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文 青
(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众所周知,黄册制度是一项有关明代户籍与赋役的基本制度。明初制定了黄册每十年一大造的攒造制度,并对册籍的格式、汇编、解送、收贮、驳查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为防止造册官员变乱版籍、隐瞒作弊,“驳查补造”这一环节成为明代赋役黄册攒造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栾成显先生在《明代黄册研究》一书中已对“驳查补造”的过程和运作进行了简要介绍[1]31-32,但受限于传世文献,相关研究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近来,随着公文纸背文献的出现,张恒通过对上海图书馆藏(以下简称“上图藏”)黄册文书的解读,发现了明代后湖黄册中的“奏缴册”,并探究了该类册籍反映出的“驳查补造”过程[2]70-100。业师杜立晖先生的《哈佛大学藏公文纸本〈重刊并音连声韵学集成〉等纸背明代文献初探》一文,首次公布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藏(以下简称“哈佛藏”)《重刊并音连声韵学集成》《直音篇》(以下简称《韵学集成》等)等纸背所存明代黄册,并对其所属地域和价值已作详细考证[3]。近期,笔者在跟随杜师整理研究《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时,发现其中也有一部分黄册与“驳查补造”相关。这些册籍的发现,为进一步研究、认识明代驳查补造制度提供了珍贵资料。因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以新发现的相关“驳查补造”赋役黄册为中心,通过与上图藏纸背明代“驳查补造”赋役黄册的比较,并结合传统史籍的记载,对文书所反映的明代黄册攒造和驳查补造制度等进行探讨。
《韵学集成》等纸背文书中存在一部分特殊黄册,不仅记载了惯常的四柱式登载,还有一段有关“驳查补造”的说明性文字。为方便研究,现将有代表性的几页移录于下:
《韵学集成》第10册第53页背:
(前缺)
1. 人丁:计家男、妇四口。
2. 男子三口。
3. 妇女一口。
4. 事产:
6. 一升六合九勺、米一石三
7. 合七勺,今册通查,原系嘉靖
8. 十一年府县册内开除袁
9. 成入官田六亩七分,小麦七
10. 斗一升六合九勺、米一石
11. 三合七勺,与吕沙一图孙
12. 端收户讫,□册失于开除,
13. 以致查筭不同,驳回,经造
14. 人役失于仔细查考,朦
15. 胧造册回答外,今册更役①相关文书录文均转引自业师杜立晖:《哈佛藏〈韵学集成〉〈直音篇〉纸背明代文献释录》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以下不另说明。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纸背文献的格式问题,在录入文献时,格式略有变动,如需查看格式请翻阅原文献。
(后缺)
本件文书上下完整,前后均缺,共存文字15行,与正面古籍成经纬状。文字书写工整,字体较大,与其他文书的字迹有较大区分。从该件文书的人丁登载格式来看,只有人口数,并未记载每口人的具体年龄,可知此件文书所载为该户“旧管”部分。第5行“”二字恰在书页裁切之处,又遭正面古籍墨迹遮挡,此处文字难以辨识。据5至12行中提到的“少小麦七斗一升六合九勺”以及袁成入官田“失于开除”,可知前册本应减去“袁成入官田六亩七分”,又根据字迹的大致轮廓推断此处应为“”二字。第11行提到“吕沙”这一地名,据《惟扬志》记载,“江都县一百一十八里……青草沙五里,桿棒沙二里,官场岸三里……吕沙一里”[4]30-31,又据《江都县志》记载,“本县旧编户百十八里,所辖二十五乡……曰吕沙、曰中沙”[5]。据此可知,吕沙属于扬州府江都县。一般情况下,土地的买卖都在本县之内,所以该户很大可能在江都县。因本件文书字迹的特殊性,又结合目前所掌握的有明确时间和地点的三批黄册②参见杜立晖:《哈佛藏〈韵学集成〉〈直音篇〉纸背明代文献释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经杜立晖先生分析指出,该批黄册主要涉及到嘉靖三十一年(1552)直隶扬州府江都县青草沙第四图赋役黄册、隆庆六年(1572)南直隶扬州府泰兴县顺得乡二十一都十五里赋役黄册、隆庆六年(1572)南直隶扬州府泰州如皋县县市西厢第一里赋役黄册。,可以判定此件为嘉靖三十一年(1552)扬州府江都县青草沙赋役黄册。
又如,《直音篇》第5册第51页背:
(前缺)
1. 旧管:
2. 人丁:计家男、妇四口。
3. 男子三口。
4. 妇女一口。
5. 事产:
6. 官民田地二十九亩二分五厘,前册蒙驳,多田地六亩一分二厘五毫,
7. 小麦五斗二升一合七勺,
8. 米一斗六升二合六勺,豆
9. 四斗三升二合八勺,经
10. 造人役,屡次失于仔细
11. 查考,朦胧造册回答外,
12. 今册更役,通查屡年底
13. 页,原系嘉靖十一年误
14. 少之数,难以妄改,遗患
15. 于后,理合申明,从实攒
16. 造。
17. 夏税:小麦正耗二石八斗八升三合七
(后缺)
本件文书上下完整,前后均缺,共存文字17行,与正面古籍成经纬状。文书字迹清楚,墨色较重、字体较大,且无墨迹遮挡,识读比较容易。因该件文书字迹与其他文书有较大区分,经笔者整理、判断,该页应该为嘉靖三十一年(1552)扬州府江都县青草沙地区的黄册。
该件文书更清晰地体现了关于田粮问题的驳查改正,于“旧管”项下登载。文书中第13、14行出现“原系嘉靖十一年误少之数”,而第6行是“多田地六亩一分二厘五毫”,那么前册所载田地数额究竟是比实际田土多还是少呢?结合上一件文书的内容——“误少袁成入官田”“原系嘉靖十一年府县册内开除袁成入官田”,可知此处“误少”的意思应该是前册所载田亩数额比实际田亩多,在驳查过程中发现错误后应该减去这部分田亩。据此推断,该件文书中出现“原系嘉靖十一年误少之数”同样应该是前册中应该将该部分田亩除开,所以在驳查过程中发现多出田地六亩一分二厘五毫。
上述两件黄册都是嘉靖三十一年(1552)扬州府江都县青草沙赋役黄册中涉及田粮错讹的特殊册籍,结合该批黄册中其他特殊册籍发现登载“驳查补造”内容的书式结构十分类似,其基本格式大致为:“前册蒙驳,多/少田地〔数量〕,多/少小麦〔数量〕、米/黄豆〔数量〕,原系〔年分〕误错之数,难以妄改,遗患于后,从实攒造”。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在“旧管”项下对“前册”田粮错误进行总结和改正。
除此之外,还发现有一部分“驳查补造”内容在“户由信息”处开列,如《韵学集成》第五册第95页背:
(前缺)
1. □右卫当军不缺,嘉靖十
3. 无清勾无从添造外,今册合
5. 分甲首。
(中缺1行)
6. 人丁:计家男子二口。
7. 事产:
8. 官田地一十一亩五分一厘四毫。
(中略)
13. 田一十亩一厘四毫。
(中略)
16. 地一亩五分。
(后缺)
本件文书共16行,前后均缺,文字工整、字迹较为清晰,由于古籍纸页裁切,部分文字缺失。第5行和第6行中间空隙较大,应缺一行,按照黄册的四柱式登载推断,此处所缺内容应为“旧管”二字。第4、5行所载“充嘉靖三十三年分甲首”说明本件文书属于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所造黄册。根据黄册攒造时间、文书字迹等推断,该件文书应为嘉靖三十一年(1552)扬州府江都县青草沙赋役黄册。从“□右卫当军不缺”“本卫无清勾”等信息可以看出,此户为军户。由“嘉靖十一年□蒙驳回……今册合申明”看出,“驳查补造”的重点是对该户的充军来历和勾补情况进行核查。
由上述三件黄册可以看出,关于户籍信息的驳查,如军户的勾补情况等,在“户由信息”处改正;关于田粮错讹等问题,在“旧管”项下“事产”部分进行改正。针对前册驳查出的具体问题,新一次攒造黄册之时需要将其整理、改正并分别写在相应位置。这样能够更加清晰地看到黄册中记载出现变化的原因,再次驳查前册之时也会相对容易。
《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不仅发现了嘉靖三十一年(1552)扬州府江都县青草沙的特殊黄册,另外,扬州府泰州如皋县西厢赋役黄册中也发现了“驳查补造”内容。不过,其书写格式与上述所引的黄册有所不同。如《韵学集成》第9册第31页背:
(前缺)
(中略)
5. 三年勾户丁陈右仝补役。充万历十
6. 年里长。
9. 改正今册旧管,□依登答开造。
10.旧管:
(下略)
本件文书字迹工整、清晰,与正面古籍成经纬状,前后均缺,文书上部被古籍装订线遮挡,户主姓名残缺。第5行“充万历十年里长”一句说明该件文书为隆庆六年(1572)所攒造的赋役黄册。第7至9行为一段说明性文字,登载该户下“驳查补造”内容,该部分简要地指出该户户籍信息和田粮数额出现错讹,并于新册中重新改正。
综上,笔者发现嘉靖三十一年(1552)和隆庆六年(1572)黄册中所涉及“驳查补造”内容的书写方式存在很大不同。嘉靖三十一年(1552)的“驳查补造”内容将人户信息和田粮信息分别在相应位置改正,详细登载错讹田粮的具体数目。隆庆六年(1572)的描述则十分简略,只写明错误款项,但不再详细开列错讹之处的具体信息,如“蒙驳麦米豆不同,依驳查明,改正今册旧管”。不过,哈佛藏《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的特殊册籍都是前册驳查出的问题,于新造黄册中仍要清楚记载。所以,笔者认为这部分特殊册籍应该是州县首次上交给户部的赋役正册,具体原因及“驳查补造”过程于后文阐释。
除了《韵学集成》等纸背文献中存在“驳查补造”内容的特殊黄册,在上图藏纸背文献中也有相似内容的特殊册籍。张恒将上图藏纸背黄册中的特殊册籍判定为驳查改正后向皇帝上报的“奏缴册”[2]95-96。为更清楚地说明,本文以《乐府诗集》第5册卷17第8页纸背文书为例,试做分析,现将该页文书移录于下:
(前缺)
1. 妇女六口
2. 事产
(中缺2行)
6.一田十二都十图得字
9. 措攀军役事,充南京府军后卫
10. 军,勾男张安保补役,故;勾户丁一田十二都十图得字
11. 张尔补役。及驳多田地六亩四分
12. 三厘七毫,麦二斗一升八合九勺,一田十二都十图得字
13. 丝四钱五分九厘七毫,米三斗一
15. 地山一十八亩二分六厘六毫,麦三
16. 斗五升五合七勺,丝一两五钱二分一田十二都十图得字
17.三厘一毫,米二石六斗九升三合
(后缺)
对该件文书的解读,张恒的论文中已有详细介绍,此处暂不赘述,他将该叶黄册确定为“正德七年(1512)南直隶扬州府泰州宁海乡”的赋役黄册[2]88-89。由此可见,这与《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所属地区同为南直隶扬州府。对比上图藏黄册,笔者发现这两种册籍虽然都涉及到“驳查补造”过程,但文书结构、性质等明显不同。
首先,上图藏黄册与《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的登载格式截然不同。上图藏黄册中载有“驳查补造”内容的笔迹和字体等都与原四柱式登载文字有明显差异,这是原册在经过驳查之后,于下一次大造黄册之前加以改正形成的册籍,也就是说这部分黄册是经历了两次书写之后形成的[2]98。《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的“驳查补造”内容没有单独列出,而是与四柱式登载一并记载,字迹也与上下文一致。由“前册蒙驳”“今册更役”等,可见其中出现了“前册”“今册”两次大造黄册的册籍。所以,《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所载“驳查补造”内容是新一次大造黄册时对上一次黄册攒造中出现问题的整理和记载。
其次,“驳查补造”内容的书写位置不同。前文移录的上图藏黄册所载的“驳查补造”内容是在“实在”项开列,而《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是在“户由信息”或是“旧管”项下开列。四柱式登载中“实在”项是对现有人口、田产情况的记载,上图藏黄册是经驳查之后仍在原册基础上改正人口信息和田产数目,所以在“实在”处改正。而《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是对“前册”错误内容的记录,这一书写格式与黄册攒造中“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也”[6]的基本原则相同。
虽然两种册籍存在诸多不同,但是都反映了黄册中对“驳查补造”内容的记载,还同属于南直隶扬州府黄册。在书式结构方面,两者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上图藏黄册以“原驳多(少)田地……麦/米……今改正回称……”为框架,《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以“蒙驳误多(少)田地……多(少)麦/米……原系〔年分〕误错之数,难以妄改,遗患于后,从实攒造”为框架,两者都是先具体写明错讹之处,随后对其加以改正。另外,扬州府三个不同时期的特殊黄册,为研究“驳查补造”内容的历时性变化提供了可能。笔者发现正德、嘉靖年间的驳查补造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尤其是对错讹的税粮部分,文书中具体登载了错讹之田地、税粮的数目等,而到了隆庆六年(1572)的描述就相当简略,只是概括地提到“蒙驳麦米豆不同,依驳查明,改正今册旧管”。
“驳查补造”过程中产生了多种册籍,前人也对其有过一些探讨,但比较简略②栾成显先生提出:青册是发回原造册衙门的册籍,又称驳语黄册、驳册,奏缴册是各地新缴的改正册,底册是后湖收存以备查考的册籍,参见《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张恒指出:“青册是发往原造衙门的驳查出需核查改正内容的册籍;底册是后湖驳查出有错的黄册原本;奏册是后湖官员完成对赋役黄册驳查改正之后向皇帝上报之册籍。”参见《新见明代黄册相关问题研究——以上海图书馆藏三种古籍纸背文献为中心》,河北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结合史料和新见的“驳查补造”相关纸背黄册文书,笔者发现这一问题还有更进一步的探讨空间。下面主要对“驳查补造”内容的形成过程,以及上述纸背黄册的性质进行探究。
《后湖志》中关于“驳查补造”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如嘉靖三十九年(1560)南京户科给事中等官郭斗等奏:
本湖图册俱遇十年大造一次,通将南、北直隶并浙江等十三省解到成式黄册,查出埋没、诡寄等项奸弊,分为青底奏册三项……臣惟底册收存本湖,以备查考,青册仍发各处登答回报,似皆不可缺略,独起解一册过为烦冗耳。[7]141
其中,“查出埋没、诡寄等项奸弊,分为青、底、奏册三项”中所提到的青、底、奏册三项便是学者们讨论的青册、底册、奏册的出处。这里只提到底册要收存于后湖,青册发往各处登答回报,但并未指明册籍的具体内容。
嘉靖二十八年(1549),万文彩等奏:
驳出埋没、诡寄、飞走等项奸弊,类造文册,陆续奏缴,及造青册,转发原造衙门,照款改正,解送南京户部,转送后湖管册官处,查将改正过户籍、田粮紧关略节,填写册面,以备查对。及将改正过丁亩琐细款下印记驳过,以免后次再查,未有因其填写略节,而遂将驳册弃而不用也。[7]132
这里提到在驳查之后“类造文册,陆续奏缴,及造青册,转发原造衙门”,应该是后湖管册官在驳查出奸弊之后将错讹之处类造文册,交给南京户部,再转交给府、州、县等原造衙门。这一册籍即为青册,是毫无疑义的。“照款改正,解送南京户部,转送后湖管册官处”指的应该是原造衙门将改正后的册籍交给后湖,这一册籍所载内容格式以及该册籍名称此处似乎并未指代清楚。“查将改正过户籍、田粮紧关略节,填写册面,以备查对”一句中提到后湖管册官将改正过的户籍和田粮等填写册面,也就是说在收到原造衙门交回的册籍之后,后湖管册官再次填写某一册籍。又据《后湖志》载,“今后各处解到驳册,除照旧填写、印记外,仍要严令库匠,与同黄册一处收架,永为备照”[7]132,“黄册有差讹,又凭驳册以核其实。 若大查之后,驳册不加收藏,则重造之年丁田何所考证……将各府、州、县解到驳册,严督库匠,与黄册一并收架,以备后次查照”[7]133-134。 由此可见,最初由后湖发出的青册(也称“驳册”),最终还是要收归后湖,并与黄册一并收架,后湖官员在收到府州县的改正册籍之后又进行了一次抄写、整理。
据上述分析推断,“惟底册收存本湖,以备查考,青册仍发各处登答回报”中的底册应该是后湖管事官将驳查出错讹人户的原始黄册誊抄后留存,将具体错误之处类造总册发回原造衙门,待改正之册交回后湖,后湖管事官将所出现的错误和改正后的内容加以整理,在底册上进行改正。弘治十二年(1499)御史史载德题请清理版图时提到,“每一布政司并直隶一府,并其余衙门,少者一二本,多则三四本,差人解送南京户部,转送后湖查册官处。查对无差,明白照款改正,备行南京户部,各该司掌印官亲请会同各用司印钤盖”[7]77,可见州县再次送到后湖的册籍也需要查对、照款改正,然后备行户部钤盖印章。同时,此处还提到“以后清查到有‘驳’字处,即揭改造总册一对,则是非明白矣”[7]77,因原黄册中出现错误的人户是在“该户下印一‘驳’字”,这一户下的信息便不能成为下次黄册攒造的依据。所以,“改造总册”便成为反映被驳查人户真实信息的依据。经过后湖发出的青册驳查,州县发回的改正册籍,最后经过后湖查对照款改正的册籍最有可能便是在“收存后湖,以备查考”的底册。据此推断,“驳查补造”过程中产生的底册成为下一次大造黄册的依据,这样经过两次手写形成的底册便与上图藏纸背黄册中所记载的格式相一致。
若是如此,张恒将上图藏纸背黄册文书的性质定义为“奏缴册”应是不合理的。一是,栾成显先生早已指出“奏缴册是各地新缴的改正册”,而不是后湖上报给皇帝的册籍。二是,府州县等原造衙门新上交的改正册籍中记载原始黄册文书的可能性不大。若仍是由原造衙门先将原始文书填写,再在空白部分书写“今改正回称”这部分内容,还是会出现变乱册籍的弊端。据此推断,奏册应只是针对青册中出现的问题,重新填报正确户籍信息和田粮数额。
所以,上图藏纸背文书中的“驳查补造”赋役黄册判定为驳查过程中产生的底册似乎更为合理。我们也可以把“以备查考”的底册看作是经过驳查、补造、后湖核查后形成的最终赋役黄册。而《韵学集成》等纸背文书中“驳查补造”文书应该是府州县等原造衙门第一次上交到后湖的赋役黄册,这也反映了“驳查补造”在新一次大造黄册中也得到了具体落实。
《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文献中存在难得一见的“驳查补造”赋役黄册,为我们进一步了解“驳查补造”的内容、认识明代黄册驳查制度的运作提供了重要史料。下面试就此问题加以探讨。
黄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所以户籍信息和田粮信息为“驳查补造”过程中的重点。相较于普通民户来说,对特殊户籍的驳查似乎更为重视。经笔者整理发现,上图藏《乐府诗集》等纸背黄册和哈佛藏《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共有18件文书属于此类特殊性黄册,涉及18户记载了“驳查补造”的相关内容。其中,有8件文书中写明了具体户籍,包括7户为军户、1户为灶户,其余10户因文书残缺不全未能确定户籍,可见军户所占比例是极大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军户的驳查似乎更为严格。一方面,军籍人户的充军事由等尤为重要,关乎以后的清军、勾军等军事制度。《后湖志》中对军户清查记载道,“册内,系该军户者,务要明白开写某户某人先于某年某月为某事问发某卫所军。其有改调事故等项,俱要详悉开具,不许矇(朦)胧泛略,以致军民混淆,有妨查考”[7]89。又有“天下之根本,莫重于黄册,而黄册内所重者,莫甚于户籍,尤莫甚于军籍”[7]107。明代,军户是除民户之外最主要的人户,除了民黄册中有大量关于军户的记载,还有军黄、兜底、类卫、类姓这四种册籍是专门针对军户攒造的。这些都是为了加强对军户人口的控制和管理,如《大明会典》中记载,成化十一年(1475),“令各处清军御史,将兵部发去各卫所造报旗军文册,对查军民二册,以防欺隐”[8]619。又在隆庆六年(1572)令,“凡各清军御史,务督所属清军官,将见年均徭册内人丁,审系军户者,摘入军黄册内;仍将祖军名籍、充调卫分、接补来历,填造民黄及均徭册内,贯穿归一,不许隐漏壮丁”[8]625。这都反映了民黄册中对军户的记载也是极为重要的,军黄册等册籍中的信息很多都是从民黄册中记载的各军户中摘取出来的。另外,民黄册还是地方攒造黄册的依据,对勾军、清军制度也有重要影响。所以,对军户的“驳查补造”当然是极为重要并且严格的。另一方面,军籍人户对事产的清查也尤为重要。对于不在卫所的州县军户来说,纳粮当差仍是他们的重要任务。而且民黄册是国家赋役征收的基本册籍,其中对田土、税额的记载一定要核查准确。《明宣宗实录》中记载:“今天下攒造黄册,宜清理户口钱粮……各处人户,或充军役,并有垛集充军,其户下人丁及贴户畏避原籍粮差,匿于卫所屯堡者,所司挨查,申报上司,照名行取。”[9]又有《大明会典》中提到,“令官军户下多余人丁,有例除存留帮贴正军外,其余俱许于附近有司寄籍,纳粮当差”[8]615。由上所述,这都反映了明代清查户口、税粮之时,州县军户不许逃避粮差。
栾成显先生将明代赋役黄册的攒造过程分为:户部奏准,晓谕天下;各户依式亲供;攒造黄册,编排里甲;汇编司府州县总册;解册收贮;驳查补造六个步骤[1]26-32。“驳查补造”作为十年之中攒造黄册最后一个步骤,这个过程中产生了青册、奏册、底册三种册籍。青册和奏册分别是后湖驳回和府州县发回改正内容的相关册籍。底册则是先誊抄原册、后又改正形成的册籍,经过两次书写形成了最终留在后湖、以便查对的赋役黄册。这类册籍便成为以后攒造黄册的依据,其“实在”项下记载的有关“驳查补造”内容也会被下一次攒造黄册时再次整理、记载于“旧管”或是在“户由信息”之下。《韵学集成》等纸背文书中的特殊册籍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且,赋役正册中还往往会对旧册进行通查,如上文引述的《直音篇》第5册第51页背记载,“通查屡年底叶,原系嘉靖十一年误少之数,难以妄改,理合申明,从实攒造”。嘉靖三十一年(1552)的赋役黄册中提到了通查之前黄册,并对嘉靖十一年(1532)错误之处进行改正。可见,赋役正册中对“驳查补造”内容的记载是非常有必要的。若不加以记载,往往可能出现朦胧造册、继续按照上一次黄册中错误数额开列的情况。又据《后湖志》中记载:
隆庆六年(1572),南京户科等衙门署管后湖事、南京刑科给事中等官臣周守愚等谨题:
轮当天下大造黄册,解赴后湖,收贮开局,备将前运底册比对清查……夫前运之册,实新册之根株;今造之册,乃旧册之佐证。故必前者尽在,而后今之巧弊有自而稽;必驳者尽管,而后今之差错可据而考也。[6]156
由上可知,当新册运送到后湖之后首先要与“前运底册”对比清查,也就是说要与上一次大造黄册之时改正过后的册籍进行比对。但是,明中后期驳语黄册不能按规定时间送达到后湖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前运之册,实新册之根株;今造之册,乃旧册之佐证”,经过“驳查补造”的底册是新造黄册的攒造基础和依据,两种册籍相对照才能保证黄册的万无一失。在驳语黄册频繁拖延的情况下,攒造赋役黄册之时对前册的驳查补造情况进行梳理、记录便成为更加必要的一步。
由此看来,“驳查补造”的整个过程是以后湖第一次收到黄册为开始,经后湖管事官驳回“青册”,州县再次上交“奏册”,后湖管事官再次于“底册”上改正为正确信息,并将“底册”和“青册”一同收架、贮存于后湖黄册库。最终,于下次大造黄册之时将“驳查补造”内容开列在新册之中,逐一落实,“驳查补造”这一过程才算结束。这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驳查补造”体系,有利于户部官员和后湖管事官清查、核实,使得黄册中出现的错讹之处和改正信息一目了然,避免时间久远导致信息错乱、无法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