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自然法则公式

2021-11-25 01:50潘文哲
现代哲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康德例子准则

潘文哲

一、导 言

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的一个最具争议的话题是定言命令的自然法则公式。此变式的提出本是为理解定言命令提供“入门”之径,康德还为其配有四个在现实义务中的应用:“虚假承诺”和“自杀”之所以违背义务,是因为其准则不可能无矛盾地被设想为自然法则;而在“自我完善”和“帮助他人”的例子中,则是由于愿意其准则提升为自然法则的意志将会自相矛盾(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 杨云飞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56页。。然而,这些例子引起了不少解读的争议。其中,最著名的批判者当数黑格尔,他批评康德是“空虚的形式主义”,因为排除原则的内容就根本不会有真正的矛盾(2)参见刘作:《形式的一定是空洞的吗?——对康德定言命令的一种辩护》,《哲学动态》2019年第11期。。

为了绕开黑格尔的这种攻击,当代学者主要将自然法则中的矛盾理解为实践上的或自然目的论的矛盾,而非逻辑矛盾。其中,科尔斯戈德(C.M.Korsgaard)和奥尼尔(Onora O’Neill)的实践矛盾解读影响最大。前者主张不道德行为准则的普遍化将导致“实践的矛盾”,即想要阻挠自己原本目的的实现(3)C.M.Korsgaard, Creating the Kingdom of End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92.;后者认为这种矛盾实际上是“意图的矛盾”(inconsistency of intention),即当我意图做某事的同时我不能够意图其他所有人都做这件事(4)Onora O’Neill, Acting on Principle: An Essay On Kantian Eth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5, p.70.。然而,奥尼(B.Aune)和帕顿(H.J.Paton)等人坚称,这种矛盾根本上是自然目的论的,即普遍化的准则将与某种自然目的相违背,或者这个准则本身由于与诸目的系统不和谐而无法成为目的论法则(5)B. Aune, Kant’s Theory of Moral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9, p.55; H. J. Paton,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London: Hutchinson’s University Library,1946, p. 129;胥博:《论康德定言命令在推导实际义务方面的有效性》,《道德与文明》2020年第1期。。新近解读主要集中在逻辑矛盾的方向,如伍德(Allen Wood)、斯坦普佛德(Scott Stapleford)、菲娜(James Furner)等学者,就图将目的论矛盾解读的元素融入逻辑矛盾解读中,以期得出一种更调和一贯的立场(6)Allen Wood, Kant’s Ethical Thought,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107-110; Scott Stapleford, “On the 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 Test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 tive”, South Afric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3(26), 2007, pp. 306-318; James Furner, “Kant’s 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 Test”, Theoria 64(152), 2017, pp. 1-23.。

这场争论对康德实践哲学的体系性和有效性均造成冲击,且未见缓和的趋向。本文不是要直接提出一种新解读,或者单纯驳斥现有的解读,而是转换视角,摆脱自然法则公式例子的纠缠,首先分析此争论背后的成因——一种由“去形而上学化”导致的对自然法则公式任务及本质的误读。本文主张只有以康德所筹划的那个从普通道德知识到道德形而上学的整体分析过程为视角,重新审视自然法则公式在其中的地位,才有望消除这个误读,真正理解这个变式的本质和意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对准则的形式而不是内容出发,才能说明这个变式在实例中的应用模型的真实含义。

二、更深层次的分歧

造成上述解读分歧的表因首先在文本:康德多次使用有利于逻辑矛盾解读的“自相矛盾”和“内在的不可能性”等表述;然而在实际例子中又从作为自保本能的自爱来论证自杀的不可能性,这似乎支持了自然目的论解读;而对于人们在违背义务时,总是要求例外的分析,又似乎倾向于实践矛盾解读的立场。正如阿利森(H.E. Allison)所言:“由于相关文本证据是模糊且不充分的,因此只能从理论的层面来解读。”(7)H.E. Allison, 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180.于是,三种解读的支持者(特别是在“概念的矛盾”方面)都自称立足于康德哲学的立场,并能更好地满足以下四个标准或问题:这种解读(1)是否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既能与后两个例子中所谓的“意志的矛盾”区别开来,也能同时解释自杀这类对自己的义务和虚假承诺这类对他人的义务?(2)是否能满足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先验性?(3)是否能应用于一切实际情况,比如能够说明用来证伪的反例?(4)是否能推导出德行义务,如能回应黑格尔问题?然而,这种所谓“从理论问题出发”的解读并未带来确定性,往深层次说,这四个问题实际体现的是解读者而非康德本人的标准,其中包含了解读者所预设的前提,即关于自然法则公式本质及其任务的假设,而这些假设中蕴含了某种误解。

上述四个标准体现了这些解读的一个共同特征:在康德的三个变形公式中,解读者们似乎眼光紧盯自然法则公式,并往往将其直接等同于普遍公式,于是要求自然法则公式完成一切(8)伍德惊叹道:“在解读者眼中,仿佛康德对定言命令的分析就只有自然法则。”然而,他自己也只是将目的公式当作质料方面的补充。(See Allen Wood, Kant’s Ethical Thought, pp.107-110.)。这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奥尼尔等人“去形而上学化”倾向的影响,他们将自然法则公式仅仅视作道德判断的程序,仿佛单凭这个公式以及将其每个步骤写成类似于计算机程序般的可操作语言,就能通过输入任意一个准则,而自动输出行为道德与否的结果。而困扰他们的是:在自杀和虚假承诺例子中似乎找不到一致的步骤(不能满足标准1),并且有学者提出一些能使程序失效的棘手反例(不能满足标准2)(9)这些反例是专门为了使程序失效而设计的,包括所谓的“假阳性”“假阴性”。(See H.E. Allison, 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 pp.190-203.)。另一些学者(如黑格尔、斯坦普佛德)将自然法则公式理解为能(分析性地)推导出所有具体德行义务命令的程序。这个程序仿佛构成一个理性的三段论推理,但事实上康德的例子似乎并不能与他们理想中的逻辑推理模型完全吻合(不能满足标准3),因而黑格尔才得出“康德无法成功地从道德法则向义务过渡”的结论。

上述问题中作为前提的那些关于康德自然法则公式之任务的看法并未被充分探讨(10)阿利森尽管对此有所意识,却主张只有那些能在例子中得到支持的才是康德真正的问题,那么对问题4的回答之所以不可能是自然法则的任务,仅仅是因为无论如何解读四个例子都无法构成解答,这种解读颇有问题。(See H.E. Allison, 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 pp.176-182.)。它们在解读者之间尚且未能达成一致,更不是自明的,因此分歧存在于更深层次。那么,比解释例子中的不一致更重要的问题是:康德为何要提出自然法则公式?不回答这个问题,就无望解决例子中的争议。

三、自然法则公式的地位和本质

诚然,康德确有根据定言命令来推导义务体系的目的,但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分析性论证中至多能推出伦理义务,而非具体的德行义务,因为后者还要求一种综合(11)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8—409页。。此外,康德通过自然法则公式的应用表明了它符合人们日常的道德判断机制,但这不代表它就是一个严格的可情景化程序。一方面,康德认为单靠自然法则公式所制定的程序既不严格,也不完满(1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75页。;另一方面,这种程序应该是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或情景化的。康德的判断程序并不是证明的、而是理解的程序。定言命令无须证明,它是逻辑上自明的;但它需要一个理解的“入口”,即普通人凭借“直观”可以“接近”它。这个入口不是要“检验”它,而是要用它去检验那些直观的例子;也不是要用这些例子来“判定”它是否成立,而是它本身可以判定那些例子是否道德的。

因此,上述两个目的都不是主要的,毋宁说它们是为一个“另外的目的”——系统性论证目的服务的。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前言部分,康德已经将全书的论证路线分为两步,即“分析地从普通的知识进到对这种知识的至上原则的规定,再反过来综合地从对这个原则的检验和它的来源,回到它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应用的普通知识”(13)同上,第9页。,简单来说就是先分析后综合。而前两章作为分析的部分,必须被视作一个一体的论证。一般而言,康德所谓的分析就是从有条件者不断向其条件追溯的方法;但他在此特别强调“过渡”,即按照这种分析的方法,从一部分自然地进入另一部分,这种论证方式被他称为“系统性的”。所以这个系统性的分析论证就是从普通道德理性知识开始,回溯到作为条件的通俗道德哲学知识,再进一步追溯至作为更高条件的道德形而上学。自然法则公式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让这个系统性分析能够顺利地从通俗哲学知识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因为第一章结尾已经指出:在普通实践理性的实际运用中包含了某个原则,但它还没有从普遍的形式中分离出来(14)同上,第25—27页。。为了使这种规范“为人接受”并“保持长久”,就必须依靠道德形而上学(15)同上,第28页。。而在第二章开头,他就按照“如果有,那应该是什么”的逻辑直接从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而不是人类的本能中分析出定言命令来。但从系统性分析论证的角度看,这与第一章的关系似乎还不太明显,或者说过渡得还不够顺畅。而通过自然法则公式就把这个定言命令与第一章结尾的那个隐而未显的法则等同起来,普通实践理性在实际运用中所使用的法则正是从定言命令中的“普遍法则”发展出来的,而通过此后的四个例子进一步证实了这点,因为自杀和虚假承诺的例子按照具体内容来说与第一章提到的大同小异。这点对于这两个例子的解读来说非常重要。既然如此,这个定言命令就比较“为人接受”了,毕竟它是和实际运用相一致的,这就是康德所谓的“入口”的具体含义。然而,即便从例子的角度看,这里也不是对第一章的简单重复,而是已经往形而上学的层次提升。康德意义上的形而上学就是从概念开始,成体系的先天知识。首先,第一章中有待发掘的那个原则已经被清晰地表达出来,更重要的是,它是从定言命令的普遍概念中分析出来的,而不是从实际运用中归纳出来的。其次,尽管康德声称这四个例子是按照现实义务罗列的,但通过自然法则公式的应用表明:它们实际上是根据这个先验原则来划分的,这意味着根据责任的不同形式有可能构成一个义务的体系。因此,这一部分已经往形而上学的层次提升。当然,从道德形而上学的角度看,自然法则公式只是往形而上学过渡的第一步。于是在该部分的结尾处,目的公式提出之前,有这么一句过渡的话:“为了揭示这种联系,人们不管多拒斥,都必须再跨出一步,也就是进到形而上学。”(16)[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60页。而从道德判断的角度看,康德主张“任何一种自身都结合着其他两种(变式)”(17)同上,第74页。,因为自然法则公式只是要求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为此还需要进一步的根据以达到确信,进而能更好地规定行动。道德判断与认识判断不同,本来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认识”,而是道德行为的必要环节,是在行动中对于“我应当这样做”的判断,没有这一判断,行动者就会举棋不定,无法行动。自然法则公式对其他公式的这种需求或暗示就体现在其中的“好像”结构上,这也促使论证向更高的第二公式过渡。

自然法则公式中的“好像”首先意味着一种类比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在普通人和学者看来都是不成问题的(18)例如,在康德伦理学讲座所用的教材里,鲍姆斯通就将道德律视作自然律。(See Kant,Lectures on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26.),他们甚至会在实践或理论中有意无意地直接把道德律和自然律等同起来。一方面,经验派和大部分人对道德律的理性出身没有明确的认识;另一方面,理性派将感性自然包含在理性自然之下。但此举将取消道德形而上学的独立性和可能性,并最终使其从属于经验人类学或神学。所以,康德强调了“好像”,其中包含两个层面——相似和区别,而后者似乎更为重要。首先这种相似是基于类比的相似,而类比在哲学中表现的是两个质、而非量的关系相等,简言之,相似性主要是基于实项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实项本身(19)康德区分了哲学的和数学的类比,如果数学的类比是a/b=c/d,哲学的类比就是a/b≈c/d。(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8页。)。这里, 康德说:“意志作为对可能行动的普遍法则的那种有效性,与作为一般自然形式的那种按照普遍规律[法则]的物的存有之普遍联结有类似之处。”(20)[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75页。那么这个模型应该是:意志普遍法则/可能行动≈自然普遍法则/物的存有(这种存有彼此联结,构成一种自然秩序)。实项之间的这种关系才是真正的基础,它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表达:从法则看,意志普遍法则与自然普遍法则的类似之处体现为对各自对象的普遍性有效性;从对象看,就是普遍的合法则性(21)后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强调不仅要以自然法则,也有必要以自然为模型。(参见[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6页。)。所以意志普遍法则并非直接就是(似)自然普遍法则,可能行动就是(似)物的存有。通过对这四个实项概念进行分析比对,并不能真正接近这种类比的本质。如果说一个准则能像普遍法则那般有效,那就意味着它能够像一个自然规律那般产生出一个自然来,这个自然体现为各种物体的存有(存有在这里更接近于一种状态、一个事件,例如人的行动、事物的运动),并且彼此之间按照秩序相互联结,而这个秩序正是以此自然规律为根据的。如果非要举例说明这种自然规律,康德很可能指的是物理规律(客观上),特别是因果律(2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89页;[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63页。;当然在主观上,他也可能指的是诸如动物本能此类的自然律,因为从后面例子看出,康德对比的正是人和动物。反之,当一个准则在形式上不能成为法则,意味着根据这个准则,每个人的行动不能形成一个持久的自然秩序。而康德在例子中就是试图构想这么一个持久的自然秩序(23)[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58—59页。。

“好像”的另一个层面是区别。如上所述,像的是形式,即实项间的一种关系;从反面看,它同时意味着类比的各项本身存在区别,康德甚至主张关系本身也不是完全相等的。而这个类比中的区别就在于——人不是物,道德法则不是自然法则,这进一步体现为道德法则对人的行为的规定不是自然法则(无论是物理法则还是本能)对物(无论是动物还是死物)的规定。这是因为:从质料上看,人不是物,人有意志,即按照规则的表象行动,而非按照规则行动,这在自然法则公式提出前已有铺垫(24)[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40页。。但这个规则的表象在质料上也许是一个针对经验性对象的目的,那么即使按照表象行动,人与动物的区别亦不明显,这样的人不过是一种聪明的动物。只有证明了人本身是自在的目的,才能和动物真正区别开,这就要求从自然法则公式提升到目的公式。再往深一层分析,人之所以是自在的目的,其根本条件在于自律的意志。所以,“人不是物”要一直追溯到意志自律。而自律体现了这种从类上真正区别于自然法则的道德法则之本质,并且是与自然律对物之关系的不同点。自然律与道德律的区别是他律和自律的区别,也是机械性与自由的区别。康德显然是从因果性的角度来谈二者之区别的。根据因果性自然律,每一个事件(对物之存有的规定)都是以另一个在先的事件为条件的,这意味着对于该物而言,规定其运动的原因性是外在于它本身的,在这种意义上,因果性自然律对于该物是他律。并且这种与先前事件的联结是必然的,而这种事件序列联结的必然性被康德称作“自然的机械作用”(25)[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32—133页。。相反,道德律规定的是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并且是纯粹理性的自我规定。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自律,也代表着积极的自由。正是凭借这种自由,意志的因果性能够摆脱构成感性自然的时间序列,因为它所规定的主体已经不从属于时间条件,而是真正自在的人本身。当然,关于自律和他律的区别要一直到后面的自律公式才能展开,关于自由的讨论则要等到第三章。所以,“好像”的这个否定层面实际上促使了这个分析、追溯的过程能自然地往更高的层次进展,引导人们往真正的道德形而上学,往纯粹实践理性的批判过渡。

四、对例子的解读

现在可以简要考察康德的例子。自然法则公式与例子的关系本质上是假说关系,就是“把一个根据的预设视之为真”(26)[德]康德:《逻辑学》,《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85—86页。。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前两章,康德实际上都是依据“如果有……会是什么”的模式铺开论证,而对定言命令之实在性的证明被留到第三章。如果迄今为止遇到的一切例子都能被这个预设的前提解释,那么就能将其提升为“一个确定性的类似物”。这就是康德前面说从定言命令“能推导出所有的义务命令”,并且强调四个例子是“现实的”,能够代表一切义务的四种基本类型的原因。康德认为假说有三个要求或标准:(1)预设本身的可能性,这意味着一种自由法则通过以自然法则为模型就必须能够用于规定现实的行动;(2)连贯性,从假定的根据必须能正确地得出与第一章的日常道德判断所能达到的同样的结果;(3)统一性,自然法则公式的应用本身无需援引其他假说(27)同上,第85—86页。。我们可以据此评估其例子的有效性。

在康德举出的四个例子中,最典型也最受争议的是“出于自爱自杀”,因此我们将重点考察这个例子。根据上文对自然法则公式的分析,出于自爱自杀的准则一旦成为普遍法则(而普遍有效),就意味着对于所有人而言它就像一条自然法则一样(如同自然对人类本性的规定),能够必然地引起自杀的行为;但如此一来,物(这里是指有生命的人)就不再存有了,更谈不上形成自然秩序,或者说这个出于自爱而自杀的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将使自然链条中断,以致无法形成秩序。当然,康德这里采取一种更自然的说法:一旦该准则成为本能的自然规律,那么很明显就与自然对人性(作为动物性的人)的规定,即所有动物都会出于自爱的情感保存自己的倾向相矛盾。应该如何理解这个“自爱”与准则的关系造成了诸多分歧(28)See J. Edwards, “Self-Love, Anthropology, and Universal Benevolence in Kant’s Metaphysics of Morals”,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 53(4), 2000, pp.887-914.?本文认为,康德在这个例子中通过自爱概念是想要提升一步,使其能够将各种导致自杀的具体情景(如这里的“因痛苦而厌倦生活”)都归结为“出于自爱”。因此,他真正要考察的或者在这个情景中真正包含的准则应是:出于自爱而自杀。康德把各种具体的条件抽象掉,就达到一个更高、更普遍的准则,即“自爱”的准则。但为何他不直接点明这个准则,而是先提出一个具体的情景或条件呢?这很可能是出于理解的目的。如果直接说“因为自爱,所以自杀”,这不容易让人信服,所以那个条件就是要把人引向这一自相矛盾的准则,并展示其不可能性。

解读者可能会提出这样一种质疑:这个准则的内容中包含了一个条件,即“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但在现实中并非每个人都如此,所以该准则的普遍化只会导致人数大幅减少,而非自然的毁灭(29)See J. Harrison, “Kant’s Examples of the First Formulation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7(26), 1957, pp.50-62.。这种质疑偏离了康德思维实验的预先设定,这个设定不是说生不如死是否可以自杀,而是说是否可以出于自爱自杀,生不如死只是隶属于该自爱准则之下的一个通俗例子,现实中的例外并不能构成对康德的反驳。自然法则公式对行为的规定或者说其产生的效果并非经验性的,而是因其普遍必然性从而是逻辑性的。自爱原则是自然界的一条维持生命的原则,它虽然有时会被用来结束生命,但如果自爱成了一条结束生命的普遍法则,则它本身将是自我取消的,也就是说它对物之存有之规定的链条将是不可持续的。所以这不是经验中的冲突,而是概念中形式的自相矛盾。另一种可能的反驳是:作为自然界的一条维持生命的原则,自爱原则是经验性的,这损害了论证的先验性。如前所示,康德真正要考察的并非准则的内容,而是其中的形式是否能与普遍立法形式相容。即便自爱是经验性的,但自爱导致不自爱(自杀)却是逻辑性的,是先天可证明的矛盾。此外,也有人对这个例子中普遍化的必要性存疑(30)C. M. Korsgaard, Creating the Kingdom of Ends, pp.84-87.。无疑“自杀”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概念:自己取消自己;个别人自杀可以,但是一切人自杀就会取消这个行为。引入“自爱”很可能是想找到直观的入口,而不是概念的分析。不过这两种表述也可以相容,因为凡是讲“自”,已经含有“自爱”。自爱而自杀在概念上是自相矛盾的,但在现实中确有这种情况,人们通常归咎于外部原因;只有将其普遍化,才能看出它本质上是自相矛盾的。

自然法则公式在上述例子中的应用符合假说的前两个标准,即预设本身的可能性和连贯性。康德向读者展示了以自然法则为模型可以规定现实的义务,并且由此确实能得出与第一章所展示的日常道德判断相同的结果(3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54页。。但它似乎并不能完全满足统一性的要求,然而从论证的目的来看,这反倒是有利的,恰好说明了“任何一种公式都包含其他两种”。以虚假承诺为例,它作为自然律必然会取消主体行为的效果并打消他的动机:既然他有这个自相矛盾的表象,从而懂得自己“不应当”作虚假承诺,那么就知道他自己有这样一种不作虚假承诺的自由和自律。另外,为何当每个人都知道承诺是虚假的,就会使承诺行为失效呢?这个问题似乎明知故问,但其实蕴含了人的自在目的。因为只有将人视为一个普遍的自在目的,当人们知道自己被骗,被纯粹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时,才会断然拒绝这个承诺。因此,自然法则公式即使是在其应用中也蕴含或提示着其他两个公式。

总之,自然法则公式的首要意义体现在整个向形而上学提升的分析过程中:它使人们有进入纯粹理性之定言命令的门径,并引导他们往更高的形而上学根据过渡。而康德的例子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定言命令的实在性。但这种应用既不是语义分析,也不是明智的推算,而是思维实验。康德将这种实验类比为一种化学实验(32)[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26—127页。:通过自然法则公式,人们马上就能分离出道德的规定根据和经验性的规定根据,进而不仅对可能行为的道德性有所判断,而且让人更明确地意识到纯粹理性的至上法则以及理性的自律,从而对普遍公式形成一个具体的概念。这种解读的意义还体现在方法论上。它有别于当前流行的那种基于片面文本以及情景化实例的解读,是基于康德所要求的那种“整体的方法”(3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29—30页。,即从系统的高度来分析其论证,并以此来解读部分;它也是基于一种自上而下的视角,遵循“判断的理性主义”(34)[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97页。,即从原则到应用,因而能更符合康德的理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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