取了继续留任的安抚举措,如上述陈文显知泉州、陈文知漳州。虽然未曾见到宋廷对漳、泉二州辖下12县的官吏留任的确切记载,但是依据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些县级官吏应该也是获得了留任。实际上,为了保证平稳过渡,宋朝无论是对和平统一的荆南、漳泉、吴越,还是对武力征服的南汉、南唐、北汉,这些原割据政权的地方官吏多采取留任方式。如乾德元年(963),宋廷诏令荆南、湖南地区“管内文武官吏并依旧,仍加恩,立功者优其秩”[3]88;开宝四年(971),“赦广南管内州县常赦所不原者。伪署官并仍旧”[3]261。开宝八年,“赦江南管内州县常赦所不原者,伪署文武官吏见厘务者,并仍其旧”[3]354。太平兴国四年(979),“赦河东管内,常赦所不原者并释之。诸州县伪署职官等,并令仍旧”[3]452。宋廷这种允许原割据政权官员留任的举措也是权宜之计,毕竟如果将这些人全部罢免,宋廷也无法及时派遣官员治理这些地区。实际上,虽然让这些官员继续留任,有助于地方治理,但毕竟这些官员并非朝廷培养,始终存在隐患。后随着宋太宗朝科举取士规模的不断扩大,宋廷培养的官员数量日益增多,留任各地的伪命官开始陆续被“除代”,在太平兴国八年(983),朝廷明确诏令“河东、江、浙、川、峡、广南官自今满三考,并与除代”[3]559。

(二)派遣能臣干将

十国旧疆刚纳入宋朝版图时,社会不稳,人心浮动,宋廷既要维护当地社会的稳定,又要塑造王朝形象,以增强原十国统治区域对宋王朝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十国辖下民众对宋王朝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为此,宋朝对派遣到当地的官员十分慎重,尤其是州级以上官员。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革除十国藩镇割据之弊,宋朝设置了新的官职,其中以路级转运使和州级通判较为典型。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的“转运使”条目中曾说明了宋朝设置此官的原因:“宋朝艺祖开基,惩五季之乱,藩臣擅有财赋,不归王府,自乾德以后,僭伪略平,始置诸道转运使,以总利权。”[8]1846可见宋初在各征服地区设置转运使,以统揽一路财政。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熟知的宋代福建路包括福州、建州、南剑州、汀州、泉州、明州、兴化军、邵武军,即“六州二军”,其中兴化军、邵武军为宋新设行政辖区。入宋之前,福建路实际上被一分为三:福州为吴越所有,建州、南剑州、汀州为南唐所辖,漳、泉二州为陈洪进所占。在太平兴国三年(978)五月初,吴越王钱俶得知陈洪进向宋献漳、泉二州后,意识到已无法继续独占吴越之地,“乃籍其国兵甲献之”[3]427。或许是考虑到当时福建地区入宋时的复杂情况,宋廷并未立即设置福建路,而是将漳泉二州划归两浙西南路(2)直到雍熙二年,朝廷才正式设置福建路。如此看来,在太平兴国三年至雍熙二年(978—985)之间,宋廷在两浙路实施的政策应该同样适用于漳、泉地区。,由刑部郎中杨克让任两浙西南路转运使,宗正丞赵齐任转运副使[3]428。杨克让为官清廉,政绩突出,“居官亷谨,干局有声,每视事自旦至暮或通夕,断决如流,无有凝滞,当时称为能吏”[9]。

宋朝州级行政副官通判是伴随着宋朝对十国旧疆善后治理而派遣到各地的,正如马端临所言:“宋艺祖惩五代藩镇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贾玭等充。”[8]1899派往各地担任通判、判官等职务的宋朝官员,显然是为限制各地十国旧臣所担任的州级长官职位的权力。乾德四年(966),宋廷专门诏令“荆湖、西蜀伪命官见为知州者,令逐处通判或判官、录事参军,凡本州公事并同签议,方得施行。时以伪官初录用,虑未悉事,故有是命焉”[10]4265。具体到漳泉地区而言,陈洪进献土之后,由其子陈文显暂权泉州军州事,任命乔维岳为通判,宋廷任命乔维岳的原由是:“陈洪进表纳疆土,以其子文显为泉州留后,朝廷议择能臣关掌郡事,即起维岳为通判。”[5]10117事实证明,乔维岳确实能担当大任,他在后来平息仙游等地盗贼作乱过程中充分展示了其政治军事才能,此事将在后文军事掌控一节中详述。其实宋廷令陈文显留任泉州知州仅为权宜之计,是出于对陈洪进和平献土归顺的安抚,正如《宋史》记载,陈文显留任泉州知州不久,就“未几代还”[5]13963,后由通判乔维岳“寻替陈文显权知军州事”[6]706。另外,太平兴国八年(983),段鹏知兴化军,在其主政此地期间,“经理创制,皆所综理,教民礼乐,邻郡向化”[11]。以杨克让、乔维岳、段鹏为代表的宋廷派遣主政原十国割据地区的官员大都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这些官员既是宋廷政策的实施者,又是其形象的塑造者,他们在治理地方、处理矛盾、安抚民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漳、泉地区官员的政治防控,宋朝采取了以下举措。

第一,长期执行官员回避制度。如太平兴国七年(982)十二月,宋太宗诏令御史台监察现任文武官员乡贯、历职、年纪等信息时,明确指出:“内有西蜀、岭表、荆湖、江、浙之人,不得为本道知州、通判、转运使及诸事任。”[3]531直到天禧元年(1017),宋廷才允许“选人本贯江南、两浙、福建者,许去本乡三百里外注官”[3]2088。天禧五年,审官院建议“京朝官本贯在荆湖、江、浙者,望比类福建、淮南人,许任本路官”[3]2251,朝廷采纳了该部门的建议。可见,至少到天禧年间,漳、泉地区州级官员的选任资格才逐渐放宽。

第二,严禁官员携带亲属赴任。这条举措同样在岭南、四川、江南等地实行,直到太平兴国六年(981)十二月,宋廷才下诏:“岭南、四川、江南、两浙职官等,先不许亲属至治所,自今得以期功亲一人随行,仍不得参预政事。”[3]506可见即便允许官员携带一位亲属赴任,也明令禁止亲人参政。此项举措有效杜绝了地方官员家属伺机依靠亲属关系在地方贪赃枉法。

第三,加强对当地官员的督察。众所周知,狱讼效率是反映古代地方治理是否得当的表现之一,个别官员为了彰显政绩,常常谎称“狱空”,如太平兴国七年(982),两浙转运司上言称:“部内诸州系囚满狱,长吏隐落,妄言狱空,盖惧朝廷诘其淹滞也。诏自今诸州有妄奏狱空及隐落囚数者,必加深谴,募告者赏之。”[3]527太平兴国九年(984)六月,宋廷“遣使按察两浙、淮南、西川、广南狱讼”[5]72。特别是在雍熙二年(985)八月,宋太宗专门下诏派遣大臣对福建等地刑狱事务进行监察督察,诏书中,宋太宗认为狱讼之事在地方政务中极为重要:“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其原因是:“盖郡县至广,械系者众,苟有冤抑,即伤至和。”为此,宋太宗诏令“秘书丞崔维翰等六人分往两浙、荆湖、福建、江南、淮南”,要求他们“逐路按问,小事即决之,大事须证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闻”[10]8511。此项举措在震慑地方官员的同时,对于当地司法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经济安抚方面

经济安抚是宋朝对所有新纳入统治版图的十国旧疆实施怀柔政策的主要方式,据《宋史》记载:“宋克平诸国,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刬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5]4205-4206漳泉入宋之前,当地民众主要的经济负担是来自陈洪进历年向宋朝进贡的数量庞大的财物,正如李焘所言:“(陈)洪进每岁贡奉,多厚敛于民,又籍民赀百万以上者,令入钱补协律、奉礼郎,而蠲其丁役。子弟亲戚,交通贿赂,二州之民甚苦之。”[3]120考虑到漳、泉地区实际情况,在借鉴对后蜀、南汉、南唐等十国旧疆经济安抚经验的基础上,宋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漳、泉地区经济方面的善后事宜。

(一)废除苛捐杂税

自唐末五代以来,节度使以所领藩镇割据自立,成为各地实际掌控者。为了赡养军队,维护统治,割据势力“多便宜从事,擅其征利,以及五季,诸国益务掊聚财货以自赡,故征算尤繁”。宋朝在逐渐征服十国的同时,对“所下之国,必诏蠲省,屡敕官吏毋事烦苛、规羡余以徼恩宠”[5]4542。

淳化元年(990),宋太宗考虑到“淮南、江、浙、荆湖、广南、福建当僭伪之时,应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鱼之处,皆纳官钱,或令人户占卖输课,或官遣吏主持”。专门下诏:“诸处鱼池,旧皆省司管系,与民争利,非朕素怀。自今应池塘河湖鱼鸭之类,任民采取,如经市货卖,乃收税。”后来又将“橘园、水硙、社酒、莲藕、鹅鸭、螺蚌、柴薪、地铺、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伪国旧制而未除,前后累诏废省”[8]543。咸平三年(1000),福建转运使“请除漳州湖塘卖莲荷钱,俾民获利而便于灌溉。诏从之”[3]966。这里所废除的漳州湖塘卖莲荷钱应该是陈洪进统辖以来所征收的苛捐杂税。

(二)减免各项赋税

众所周知,自唐建中年间两税法开始实施,在其推行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问题:“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5]4202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依旧为藩镇割据所致。自宋太祖开始着手征服十国,已经注意革除唐末五代藩镇掌控地方财政之弊:“太祖兴,削平诸国,除藩镇留州之法,而粟帛钱币咸聚王畿。”在将地方财权收归中央的同时,宋太祖也十分重视劝民务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到宋太宗即位后,出现了“国用殷实,轻赋薄敛之制,日与群臣讲求而行之”[5]4156的良好局面,这就为宋朝对十国地区赋税的减免创造了条件。太平兴国三年(978)五月,宋廷诏“赦漳、泉,仍给复一年”。同月,吴越献土,宋廷又诏“赦两浙,给复如漳、泉”[5]58。与此同时,宋朝对漳、泉地区以往所欠朝廷租税也进行了减免,太平兴国七年,两浙转运使高冕条“上旧政之不便者,凡百余事”。随后,朝廷“诏两浙诸州自太平兴国六年以前逋租及钱俶日无名掊敛,吏至今犹征督者,悉除之”[3]530。这时的两浙诸州应包含漳、泉地区。在福建路设置之前,宋廷在福建地区实施的经济善后并非都包括漳、泉两州。如宋廷考虑到五代以来,藩镇“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适,由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莱”的情况在各地普遍存在,就下诏严禁官吏徇私舞弊,并于太平兴国年间,专门遣左补阙王永、太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税,岁蠲伪闽钱五千三百二十一贯、米七万一千四百余石”[8]88。这里的“福建”具体指的应是福州地区,在《(淳熙)三山志·官庄田》中明确指出:“福州旧隶两浙,与漳、泉事体不同,租课自太平兴国五年已经朝省均定。漳、泉伪闽日征科,归属本朝,未经均检。”[12]可见,与吴越所辖两浙地区所比,漳、泉地区官田租课仍维持原状,未曾像宋朝为彰显其仁治形象,在福州等地“蠲伪闽之敛以数千万计,以其政之宽猛,足以卜其受命之长短矣”[8]88。究其原因,归结于主政漳、泉地区的官员不作为。正如宋廷了解到吴越归降时两浙地区田税一亩三斗,朝廷遣王方均两浙杂税,后因王方将一亩三斗直接减为一亩一斗而受到宋太宗的责备时,就进言:“亩税一斗,天下之通法,两浙既已为王民,岂当循伪国之法?”宋太宗认可了他的理由,可以说,两浙地区田税征收额度能够降低和王方的建言有着直接的关系,而“江南、福建犹旧额,盖当时无人论列,遂为永式”[13]。根据文意,这里的“江南”应为后唐所辖之地,福建应指陈洪进所领漳、泉地区。

宋廷并非将陈洪进主政漳、泉地区时的一切不合理赋税制度都进行了废除,如丁口之赋就曾长期征收。丁口之赋即所谓的身丁钱,也称丁身钱。如前所述,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朝廷采纳了宰相杨炎的建议,开始实施“两税法”,丁口之赋随之废除。安史之乱后,南方各藩镇割据势力为增加财政收入,重新征收人丁税,正如李心传所言:“身丁钱者,东南、淮、浙、湖、广等路皆有之。自马氏据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阳军、茶陵县民丁钱、绢、米、麦。”他还认为“大抵丁钱多伪国所创。余尝谓唐之庸钱,杨炎已均入二税,而后世差役复不免焉,是力役之征既取其二也”[14]。

入宋之后,南方各地自十国时期就持续征收的丁身钱始终未被完全免除,如福州:“(伪命日)每丁三百二十五,自太平兴国五年定纳钱一百。”[15]在雍熙元年(984),宋廷曾诏令“江、浙、荆湖、广南民输丁钱,以二十成丁,六十入老,并身有疾废者免之”[8]296。可见宋朝默认了南方各地征收丁身钱的合法性,仅仅免去老幼及残疾者的丁身钱。丁口之赋给南方百姓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两浙、福建、荆湖、广南诸州循伪制输丁身钱,岁凡四十五万四百贯,民有子者或弃不养,或卖为童仆,或度为释老”[3]1728。一直到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七月,宋廷才正式颁布《除两浙福建湖广身丁钱诏》:“其两浙、福建、荆湖南北、广南东路身丁钱,并特除放。”[16]实际上,宋廷虽“诏除丁钱,而米输如故。至天圣中,婺、秀二州犹输丁钱,转运司以为言,乃除之”[8]296。但与此同时,对百姓征收丁米的漳州、泉州、兴化军三郡却并未革除,正如蔡襄所言:“臣伏见泉州、漳州、兴化军人户,每年输纳身丁米七斗五升,年二十至六十免放。臣体问伪命日前诸州各有丁钱,唯漳、泉等州折变作米五斗。至陈洪进纳疆土之后,以官斗校量,得七斗五升,每年送纳价钱……祥符中特降御札,蠲除两浙、福建等六路身丁钱四十五万贯。其时漳、泉、兴三州亦是丁钱折变作米,无人论奏,因依科纳。遂至先朝大惠不及三郡。”[17]443可见漳、泉地区丁身米长期未曾废除。

直到宋仁宗皇祐三年(1051)十一月,朝廷才专门颁布《减漳泉州兴化军丁米诏》:“漳、泉州、兴化军自伪命以来,计丁出米甚重,贫者或不能输,朕甚悯之。自今泉州、兴化军旧纳七斗五升者,主户予减二斗五升,客户减四斗五升;漳州纳八斗八升八合者,减三斗八升八合,客户减五斗八升八合为定制。”[10]8199宋廷之所下发减免三郡丁米数,是因为庞籍曾“为福建转运使,请罢漳、泉、兴化丁米、有司持不可。于是,籍为宰相,遂行之”[3]4117。遗憾的是,此后漳州、泉州、兴化军改丁米为丁身钱,刘克庄曾对三郡一波三折革除丁口之赋有过详细记载:“民年二十至六十输丁钱自五季始,罢之自祥符始。独漳、泉、兴化钱先折米,不克罢。蔡公襄、庞公籍踵使闽,俱条其害,议格不行。庞公后相,皇祐竟奏减三郡所输有差。未几,米复为钱……陈洪进创立之赋,循袭三百余年,中更贤牧守,何啻数十公而不能革”[18]3765。直到端平元年(1234),宋廷采纳了漳州知州赵以夫的建言,以废刹租利钱“为民代输丁钱”[18]3765,自此,漳州丁身钱才完全废除。

宋廷在废除苛捐杂税、减免赋税之外,为减轻漳、泉地区民众经济负担,对盐酒不再采取禁榷制度,正如赵鼎所言:“以祖宗创业之始,结民心为基本故也。其于川、广、福建之民尤加优恤,以其疾苦赴诉,去朝廷特远,而变乱窃发,遽难救止。故凡盐酒之利,与民同之,而不之榷。”[19]另外,淳化元年(990)四月,宋廷诏令:“兴化军两浙伪命日,以官牛赋于民,岁输租。牛或死伤,则令民买偿。自今除之,仍以官牛给租牛户。”[10]6350同时,对地方官员变相征收陈洪进主政漳、泉地区丁役钱也进行了废除:“先是,陈洪进发漳、泉丁男为馆夫,给负担之役。洪进既献地,转运使犹计佣取直,凡为铜钱二千一百五十贯,铁钱三万一千五百三十贯。民诉其事,壬辰,诏除之。”[3]542

三、军事掌控方面

军事掌控是宋朝对漳、泉入宋之初善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举措是否有效贯彻落实,直接影响着宋廷对该地区的实际控制情况,以及能否为宋廷实施政治、经济、教化等其他善后举措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宋朝对漳、泉地区军事善后举措大体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削弱当地武备力量

为防止藩镇割据的再现,宋朝对各征服地区实施多项削弱其武备力量的举措,这些举措具体划分为三种,下面结合漳、泉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说明。

第一,收编漳、泉降兵。这是宋廷削弱各地武备力量的首要之举,尽管据前文所述,漳泉入宋时的军队为18727人,却不清楚宋朝收编漳、泉降兵的实际数量,以及所编入宋军的具体番号。目前仅在《宋史·兵志》中记载了侍卫马军司中的清塞军为“(后)周立,指挥二……其一破淮南紫金山砦所得骑军,营延州……太平兴国三年(978),又得泉州、两浙兵以益之”[5]4592。收编之后的漳、泉军队应该是强制迁往京师:“太祖、太宗平一海内,惩累朝藩镇跋扈,尽收天下劲兵,列营京畿,以备藩卫。”[8]4554需要说明的是,漳、泉军队应该有一部分解除兵籍,复原返乡了, 史载:“国朝初平伪国,合并所得兵,别为军额,其愿归农者解其籍,或给以土田。”[8]4551这也是宋廷针对十国降军普遍实施的举措。

第二,摧毁城池设施。城高池深是地方武备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宋朝建立后,为了彰显王权,加强地方控制,以及防止五代时期的割据势力再现,对十国都城及军事重镇,或加以摧毁,或任其塌坏[20]。宋人也认为摧毁十国城池设施之举是十分必要的:“盖太祖削诸侯跋扈之势,太宗杜僭伪觊望之心,不得不尔。”[5]9799正因如此,太平兴国三年(978),陈洪进纳漳、泉二州归宋,宋廷诏令泉州城“三城皆隳坏”[21]。曾为吴越所据的福州城,“自太平兴国中归纳疆土后隳毁城池”[17]368。实际上,宋廷不仅摧毁漳、泉地区原有城池防御工事,而且长期禁止修缮。即便是庆历年间,宋朝境内出现了第一次修筑城池的高峰[22],时任福州知州的蔡襄也向朝廷进言阐明了“今江淮、两浙、广南、福建诸路,城池不修、兵甲不缮、非有戒守之具,战斗之备”[17]365,但依然并未看到有关漳、泉、兴化军城修缮的记载。直到宋神宗熙宁年间,出现第二次城池修筑高峰时,才在熙宁九年(1076)四月,诏“福建转运、常平(仓)〔司〕于年计及役剩等钱内支拨,修筑泉州外城”[10]9457。同年八月,中书门下言:“福建路转运副使徐亿奏,准朝旨修沿海福、泉、漳州、兴化军城壁,缘约用工料价钱万数浩大,乞借民力兴役,支与口食。”随后朝廷诏令徐亿“量岁时丰凶、州军紧慢,依条差夫修筑”[10]9427。自此,漳泉地区城池武备建设才有所加强。

第三,设立“军”之衙署。有学者认为,“军”作为宋代州级行政区划中的一种,通常设置于地理位置重要的关隘要塞、盗贼聚集和民变多发之地[23]。太平兴国三年(978),陈洪进表纳疆土后,“会盗起仙游莆田县、百丈镇,众十余万攻城”[5]10117。贼乱平息后,宋廷在此处设立兴化军:“本泉州莆田县地也,皇朝太平兴国四年于泉州游洋镇置兴化军……并割莆田、仙游等县以属焉;至八年以游洋镇地不当冲,移于莆田县为军理。”[24]可见兴化军正是典型的在盗贼聚集之地设立的衙署。

(二)镇压当地贼寇暴乱

在朝代更迭,政权未稳之际,常会出现盗贼作乱的情况,宋初也是如此。如太平兴国三年(978),陈洪进表纳疆土,“会盗起仙游莆田县、百丈镇,众十余万攻(泉州)城,城中兵裁三千,势甚危急”。泉州监军何承矩、王文宝认为敌我实力悬殊,“欲尽屠其民,燔府库而遁”[5]10117。而时任泉州通判的乔维岳提出抗议,以为“朝廷任以绥远之寄,今惠泽未遍,盗贼连结,反欲屠城焚库,岂诏意哉”[3]438!后何承矩等人也决定坚守泉州城。叛乱爆发时,时任两浙西南路转运使杨克让正在福州,兴化军莆田人陈靖“徒步谒转运使杨克巽(让),陈讨贼策”[5]12692。随后杨克让“即率其屯兵至泉州,与王明、王文宝共讨平之”[5]9270。其间,负责接管泉州府库的北作坊副使刘承规也参与了此次贼寇讨伐[5]13608;泉州兵马都监、军器库副使王继升曾“潜率精骑二百夜击破之,擒其魁,械送阙下,余党悉平”[5]9406;[3]438-439。

虽然此次贼寇暴乱起止时间、发生原因、人员构成、波及范围、平叛过程史书并无过多记载,但从现有文献零星记录可知:一是陈洪进纳表献土后,宋朝并未在此地驻扎大量军队,致使泉州城兵力空虚,为贼寇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此次平乱完全由宋廷委派的路州各级官员协同讨伐,漳泉旧臣被排除在外;三是此次平息贼乱增强了宋朝对漳、泉地区的控制力度,维护了当地社会秩序。

四、有关善后举措的评价

陈洪进上表纳土后,宋朝对漳、泉地区的善后治理大体上延续了在川蜀、两广、江南等地区的举措,然而,与其他地方相比,宋朝在漳、泉地区实施的善后举措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经济安抚力度有限

废除十国旧有苛捐杂税、减免正常赋税是宋朝针对十国民众采取的主要经济安抚举措,此举也是为争取当地百姓对宋王朝的拥护。从前文所述可知,宋廷对漳、泉地区苛捐杂税的废除、赋税的减免力度有限,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性。反观宋平后蜀之后,对四川地区减免赋税的力度远远大于漳、泉地区,如仅乾德三年(965)至乾德六年,宋廷在巴蜀地区减免赋税次数多达12次[25]154-155。此外,漳、泉地区的丁口之赋更是长期未能减免,主政此地的官员也未给当地百姓争取更多的政策扶持。可以说,宋廷对漳、泉民众的经济安抚力度要远小于其他十国旧疆的百姓。

不可否认,宋朝在漳、泉地区实施的经济善后举措,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民众的负担,进而增加了该地区百姓对宋朝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一点宋太宗本人深信不疑,他曾在观看福建版籍时,对当时的宰相欣慰地说道:“陈洪进止以漳、泉二州赡数万众,无名科敛,民亦不堪,比朝廷悉已蠲削,民皆感恩,朕亦不觉自喜。”[3]542-543更是发出了“吾民当小康矣”[1]113的感慨。

(二)教化革新着力甚小

众所周知,教化是历代王朝加强新统一地区治理的必要举措,也是配合政治、经济等刚性政策的有效手段。如宋平蜀后,通过革除巴蜀“尤尚鬼俗”的陋习、重塑蜀地祠神信仰等举措,在彰显其统治正统性的同时,进一步削弱了后蜀政权的影响力[25]155-156。实际上,包括漳、泉二州在内的整个福建地区,其风俗也是“信鬼尚祀”[5]2210。然而漳、泉入宋后,朝廷对这一地区的旧习陋俗并未革除,一直到宋仁宗朝,才开始严加约束,如天圣元年(1023),宋廷“禁两浙、江南、荆湖、福建、广南路巫觋挟邪术害人者”[5]179。

而造成陈洪进纳土归宋后,朝廷对漳、泉地区经济安抚力度较小、教化革新着力甚微的原因大致有五:一是漳、泉二州所在的福建地区远离京师开封,其政治、经济地位和四川、两广一样,因此朝廷对其重视力度不够;二是由于陈洪进仅据漳泉两州之地,势力范围较小,宋廷不担心民众拥戴旧势力反叛;三是陈洪进只是藩镇势力,并未建立割据政权,与后蜀、南唐、北汉等独立王国相比,其统治集团对当地百姓的影响力较弱;四是陈洪进是以和平方式归顺宋朝,这就迫使宋廷不能过多干预民众生活习俗,因此在教化革新方面着力甚小;五是陈洪进实际掌控漳、泉地区的时间有限,如果从建隆三年(962),清源军节度使留从效去世不久后,陈洪进“推副使张汉思为留后,自为副使。汉思年老醇谨,不能治军务,事皆决于洪进”[5]13960时开始算起,至太平兴国三年(978)四月陈洪进纳土归宋结束,其掌控漳、泉二州的时间仅15年。如此短的时间,影响力或许不会太大。

正是上述原因,使得宋朝不存在消弭陈洪进对当地统治的影响,即宋朝对其统治无需完成从形式上的占领到内在的归附。宋朝在不改变此地原有统治局面的情况下,只是适当地安抚了当地百姓,维护了地方稳定。正因如此,在十国入宋的时代变迁大背景下,宋廷对福建漳、泉地区原有制度的改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总体来看,宋朝依据漳、泉地区实际情况,对其实施诸项善后治理举措,以较低的政治、经济、军事成本完成了这一地区向宋朝政权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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