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希晨
《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一书首次出版于1915年,作者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隶属于“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系列,这一系列共有三部著作,另外两部分别是《印度教与佛教》和《古犹太教》。它们运用宗教社会学的视野,从世界各国的宗教入手,探讨各个文明中宗教伦理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当谈论中国时,韦伯选取的着眼点是儒教,以及被他称之为“异端”的道教。
《儒教与道教》共有八章,前四章考察了中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以及上述因素与资本主义发展的关系。第五、六章考察了中国正统的、古典的宗教——儒教,以及它的主要信仰人群——士人阶层。第七章则将视角转向“异端”道教。在第八章中,韦伯将儒教与西方的基督教进行了比较,并得出了核心结论:中国之所以没有发展出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是因为儒教伦理与官僚政治起了一定阻碍作用。
韦伯提供的看待中国社会的视角十分新颖,但不可避免的是,囿于跨文化的语境不同、译本的不完善,韦伯对儒教与道教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读。关于韦伯对儒教的误读,学界已有不少成果,本文着重探讨韦伯对道教的误读,也会涉及与儒教的比较。
关于中国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道”,韦伯的解读是基本正确的。他认识到“道”无论是在儒教哲学还是道教哲学中(韦伯并没有很好地区分“儒家”与“儒教”,“道家”与“道教”。在宗教学视野下,韦伯着重分析的是它们的宗教成分,而非哲学意义。由于韦伯常常将二者混用,又以“儒教”“道教”居多,因此本文用“儒教”即指韦伯理解的“儒教”,用“道教”一词时同理。),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道”是宇宙秩序,在这一点上,儒教与道教是相同的,但它们由此衍生出来的教义却不同。儒教是入世的宗教,它认为,“道”是一种长久不变的、和谐的秩序,社会秩序只是宇宙秩序的一个具体表现类型,因此社会需要平静、和谐。相对应的,社会秩序要求的人间伦理,便是儒教大力倡导的“仁”“义”“礼”。
道教也认可“道”是宇宙秩序,但在韦伯的眼中,它却走上了一条拒世宗教的道路。在关于拒世宗教的研究中,韦伯提出了两个对立的概念:“禁欲主义”和“神秘主义”。道教即为“神秘主义”的典型,韦伯总结了它的如下特征:
第一,道教信仰一种非人格化的神圣力量,或神秘力量——“道”。“道”具有“神”的意味,是“神圣的总体与唯一”(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儒教与道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8页)。神是有意志的,它可以使信徒得到救赎。道教信徒的终极追求就是获得神的救赎,达到一种“神宠”状态,即神秘的体验状态。这种状态是去形式化的,任何形式或具体的描述对神秘的体验都是一种制约。神秘主义也是所有宗教态度中“最为非理性的一种形态”(冯钢编选:《社会学基础文献选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5页)。
第二,道教作为神秘主义宗教,拒斥一切俗世的行动和理性知识。这与获得神秘体验的途径“冥思”有关。“无为”与“冥思”紧密相关,它既是冥思的途径,又是它的结果。“无为”包含了拒斥俗世和扬弃行动两层含义。神秘主义者要拒绝俗世生活、俗世德性,因为俗世中是没有神存在的,它会危及宗教救赎。他们也拒绝行动,至少行动需要被“减低到最小程度”(《儒教与道教》,第249页),因为行动会干扰神秘的体验。
道教的第三个特征是追求长生,这与东汉以后形成的实际上的道教是相符的。它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道”-天地-人的逻辑链条。道教效仿了“道”运行的“永恒”这一性质本身。天地是最接近“道”的,道教徒以天地为模范,“天长地久”,长生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神秘主义者的追求。其二是因为道教珍视自然生命,认为“生”是最高的善,死是“绝对的罪恶”(《儒教与道教》,第258页)。
“无为”是有利于长生的一种途径,因为长生的首要方式即为“抑制兴奋”、“避免激情”,排除干扰地、平静地生活。调息呼吸则是长生的辅助手段,道教徒可以专门练习。
从上述总结中可以看出,道教在韦伯的考察中,被彻底地理解为一个拒世的神秘主义宗教。老庄道家中“道”的哲学意义被有意识地忽略,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误读。关于这一点,下文将着重探讨。
韦伯对道教的解读主要围绕着《道德经》原文而非注文展开,他错将道教思想当成了老子思想的原意。因此,对照老子思想原意,才能对韦伯的解读中偏离原意之处,进行一些纠正。
1.“道”与神人二元论
韦伯解读之下的神秘主义道教是一个救赎宗教,它的一个前提是,人是不可能完成自我救赎的,需要神的帮助。儒教在这个前提上与它相反,把握此世的机遇是儒教一以贯之的原则。但不同于禁欲主义宗教中创世神与被造物之间紧张的对立关系,神秘主义将个人自身看作神的容器,个人是可以与“神”合一的,合一便完成了神对个人的救赎。
韦伯看到了神(即“道”)与人不是对立的,甚至看到了神圣力量具有宇宙遍在性,这已经十分接近“道”的特点。事实上,从《道德经》中也无法得出“道”与人对立的结论,《道德经》通篇都是“道”的和谐、统一——这大概是韦伯将道教划入神秘主义宗教,而不是禁欲主义宗教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神与人的关系虽然不是对立的,却是二元的,“神的容器”说仍然有“神”和“人”两极的存在。这样的两极割裂,导致了进一步的后果:俗世生活与“悟道”的割裂。在二元对立的框架中,俗世生活处于底端,“道”处于顶端,而神秘主义者的所有行为和努力,皆是为了从底端上升到顶端。因此要尽可能多地拒斥俗世生活。
倘若将这个理论放到现实中,那么它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追求救赎的信徒形成一个固定的宗教团体,这个宗教团体只接受有特定卡里斯玛禀赋的人,而排斥宗教资质平庸的普通人。至此,神与人、日常生活与冥思生活、宗教团体与普通人,将会形成三个层面的割裂。
实际上,在老子思想中,“道”从来都不是一个难以达成的、需要刻意努力的目标。首先,“道”并不是神的力量,它不是脱离俗世生活,或脱离人而单独存在的。老子“俗人察察,我独闷闷”(《道德经》第二十章)的表述,看似流露出摆脱俗世生活的意愿,实际上,是对过度追求感官欲望生活的批判,以及对淡泊心志的坚守。俗世中也可以有“道”,“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道德经》第三十九章),“道”存在于日常生活、俗世人的一言一行以及俗世的万物之中。只要行为主体不违背它的本性,因循其本然状态,“道”就在它们之中。
其次,我们由此可以得出显而易见的结论,“道”并不排斥任何人。既然“道”不能被当作宗教目标,宗教团体也就无法形成。韦伯得出的结论,是深受西方二元宗教观影响的结果,根本上与老子哲学和谐统一的思维大相径庭。
2.“无为而有以为”——韦伯的“理性无为”解读
如果说“道”是老子哲学本源论的概念,那么“无为”就是方法论的概念。在韦伯的宗教化解读中,“道”是神秘主义的目的,“无为”作为冥思的要求之一,致力于扬弃行为,是“悟道”的途径。
韦伯没有领悟的一层含义是,在老子的原意中,“无为”不单是指没有任何行动,更是“自然”的“无为”。扬弃行为只是第一阶段的“无为”;不刻意行为,也不刻意扬弃行为,从而达到顺“自然”,才是第二阶段的“无为”,这也是“无为”的真正含义。
在此,我们有必要引入“理性”一词,来考察韦伯对“无为”的解读。首先,韦伯认为,神秘主义宗教所追求的神秘体验是彻底的、非理性的,它排斥理性的知识,也排斥语言对它的理性化描述和规定。但是,在韦伯的理解中,“无为”却成为了一种有意识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的方式是可以被理性化地规定的。“无为”是一种可以经过训练而达到的“寂静”状态。他认为,“寂静”和“抑止冲动”“可以经由音乐、虔诚的仪式练习、静默与不动心的训练来促成”(《儒教与道教》,第255页)。这些解释呈现出韦伯的一种认识,即“无为”的达成需要人的意志作为驱动力,必要时需要通过一些避免“有为”和“多欲”的训练来达成它们。
然而,老子的原意是,“无为”是顺“自然”的本然状态,所有以“无为”为目标的努力都被视为“有为”的和非自然的。《道德经》第三十八章说:“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有以为”即为刻意为之,是比“无以为”低级的做法。在老子看来,“无为”本身,就与刻意“无为”相悖,“无为”一词包含了对“为”的二次否定。韦伯理解的“无为”,恰恰是老子不提倡的“有以为”,它达成的是一种“无为而有以为”的结果,背离了“无为”的本来含义。
根据韦伯的解读,作为目的的救赎终点——与“道”的神秘合一状态——是摒弃理性介入的。而达到救赎终点的途径“无为”又是有理性介入的。这是宗教化解读方式的内在矛盾,也是韦伯无法恰当诠释老子哲学的最根本之处。
3.长生术解读背后的生命观与概念混淆
韦伯认为,神秘主义的道教首要追求的是与“道”合一的神秘状态,其次就是长生。长生被当作一种“术”来专门练习。东汉以后兴起的真正意义上的道教是有长生追求的,然而先秦的老庄思想并没有把长生当作“术”来练习、追求。从这个误解中,我们可以发掘出两个问题,其一,韦伯对中国哲学生死观的认识有所偏差,其二,这个误解是韦伯混淆道家和道教的最突出表现。
在韦伯看来,长生的观念在中国的价值体系中源远流长,正统的儒教由于注重道德伦理,并没有过多地讨论长生,道教却把它发扬光大。中国哲学对自然生命十分珍重,因此相信“死是一种绝对的罪恶”(《儒教与道教》,第258页)。
从实际情况来看,关于“死是绝对的罪恶”这个论断,无论对先秦道家还是汉代以后形成的道教来说,都是有失偏颇的。先秦道家重视自然生命,但生与死都是合乎“道”的,是自然规律,人不应当在生死之间厚此薄彼。只有超越生死的差别,平和地面对生死,才能更好地经历自然生命的过程。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道教也重视自然生命,但道教的路径却转向了“益生”。关于这一点,李友广用“自然”与“益生”概括道家与道教生命观的根本不同。(参见李友广:《自然与益生之间:道家道教生命态度比较的重要向度》,《现代哲学》,2016年第3期)他认为,道家的生命观带有一定宿命论的悲剧色彩,道教则试图克服这一带有悲剧色彩的结果,通过养生、服食丹药的方式,来超越生死的自然规律,追求肉体的长生。这种思想是把“道”留存在体内,以实现肉体与“道”同样的永恒。我们可以看出,韦伯的“死是绝对的罪恶”的结论,更多是从道教悦生恶死的态度而来,并非老庄思想的本意。
韦伯常常被评价为“伟大的外行”,通过考察各国的宗教伦理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他的宗教社会学理论不断地被完善,并且不断地被证明具有普适性。但是,韦伯研究其他国家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基督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正向作用。因此,当他将“神秘主义”、“冥思”、“异端”这些具有基督教色彩的词语套用在中国,并将中国文化中所有形而上学的要素宗教化时,难免会背离中国文化原貌,这也是韦伯常常招致“欧洲中心主义”批评的原因。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否认韦伯这些研究的价值。客观上,他为我们迈出了跨文化传播的第一步——“以西解中”,只有对它进行反思、勘误,我们才能打破跨文化壁垒,成功地迈出“以中解中”的第二步,这也是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最终目标。
此外,中国哲学的研究离不开社会史,社会史的研究往往需要社会学理论来整合零散的历史事实,在这方面,韦伯也为我们提供了社会学视角。但是,韦伯的研究毕竟有些偏离中国文化原貌,如何在不偏离的情况下考察社会伦理、宗教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仍然是个有待深入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