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军
(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浙江 义乌 322000)
债这一经济关系在当下的经济发展中具备较高的流通价值,但是债的流通会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也会涉及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有所体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的一些问题所对应的法律规则也加以完善,本文从债权债务转让问题的基本原理、法律效力入手进行理论分析,用案例分析加以深入地研究。
债权转让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术语叫做债权让与,债权让与会使得原本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简单的利益关系被债权受让人插足,这样的话就会使得利益关系复杂化,为了使得债权让与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有效,那么就要保证这一行为构成要件完备[1]。
首先是债权可让与性的问题,一旦债权让与涉及公共利益保护时,债权一般来说是不会被允许转让的,当然这一禁止要注意比例原则,一味地禁止只会限制经济的发展。另外债权本身是有可能不具备让与性的,比如债权一旦被当事人双方已经约定为不得被让与,那么其也是不可被转让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内部的协议效力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2]。其次,债权转让要有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签订债权让与协议为基础的。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首先,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受让人三方产生的效力。一方面是债权转让协议的内部效力,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另一方面是债权转让一经生效,债务人只需要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而无需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如若债务人对债本身有异议的,债务人应向债权受让人行使其抗辩权[3]。
其次,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况。一旦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债务人是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债务的,而通知债权转让的人可以是原债权人也可以是债权受让人,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受让人在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时要出具取得债权的证据,比如债权让与合同等取得债权的文书,否则债务人依旧可以以此为由不履行债务。债权转让一旦不生效,履行债务的对象依旧是原债权人。
2017年期间,A公司与B行和C行签订多笔借款合同。为担保上述债权,A公司和B、C两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A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足额偿还债务。2018年6月20日,C行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上述债权转让给D公司并且书面通知了A公司。同年7月D公司起诉A公司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A公司辩称,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变更,D公司未享有抵押权。经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认定:“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征。依据相关规定,让与债权时,抵押权应随同债权一并转移予受让人,除非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定有特殊约定。”这一案例中债权转让就是有效的,随债权转让的还有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也就是说抵押权也会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无论是此前的担保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对于债权转让的问题上基本规定是比较全面的,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债权的从权利的转让不受从权利手续是否履行所限制[4]。
债务承担也就是本文所说的第二个问题——债务转让问题,债务转让的问题不仅仅是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人之间的债的转移问题,而是还会涉及债权人,债务承担人(债务转让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按时履行债务就是债权人有可能会面临的债务风险,所以债务转让就会涉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其构成要件也较为复杂。
债务先要合法有效,这一点与债权转让的要件类似,这是因为如若债务本身是无效的,那么债务的履行就无从谈起了,那更何况进一步的债务转让呢。其次是债务具备可转让性,一旦不具备可转让性,那么债务的转让就是无效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也无从谈起了。最后是债务承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一点也是债务可以被成功转让的关键点。债务承担协议的签订必须要经由债权人同意,同意的方式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同意,债权人可以通过在债务承担协议上签字的形式表达同意以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人可以通过三方合意的形式签订债务承担协议[5]。
债务转让不生效的法律效力无需多言,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债务承担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为重要的是债务转让生效之后,债务人、债务承担人以及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变化。债务承担人先介入到这一债的关系之后其本身权利义务的变化,一经介入,债务承担人就有向债权人履行被转让债务的义务,并且债务承担人是不可以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其他债权时主张抵销的。其次是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变化问题,一是债务承担人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地位,而原债务人会完全脱离这一关系,债务的履行为债务承担人负担,原债务人免责。二是在债务部分转让时债务人就没有完全免责,同时债务承担人加入这一债的关系,两人一并履行债务的债务承担模式,要注意的是这种债务承担模式依旧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模式下,债权人即便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转让依旧是有效的,但是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抑或是债务承担人对所有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0年6月1日,于某向甲公司采购木料,付款50万元,而甲公司仅交付部分木料,结算后还欠于某20万元,为向于某保证可以履行债务,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为债务抵押了一辆奥迪A4轿车并办理了抵押手续,随后在同年6月7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甲公司将20万元的债务全部转让给乙公司并催告于某在一个月内予以同意,但于某未做任何表示,同时该债务承担协议未经法定代表人徐某的书面同意。同年7月1日于某催告甲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以债务转让为由不履行债务,沟通无果后,于某申请执行抵押汽车,但是徐某以债务转让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拒绝交付抵押汽车,沟通无果后,于某遂将甲公司和徐某诉至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履行债务或徐某交付抵押汽车。人民法院支持其申请并出具审判意见:甲公司履行债务,如若不能,徐某应交付抵押汽车。
这一案件就是很典型的债务转让的案件,在这一案件中很明显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债务承担协议是必须经由债权人同意的,在催告期结束后,如若债权人没有做出任何表示,则代表债务承担协议是无效的,债务人依旧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其次就是担保人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在债务承担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时,债务人没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是可以拒绝为债务继续担保,但是此案件中债权人并没同意债务转让,那么债务的担保依旧有效,故而债权人的请求均应得到支持。
债权债务转让问题是现今经济发展潮流下亟需研究的热点问题,对其基本原理以及法律效力的分析可以更好地指导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总而言之,债权债务转让在《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还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希望司法实践可以依托现今《民法典》更好地处理债权债务转让问题,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