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芳 银念霞 杨宇嫣 蒋群 叶晓俊
摘要: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类人力资源的使用日益频繁,“类人力资源”的队伍在不断壮大,“类人力资源外包”中存在的风险也逐渐显露。无论是“类人力资源”职业伤害、与平台企业之间劳动纠纷不断扩大,还是涉及到资源保护上,“类人力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型企业这一新型事物劳动关系的认定都已经成为了社会焦点。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类人力资源外包”;现状;风险
一、互联网平台下“类人力资源外包”的现状
在互联网时代下孕育出来的词─“类人力资源外包”,它是员工、企业与这个社会共同创造的。一方面它象征着发展的科技,象征着成本的节约,象征着解决就业问题的新思路,让我们看到了美好的前景。但这背后的不好现状也需要引起全社会的持续关注。
1.“类人力资源外包”的社会现状
在中国,高速发展的科技也促进了“新事物”的产生与發展。如今,不用为了知道哪家饭馆好吃哪家不好吃而满街跑,因为我们有外卖小哥;不用为了错过公交或是打不到车而苦恼,因为我们有网约车司机……据统计:当前,网约车驾驶员超350万人、外卖员规模达770万……网约配送员、网约驾驶员、网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正在大幅增加,互联网服务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青睐。其实这些新业态劳动者我们已经很熟悉了,因为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总是被这些新业态劳动者包围着,我们也依赖着他们。在这个时代背景下,“类人力资源”就像时代孕育出的孩子,“类人力资源”需要这个时代,当然,它也是被需要的。我们可以感受到这些新业态劳动者给我们带来的便利与温暖,但当你真正了解这个行业后,你会有不一样的想法。
如今数字平台虽创造了新型的灵活用工模式,但同时也突破了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的限制,而为数字化服务业提供服务的“类人力资源”无法受到传统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保障,有时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数字平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也因为具有模糊性和混合性,给其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类人力资源外包”所产生的压迫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舆论和社会的关注。
2.“类人力资源外包”中员工的现状
“类人力资源”就是为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服务,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新业态劳动者。与传统产业相比,互联网平台下的新型产业,其与“类人力资源”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的复杂性,而被外包出去的“类人力资源”的用工在实践中并不会被认定建立劳动关系。近年,外卖小哥等群体遭遇意外事故,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时有发生,让人痛心。这无不体现着“类人力资源”群体充满着风险。
由于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但“类人力资源”群体并没有与互联网平台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无法直接纳入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来保障他们的权益。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人社部正在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拟在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待制度运行成熟后再有序展开。
另一个现状就是: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也存在部分人员不愿参加社保、担负不起参保费用的情况,有个别超大城市尚未放开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有的地方就存在参保不便捷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意见》也提出,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做到应保尽保,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权益。
3.“类人力资源外包”中企业的现状
首先,我们知道人力资源外包是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外包出去,以达到灵活用工,提高效率,节省成本的目的,而且外包员工是由第三方单位管理和负责的。而“类人力资源外包”不然,其“类人力资源”没有第三方单位管理。由于“类人力资源”和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平台型企业在获得巨大利润的同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要求其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所以,对于“类人力资源”这类处于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而言,其风险和意外更多时候只能自己去承担。
石建忠认为,除了个体层面的主观因素外,企业对短期利润的追逐,管理上的非人性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监管的不到位等因素,会导致员工过度劳累,也会让企业存在滥用人力,规避劳动关系,逃避社会责任的现状,那么最终会导致企业在社会上失去信誉度,这很大程度上将影响一个企业的发展。
娄宇则认为网约工有参与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因为一切工作的开展是从员工的人身安全为前提的,如果员工的最基本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么会对企业和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其中关键的是管理者,管理层应该对“类人力资源”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关爱,并积极维护他们最基本的权益。如果管理层能切身体会到“类人力资源”的种种遭遇,那么一定能对“类人力资源”的工作做出更多符合实际的思考;如果能维护好“类人力资源”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也将从侧面推动这个时代的发展。相反,那其背后的风险足以让一个企业陨落,让社会为之叹息。
二、互联网平台下“类人力资源外包”存在的风险
21世纪互联网环境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各大互联网平台成为了“类人力资源”发展的基石,成为了连接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与“类人力资源”的桥梁。互联网平台想科学合理地在“类人力资源外包”上抢占先机,不仅要注重平台的发展,更要考虑到人的发展,使得人尽其才,平台和“类人力资源”更好地协调发展。
1.平台素质引起信息泄露风险
随着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大平台蜂拥而至,使得企业在争夺人才时使用各种方法。饿了么、美团外卖、携程等互联网平台的兴起,说明“类人力资源外包”已渗入到各大行业,而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是否具有契约精神是存在的最大风险。平台功利化、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意识,以价格压制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剥削“类人力资源”的劳动成果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互联网时代下的平台大致有两种。一是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存在信息泄露风险,在金钱诱惑下使其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给消费者带来风险的表现如下,短信骚扰、接到诈骗电话、收到垃圾信息等。二是有专业信息分析与处理的平台,但这部分往往需要消耗更多资源。事实上,一个做“类人力资源外包”的互联网平台不仅需要强大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平台的素质也影响了“类人力资源”是否能被科学地运用。
2.平台商业机密泄露风险
当前平台运营对“类人力资源”的门槛要求过低,多是仅要求“类人力资源”能够工作就行,并未对其进行上岗前培训。而其中“类人力资源”学历集中在初中和高中阶段,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一旦将自己的各项信息被其他方知晓,则商业机密泄露可能性就会提高,即使平台不存在故意泄露的行为,由于此次的行为也可能会使外包企业间接性泄露。“类人力资源”由于缺乏相应知识,则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机密泄露,一旦知晓则会导致员工对相关行业失去信息。在市场竞争日逐激烈的环境中,平台的社会形象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在商业机密安全保护下,企业社会形象可以间接性创造类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会对这个企业产生信赖感。反之,一旦企业出现相关劣迹则会在互联网平台不断兴起的背景下,被类人力资源外包扼杀在摇篮。
3.平台存在待遇管理风险
“类人力资源”学历普遍较低,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当他们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并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算了解相关法律,在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和较高的工资仍旧会选择忍气吞声。而相关公司并未设置相应的维权监管部门,“类人力资源外包”过程出现问题时,各部门则喜欢推诿扯皮、互相“踢皮球”,不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劳动权益的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类人力资源”无法受到与传统劳动者相平等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平台在无前例开拓的情况下,不再选择随意开拓部门,以防存在更大的矛盾。“类人力资源”人数在不断壮大,各大平台却仍保持着以往的随意性和自主性,缺乏明确的管理手段,管理意识也十分薄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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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韩永强.浅谈人力资源外包问题及对策[J].2012.
作者简介:
彭芳(1987.08-),女,汉族,湖南澧县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老师,主要研究:教育管理。
银念霞(2002.12-),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工商企业管理。
杨宇嫣(2002.02-),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人力资源管理。
蒋 群(1998.12-),男,汉族,湖南耒阳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工商管理。
叶晓俊(1999.11—),女,汉族,福建宁德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學院学生,主要研究:人力资源管理。
基金项目:2021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互联网平台类人力资源外包存在的风险与管理决策》(湘教通〔2021〕197号,项目编号:S202112303013);2019年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管理学原理》(认定)(湘教通〔2019〕266号);2020年省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本科课程《管理学原理》(湘教通〔2020〕9号);2020年省课程思政建设课程《管理学原理》(湘教通〔2020〕233号);2020年省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湘教通〔2020〕301号);2021年省课程思政建设示范课程《管理学原理》(湘教通〔2021〕)。特别感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易想和副教授对本文的宝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