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

2021-11-25 11:56白雪峰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取保候审出庭作证证人

白雪峰

(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诉讼程序,让司法机关在对某类案件进行处理时有可以参考的依据,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以使刑法工作可以顺利实施。但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时,依然还存在一些问题,给刑事司法工作造成了阻碍,尽快对刑事诉讼法加以完善、落实十分重要。

一、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忽略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存在重视实体、忽略程序的思想,也就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忽略法律要求的诉讼程序,只为了获得最后的成功,不会过多地去思考所采用的手段是否正确,甚至还有的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以权谋私,违规操作,插手不在自身管辖范围中的案件。此外,还存在法院庭审不科学,如,先定后审等,由此可见,轻程序的思想阻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1]。

(二)无罪推定原则未能有效落实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的条款都涉及保障人权的内容,如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对没有审判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可以介入诉讼等。但在具体实施时,情况并不理想,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像在拘押的过程中被很多的规定所限制,律师不能顺利介入,被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依然不能保障等,这些都使被告人的诉讼权无法顺利行使[2]。

(三)证人拒不出庭作证

从很多的刑事诉讼案的实践情况看,证人出庭率并不是很高,让鉴定意见没有了效力。虽然,证人在诉讼人中是非常重要的线索人物,出庭作证也是证人要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业务,但是,缺少科学有效的保护、处罚手段,且证人担心自己作证会被他人报复的这种心理,他们都不会出庭作证。加之,对要求证人作证的责任人有着一定的争议,从而增加了证人出庭的难度,一般都只会提供证言而不能当面加以询问,从而使得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这样,就会被认定为证据不足,对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3]。

(四)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审限比较模糊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能超出12个月,但并未明文规定案件审限,使得办案人对这一规定了解不足,认识不全面,还有一些人觉得不管被告人是否处在羁押状态,案件审限都必须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依据,在45天内结案。此外,法律规定精神病鉴定等问题不能计入诉讼案件审限,但并没有对取保候审时间进行规定。

(五)原告的过度陈述和被告人的避重就轻

对各种案件来说,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可不管是被害人还是被告,都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进行虚假陈述,并扩大对方的犯罪行为,夸大自己的损失,希望在刑事诉讼中自己能够占据主要地位,获得最大的权益。这其中既有被告人对被害人报复心理,又有被告人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对许多案件而言,一些残缺的、不可靠的证据会对办案人员的侦查活动带来影响,使最终的审判结果不具有真实性。这样,就浪费了很多的司法资源。如,在一些诈骗案中,被害人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严惩来挽回自己的损失,常常会将诈骗外的一些损失强加于诈骗金额中,而犯罪嫌疑人也会想办法去减轻自己应该承受的金额,这必然增加了办案人员办案及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审判的难度,最后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六)轻易相信公诉方的证据或轻易否定辩护方的证据

在刑事审判案件中,严惩罪犯固然是最为重要的,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合理性也是很关键的,这样,才能让案件更接近于真相,若是规则不统一,尺度不同,会离案件真相越来越远,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结果就无法发挥法律作用,反而会失信大众。在实践过程中,辩护人上交的对被告有帮助的书证,常常会被公诉方予以否定,即使自己的理由非常牵强也会进行辩护,或被被告方用某一理由进行否定,也就是对公诉方所提出的原始书证进行否定,而公诉方若是上交了书证,就被认为证据是有效的,这种双重标准,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

二、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

(一)健全法律规范,更新办案理念

国家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刑事诉讼法加以完善,采用科学完善的措施,保证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得到大众特别是办案者的重视,如,在总则中需要规定没有依据规范程序获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不满足规定的案件等,可以将一些成功刑事案件判断证据等纳入刑事诉讼法中,通过硬性条款,强化大众对程序法的认识。另外,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并对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案件,杜绝形式化问题的出现,并鼓励大众加强监管,积极行使自己的检举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据程序法规定,完成自身工作。

(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了使无罪推定原则可以顺利实施,就要细化这项原则,对证据不足或对证据存疑时,人民法院需要宣判被告人是无罪的,或做出能够帮助被告人的解释,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对“有诉比罚”理念进行纠正,在被告被羁押时,按要求要允许律师和被告人见面,明确被告人的想法、态度,获取有利证据,并保证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三)要想办法让被告人出庭

在刑事诉讼阶段,被告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必须要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定进行细化,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后的安全,并对拒不出庭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向大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让大众对相关的法规条例有一个认识和了解,尤其是要加强和证人的交流,让证人对自己作证的重要性、合法性有全面的了解,并能够积极履行自身责任。

(四)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完善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有效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对这项制度的完善需要对续保、保证金缴纳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要将取保候审的审限确定下来,确保被告人在取保候审阶段的资源投入,更利于办案人员搜集有利证据。

(五)提升人员的素质,加大证据检测

要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就需要加大对各类证据的审查,对证据的认定要求进行规范,这对提高法律的公正合理性是很重要的。而要实现这一要求,就必须要强化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工作的能力水平。在此期间,案件的相关人员必须要保持一个认真负责的态度,熟练使用各种科技手段。同时,国家部门也需要给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好的环境,让案件相关人员在此期间能够对案件的细节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以免双方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陈述虚假信息,从而使审判结果不真实。此外,还要保证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若是无法保证,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保证效果,可以组建专门的调查、监管小组,严格遵循有关法规要求,做好自身工作,一旦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需要加以严惩,为审判营造一个好的环境。

(六)不断地更新完善刑事诉讼法

要保证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就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更新,积极加强对刑事个案的分析、研究。许多案件都会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带来影响,也可能会变成新的刑事诉讼法规。所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也要对刑事诉讼法中产生的新问题或者是客观因素加以分析,并加以解决和完善,让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作用更全面地发挥出来,为大众服务。

总而言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这需要国家部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对有关规定加以细化,弥补缺陷,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保证刑事诉讼法能够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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