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中的捆绑软件个人维权方式转变

2021-11-25 05:42孙振越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5期
关键词:侵权

摘要:本文以互联网中最为常见的捆绑行为为主题,阐述什么是互联网捆绑行为,捆绑行为是否侵权,现阶段互联网中所出现的捆绑行为的问题以及个人维权方式问题,提出在互联网维权的过程中要引导被侵权者主动维权的方式的改变,转变维权方式、有效维权,并增强公民维权意识,提高法制素养,促进解决互联网中维权难的问题,让公民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促使互联网行业健康绿色发展。

关键词:捆绑软件 侵权 个人维权

近些年,特别是2020年以来,工信部多次开展互联网整治行动,从未停歇,可见互联网中问题突出,违法行为未有效规治。在互联网所存在的众多问题中,捆绑行为侵犯公民相关的权利是公民维权难的典型问题。其中手机软件问题,尤为突出。从手机原厂自带的APP,到登陆软件需要各种授权,再到手机后台自动下载软件,以及打开APP之前的2、3秒的广告,这都是互联网中的捆绑行为,都在侵犯公民的权利。如何加强公民维权意识,如何转变维权方式,有效维护其权利,是本文研究和探讨的方向。

一、互联网捆绑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互联网捆绑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的空间中,行为主体是网络提供商商,也可说是互联网公司,其中服务商的种类较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商ASP、互联网数据中心提供商IDC。[[1 }叶明商登珞“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第125 页。

]捆绑行为的客体则是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也可说是网络使用者所享受到的服务,具体来说就是我们所使用的软件APP、浏览网页、数据检索等;我们所受用的互联网载体所呈现的服务,最为常见的载体就是手机、电脑,我们利用载体的过程,也是一种被服务的过程,这种服务就是捆绑行为的客体。

捆绑行为是网络提供商在互联网空间中,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载体,在提供人民所需要的服务时,呈现超出人民所需要的服务之外的内容,本身的需求服务与之超出的服务结合在一起的即为捆绑行为。捆绑行为一般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用户没有选择的情况下进行的,有时用户被迫接受,侵犯了其权利。

捆绑行为在其互联网中是各式各样的,最为常见的是软件捆绑,软件捆绑是利用其软件这种载体,服务用户时所捆绑的一些其他内容,比如打开软件后,出现的广告;需要授权手机的各种设置,非授权不可使用;使用软件后,你所看到的东西,推送的信息;跳出的链接、弹窗、广告等,这一系列的都是属于软件捆绑,在其软件这个载体进行的。

當然还有其他方式的捆绑,比如链接捆绑,我们点开链接时所跳出的广告、窗口等,利用其链接这样一个载体进行捆绑;再比如就是数据捆绑,简单的说就是你使用后台服务后,其数据会根据你的喜好,自动推送你想看到的东西;捆绑形式还有很多,功能捆绑、信息捆等等。

二、捆绑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呈多样化

互联网作为第三空间的世界,呈数据化特征,侵权行为的产生具有多样化。具体体现在涉及到法律规范的各方面,有可能涉及民法侵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问题,总之一系列问题都展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多样化还体现在侵权行为实施的方式方面,在上文提到的各种捆绑行为都有可能是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取证难、维权难

作为互联网使用者,在不经意间我们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由于大多互联网使用者的法律素养不是很高,导致对于侵权呈现默认态度。而对于积极维权的人来说,最难的问题是无法取证,比如个人信息泄漏,我们无法得知是哪个公司泄露的信息。并且,以个人的名义对抗互联网公司,维权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而用户通过信访的方式,反映到相关部门可能更有效。维权的途径单一,也是维权难的表现。

3、侵权行为的隐藏的危险性大

在互联网侵权行为中,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出现利用其个人信息盗窃电子货币、诈骗、洗钱、等犯罪情况;在生活中,此案例数不胜数,利用个人信息偷盗银行卡的钱,利用个人信息办理手机卡、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行为不只是侵权问题,已经上升到犯罪违法行为。所以在互联网中的侵权行为的隐藏的危险性大。

三、捆绑行为中个人维权存在的困境

互联网公司的运用技术手段对其使用者进行侵权的行为的无形性;公民的消极的维权意识;互联网企业的行业内部规范不够完善,监督体系未建全;个人和企业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捆绑行为作为互联网企业运行的主要形式,捆绑行为的侵权行为中个,人维权困难重重。

在互联网中维权的过程中,个人维权的困境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的维权的期望不是很大。这个跟其大部分互联网使用者并非法律人或者并不在意这些细节的侵权行为有关,所以大部分使用者明知侵犯自己的权益但对自己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所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需求和期望不大,以及小部分人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但迫于客观条件、维权难等问题放弃其维权。

第二,由其侵权行为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问题,捆绑行为的多样性导致侵权行为的也是各种形式;加之互联网空间特性,取证难,维权方式单一,维权难的问题,使个人维权更加艰难。

第三,司法诉讼以及信访等方式的弊端,司法诉讼中投入较多的精力、财力且诉讼时间长,最后不尽人意;信访方式时间长,反馈不及时等弊端,导致个人维权中困境重重。

四、提高公民意识,转变维权方式

1、增加公民监督能力。互联网侵权行为已成事实,捆绑行为的侵权更是显而易见,提高公民的监督的意识,增加公民监督能力,督促企业从行业内部进行整改,规范互联网中捆绑行为的侵权行为。

2、加强政府监督管理机制。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用法律明确政府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其中规定个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监管部门收到人民的举报、反馈要及时处理等问题。

3、规范行业秩序,建立监督体系

互联网企业作为当代中国企业新生力量,要做好企业的责任,要有企业担当,从自身规范互联网行业秩序,建立企业监督体系,更要加大行政机关监管力度,积极接受公民的监督,完善企业公示制度,打开公民信访渠道,自觉接受监督。

4、提高公民维权意识,多方式维权

成立公民维权的机构或其社会组织;检察院可根据其情况,代表被侵权者提起公益诉讼;成立互联网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沟通协调的机构或部门;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规范司法,让被侵权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方面,多层次的宣传引导公民主人公意识,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进行维权。公民意识的提高,督促了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更是为中国建设法治强国做了贡献。

参考文献:

[1]丁国民,李丹红.B2C模式下互联网应用软件捆绑下载的法律问题研究.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2]马长山.互联网+时代‘软法之治’的问题与对策,《现代法学》2016年第5期。

[3]叶明商、登珲.互联网企业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4]李宗辉.网络经济中的‘捆绑式’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青海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孙振越,1999年4月生,男,汉族,安徽省宿州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基金项目:北方工业大学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课题项目“电子产品‘捆绑软件’侵犯使用者的权利(校级)(X202110009281)”的课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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