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星辰
(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陕西 渭南 711700)
民商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体系,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具有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在民商法的众多原则当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为了保证经济活动能够有序进行,每个人都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才能促进各个民事主体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就目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现状来看,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只有不断完善、优化,才能使民商法作用的发挥更加充分。
从《民法总则》《商法》,到已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有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不同的理论观点,现存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
首先是语义理论。语义理论的产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定义,认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欺诈性[1],即当事人要恪守信用,不进行任何欺诈行为。但是根据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其次是一般条款说。认为法律法规条款的定义具有模糊性,即在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比较模糊,但其执行力和法院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较高。
再次是双重理论。这一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兼具道德和法律所限制的双重功能,需要通过履行道德与法律所限制的双重职能来实现,基于此创建的法律监管体系就会更加具备灵活性的特点,且法律监管体系的创建也更加注重双重限制,能够有效、灵活地解决新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最后是利益平衡说。在这一理论下,诚实信用原则既要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也要维护社会利益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对民商事经济活动的发展具有协调和稳定的作用,通过诚信原则可以保证三方利益的均衡。这一观点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的利益,属于一种善意的原则,对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四种观点有各自的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但是其共同点是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
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物权公信原则上。物权公示能够提高物权的公信力,明确物权的归属,维持物权法的秩序。在实践中,严格遵循公信与公示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物权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保证物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市场经济发展进行必要约束,可以使市场经济发展更加稳定。司法部门在审查或判断物权归属时,物权公示就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并且在审查过程中,将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体现在物权公信力和物权公示两方面,才能最大限度保证物权信息的透明度与公开状态,提升物权的诚信度。
民商法中,债权法的应用非常广泛。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该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外在情势变更现象,就需要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利用该原则消除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因素。另一方面是合同义务,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健全,相比传统的合同,如今的合同更加完善,条款也更加明确,对债权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债权法的约束范围正在逐渐扩展,合同的义务也在不断扩大。如果发生合同变更或要更详细地划分合同义务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就要依赖诚实信用原则来规范双方行为。
从上文的叙述中可知,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的界定比较模糊,衍生出几种不同的理论观点,而其概念与内涵的界定是保证其合理性与有效性的关键内容,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的界定来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合理性。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会给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带来一定的影响。
就目前民商法的践行现状来看,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已广泛运用,可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控制滥用权力的现象,但仍存在着优先性不足的问题,唯有在其他原则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问题。如此,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与物权法当中能发挥出较大的作用,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力较低,难以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3]。
要更好地应用诚实信用原则,首先要明确其概念与内涵的界定,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才能让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4]。诚实信用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民商法当中,是为了明确其法律效力,让人们认识到做或不做某件事可能会造成的法律后果,从而达到警示的目的,让人们在行使权利时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即通过法律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内涵,会产生社会效益,为社会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更具体的参考,促使社会形成公平、公正与诚信的良好形态。所以,立法部门应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由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与内涵的界定不清晰,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较大的法律弹性,法官可以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的矛盾进行相应的调节,并且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诚实信用原则相结合可以保证裁决的合理性,这样的方式有一定的利处,也有相应的弊端。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并不明确,会造成权力滥用的情况,不但可能令司法者贪赃枉法,还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因此,必须要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因此,当法律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或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就应该及时补充法律条款的不足[5]。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有别于一般的法律条款,区别在于其没有针对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就一般的法律条款而言,通常在明确相关内容之后,会对违反这一法律条款制定出具体的惩罚措施,而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这一漏洞会弱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当事人也难以拥有自觉意识。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增强其法律约束力。例如,可以从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入手,将个人信用作为提升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约束力的突破口,从而确保市场经济主体诚实无欺,能够更好地行使个人权利,科学履行义务。对违反该原则的主体,也应该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对其进行惩罚。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能够解决一部分民事问题。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对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更多要求,要令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应用价值,就必须要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与探讨,建立完整的诚实信用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