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家永
劳动、劳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比如: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劳动者被第三人侵权而遭受损失,等等。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被侵权人能否要求赔偿呢?又应当向谁索赔呢?
[案例]欧某在看管车床时因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同时造成自己的右手受伤。公司对欧某的工伤性质没有疑义,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公司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那么,公司要求欧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呢?
[评析]《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经济损失由劳动者承担的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为劳动者知悉;二是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职务侵权行为;三是用人单位遭受了损失,且为直接经济损失;四是经济损失与劳动者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五是劳动者有主观过错。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一般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包括一般失职行为。另外,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赔偿以及赔偿比例,还要考虑岗位危险程度、设施设备、监管力度等因素。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赔偿责任二者并不相悖。本案中,欧某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属于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要求欧某赔偿1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周女士于2021年5月3日到某4S店看车,销售人员告诉周女士可以先试驾。周女士在办理完试驾手续后,由4S店试驾员姜某带着周女士试驾。周女士坐在副驾驶上,姜某边驾车边介绍该车的特点和性能,因分神撞上了中央隔离护栏,导致周女士受伤住院。交警认定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女士没有任何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周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2万元,道路交通设施财产损失5260元。4S店在向周女士和公路管理部门赔偿上述损失后向姜某追偿,遭到姜某的拒绝。那么,4S店向员工姜某追偿损失有法律依据吗?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试驾员姜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且给4S店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属于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所以4S店有权向姜某追偿这笔损失。至于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在劳资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职业风险、员工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案例]晓茵是一名保姆,经人介绍在蔡某家工作,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一天,晓茵外出买菜,在返回途中被章某骑自行车撞倒受伤,晓茵不负任何责任,此次车祸导致晓茵受到的损失达5万元,而侵权人章某是位在校大学生,根本无赔偿能力。那么,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赔偿吗?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雇员在提供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的,在索赔时具有选择权。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话,则雇员只能选择请求雇主给予补偿。本案中,由于侵权人章某无赔偿能力,所以依据公平原则,晓茵可以要求蔡某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