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收天下兵”事件与秦代兵器管理制度

2021-11-25 15:53
南都学坛 2021年3期
关键词:官府兵器秦国

常 城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2488)

秦始皇二十六年的“收天下兵”是学界熟知的史实。与以往研究①此前研究以沈海波:《秦始皇“收天下兵”质疑》,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柳方祥:《对秦“收兵”“禁武弱民”之说的质疑和辨正》,载《体育科学》2007年第11期等文章为代表,这批论文的重点集中于该事件对后世尚武风气的影响。不同,2018年,熊永发表《秦“收天下之兵”新解》一文,整合了传世文献中关于“收天下兵”的信息,指出这一行为的象征意义及其巩固国家统一、转移战略重心的政治目标[1]。熊永讨论了重新认识“收天下兵”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笔者认为,“收天下兵”是一次兵器管理行动,可以从相应视角解读。学界对秦汉兵器管理问题讨论较多②此类型可细分为不同方向。一是兵器的生产、铸造问题,以张占民:《试论秦兵器铸造管理制度》,载《文博》1985年第6期;赵晓军、姜涛、周明霞:《洛阳发现两件西汉有铭铜弩机及其相关问题》,载《华夏考古》2010年第1期;任艳:《邓皋错金银铜弩机及其相关问题探析》,载《中原文物》2015年第4期等为代表。二是兵器的分配、维护、管理问题,以乐游:《汉简“折伤兵物楬”试探——兼论汉边塞折伤兵器的管理》,载《简帛》2015年第11辑;陈伟:《关于秦迁陵县“库”的初步考察》,载《简帛》2016年第12辑等为代表。三是立足部分特定史料的研究,以《尹湾汉简》为中心的讨论有,袁延胜:《尹湾汉简〈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所见西域史事探微》,载《西域研究》2008年第1期;杜亚辉:《从尹湾汉简武库集簿看西汉的武备建设》,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等。,但对兵器管理政策的起源及其在整个秦汉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关注较少。秦汉官府对私有兵器的管理同样受到学界关注③私有兵器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有范学辉:《论两汉的私人兵器》,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上官绪智、刘玲娣《秦汉时期士兵衣服是官给还是私备问题考辨》,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林永强:《论汉代私兵器与社会治安》,载《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还有部分文章从出土文献或考古资料角度考察某一时段的兵器管理问题,例如安剑华:《从铭文看三国时期弩机的制造和管理》,载《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等。该文立足弩机铭文,对比魏蜀吴三国的兵器管理制度,通过对比研究提出了孙吴兵器、军队私人化的倾向。还有从汉画像中探索汉代私有兵器问题等,如曾宪波:《汉画中的兵器初探》,载《中原文物》1995年第3期等,值得借鉴。,其中存在两点缺憾:一是相关研究习惯将秦汉时期视为一个整体;私有兵器的发展与其所处社会时期的性质密切相关,秦汉社会性质的变化要求私有兵器研究做出相应分期。二是对私有兵器的历史影响及秦汉官府的管理、规范措施等延伸问题关注较少。笔者认为,秦始皇二十六年“收天下兵”是“事件”,秦国兵器管理是“制度”,两者看似没有联系。然而侯旭东指出:“搁置概念化的抽象认识与结构性的解释框架,将动态的、由具体人的活动汇聚而成的统治作为观察对象,分析反复发生的事务,看它们如何将人的言行衔接起来,形成惯例,构成约束人的结构,不失为一种适切的选择。”[2]210-211秦帝国“收天下兵”有相应的思想动机,兵器管理制度是兵器管理思想的体现,挖掘制度背后的思想并将事件与制度联系起来,理应能为事件解读带来新视角。本文拟从传世文献切入,立足秦代出土文献和考古材料,梳理秦国兵器管理制度,寻求制度背后的政治思想,探索秦帝国“收天下兵”的思想动机。

一、作为事件的“收天下兵”

(一)传世文献对“收天下兵”的记载

《史记》对秦始皇二十六年兵器收缴的直接记载有三处,第一处是《秦始皇本纪》:

第二处是司马迁在《秦始皇本纪》中引述的《过秦论》:

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黔首之民。[3]280-281

第三处是《李斯列传》:

二十余年,竟并天下,尊主为皇帝,以斯为丞相。夷郡县城,销其兵刃,示不复用。使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功臣为诸侯者,使后无战攻之患。[3]2546

部分后世文献也记载了这一事件,包括《史记》中“金人”的铸造原因、规模及最终下落等问题,具体内容大致相同①这些记载包括:《汉书·五行志》指出二十六年有十二个“夷狄”着装的“长人”出现在临洮,秦始皇因此铸造铜人像。《三辅旧事》记录了铜人的数目、重量以及它们在汉代的位置。《三国志·董卓传》载董卓占据长安后,曾“悉椎破铜人、钟,及坏五铢钱。更铸为小钱,大五分,无文章,肉好无轮郭,不磨”。《索隐》《正义》则提到石虎将董卓破坏后剩下的铜人搬到邺城,最后又由苻坚带回长安,彻底销毁。上述记载相互发明,同时互不矛盾。。由此言之,秦帝国“收天下兵”确有其事。

销毁兵器后,秦始皇多次提出社会应斥退武力,保持安宁,如琅琊台石刻:

维二十八年,皇帝作始……黔首安宁,不用兵革。六亲相保,终无寇贼。欢欣奉教,尽知法式。[3]245

次年的之罘石刻再次强调这一主张:

维二十九年,皇帝春游,览省远方……阐并天下,甾害绝息,永偃戎兵。[3]250

事与愿违,秦始皇在二十八年时于博浪沙遭张良刺杀,又在三十一年的微服私访中遭咸阳群盗刺杀。张良代表韩国贵族,咸阳群盗是民间势力。六国贵族及民间武力都未被有效整合,兵器收缴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与《史记》中秦帝国的其他政策一样,“收天下兵”最终失败。

利用《史记》考察“收天下兵”时应注意历史书写问题。司马迁对这段历史的认识难免受已有资料影响,《史记》对“收天下兵”的记载固然客观,但不必囿于其字面内容。部分文章讨论了“收天下兵”是否禁绝了民间武力及古代社会的尚武风俗,此类研究模式是缺乏史料批判、将“天下”简单等同于当时全体民众的表现。熊永的《秦“收天下之兵”新解》一文基于对《史记》不同记载的比较,指出《秦始皇本纪》的写作因贾谊的影响而在记叙“收天下兵”时做了一定夸张的记述,相对接近历史实态的是《李斯列传》。结论方面,熊文认为此次兵器收缴主要针对六国武库,但未能有效整合民间武力,因此“收天下兵”是一种夸张化的表述。熊文明确兵器收缴对象,将“收天下兵”置于秦帝国巩固统一的政治背景下加以考察,其方法、结论值得借鉴。

(二)“收天下兵”以前的兵器收缴

与“收天下兵”类似的兵器收缴在战国时期就已出现。1933年安徽寿县出土一件楚王熊悍鼎,鼎盖外沿有铭文“楚王酓(熊)忎(悍)战获兵铜,正月吉日,室铸乔贞(鼎),以共(供)岁(尝)”[4]。这段铭文记载了楚幽王三年时楚国对秦国的一次胜利,楚幽王将缴获的兵器重铸为鼎,彰显自身功绩。这与日后秦帝国将六国兵器重铸为铜人的做法类似。秦国将兵器“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无疑受到了先秦风俗影响。

然而,战争压力的日渐增强使得胜利方有时不把缴获的兵器铸造为没有军事价值的礼器,而是将之重新投入使用。陈林在《秦兵器铭文编年集释》中列举了部分出土文物案例,指出秦军缴获敌方兵器后可能在上面加刻新铭文,表示该兵器已归为己有,加刻的铭文可能是该兵器的新使用地[5]。除战场缴获外,某一国家也会强迫其他国家上交兵器,构成兵器收缴的另一种形式。以楚怀王二十九年弩机铭文为例:

二十九年,秦攻吾,王(以)子横质于齐,又使景鲤、苏历(厉)(以)求平,并(并)令尹乍(作)弩五千,矢卌万与之,重丘左司工辰乍(作)亖(四)千又卅五。戊午,以重刃与秦,其与金与丝与帛与奴与城。[6]

铭文记录了楚怀王二十九年的秦楚和谈。楚国迫于战争压力将大量弩机、弩矢交付秦国,秦国退还此前侵占的城池、丝帛、奴隶,并暂时休战,这批弩机事实上与掠夺无异。先秦弩机由楚人较早制作,楚地所造弩机可能质量较好,弩又是各国军队的重要远程武器。铭文虽未提及这批弩机、弩矢的去向,但大概会被秦军直接使用。

上述铭文材料表明,战争中的胜利方既有可能将收缴到的兵器重铸为其他器物,也有可能将之重新投入使用。表面上看,秦国统治者在先秦传统的影响下,是对缴获兵器采取前一种处置方式。然而统一后的秦国社会已与先秦时期大不相同,先秦风俗固然为秦国统治者的决策提供了某种参考,但或许还存在其他因素令其销毁、重铸兵器行动最终落实。诚如侯旭东所言,史学在“力图返回历史现场之后,还须考虑如何置身时间脉络,进行‘历时性分析’”,历时性的分析“应‘顺时而关’优先,辅以‘后见之明’”[2]228。秦代制度史的探索不仅需要史料批判,更应站在当时角度思考某一政策的思想背景,否则难免陷入以今虑古的困境中。笔者以为,秦国的决策背后不仅蕴含先秦传统,还存在战国军制、民政变革背景下的兵器管理政策方面的因素。

二、秦统一前的兵器管理政策

(一)秦国兵器管理政策的起源

梳理秦统一前的兵器管理制度需首先探寻其起源。兵器管理制度的起源分两个层面:一是宏观层面;二是微观层面。宏观层面的起源在春秋末期已初露端倪:

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3]200

《正义》云“春秋官吏各得带剑”[3]200。 官吏是古代官僚政治和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令吏初带剑”表明春秋时期的秦国官府已经部分掌握了兵器管理权力,并用于巩固自身统治。但在商鞅变法前秦国的兵器管理权仍分散在秦贵族手中。变法后,军权逐步集中于中央,兵器管理权随之归于秦国官府,由此衍生出兵器管理制度,秦兵器铭文史料直观反映了兵器管理权的转移①出土秦兵器铭文内容及其制度反映了秦国兵器管理制度的变化,黄盛璋先生对此有重要的研究,包括《新出秦兵器铭刻新探》,载《文博》1988年第6期;《秦俑坑出土兵器铭文与相关制度发复》,载《文博》1990年第5期等论文,这些成果有较大参考价值。铭文中“秦子”的具体身份尚有一定争议,其中各类意见可参考程平山的《秦子器主考》,载《文物》2014年第10期。但不论秦子的具体身份如何,将其归为秦国贵族总不算错,而关于商鞅变法前后秦兵器铭文制度的转变,参见李学勤:《秦孝公、惠文王时期铭文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5期。。战国时期的军制变革是宏观层面的起源。

微观层面的起源表现为“公器”等观念的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云: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髹久之。其或叚(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蚩其久。官辄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沓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赍赏(偿)。[7]45

律文涉及“公器”的标记问题。秦律规定,公器应通过铭刻、涂漆等方式标记,外借公器的回收必须以官府标记为准。如需销毁,应事先消除原有标记,使其失去公器性质。外借时,官府应提醒借用者时刻注意标记的磨损程度,防止标记磨损导致赔偿。《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部分零散简文也与此有关,如“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器职(识)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等[7]59,这些简文要求官吏及时、准确地标记公有器物。标记不会直接影响器物,但日常管理中的标记明确了公有器物与非公有器物间的界线。公有器物往往得到更好的维护和管理,性能优于非公有器物,体现了国家权力在器物方面的投射。

(二)简牍材料所见公有兵器管理制度

“公器”观念树立后,关乎国家安全的兵器自然被列为“公器”并受到严格管理。本小节借助简牍材料考察秦国公有兵器管理制度,仍以《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为例: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赍律责之。[7]44

官府将兵器借给民众,外借的“公甲兵”流向民间又被严格回收。外借兵器的“公有”性质在此过程中得以反复强调,集中体现了秦官府对公有兵器的管理思想,值得分析。简文包含三层含义:“公甲兵”至“以丹若髹书之”为第一层。官府将兵器的隶属机构名称刻于其上,不能铭刻的则用朱砂、油漆等涂料书写,与“公器”的标记基本一致。“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为第二层,官府向民众外借兵器时应按原有标识登记,回收时也必须依标识进行,保障兵器定额、完好回收。余下部分为第三层,若民众归还的兵器上没有标识或标识有误,这些兵器便会作为补偿而被没收。官府要求借用者必须归还标记正确的原器物,显示了每一件公有兵器的独一无二。

公有兵器管理的严格性在秦代行政记录中也有体现,例如:

二年十月己巳朔朔日,洞庭叚(假)守冣爰书:迁陵库兵已计,元年馀甲三百卌九,廿一,札五石,鞮【瞀】……五十一,臂九十七,几(机)百一十七,弦千八百一,矢四万九百九十八,(戟)二百五十一,敦一,符一,纬二百六十三,注弦卅二,卅,铜四两,敝纬四斤二两 凡四万四千……齿。[8]

本简是迁陵县武库所藏兵器的统计清单,其中包含近战、远程、护甲等不同类型的装备。部分武器的各个部件被单独统计,如对弩的统计分为弩机、弩臂、弩弦三部分。弩箭共计40998支,而最后统计出的武器总数达44000之多,这表明弩箭并未被当作一个整体,而是被视为40000多个个体。弩箭是数目庞大的一次性用品,相应统计尚且精确到个数,对其他兵器的管理就自不待言了。

公有兵器的失控会导致官府高度戒备,以《里耶秦简》为例:

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缭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不智(知)□□

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衣络袍一、络单胡衣一,操具弩二、丝弦四、矢二百、钜剑一、米一石[9]

本简是关于一名逃兵的记录。秦始皇二十五年九月乙丑日这天,将奔命校长“周”下属的屯长、什长向他汇报:士伍“缭可”在零阳庑谿桥附近逃亡,不知去向。下面附有对缭可相貌特征的描述与他逃走时所持武器、粮食等物资的数目。缭可的逃亡是突发事件,屯长、什长等人却能准确记录他逃走时携带的物资,其中又以兵器最为详细。这既表明公有兵器为私人所挟持的性质严重,也表明秦代对公有兵器日常管理的严格,否则相关官吏大概很难在突发情况下给出确切的损失数目。秦国官府对公有兵器实行精确到个体的常态化管理,官府拥有的每件兵器都是不可替代的。秦律虽将公有兵器表述为“公甲兵”,但它们实质上专指秦国官府拥有的兵器。由新占领区收缴而来的兵器既非秦国生产,也未接受秦国官府的日常管理,故秦国统治者并未把“天下兵”视作秦国官府的公有兵器。

三、秦代兵器管理的“公”与“私”

(一)秦律对私有兵器持有的限制

秦国官府对公有兵器严加管理,有效掌控了大量兵器。与之相对,战国、秦汉时期还有部分兵器游离于官府控制外,这些兵器可称为私有兵器。私有兵器不为官府拥有,但受到官府限制。笔者认为,“私”与“公”相对存在,秦代官府对私有兵器的管理源自公有兵器观念的树立。

限制私有兵器的理念在先秦时期便已出现,《史记·商君列传》云:

令行于民朞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3]2231

司马迁从两方面描述商鞅变法,一是农业经济方面的“家给人足”;二是社会治安方面的“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公战”与军功爵制有关,“私斗”指民间私自斗殴。这段记载看似与私有兵器管理无关,但结合简牍材料便不难看出其关联:

1.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殹(也)?议皆当耐。

2.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麋(眉),论可(何)殹(也)?当完城旦。

3.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

4.铍、戟、矛有室者,拔以斗,未有伤殹(也),论比剑。

民间私斗案件按造成的伤害和使用的手段两类标准量刑。私有兵器应归入“手段”方面,故着重讨论后者。简1、2规定了空手斗殴的量刑标准。简1的当事人咬伤对方,简2当事人束缚对方并拔其须眉。此二简情节较重,但不涉及械斗。相比之下,简3当事人没有束缚对方,造成的伤害较轻,但它们均“完为城旦”,可见“拔剑”加重了量刑。拔出武器本身也能单独构成犯罪,简4表明如果斗殴双方拔出铍、矛、戟械斗,即使没有造成伤亡也会被处以一定惩罚,“论比剑”又表明拔剑械斗同样违法。拔出兵器与否是一个直观可见的要素,适合作为量刑标准。简3、4表明秦律按照当事人使用的兵器种类区别械斗,例如剑与铍、矛、戟分属两类械斗,体现秦代相关法律的精密。简5是一种介于空手斗殴和械斗间的特殊情况,即用针、、锥等生活用具伤人。简文按伤人动机将案件分为两类,一是“斗伤”,二是“贼伤”,后者为故意伤人,量刑较重;而前者属于械斗,量刑明显轻于兵器械斗。以斗殴手段言之,械斗量刑重于空手斗殴和生活器具斗殴。从这一意义上说,秦律对私有兵器的管理与限制包含在遏制私斗的法律中。

值得注意的是,《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与私斗有关的法律带有一定时代特征,例如:

本简在斗殴手段与量刑的关系上与上述简文区别显著——不论空手斗殴还是械斗,秦律对“邦客”的处罚均为缴纳罚金。相比之下,简5规定以生活工具斗殴罚款二甲,简1至简4表明空手或械斗将面临完为城旦、耐刑等较重的刑罚。可见此时的秦律对外邦人械斗的处罚相对较轻。早期秦律中,秦国人与外邦人是两类行为主体,“秦国人的私有兵器”与“外邦人的私有兵器”也属于两类范畴。在秦统一前,相关秦律并未完全将外邦人及他们的兵器纳入管理范围。

对斗殴、谋杀案件中所用武器的关注也出现在其他战国文字记载中,以《孟子》为例:

杀人以梃与刃,有以异乎?[10]205

孟子希望论证用“梃”和用“刃”杀人的一致性,这反而表明当时通行观念认为用木棒和用刀剑杀人是不同的,上述遏制私斗法律中的区别量刑便是通行观念的反映。战国时期,多数国家可能都已在斗殴、谋杀案件中关注到了当事人所用的武器问题,并尝试通过对空手和持有兵器者区别量刑来遏制私有兵器。但由于各国法律、行政不统一,官府在私斗案件中很难对“外邦人”一视同仁。无怪乎战国末期的韩非有“侠以武犯禁”[11]490的感叹。可见,早期秦律适用范围相对有限,秦人与外邦人在私有兵器等方面被区别对待,这令原有的秦律不能直接用于统一后的国家治理。

(二)秦律对私有兵器使用有条件的宽容

秦国官府一方面从严处罚在私斗中动用私有兵器者;另一方面并未完全限制私有兵器的存在,以《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为例:

外害日,不可以行作。之四方野外,必耦(遇)寇盗,见兵。

壬辰生子,武而好衣剑。[7]181、203

秦代官府对私有兵器持两种态度。“外害日”条中,野外的寇盗非法持有兵器,危害民众安全,是秦国官府的重点治理对象。《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群盗”也与之有关,体现了秦国官府对群盗持兵器的高度警觉①《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群盗”条构建了一次对群盗案件的审理。简文中的群盗持有弩,更具威胁性。群盗事件被列入办案、审理流程的《封诊式》中,体现了群盗作乱的严重性和秦国官府对此问题的重视。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2页。。而在“好衣剑”简文中,“剑”和“衣”并列存在,“剑”的主要价值在于装饰,这解释了《日书》将“好衣剑”与“武”相结合的原因。可见,秦代官府严格限制私有兵器的使用,但允许部分私有兵器合法存在。

除存在外,私有兵器的获取来源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官府的认可,以岳麓秦简中“盗杀安、宜等案”为例:

讯同:同,大宫隶臣,可(何)故为寺从公仆?同言类不雠,且覆诣,诣官,同改曰:定名,故熊城人,降为隶臣,输寺从,去亡。讯:亡,安取钱以补袍及买鞞刀?曰:取庸钱。[12]187-188

综合《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与岳麓简的相关记载,秦国官府从严处罚在私斗中动用私有兵器者,试图限制私有兵器的使用。但对部分无害的、用作装饰的私有兵器持宽容态度,并在一定程度上默许民间武器交易。这种态度可概述为:严厉限制其使用,有条件地允许其流通和持有。

秦代官府对私有兵器的管理方法对汉初相关法律的制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贼律》云:

秦汉法律习惯将私有兵器按照“剑”和“剑以外的近战武器”加以区分。汉初官府将私有兵器分为“剑”和“金铁锐、锤、椎”两大类,较之早期秦律的“矛戟殳”,汉律的表述涵盖各类锐器、钝器,更为全面。与秦律类似,汉律对械斗处罚较空手斗殴重。除一般私斗外,汉初调解家庭矛盾的法律也受到一定影响: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13]37

夫妻斗殴本属私事。一般情况下,汉律在调节家庭矛盾时相对偏向男方,本条律文表明在“妻悍”的前提下,丈夫殴打、鞭笞妻子是合法的,但丈夫若动用兵器则另当别论。可见汉律对私人兵器使用的管控已经渗透到了家庭、私人关系中。甚至可以推测,在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汉初官府对私有兵器的关注已有大过对一般家庭伦理关注的趋势。

(三)秦国兵器管理制度与“收天下兵”的关系

战国、秦汉时期兵器发展过程复杂,但就现有史料而言,秦国统治集团对兵器管理的认知主要由公、私两方面构成。宏观层面上,秦国官府对兵器的管理源自战国军制变革,兵器是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权随着军队逐步转入秦国官府手中。“公器”“公甲兵”等观念的树立使公有兵器在生产质量、日常管理等方面与非公有兵器区别开来,官府对“公甲兵”之外的私有兵器的管理意识也由此产生。

秦国对“公器”“公甲兵”的管理思想影响了秦始皇二十六年的兵器收缴行动。“公器”“公甲兵”多数情况下特指归属秦国官府的器物。《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要求在销毁“公器”前抹除其标记,表明公器不能随意销毁,除非该器物丧失了公器的性质。缴获的兵器原本不是秦国生产,此前又不在秦国官府的管理之下,故秦国统治集团并未将收缴来的兵器视为属于秦国的“公器”,它们可以被销毁。这一逻辑推动了兵器销毁行动的落实。

秦代官府对私有兵器的管理措施同样影响了“收天下兵”的决策与实施。司法过程中,秦国民众与“外邦人”的地位不同,秦国人的私有兵器与“外邦人”的私有兵器也不相同,原有秦律又未能在短期内适应统一后的新局面,导致收缴来的兵器不仅不能被视为秦国官府的“公甲兵”,也不能被视为可以合法存在的私有兵器,无法与原有法律体系相容。六国统一是秦人未曾经历的局面,如何有效整合新占领地区是秦国统治集团面临的难题。自六国收缴而来的武器既非秦国官府的“公甲兵”,也非民众的私有兵器,因此秦国统治者决定延续先秦传统,以带有象征意味的销毁和重铸宣示六国武力覆灭与天下安定。“收天下兵”是秦帝国统一战略的一部分,意在将各地的兵器资源纳入同一管理体系中。这次行动绝非仅源于秦始皇个人的“好大喜功”,而是秦国统治者在面对六国统一局势时基于历史背景及自身政治实践而提出的解决方法。秦律中的兵器管理思想不仅为汉初相关法律制定提供了参考,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历史意义不容小觑。

四、余论

秦代以降,管理公有、私有兵器以及协调二者关系仍然是历代王朝的治理重点。汉初,部分政策沿袭秦制,兵器管理方法也与秦代相仿。西汉末至东汉时期,民间兵器交易活动似有扩大趋势。同时官府也并未放松对公有兵器的管理与维护。历代王朝都在探索相对合理的兵器管理政策。相对宽松的兵器管理能在一定时期内缓和部分社会矛盾,但长此以往难免使得政权地位遭到挑战。严格的兵器管理利于加强古代国家的中央集权,但过度严格又难免导致官民对立。可以说兵器管理政策的严格程度和公有、私有兵器的关系是深入理解各个王朝执政方略与政治风貌的重要视角。

猜你喜欢
官府兵器秦国
五张羊皮
瞒天过海
清代社会管理的流弊
心境
兵器图解
兵器图解
鸡口牛后的故事
清代贵州团练与地方政治
兵器重要编译报告
“武松打虎”背后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