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荣
(潍坊市坊子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山东 潍坊 261026)
根据《会计法》和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对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负责。为了提高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在业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各个层面,必须采取不同的措施,增强管理者内部控制意识。各单位应明确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工作场所内所有内部控制人员的职责和需求,建立有效的控制、预算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相关内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为单位员工普遍参与内部控制创造有利环境。
单位内部的会计控制是指所有人在单位内从事会计工作,不得超出内部会计控制范围的权限;内部审计机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经济运行主体,引入决策、执行、监督等要素,就业务活动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提供反馈;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应确保会计单位内部职能和职责的合理分配,并确保不同机构和职位之间职责和职能的明确划分。
第一,监督职责分工。单位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职能明确、岗位轮换的岗位责任制。单位内部岗位设置应体现分工要求不相容的功能和相互平衡,不相容的功能包括授权、业务管理、会计报告、财产保管等。关键职位的工作人员,如出纳,应定期轮换,并由处于独立地位的会计负责监督。
第二,管理许可。组织必须明确规定其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对重大业务问题进行集体决策或协调系统。
第三,制度控制。按照《会计法》与国家会计制度和程序,组织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制定有关会计管理办法,制作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制定和完善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传递办法。
第四,预算控制。各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金融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及时执行、分析和控制预算赤字,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相关程序,实施目标执行预算。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应至少包括货币、工具管理、有形资产、工程项目,收支管理、债权负债、投资融资业务和财务报告等内容。
第一,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标准。分立经济业务,实行财务控制制度,钱物不相容,实施制约和监督机制,单位必须有专职或者兼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交易。审计师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做好保存会计档案和记录收入、支出和负债等工作。
第二,组织应当确定审核批准人员及其职权,会计人员有权退回或拒绝,及时向审核批准机关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应当集体确定和批准,应当建立发放资金使用许可证的责任制度,防止出现挪用,盗窃、挪用资金等问题。
第三,制定严格的货币管理办法,理顺支付程序。主管机关或者个人按照预算提出资金申请的,审批机关同意的,应当同意资金发放,同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用途、数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并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或证明。财政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核实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按照有关批复和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建立有效的现金记账制度。单位应当保持日常现金记账、银行存款账户、零用金账户的完整、一致,始终真实准确记录现金收入、支出和基金余额,说明其来源和目的,随时了解现金流量,不要用现金代替日常会计。所有与国际收支和现金流量有关的交易都严格记录。必须对支付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彻底的检查,确认资金的收支符合标准。
第五,建立健全的现金盘存制度。单位应指定一名定期控制银行账户的特别人员,并至少每月由非出纳的会计人员编制一份银行余额调节表。对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与金融部门进行核对。有现金的,应当指定非出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清点现金,以确保其与实际库存一致。若有不一致的,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行动。
第六,组织必须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则管理银行账户、存款和现金。经济往来必须结清转账账户(含1000元人民币),一般用途现金结算的财政权力基本是在涉及公务卡的交易中行使的,现金的使用已尽量减少。
加强工具管理,明确不同工具的适用范围。严禁在未开票或使用自制文件的情况下取款。原始票据和支付凭证不得有任何差异,不得用于非业务以及转让、处分。若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和收据收取费用或接受付款、不正确或不规则地填写各种文件的,支付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建立有效的票据监管体系,确定专人受理、保管等事项的责任。
第一,有形资产的管理由专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和处置有形资产,并记录和管理其价值。
第二,有形资产的购置和建设,由组织内的部门或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规划和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和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单位管理层审核,报批准政府采购清单上的任何有形资产,必须按照既定程序编制和执行。
第三,建立严格的有形资产采购程序。在采购有形资产时,应当制定申请、批准、批准、采购、验收程序,如果内部部门或单位需要购买有形资产,对于未申报的采购,未经批准或接受审查,不予支付。
第四,制定有形资产处置控制程序。在有形资产被注销、出售、对外借款、转账等情况下,对重要有形资产的出售或者处置,也应当进行核实,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要求对经济部门资产进行集中清算的,在法律允许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必须提交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上级机关审核并经财务机关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创建完整的有形资产总分类账。
第六,建立有形资产交易控制制度,确保其使用和储存的责任、有效许可、授权等。
第一,开发项目业务,明确项目决策、建设监理、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现场管理、付款控制、报告验收等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受控。
第二,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设施,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认真论证和评价建设可行性,设计勘察,规划预算,参与投标,签订和管理合同,审核工程账目和其他工作,并单独保存会计记录,对施工进行审计检查。工程完成后,及时办理验收单,关闭固定资产。
第三,项目组织的财务参与项目各个环节的管理,并保存相关记录和文件。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规范会计工作。各单位应当设立必要的会计机构,以执行要求和业务。各单位指定相关机构的会计师并指定会计负责人,委托主管机关或者部门集中核算,严格遵照法律保存会计记录,对建设账户进行审计,及时准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
第二,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审计员的素质教育,不定期开展业务训练,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从而提高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审核员参加培训,审核员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道德,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会计法规,自觉打击浪费和违规行为。
第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约束,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度,全面科学地考核工作成果;要增强依法理财的动力和意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发挥其有效性,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实施效率。根据内审或相关机构的要求成立内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和监督本组织的财务状况、重大投资等,为有效履行其管理职能而进行管控,主管机关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应当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促进整个系统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