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有忠
(大同市云冈区法律援助中心,山西 大同 037006)
网约车指的是预约型汽车经营服务,该汽车经营服务同传统出租车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体,并将符合要求的车辆和司机纳入平台体系中,通过整合供求信息的方式,向乘客提供租车服务。[1]网约车的出现使我国的民用租车服务体系趋于多样化,传统的线下租车转变为“线上预约,线下租车”的全新模式。为了给予网约车和网约车司机合法的经营身份,国家交通运输部已于2016年联合七个部门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新规使网约车具有了合法经营的属性。同时,伴随着网约车相关法律条例的不断完善,网约车的概念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1.维护网约车乘客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网约车中的大部分出租车辆来自私家车,而这些私家车司机的个人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个人素质缺乏有效认证,这就对网约车乘客的个人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以2018年郑州空姐遇害一案为例,网约车司机刘某将乘坐其网约车的空姐李某强奸后杀害。经过警方的调查取证得知,作为网约车司机的刘某,其在日常出车过程中经常携带刀具,这已经充分暴露了刘某本人并不具有健康的人格特征。当然,该刑事案件也从侧面反映了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个人素质缺乏有效的认证,同时也暴露出相关部门的监管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因此,强化对网约车运营的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维护租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网约车平台通过“价格战”和“补贴战”等手段,疯狂的招揽用户。这种做法虽使乘客从中受益,但是却损害了传统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并使得网约车行业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矛盾日益明显。以2017年江苏省海门市网约车司机遭围堵事件为例,三名出租车司机采用“钓鱼”的方式将网约车司机骗到长江路后对其进行围堵和撞击。虽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但网约车和出租车都受到了不同损伤。该事件充分暴露出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手段损害了传统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这并不利于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利用法律手段,强化对网约车平台运营的干预是非常有必要的。
基于网约车自身经营模式的特殊性,针对网约车的监管存在很大的难度。为了不断强化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从2016年开始陆续出台了多个监管条例。例如,2016年由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8年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再比如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公布修订了《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网约车纳入考核体系。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网约车的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强化,相关法律条例也陆续出台,但这些条例缺乏系统性,且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因此网约车运营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本质性的解决。
虽然交通运输部在2016年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了网约车经营的合法性,但是该合法性仅仅局限于交通运输部一个部门的认知,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证明其合法性。同时,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网约车立法方面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国家并没有针对网约车这一新兴行业及时的制定相关法律条款。[2]
尽管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相关条例已经对网约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就网约车市场本身而言,其仍然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当中,无论是网约车的准入规则,还是网约车同汽车租赁公司签署的协议都存在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依靠现有的法律条例根本无法解决,这使相关部门无法对网约车平台的运营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依靠现有的法律条例虽然可以对一些存在违法经营的网约车司机进行处罚,但是这种处罚仅仅针对违法网约车司机本人,并没有从根本上规范整个网约车市场的运行机制,损害网约车乘客权益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由于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很多网约车平台遭到了用户的投诉。用户之所以要投诉网约车平台,主要是因为网约车平台还没有建立具体的投诉和反馈机制,用户只能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平台的方式来引起平台的重视,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些小规模投诉并没有引起平台的重视。如果网约车平台不设置具体的投诉反馈机制,用户根本无法向平台反映网约车司机存在的违法行为,同时平台也无法对用户的诉求作出及时反馈。长此以往,不仅会纵容一些网约车司机存在的违法行为,而且也会使更多网约车乘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制定《网约车法》,以立法的形式对网约车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并规定所有参与网约车经营的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在《网约车法》的规定内开展经营,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作违法行为。同时,《网约车法》还应该设定具体的违法行为量刑标准,这有助于为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其次,《网约车法》的制定和完善并非短期内可以实现,相关法律条款必须根据网约车市场的发展进行逐步完善。在完善法律条款的过程中,应该研判整个网约车市场的未来发展情况,提前预测可能出现的违法问题,以此来规避法律条款存在的滞后性,使《网约车法》的制定可以为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指导。
要优化网约车的运营监管模式,必须从过去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监管,这是规范网约车市场运行的必要手段。[3]首先,行政部门除了要参与网约车辆和驾驶员的备案工作之外,还必须同网约车平台建立一个严格的网约车司机审查程序,对网约车司机的个人履历进行全面审查。凡是存在品行不端和违法乱纪行为记录的网约车司机,平台应驳回其资格申请,这可以从源头处规避一些违法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网约车乘客,尤其是女性乘客的合法权益。其次,行政部门要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细化网约车市场的运行规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必须参与到网约车的日常运营监管工作当中,对网约车司机的行为开展全过程监管。这既能倒逼网约车平台强化自我监管,也可以提升行政部门的监管效率,进而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
网约车平台应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在平台内部建立用户投诉通道,这有利于网约车用户及时地向平台反映网约车司机存在的违法行为。在建立用户投诉通道的同时,网约车平台还必须对用户的投诉做出及时反馈。对于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平台可对被投诉网约车司机采取罚款或吊销经营资格的处罚措施。对于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网约车平台可以直接将被投诉司机的违法行为通报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最后,网约车平台还要将处理结果及时的告知用户,确保用户的个人诉求得到解决。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反馈机制不仅可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强化网约车司机的合法经营意识和平台的监管意识,使整个网约车市场实现健康发展。
作为一种全新的共享经济产物,网约车正在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且为社会创造很多的就业岗位。但是由于网约车市场发展较快,因此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没有及时的落实。法律制度建立的滞后性,导致网约车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网约车用户的个人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对网约车市场的运营监管,确保网约车市场可以实现良性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