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分析探讨

2021-11-26 01:07刘梓祺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被申请人受害人

刘梓祺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一、《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述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是该法规定为了保护受害人不受侵害的一种救济措施。在相关的民事案件中,主要作用就是保护受害人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并且对加害人发出责令在一定的时期内禁止一定的行为或者责令家庭暴力实施者履行一定的行为的法律措施,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范围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主要是指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根据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并非局限于婚姻里的夫妻双方。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该法中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中还将具有同居关系的人也划分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的范围内。

(二)申请方式和管辖法院

人身安全令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必须要提交书面申请,如果受害人在特殊情况下不能进行书面申请的提交,可以通过口头提出,这样一来,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难度。人身安全令的管辖法院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中主要是指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居住的地方法院,以及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1]。

(三)申请内容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令被申请人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及家属进行骚扰、跟踪等行为,责令被申请人离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对申请人人身安全的一些保护措施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限于六个月,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撤销、延期的变更申请。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但相关的法律也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辅助执行。

(五)法律责任

一个好的完善的制度的实施,一定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制约。根据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如果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训诫以及罚款的惩罚[2]。

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发和实施中,很多人已经学会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已经学会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安全,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举证问题

由于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提交哪些证据,只是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明受害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着家庭暴力的危险的证据,因此,导致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不知道收集什么证据,及时收集了也无法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知晓证据的证明力。另外,大部分家庭暴力的事件中,很多的受害者都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又加上收集证据难的问题,致使降低了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志,产生放弃的意愿。由于有关证据的规定过于简单化,不便于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3]。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制度不够明确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政府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进行辅助执行。从此法规中能可以看出,并未具体规定由政府的哪个部门来执行,也没有详细的说明是哪个辅助机关的权限,一旦发生冲突时该怎样解决等问题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够详细,这样就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有关部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效果,削减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和强制力。据调查显示,在很多的案件中,作为辅助执行的公安机关,都是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出现了问题之后,才会出警进行协助,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影响了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追责问题

虽然受害人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由人民法院机关来执行,从而自身的人身安全得到了合法的保护,但是不乏有些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期间,仍然对申请人施行家庭暴力的行为。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有规定,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进行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拘留甚至负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对继续施暴者进行罚款,就穷人而言,可以拒绝交罚款,而对有钱人来说,罚款并没有什么影响,这种惩罚的力度特别小,没有什么震慑力。还有一些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期间,两人还在婚姻的存续的状态,罚款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在惩罚被申请人的同时,申请人也会受到损失。关于拘留的惩罚,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拘留的时间最长是15天,被释放之后,仍然可能对申请人进行施暴,人民法院没有办法做到对被申请人进行24小时的监控,所以说惩罚的力度还是不够的。相对于罚款和拘留来说,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的威慑力是很强的,但是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罪,法律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导致对其追责很难。

四、《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制度

首先,建议在法律法规上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关证据的详细说明,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申请人采集证据进行指引,从而增强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识和决心,合法维护自身人身安全。另外可以分别从正在遭受家暴和面临着家庭暴力危险这两种情况进行拓宽证据的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报警的回执、笔录、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施暴的工具、恐吓信等等,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4]。

(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措施,增强执行的力度

根据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为人民政府,但家庭暴力一般都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公安机关执行的能动性要大于人民法院。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对比较合理,而且民事诉讼案本来就属于公安机关的所属职责范围内,公安机关在执行的过程中也相对比较便利,从而加强执行的力度。很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仍然对申请人继续进行家暴的行为,虽然法律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这些相关的惩罚只能暂时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建议在保护令中加上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和引导。例如相应的心理疏导、精神治疗等,使其从根本上意识到自己行为上的错误,有利于减少今后再次出现家暴行为的风险。

(三)完善惩罚措施

只有让被申请人意识到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付出的代价很严重,才能制止被申请人不再违法,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建议在法律法规中增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罪,并对何种行为可以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由于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进行罚款的震慑力实在太低,可以增加实施对违反者进行拘留更有力度,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实施惩罚措施的同时,还要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和监督,使其真正的改正暴力行为,有效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章制度。

五、总结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效的保护了受害人不再受到侵害。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述和内容展开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着举证难、执行力不足、违反制度的责任问题,针对以上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只有法律不断地完善,才能使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家暴事件中发挥到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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