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娜 徐 冰
(黑河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近年来,产教融合已经成为国家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高校转型多方合作发展的重要方式,进而加强对实务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在这样的教育发展背景下,为了提高产教融合中法学教育实务化发展的需求,需要重新审视法学“双师型”教师的角色定位,以及对教师司法实务技能的加强和提升,从而满足对法学学生高层次实践能力培养的新型教育模式。
法律职业者所必需的技能可分为知识储备和实务技能两部分。从而,法学专业“双师型”的师资团队可从专门实务型教师和理论实务兼顾型教师两类来定位。
法律职业者是在司法机关及相关法律部门从事专门法律实务的人员,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很好地指导学生的司法实务技能。
首先,能够帮助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对拟从事的工作有初步的了解和体验,在就业时更好地选择工作岗位和方向。其次,指导学生将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用于实践工作,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第三,了解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学生的具体要求,可以在今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及时调整和修订。
专任教师对于法律理论、原则、制度等,有着全面深入的系统认识,以广泛的整体法律领域知识为教学内容。同时教育教学能力较强,擅长于对学生知识技能的培养。知识技能和实务技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专任教师从事法律实务能够扩展法律思维,提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探索新知识,通过实务技能的提高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知识技能的加强。因此,法学专任教师更适合定位于理论实务兼顾型师资。
我国高校法学教师的来源主要依靠社会招聘和人才引进,对师资引入时多要求硕士或博士学历,但是否具有司法实务经验很少要求,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也没有明确要求。[1]他们大多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几乎没有从事过相关的司法实务工作,缺乏司法实务经验。如果担任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方面就很难尽如人意,不利于新时期法律人才实务能力的培养。
高校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教学和科研,学校对教师的教学任务和科研质量有着严格的要求,也是评聘职称时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收入及福利待遇。法律实务能力高低不是学校考核时的硬性标准,所以法学教师往往在完成本职教学工作后,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了课题研究、发表论文、撰写著作等事务上,很少有时间去开展法律实践,也很少思考如何提高自身的实务能力。
高校中的法学专业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大多数都是短期暂时性的合作,开展的联合培养多以松散型培养为主,对教师和学生的锻炼都是有限的。并且“双师型”法学专业的教师培养刚刚起步,学校对法律实践教学以及加强教师司法实务能力的关注度不够,教师队伍仍呈现出抓理论轻技能的教育格局。[2]
大多数的高校教学仍局限于校内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师很少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学术交流或实务锻炼。法律事务部门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职业者难有机会去高校分享其实务经验,缺少与高校教师共同进行法学研究的机会,没有建立起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交流渠道。
法学学科的特点在于实践性和应用性,法律是在实务中运行的法律,无论是部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只有深入到实际法律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应用性。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教师,特别是“双师型”教师,要提升其司法实务能力,加强产教融合,以符合法学专业发展要求。
一直以来,我国高校中的法学教育往往以单一的课堂教授为主,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不能仅注重于课堂理论法律知识的教学,应打破传统的教学观念,提升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从而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的理论与实务兼顾的教学模式。走出课堂,走出校门,到司法机关和法律实务部门去学习观摩,参与法律实践研究和讨论,提高教师的司法实务技能,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目前,多数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都是呈现相对封闭的状态,二者之间的联系并不多,应积极展开相互对话,畅通双向交流渠道,保障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积极参与到法律实践的机会和通道。建设起专兼结合的法学教师教学团队,法学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同探讨专业建设规划,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建设法学专业实践基地,让教师在司法实务部门真正得到锻炼并提升实践能力。
要想提高法学教师参与实践的积极性,需要学校建立起相应的激励保障政策作为支撑。现在多数高校的职称评审制度多侧重于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缺乏对教师实务实践能力的评价。建议学校完善教师的职称评审和激励机制,把参与法律实践纳入教师晋升职称评定、考核的范畴内,将其作为一个关键评价因素,给予那些积极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教师一定的倾斜。同时,适当减轻高校法学教师的理论教学任务,让教师参与法律实践工作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保障工作的有效性。
1.挂职锻炼
高校应当积极与当地公检法司部门建立“检校合作”“院校合作”机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派法学教师,特别是“双师型”教师担任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等,在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与庭审、评议案件等过程中深入参与法律实践。
2.兼职法务、陪审员、监督员
第一,鼓励高校法学“双师型”教师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政府决策咨询、普法宣传和学术组织等活动中去,不仅可以增加教师薪酬,体现知识价值,而且可以提高法学教师法律实务经验和能力,从而建设高素质的法律教师队伍。
第二,鼓励高校法学教师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运用法学理论方面的知识储备,为案件的审理提出观点,帮助解决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这样不仅有利于公平司法,也能成为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实践的一个途径。
第三,鼓励高校教师担任人民监督员,充分发挥其熟悉法律规定的优势,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其不足之处提出整改建议,从而提升其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
3.兼职律师
高校法学“双师型”教师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在不脱离本职教学工作的同时,以律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代理一些案件,出庭参加诉讼,实现知识和实务能力的总体提高。
高校教师从事法律实践的时间是有限的,法律实务能力的提升需要长时间的实践锻炼,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快速掌握法律实践运行的规律。所以,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应积极开展双向经验交流会,通过互相的学习和探讨,让高校法学教师更快速了解并掌握司法实务经验。
法学教育的本质属性在于实践运用,解决实务中的法律问题。清晰界定高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角色定位,促进法学教师实务能力的提高,加强整体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能够成功实施的关键。为此,必须尽力引导高校法学教师提升司法实务能力,丰富法律实践经验,从而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