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婷 赵梦新 吕 倩 孙思怡 韩玉旗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校园欺凌,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多以校园为发生地点,发生在同学之间的欺负弱小同学的行为。对于“欺凌”一词的专业解释是个人或多人对他人进行的能够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侵害的行为[1]。在校园中特别是中小学等未成年校园中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处于比较强势一方的同学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同学进行侵害行为,使被侵害的同学感受到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校园欺凌不仅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也体现在网络世界中。例如把校园欺凌的图片和视频上传到网络,更使被欺凌者的精神不堪重负。
2017年12月,教育部对“校园欺凌”作出了具体定义,即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实施欺凌、侮辱等行为,造成另一方身体、财产、精神损害的事件。
校园欺凌绝非个案。通过调查分析总结了当下的校园欺凌现状主要表现为:发生频率增加、使用手段过激、欺凌主体低龄化、欺凌行为隐蔽等。
1.欺凌行为发生频率增加
根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每年我国发生的被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校园欺凌已然成为一个需要我们重视的常发生、较普遍的现象。根据张文新对校园欺凌的数据调查显示,我国有14.9%的中小学生认为自己不止一次地成为校园欺凌的受害者。这绝对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比例。除此之外,从近些年的新闻报道来看,校园欺凌事件的地域范围也越来越广,涉及的群体也越来越多,在老师和家长心中的“乖孩子”也成了校园欺凌的主角,甚至手段更为残暴,令人难以置信。
2.欺凌手段过激
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已经不再是传统的肢体欺凌,语言辱骂欺凌了。更有通过孤立排挤、挑拨关系等方式进行社交欺凌;也有通过网络途径进行诽谤、散播他人隐私的网络欺凌;以强取豪夺、恐吓等方式进行财务索要的强索欺凌等。更有甚者过激地剪衣服、剪头发、将被欺凌者的私照发在网络上的方式对被欺凌者进行心理上的凌辱。被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中越来越过激的手段,让我们难以想象这是未成年人做出来的事情,这也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下调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的原因之一。
3.欺凌主体呈现低龄化
近年来的校园欺凌事件的主角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在社会群众的认识里会以为校园欺凌的实施主体一般是高年级的学生中,但是分析近几年相关数据发现,小学阶段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在增加。由于现在青少年心理发育越来越成熟,接触社会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却没能及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致会对同学产生较为偏激的想法。其次,由于年龄较小,很多未成年人在实施校园欺凌行为之后没有受到处罚,导致很多未成年人对校园欺凌事件的严重性产生错误认知。[6]其实,通过对比已知的校园欺凌事件,我们可以明显发现,虽然高年级的校园欺凌仍占据着较大的比重,但是初中生、小学生所占的比重紧随其后,甚至有超过的趋势。由此可见欺凌主体越来越年轻化,正在逐步朝低龄化的趋势发展。
4.欺凌行为具有隐蔽性
欺凌者选择进行欺凌的地点一般都具有随机性且较为隐蔽,在进行欺凌时难以被发现。其次,欺凌行为一般为言语辱骂或者精神压迫,即使是动手的话也不很少造成明显伤痕,难以被家长注意。除此之外,被欺凌者通常性格怯弱,会选择隐瞒被欺凌的事实。对于家长和老师而言,会认为校园欺凌是学生之间的小打小闹,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会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这些原因也都极大地纵容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第一,从个体自身来看,与未成年人自身年龄小,思想不成熟,自控能力差相关。当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嫉妒心遭到否定或受到挫折时,他们会产生严重的报复心理,从而对自己和他人的身心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2]。
第二,家庭的破裂、关系的不和谐都是校园欺凌行为的诱发因素。父母的过于宽松、暴力、溺爱的教育方式以及家庭关系的不和谐、不稳定,都极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使他们倾向于将这种负面感受发泄在同龄人身上。
第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在丰富我们生活的同时,也给未成年人埋下了相应的隐患。未成年由于思想尚未发展成熟,且自控能力较弱,在面对网络传播的色情、杀戮、暴力消息时,他们内心感兴趣想去了解更多,甚至会刻意模仿,以突出在即所谓的“地位”。[7]所以,他们会以小团体的形式去欺负弱小者,去彰显自己幻想的实力。长时间下来欺凌他人带来的快感,会更加扭曲未成年人的心理,以致最后酿成一发不可收拾的后果。
最后,在现代教育背景下,有的学校会把升学率作为自身的一种荣誉,一味地想把学生培养成学习机器,对学生的道德教育置之不顾、心理疏导漠不关心。同时,私了、息事宁人的处理方法也给了学生不良的示范,助长了校园欺凌的发生。
近年来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数量逐渐增多、参与人数与日俱增、欺凌手段日益残忍,呈现出从社会向校园渗透、从校园向社会蔓延的态势,对构建和谐社会和未成年人成长造成巨大挑战。目前,我国针对校园欺凌现象在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法律规制措施。
在法律层面,有关校园欺凌的规定零星体现在不同的法律中。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行为时,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这是《刑法》就校园欺凌问题作出的回应。我国《民法典》系统的规定了公民享有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当欺凌行为对学生人格权造成侵害时,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责任等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欺凌行为等违法行为,但内容突出了对过错学生的保护以及监护人的管教义务。《教师法》中明确了教师负有制止侵害学生权益行为的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教育和保护的立场出发,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欺凌等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
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对校园欺凌的概念、分类、各方主体的责任以及相关处置程序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条文涉及校园欺凌,对校园欺凌的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从整体来看,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校园欺凌惩罚手段缺失,更加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通过当前我国对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现状来分析,可以把存在不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专门法律规范。当前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条文可以在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尚无直接针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关于校园欺凌的相关问题不能统一、明确。如上文所述,尽管天津市等地针对校园欺凌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该法规立法层级较低,不能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有效规制。
2.预防机制不健全。“上医治未病”,对校园欺凌最好的规制即预防。作为学生主要生活学习场所,学校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应负有主要责任,但当前校园中老师和学生缺乏反校园欺凌的相关意识,未形成处置校园欺凌事件的专门机构和团队[3]。同时,在校园欺凌方面学校同家长、社会以及教育部门的沟通机制不健全,也影响了校园欺凌的预防工作。
3.报告及处置措施不适当。对于校园欺凌的报告机制,相关规范性文件未能明确主体的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期限。如天津市仅规定学校在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这就将报告义务作了模糊化处理,未能明确相关责任。同时,在处置机制上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过错学生的惩罚改造和对受害学生的抚慰救济。
基于我国校园欺凌案件的层出不穷以及霸凌手段不断升级,该类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一直居高不下。在建议学校、家庭乃至社会对该类学生进行相应关注度并进行思想教育没有明显成效的前提下,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同样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亟待相应的法律出台予以规制。基于上文对我国现有校园霸凌法律规制的不足来看,我们急需形成以专门的法律规制为基础,相应的预防机制和报告机制相辅佐的应对机制,以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校园霸凌现象的发生[4]。
制定完善的立法是让校园霸凌现象发生时有法可依的重要基础。我们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什么是校园欺凌,目前而言我国并未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定义校园霸凌,这使得校园霸凌一词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基于校园霸凌行为的多样性,包括言语上的霸凌、同学交际关系上的霸凌、身体上的霸凌等,明确校园霸凌的行为类型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我们应该明确校园霸凌的责任主体。校园霸凌往往不是发生在单一的受害者和欺凌者之间,往往会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包括不作为的同行者、受害者和欺凌者的监护人、学校和司法机关等。关于不作为的同学是否同样触犯法律、明确学校在防范化解校园霸凌现象中的责任、确定双方监护人是否完成了应尽的监护义务以及相关的行政司法机关是否对已知的霸凌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协调和监督。以上责任主体只有在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后,才能更好地相互配合,协同应对校园霸凌现象的发生和治理。
最后应当明确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只有拥有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才能在校园霸凌发生前对欺凌者产生相应的震慑、对受害者给予相应保护,在霸凌发生后对欺凌者施以相应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救济。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制校园霸凌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多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并且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往往使得犯罪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应当细化犯罪者的主观恶意、情节恶劣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来进行具体分析,而不是根据年龄一刀切从而使犯罪人逃脱法律的制裁。相关学校、国家机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备的预防机制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校园霸凌现象的产生,但显然在我国相关措施设置仍不到位。一方面可以在校园设置专门的校园霸凌防治小组,作为校园霸凌发生的主要场所,从源头采取救济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既可以预防校园霸凌的产生也可以处理校园霸凌案件,配合学校和相关机关对霸凌案件的调查取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对在校师生进行定期的防欺凌培训,老师在校园欺凌中是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第一时间发现霸凌现象的人,是否能够在霸凌初期便发现苗头从而遏制这至关重要,而学生也应当被普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反击和向他人及时寻求帮助;最后应当积极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让所有主体协同参加,做到明确分工、相互合作,线上线下相互配合,以达到减少校园霸凌现象的最终目的[8]。
治理校园霸凌现象仅靠一方很难达到预期效果,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和学校相互联动,相互配合。首先如前文所说,应当设立专门的校园安全小组,可以对突发的校园霸凌现象进行及时处理,而检察机关则设置了专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负责办,并配备了专业人员;其次还应当进行定期的防欺凌培训,不仅老师有义务去阻止校园欺凌的发生,学生也应当学会自救,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最后应当建立多方联动的霸凌救助机制,在校园霸凌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不仅仅是对欺凌者的惩治而是让受害人能够尽快回归校园生活,因此相关责任主体的共同协作可以更好使受害者从生理心理两个方面最快地回到正常校园生活。
综上所述,校园欺凌的切实存在,它对青少年身心有严重的影响,因为我们不得不将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上日程。法律在校园欺凌的防治中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校园欺凌的治理完全可以通过形成以专门的法律规制为基础,相应的预防机制和报告机制相辅佐的应对措施[5],最后以实现帮助受害者尽快回归校园生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