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
(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浙江 绍兴 312030)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建筑企业想要实现更好的发展,不仅需要积极开拓业务渠道,扩大业务范围,同时也要根据营改增的政策要求,实施合理的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省更多的成本,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对企业当前在营改增背景下的纳税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并且制定出合理的纳税方法以及完善的纳税筹划策略,促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
EPC也被称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主要是指企业受到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在采购、设计、施工、试运行等方面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活动。企业一般需要对工程质量、费用、安全以及进度全面负责。履行合同时开展的纳税筹划,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对合同进行拆分。一般情况下,EPC合同包含工程中各个不同的环节,是建筑工程的总体合同,合同中一般只会对总造价进行明确,而各个不同的环节则不会出现价款的具体标识[1]。营改增之后,合同中的内容被分成三个不同的板块,为了能够有效规避高适应税率的纳税风险,建筑企业需要与业主进行沟通,尽可能地将合同拆分,按照不同的环节设置明细的科目内容,应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收入以及需要缴纳的税金。第二,需要按照不同的税率,对业务价款实施合理分布。拆分合同具体实施之后,各个不同的板块会对应不同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考虑不同税率之间的差异。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与业主协商、谈判等方式,明确每个板块中价款的具体分布情况。在总体价款不变的前提下,对价款实现合理的划分,降低高税率板块中的价款金额,增加低税率板块中的价款金额,再通过分别核算价款和税金,将整体税负降低。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供应商能否开具专用发票。近几年,有一些学者经过研究提出了综合采购成本的概念,并且列出了关于综合成本的计算公式,即综合成本=(销项税-进项税)×附加税率+不含税成本。对这一公式进行分析可知,在销项税金额固定的情况下,进项税能否进行抵扣,直接关系到增值税的税额,同时也关系到各种附加税的金额。在不含税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供应商的税率越高,那么企业获得的可抵扣进项税就越多,成本也就越低,这样企业就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需要以供应商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为依据,对材料的价格进行计算比较。选择供应商的时候,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两点。第一,在含税价格相同的时候,以材料的供应商为例,其适用的税率有17%、3%、0。那么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优先选择税率最高的供应商,最好是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这样就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第二,含税价格不同的时候,由于供应商成本不同,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报价也会不同,所以要计算出各个供应商在报价上的平衡点,按照计算结果进行选择。
建筑业是资金比较密集的行业,施工中应用到的一些大型设备,并不能够完全自置,一般会采用租赁的形式,而出租人的身份不同,出具的结算凭证也不同[2]。一是租赁安排。首先,需要尽可能购置设备,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新购置的设备可以参与进项税的抵扣,所以企业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进设备,实现进项税的抵扣,减少增值税的税额。其次,在实施营改增之前,由于受纳税身份的各种限制,出租方一般只能向建筑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承租方可以要求将原有的合同终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让一些具备条件的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轻纳税负担。二是选择适合的租赁企业。建筑企业在以往的租赁过程中,只能够将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作为凭证进行入账处理。而在营改增之后,个人无法从税务部门取得发票,这样就出现了承租方财务处理变得非常困难,税负加重的情况。因此,建筑企业需要终止与个人的合作,尽可能选择专业出租公司租赁设备,并且在支付租金的时候,取得专用发票,规避由此产生的各种涉税问题。
营改增为建筑企业降低税负提供了更大的可能。首先,企业需要从制度入手,合理规定财务工作流程,合理设计财务工作制度,对企业内部实施的控制制度进行合理强化,加快建立全新企业运作模式的步伐[3]。需要保证凡是不涉及进项税额的内容,如管理费、人工费等,为降低企业运作成本,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外包形式,开展劳务方面的工作。其次,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税务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对营改增有一个更加全面、准确的认识,提升其审核、计算能力,为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开展提供支持。最后,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需要对合同签订进行风险规避,具体措施如下。第一,签订合同时,要对对方纳税资格进行审查,并且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相关信息。第二,在合同中需要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金额,以及价外费用等信息。第三,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需要分项定价进行核算。第四,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发票的提供方式以及付款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完善。
为了保证纳税筹划各项内容的有效开展,企业需要合理地对施工成本进行管控,优先建立起企业自己的原材料供应链。首先,提倡通过参股、控股以及签订协议的方式,与原材料的供应商实现深度合作[4]。其次,在人工工资成本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农民工存在雇佣关系,如果企业以工资表的形式进行个人工资发放,就需要为工人缴纳社保,这会给企业带来比较大的经济负担。因此,营改增之后,工资不能通过工资表的形式发放,要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实现互惠互利。
按照税务现有的规定,如果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达到了A级,那么企业就能够将原有的认证形式变成“网络认证”,这样就能够降低企业的遵从成本。而如果企业达不到A等级的话,仍然需要实施扫描认证。税收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缴税过程中花费的成本,这些成本的金额都取决于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因此,为了提升企业自身的等级,企业需要通过合理的方法,提升信用等级,保证自身在税收方面更加有利。
为了促进行业实现更好的发展,培育出优质、可靠、健康的税收来源,各地政府出台了各种各样的税收政策,以此平衡税负关系,保证实体经济实现更好的发展。对建筑企业来说,有一项比较好的政策,就是“即征即退”,主要是指企业在研发设备时,使用环保材料、新型材料以及能够再生的材料,都可以享受政策。同时,一些税负过高的建筑企业还可以申请“补贴返还”的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都能够为企业更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提供思路,帮助建筑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实现更好的发展。
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想要有效地实施纳税筹划工作,可以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保证资金在企业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建筑企业的各项工程开展之后,经常出现推迟验收、阶段工程款延迟等情况,出现纳税在工程款到账之前进行的现象,这对企业的资金利用情况非常不利。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合同的效力,通过合同对施工行为进行约束,并且提高双方之间的沟通效率,避免发票在付款之前出现,或者收款在开具票据之前出现。同时,需要保证票据上的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一致,避免提前垫税的情况出现。
营改增已成为建筑行业需要积极面对的一个问题,各个建筑企业需要积极跟随改革脚步,不断完善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更好地适应全新的改革形势。因此,在实际的纳税筹划中,企业可以从合同、供应商、租赁三个方面入手,制定出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完善企业的纳税筹划措施,保证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