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垄断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自然垄断产业的变化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理论的完善给予了现实中自然垄断产业存在的合理性,但实际上自然垄断理论是作为一种事后理论去解释现实现象,其并不是“自然而然”的垄断,是在政府管制下所形成的、被政府强制力所保护的垄断。在市场中,政府干预的经济合理性是建立在效率标准上的,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否补偿市场失败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这需要政府在竞争和垄断之间做出选择。
关键词:自然垄断;市场竞争;政府管制;规模经济;成本劣加性
一、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脉络
目前普遍认为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即萌芽阶段、早期自然垄断理论、比较成熟的现代自然垄断理论和当代自然垄断理论最新发展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
自然垄断理论的萌芽出现在约翰·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对地租的解释,穆勒认为“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由于土地是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部分人对土地的独占权力使他们享有对使用土地的人要求租金的权利。这是一种自然垄断,因此在早期,自然垄断的原因是制度赋予的垄断权力和自然要素的稀缺性,是一种自然条件决定论。
2.早期自然垄断理论
在面对与自然因素关系不大的条件下也存在的自然垄断现象时,自然决定论无力解释,于是理论开始偏向经济性因素的解释,早期自然垄断理论出现。在这一时期,对自然垄断的解释开始尝试从规模经济入手,但是还没有脱离自然因素和制度因素的理解,它们共同作为自然垄断的成因。
亨利·卡特·亚当斯(Henry Carter Adam)依据规模效益不变、规模效益下降和规模效益上升三种情况把产业分为三类,认为应该对前两类产业实行市场机制,而对规模效益递增的产业实行政府管制。法罗(T. H. Farrer)给出了自然垄断产业的五个基本经济特征:(1)该产业提供的是某种必需的产品或服务;(2)该产业所处的生产环境和地理条件具有某种天然优势;(3)该产业的产品无法贮存;(4)该产业具有规模经济特征;(5)该产业的顾客所需要的可靠和稳定的供给通常只能在垄断的条件下实现,并强调其中最重要的特征是该产业的生产必须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理查德·T·埃利(Richard T. Ely)将自然垄断产业分为三类:一是依靠独一无二的资源而形成的垄断,二是依靠信息独占和特权(专利)而形成的垄断,三是依靠产业的特殊性而形成的垄断,并认为自然垄断源于生产的规模经济状况,认为自然垄断具有“不可竞争性”。
3.现代自然垄断理论
现代自然垄断理论在前人的研究思路上,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出发,更加系统、严密地解释自然垄断。自然垄断理论发展到这一时期趋于成熟,以规模经济为理论基础和根本出发点来阐释自然垄断。
克拉克森和米勒就指出,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函数的规模报酬递增,即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因此,由一家企业提供全部市场所需的产品比由多家企业共同生产的成本更低。若这个市场需求由一家企业就能满足,那个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平均成本的企业,就能通过低价竞争将对手挤出市场,形成自然垄断。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认为,自然垄断最明显的经济特征,是平均成本在其产出规模扩大到整个产业的产量时仍然下降。因此,由一个厂商垄断经营就会比多个厂商提供全部产品更有效率。斯蒂格里茨认为的自然垄断,是在某些情况下,生产一种商品所使用的技术导致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厂商或很少几个厂商。
4. 当代自然垄断理论
自然垄断理论的最新发展是为了解释现实经济中一些自然垄断产业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的状况,引入了一些新概念。
众多学者的后续研究中,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得到了修正,引入了成本劣加性和范围经济的概念。成本劣加性是指,一家企业提供整个产业产量的成本小于多家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方程就具有劣加性。多产品生产的成本劣加性主要表现为范围经济,即一家企业联合生产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家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陈锐,2007)当前的主要观点是自然垄断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任意产量水平上存在严格的成本劣加性,若某种产品的单一供给者的成本在全部产量范围比任何几家供给者的成本加起来都低,那么这家企业就是最有效率的生产者,就会产生自然垄断。在单产品生产的情况下,每一产出水平都存在规模经济是该产品自然垄断生产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因为可以从每一产出都存在规模经济可以推出每一点成本函数都具有严格的劣加性,反之则未必成立。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企业生产该行业全部产出的成本低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生产同样总产出水平的成本,即使在规模不经济阶段(平均成本上升),也是自然垄断。在多产品生产的情况下,范围经济是成本劣加性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但是某一产品的规模经济和成本劣加性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既不构成充分条件,也不构成必要条件。在多产品的情况下,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成立也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
此外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有效竞争”这一概念,他认为有效竞争可以使竞争和垄断有效协调起来,有利于形成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从而取得竞争和垄断二者综合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李怀、于立等国内学者提出“网络经济”的概念,认为当代自然垄断已经收敛到仅具有网络经济特性的产业上来了,自然垄断只能和网络经济发生关联, 而同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劣加性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二、自然垄断概念的界定
从自然垄断理论的演进中可以看出,自然垄断还是一个尚未明确、较为模糊的概念,随着经济发展和认识的深入,理论的发展完善不断赋予“自然垄断”新的内涵,以应对现实问题带来的挑战。这也展现出自然垄断理论的一个特点——通过理论的完善来给予现实中自然垄断产业的合理性。
1.自然垄断是一种垄断状态
穆勒提出“……地租是壟断的结果,这是一目了然的。不过这是一种自然的垄断,它可以被人们控制,甚至可以为了社会全体而作为信托资产,但不能阻碍其存在。”也就是说,自然垄断是自然存在的,符合自然规则的。只要土地是稀缺资源并有人占有土地,就不能阻碍土地租金的产生,“即使其所有者并无一致的行动, 也仍然是一种被垄断着的东西”(陈锐,2007)。照此解释,自然垄断是一种垄断的状态,是必然存在的。
2.自然垄断是不可竞争的
法罗提出“那些从来没有发生过竞争或者发生过竞争但最终失败的产业才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也就是说存在着这样的产业,在市场中不会有竞争发生,自然而然有且只有一家企业来满足所有市场需求,或者发生过竞争,但是“其他因素会使竞争自我破坏, 走向垄断”(陈锐,2007),这样的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
这意味着在某些产业中,由于资源稀缺或规模经济等等因素,竞争和垄断从一开始就是不可相容的,并且市场力量中一定是垄断处于上风,因为垄断才是最有效率的,竞争只能造成企业的低效率,这就是自然垄断。这称为自然垄断的“不可竞争性”。
3.自然垄断是竞争的结果
克拉克森提出在规模经济基础上的自然垄断,假定一个行业总的市场需求只能容纳一家企业的生存,那么企业就会为了降低平均成本而不断扩大产量,从而在伯特兰型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直至最终把对手挤出市场,成为垄断整个市场的唯一生产商。
与法罗的观点不同,自然垄断产业不再是不可竞争的了,反而是竞争导致的垄断。市场最初还是处于竞争状态,在众多企业激烈的低价竞争中有一家企业凭借扩大生产规模这一方法来降低平均成本,单位产品成本达到最低,这家企业在该市场中效率是最优的,且能满足所有市场需求,自然而然它的竞争对手就被挤出市场,从而形成自然垄断的地位。并且在如此大规模、如此低成本的情况下,不会有潜在竞争对手再次企图进入,即竞争不再发生,这就形成了自然垄断。可以看出自然垄断是竞争的结果,由于市场需求有限,竞争最终只会留下一家企业满足所有市场需求,这家企业正是在竞争中表现的最有效率的企业。
4.自然垄断的成本最低
成本劣加性使单产品和多产品的研究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在一定意义上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陈锐,2007)。自然垄断的企业是生产成本最低的一家企业,不论这家企业提供了整个产业产量的成本小于多家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或是联合生产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家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只要它的生产成本最低,即使平均成本上升,也能形成自然垄断。低成本直接有利于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这延续了克拉克森认为的自然垄断是竞争的结果的想法,但是缩小了自然垄断产业的范围,即自然垄断产业一定要具有成本劣加性。
5.自然垄断是政府管制的结果
规模经济的存在并不排斥竞争,但自然垄断却排斥竞争;规模经济和竞争共存也能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但自然垄断只允许一家企业实现它的效率最大化。看起来自然垄断作为在市场中较为特殊的存在,似乎不仅仅是依靠规模经济的力量“自然而然”形成的。实际上自然垄断行业几乎都在政府管制之下。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一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关系国计民生,具有投资大、回收慢、风险大的特点,这样的天然性市场进入壁垒导致大多数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的投资主体都是国家,形成了自然垄断(刘大洪, 谢琴,2004)。另外有一些自然垄断产业在政府设置的政策性进入壁垒下形成,这样人为的市场进入壁垒直接排斥了竞争。
由此可见,自然资源理论的认定中,不论自然垄断是资源稀缺造成的还是规模经济、成本劣加性造成的,都是市场力量的产物,认为自然垄断是“自然而然”的垄断。但从有效竞争的研究中或许可以推导出,自然垄断有国家和政府的因素作用在其中,自然垄断不再是“自然而然”的垄断了,人为因素在其中占据了较大比重。
三、竞争与自然垄断的关系
自然垄断理论实际上是主张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家为政府干预行为提供的事后理论依据(Dilorenzo,1996),这不得不让人思考自然垄断的存在是正如理论中解释的那样是“自然而然的垄断”,还是其实是在政府强制力下“被保护的垄断”。这需要证明存在这样一些产业,多家企业竞争的效率不如一家企业垄断的效率高,竞争产生的社会福利低于垄断下的社会福利,市场竞争在这类产业中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也就是竞争存在边界,那么这类产业才是“自然垄断”。
1.竞争是永久的经济过程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看不见的手”,认为每一个追求个人利益的市场参与者会“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结果反而是促进了社会利益。之后的经济学家们逐步建立起均衡理论,认为通过市场的自由竞争,整个经济体系将会达到一般均衡,这是最完美的市场状态。由此看来竞争不仅仅是一种市场机制,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规律。富兰克林·吉丁斯(Franklin Giddings)将竞争看作是一个动态的、永久的经济过程,即使出现一个占优势的企业能够将产品定价低于竞争者,也不能抑制竞争,竞争只能被其他一些力量抑制或转化为其他形式,但不能被消除(Dilorenzo,1996)。也有观点认为“竞争是持续的过程,在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下,市场主导地位必然是暂时的。”(Dilorenzo,1996)。
这么看来,竞争几乎是不能在市场条件下自动被抑制、被消除的,若市场中不存在竞争了,那么就存在一种强制力量在发挥作用,这个力量不是市场自身的,而是外部力量强加的,最有可能的就是政府的作用。
2.竞争是广泛存在的
通常意义上的竞争是指同一产业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竞争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同类企业。1880年巴的摩尔地区的三家煤气灯公司彼此之间都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但当它们试图合并成为一家垄断企业时,爱迪生的电灯公司的出现对所有煤气灯公司都产生了威胁。尽管每一家公司都有巨大的固定成本和发挥规模经济的可能性,但还是出现了煤氣灯公司和电灯公司之间的竞争。(Dilorenzo,1996)
企业面对的竞争不仅来自于同时期市场上同类企业的竞争,还存在着潜在竞争者的威胁。它们可能由于技术的发展、市场需求的扩大等等因素而出现,所以竞争是广泛存在的。在没有政府保护的情况下,甚至会出现行业巨头因为无法及时适应市场变化,被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的情况,诺基亚的衰落就是一个例子。
3.竞争和规模经济并不冲突
规模经济概念是对某种经济效应的描述和概括,用来描述由于规模的增大而带来的成本下降或收益率提高,是一种技术关系。若认为规模经济产生了自然垄断,也就是认为技术关系决定市场结构(Dilorenzo,1996)。规模经济概念最初提出是为确定企业规模是否合理,适用于一般竞争领域,现在用来解释自然垄断的成因,这造成了这个概念本身的矛盾(李怀, 戚聿东,2005)。因此对于规模经济是否真的排斥了竞争,从而造成了垄断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規模经济是指“平均成本曲线下降的区间(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表明规模收益递增,称作规模经济”(李怀, 戚聿东,2005)。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自然垄断理论认为,规模经济使企业在拥有较大的生产规模的同时又实现了较低的平均成本,这一家企业就能以较低的成本服务整个市场,所以这家企业能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巨大的固定投资形成天然的市场进入壁垒,不会有潜在进入者企图进入市场。这是从静态的角度来解释自然垄断。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如果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变大,原本垄断状态下有超额利润可图,势必会吸引竞争者进入。竞争者这时评估是否进入该产业的标准,不是将垄断者的长期以来的平均成本1与自己的成本相对比,而是将当下稍短时期内垄断者的成本2和自己的成本3的对比。若竞争者的成本比垄断者的成本低(新技术、新方法的采用可能使企业在较小规模就实现较低成本),那么就可以进入市场;若竞争者的成本较高,还要考虑进入市场后能否取得垄断利润(市场需求扩大后可能存在更多的利润空间),这个利润能否弥补竞争者在争取市场份额的低价竞争中的亏损。从动态的视角来看,规模经济理论中技术和市场需求不变的前提条件已经改变,垄断者的垄断状态只能是暂时的,竞争是永远存在的。
因此,规模经济并不排斥竞争,竞争也不排斥规模经济,市场中竞争是没有边界的,竞争是始终存在的。自然垄断的出现只是政府管制的结果,不存在所谓的“自然而然”的垄断。
四、政府管制下自然垄断的合理性
既然某些产业由于受到政府管制,被人为设置了市场进入壁垒,才成为所谓的“自然垄断”产业,那么还需要深入探讨的是政府的管制是否具有合理性。
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有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种形态。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实施的垄断,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垄断;(2)以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3)凭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是一种合法垄断,不受司法审查。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一种非国家意志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才是行政垄断,没有政府行政权力介入的垄断就不能成为行政垄断,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所在;(2)是一种地方政府行为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中央政府行为,这是其与国家垄断的区别所在;(3)具有强制性,它是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章或具体的行政命令来实施的;(4)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中央各行政管理部门(胡健, 马行天等,2004)。
国家垄断的合理性在于,对于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铁路、桥梁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初始投资数额巨大,固定资产沉淀性大,而且投资回报时间比较长,单靠市场的私人投资力量可能无法完成,同时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意义重大,需要以国家为主体进行投资。行政垄断是我国特有的情况,其实质是行政权力的膨胀和滥用。这种情况下的自然垄断并没有提高社会福利,反而在政府保护下造成价高质次、效率低下的局面,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浪费了社会资源,是不具有合理性的。
从英国的产业改革实践来看,英国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国有化运动,将一大批电力、煤气、自来水行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企业收归国有。这是因为原本极其分散的市场结构阻碍了发展高效的、大规模的网络系统,缺乏网络经济和规模经济,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甚至上升。因为各企业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撑下生产经营的,各地方政府出于本位主义,既不愿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更不愿放弃所属企业所创造的利润,造成这些企业的小规模、低效率经营状态。在国家的强制性合并后,促使社会资源大量流向国有企业,国有化产业的资本密集水平显著提高。国家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产业部门有燃料、电力、交通、邮政、电信、自来水和钢铁等,除燃料和钢铁产业外,这些产业都属于自然垄断产业。英国国有化的一个重要成就是通过对这些自然垄断产业的集中,改变了原来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面,为实现规模经济奠定了基础,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王俊豪,2002)。
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开始了私有化运动,对自然垄断产业的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因为70年代的高失业率和高通货膨胀率打破了人们对传统凯恩斯主义实行宏观调控的信心,国有企业固有的弊端渐渐显露出来,政府也没有足够的财力对国有自然垄断产业进行投资,国有企业私有化对政府的吸引力更大。在此背景下,英国政府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出售国有资产,并放松管制,取消新企业进入产业的行政法规壁垒,打破国家对产业垄断的格局。英国实行私有化政策后,原来的国有企业效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促使原来的国有企业以顾客为导向,努力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降低价格,大大增进了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的经济合理性是建立在效率标准上的。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否补偿市场失败所造成的效率损失。效率与平等之间的替代关系意味着公共部门的增长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因此,公共部门的增长会最终导致生活水平增长缓慢。”(王俊豪,2002)政府干预经济必然会带来效率的损失,但是只要在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经济稳定等目标下,这部分损失是社会必须要承担并且能够承担的,即使经济的运转不是最有效率的,政府的干预依然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是建立在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之上的,所以如果政府权利膨胀、过度侵犯市场边界,经济发展失去活力,就需要重新划定政府的干预范围,在竞争和垄断间寻求一个新平衡。
五、总结
自然垄断理论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此外还有一些新概念的引进都对原有的理论缺陷做出了相应补充。理论的完善给予了现实中自然垄断产业存在的合理性,但自然垄断仍然是一个较为模糊、未被明确的概念,且在不同时期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這实际上就是作为一种事后理论去解释现实现象。本文认为自然垄断并不是市场力量的产物,不是“自然而然”的垄断,是在政府管制下形成的、被政府强制力所保护的垄断。
对于竞争和自然垄断的关系,竞争是永久的经济过程,而且竞争和规模经济并不冲突。从市场效率的角度看,自然垄断也是垄断的一种,必然存在垄断企业固有的弊端。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自然垄断是在政府强制力量下形成的。
不能简单地认为由于政府管制,所谓的“自然垄断”就是不合理的,这还需要具体讨论。政府需要在经济增长和公共部门增长之间做好平衡,在竞争和垄断之间做好权衡,在效率和平等之间做出选择。政府的干预要考虑社会所承担的经济损失、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是否符合未来发展等等因素,切不可只顾追求自己的利益而让社会和消费者承担经济效率下降的损失,这是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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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姓名:黄翔宇,性别:女,出生年月:1997年1月22日,民族:汉,籍贯:四川蒲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校: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微观经济研究。
注释:
指的是规模经济中衡量的平均成本。
2 这个成本不同于平均成本,与平均成本比可能偏高也可能偏低,取决于当下垄断企业的技术状况和管理状况。
3 这个成本包括进入市场的固定投资和后续生产经营的预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