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波
(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广东 深圳 518000)
在互联网中,我们常常会采用他人的肖像来制作成为表情包,部分网友发布表情包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调侃他人的出丑。我们也会对他人的声音或者行为进行模仿,模仿的目的常常是为了取笑他人,这些行为都形成了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会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和其他权利造成影响。
因此,互联网背景下,我们不仅要正确认识到人格权侵权的特点,也要了解人格权维权的缺陷,正确认识公证在人格权保护中的重要性。
互联网的出现,对于我们的生活造成了翻天覆地的影响,同时对于我们的人格权保护也造成了影响。互联网具有的开放性,使得我们的人格权在互联网上极容易受到侵犯,从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互联网背景下,人格权的侵犯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首先,侵权主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互联网背景下,大多数网友都是以匿名的形式来进行接收和传递信息的,在接收和传递信息过程中极容易出现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情况,但是由于是匿名的状态,受侵权人很难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从而影响了后续的维权[1]。虽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借助IP地址来寻找行为人,但是大部分当事人没有这个条件来使用该技术,从而很难寻找出侵权主体的真实身份。
互联网背景下,关于人格权的侵权,侵权客体是具有很强的集合性,主要体现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侵权客体集合性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网络暴力,侵权人通过在互联网上非法发布他人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从而导致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被多人谩骂,进而影响当事人的社会形象。
部分侵权人更是直接采用电话骚扰或者恐吓的方式来对当事人进行人格权的侵害,使得当事人的名誉权和健康权都受到了侵犯。
互联网背景下,关于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是具有很强的易发性特点。网友在进行相关网络空间的注册后,网友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隐私数据都会被保留在网络当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一些信息技术在网络上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从而威胁到他人的隐私权。如果不法分子将当事人的隐私在网络上发布出去,不仅会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权,也会对当事人的名誉权以及其他权利造成侵犯。而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信息的传递速度是飞快的,所以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在网络上散播,其影响范围非常广泛。网友对于他人人格权的侵犯方式也是极为容易的,在接收到相关信息后,网友可以随手地进行转发,并且进行简单的编辑,这些行为都会对当事人的人格权造成侵犯[2]。
网络的开放性以及快速性,使得信息能够快速地在网络空间中传播开来,因此关于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或者一些虚假信息,通过相关团队的恶意操作,能够快速在互联网中传播,从而对当事人的人格权造成侵犯,对当事人的社会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失。而且互联网的门槛较低,部分网友的认知能力较差,信息判断能力较差,所以针对一些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在没有得到相关证实的情况,也会轻易进行转发和传播,从而使得信息传播范围不断地扩大。所以互联网背景下,人格权的侵权结果是存在明显的易扩散性特点,从而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
当前社会是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特别是在互联网背景下,人们更是可以随意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个权利,是指我国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并且对思想消息进行传递。
但是关于言论自由的界定,是具有一定的范围。如果是和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和人物,我国公民是具有绝对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如果是涉及个人的隐私或者行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则是基于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之内。所以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与我们的言论自由权利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冲突,我国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要基于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这才能确保言论自由的合法性。关于人格权侵权的赔偿惩罚是比较低的,而且全国的标准不统一。结合目前人格权侵权的案例中,除了涉及明星外,其他的赔偿金额大部分都是几百到几千不等,惩罚力度不高,导致人们对于人格权侵权的认识不够深刻[3]。
此外,部分侵权案例,由于证据不足,常常都是不了了之,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极大地影响了互联网背景下关于人格权维权工作的开展效果。
互联网背景下,我们的人格权容易受到侵犯,为了切实保护好我们的人格权,做好公证至关重要。要对侵权人进行追责,先要保护好相关的证据,但是在追责过程中,部分证据容易灭失或者难以取证,进而影响之后的证据提取。特别是针对电子证据,相关部门要做好保全证据公证工作,确保该证据在日后的维权中得以应用,特别是要保全在互联网上容易灭失或者篡改的证据。
传统模式下,保全证据公证,通常采用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但是互联网背景下,人格权侵权的形式多样化,在采取证据时要拓展办证思维。公证员要结合案情的细节和当事人的需求来为当事人设计后续的维权方案,比如要明确分析该侵权行为是侵犯当事人哪一种人格权。公证最基本的效力是证据效力,因此互联网背景下,要做好人格权的维权工作,必须要做好保全证据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结合当事人的法律需求,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结合适用的法律条例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最后对案例以及当事人的法律需求提出相关的建议。针对人格权维护的公证工作,相关公证机构也可以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来对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从而保护好当事人的人格权。
和其他权利相比,人格权是一项抽象的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关于人格权的侵权形式多样化,而且我国《民法典》施行时间不长,关于人格权维权的参考案例不多,因此作为公证人员,必须要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梳理案件事实,并引导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维权。比如,公证人员可以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来对侵权的情况来进行说明,并且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帮助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维权成本。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是公证人员开展服务的重要手段,出具公证书后,公证人员还应当继续为当事人提供证后服务,并且做好指引工作。
比如,公证人员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使用公证书来向相关侵权平台下架侵权内容,并且向法院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减少侵权内容的传播,切实保护自身的人格权[4]。
互联网的出现,对传统的公证行业造成了一个深刻的影响。所以在互联网背景下,优化好当前的公证服务十分重要,借此进一步提升公证的服务质量。互联网背景下,电子证据是存在很大的时效性的,所以传统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很难确保证据的及时性,因此公证人员可以借用云端在线存证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来对证据进行固定。
这样可以大大地保证了证据的及时性,通过将证据及时地存放在云端平台,保证了证据的有效性。此外,公证人员还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远程视频办理公证、在线核查证明材料等内容,从而有效地提升证据固定的效率。因此,互联网背景下,虽然给公证带来了相关的挑战,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发展机遇,因此公证机关要加强对互联网技术的分析和运用,借此来优化当前的公证服务。
总而言之,互联网背景下,做好公证,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保全证据,还可以起到优化公证服务的作用。因此公证机构,必须要正确认识到互联网背景下,人格权侵权的特点以及维权存在的缺陷,结合实际来采取更为创新和针对性的方式来帮助当事人保全证据,引导当事人做好相关维权措施,切实保护好我国公民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