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瑞芳
(山西万家寨水控水资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山西 太原 030012)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深入开展“党管干部”中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管理的关键环节。目前,在省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下,完成专项审核与“回头看”工作。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均将“三龄两历一身份”作为审核的关键即:“三龄”是指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两历”是指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身份”是指干部身份。两项工作的成功落实,优化了干部队伍,整治了不正之风,保障干部档案管理的公平、公正性。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运用,对做好审核认定工作谈几点认识与体会。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要严格把握不同时期的政策依据,主要依据有《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审理干部出生年月工作中应当掌握的原则》(晋组通字〔1992〕30号)、《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以及中组部2015年10月19日《电话通知》的规定等。
在审核出生时间过程中,通常按“最先最早原则”进行认定,同时结合是否得利情况来认定。如最早材料已涂改,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须调阅干部出生证明、干部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或将涂改材料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在审核出生时间过程中,个别特殊情况进行区别认定。
第一,对于干部因上学、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认定大年龄为其出生日期。
第二,对于人事档案中只有入团材料填大年龄(不含后期故意涂改的),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一是后期的入党、入伍、参加工作等其他材料均按照实际年龄填写一致的;二是能够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真实有效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证明其实际年龄的,可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认定其实际年龄为出生日期。
第三,对于干部因入伍、入团、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在全面取证的基础上,确认改小年龄的,为防止继续得利,认定其实际年龄为其出生日期。
第四,对于干部出生日期农历公历换算问题,如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注明了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字样的,可以换算为公历(阳历)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如没注明的,组织已做过专门认定、经核对属于农历公历换算情形的,以组织认定结果为准;其他情况,一律按公历(阳历)进行认定,不再进行农历公历换算。
在审核出生时间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一是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号不一致时,坚持档案“最先最早原则”认定出生时间,不以身份证号码进行认定;二是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由组织上批注出生时间的,如符合档案“最先最早”原则,可作为认定依据,否则,应重新予以认定;三是确定干部出生时间不以《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和组织先前的认定结果为依据;四是对于组织认定的结果与本人意见不一致时,干部本人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组织认定的,以组织认定结果为准(必要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对于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依据有《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新中国成立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总参谋部、部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政联字〔1985〕3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晋人字〔1999〕7号)、《山西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9号)、《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等。
在审核参加工作过程中,通常按照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人员进行区别认定,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统招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时间认定。如情况比较复杂,则以转正定级表、报到证(派遣证)、早期的工资材料进行比对,综合研判后进行认定。
第二,对于参军入伍的人员,以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或入伍时间的批注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第三,对于上山下乡知青的人员,以插队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作为认定的依据进行认定。
第四,对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以民办教育有关审批材料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第五,对于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以其到基层报到之日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第六,对于2016年2月19日以前的原人事代理人员,在档案材料完整、符合相关规定,并已经单位党组(党委)审核确定了参加工作时间的,按已认定的工作时间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晚于2016年2月19日的人事代理人员或代理期间单位党组(党委)未做出认定的,以其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和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一致的情形下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在审核参加工作过程中,个别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第一,对于统招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个别未毕业先就业的,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其参加工作时间也只能按报到证(派遣证)记载的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第二,对于民办教师录取为国家正式工或经组织批准上学毕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以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育的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第三,对于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2002年12月1日以前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时,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对于其他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手续齐全,程序合理的,可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予以确认;对于虚办手续,空挂其名,未到岗工作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第四,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以批准入伍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在审核参加工作时间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职工的出生时间除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书、转正定级表、报到证为依据外,还需要同时缴纳养老保险,且订立劳动合同时间与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一致的情形下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
对于入党时间的认定,认定的依据有《中组部1997年10月编写的关于党龄计算方法》和《特殊情况的党龄计算方法》。通常情况下,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之间入党的,以《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委批准为党员之日”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之间入党的,以《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1982年9月6日至今的,以《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在审核入党时间过程中,个别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第一,对于未满18岁入党的(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出台之前),入党手续清楚,已长期为党工作的,具备党员条件,可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二,对于异地入党的,根据入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如失业、待业或自谋职业的,入党申请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经组织审批通过后,可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三,另外对于民革党员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的入党(会、盟、社)时间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组织批准之日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台盟盟员入盟时间为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批准之日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档案中需有相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可作为依据进行认定。
在审核入党时间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对于档案中丢失《入党志愿书》的,如原单位存在的,须由原单位党组织确认其党员身份并出具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重新组织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表中特别注明丢失缘由和补充材料的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复,将有关材料全部归入个人档案中。如原单位不存在的,需由现工作单位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基础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复,确认其党员的身份。
对于学历的认定依据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检查清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全省检查清理干部学历学位实施方案的通知(节选)》(晋组通字〔2002〕40号)等。
对于学历审核认定,通常情况,一是明确学历类型。按教育形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种,全日制教育要求干部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学习期间采取全在在校学习方式,毕业时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其余情况均为在职教育。常见学历有:中专、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特殊学历有:大学普通班、国(境)外学历学位、党校学历、军队院校等;二是按照不同学历类型和学历层次查看档案中是否有相应的学籍材料或印证材料;三是结合相应的政策规定或通过网站查核后(如学信网),最终确定学历。
在审核学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一是接收2001年以后的学籍学历材料时,要坚持先查验学历、学位证书再入档,防止假学历、假文凭混入干部人事档案;二是对于学籍材料不完整的,需要到教育部门出具学历证明,或到毕业学校(院系)查找入学或毕业时的原始凭证,加盖学校公章,经仔细核实后方可进行认定。
对于工作以历的认定,通常情况,一是要查看档案中《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调动审批表》《劳动合同书》等材料是否完整、规范;二是看是否符合当时的干部政策和任用程序;三是结合档案中形成材料进行前后比对、相互印证,最终确定工作经历。
在审核工作经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一是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写时“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如2021.01)。一般按首尾衔接方式填写,不得空段;二是工作经历须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对于破格或越级提拔,需看档案中是否有相应提拔或越级选拔的材料,并对照所在单位当时晋升制度或选拔实施方案,仔细核实后方可进行认定。
对于身份的认定,认定的依据有《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字〔1982〕147号)、《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晋人字〔1992〕19号)等。
对于身份的审核认定,通常情况,一是明确进入干部方式,包括国家大中专毕业生统招统配、转干录干、以工代干、公开招聘、军转干部、聘用制干部等六种;二是根据进入方式不同,查看档案中是否有相应的审批表或印证材料;三是对照不同时期政策规定(如2012年底事业单位不再使用“聘用制干部”称谓,并停止办理聘干审批和续聘手续)认真鉴别印证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最终确定干部身份。
在审核身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一是对于统招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档案中丢失《报到证》的,先看档案中的《招生登记表》是否加盖有相应省(市)高等招生委员会录取印章;实在没有可到相应省(市)招生(分配)部门或录取学校查找录审材料或花名表,仔细核实后方可进行认定;二是对于特定时期出现的转干录干和以工代干人员,先看审批表是否真实有效,再看是否有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文件依据或会议纪要等,仔细核实后方可进行认定;三是对于公开招聘、军转干部、聘用制干部,先看档案中是否有审批表,再看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规范,仔细核实后方可进行认定。
档案专项审核与“回头看”工作不仅是对职工档案的专项检查,也是对整个档案工作流程的全新梳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更高工作热情和服务态度,精益求精地开展相关工作。据此,依据中央及省里的相关文件规定,对认定的基本信息进行反复比对核查、辨伪存真,规范管理,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档案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