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宇,熊源源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纪检监督部,四川 成都 610000)
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不可或缺的战略举措,是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障。科研院所是我国开展基础研究、发展高新技术的重要阵地,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石,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加强党对基层科研院所的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是科研院所党组织的基本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的颁布与“四种形态”理论的提出,给各级党组织提供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但是,由于基层科研院所的体制机制、人员结构、历史环境比较特殊,目前科研院所不同程度地存在党领导弱化、淡化、边缘化、形式化等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科研院所落地生根还需进一步努力。本文从基层科研院所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的角度出发,探索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科研院所落地的具体举措。
问责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至1979年“渤海二号”钻井船的翻沉事故;2003年,“非典”疫情出现之后,问责机制被大众熟知[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基本要求,确保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重点突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的监督和问责原则。将责任追究细化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早发现、早制止、早问责,真正起到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作用。
科研院所大多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科研院所领导大多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是从基层逐步提拔起来的,具有很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思维,但科研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方式,容易导致其思想观念存在一定的封闭性。基层科研院所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时,容易出现重业务、轻党建的错误认识,存在对加强党的领导认识不足、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的现象。部分领导干部片面地认为只有搞好业务工作才能体现成绩,抓全面从严治党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部分领导职工不愿发现问题,对问题不敢斗真碰硬。职能部门运用约谈、提醒等问责手段时存在顾虑,小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提醒和纠正,规范管理、纪律约束更得不到落实,加之纪检监督部门及时跟进督促问责不够,长此以往,领导职工对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就会出现认知偏差,遵规守纪之弦逐渐放松,红线意识、底线意识缺失,小问题逐步演变成大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三个为主”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正在形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基层科研院所纪检监察部门做实、做细监督执纪问责的要求越来越高,考核越来越实,压力也越来越大。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落实第一种形态开展日常监督的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等各类监督、执纪工作等各类工作的安排,最终目的都是促进完善发展。运用的手段都是精准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形成震慑,提升管理效能。监督执纪工作的效果都是提升管理者的思想认识,精准问责、严肃问责是提升管理者思想认识的重要手段。基层科研院所在理解问责时,容易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是零问责,在一段时间内未开展问责工作;另一种是泛问责,问责人数甚至占单位人数的1/3。究其原因,一是害怕问责,科研院所人际关系圈子小,熟人关系、面子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问责工作的开展;二是问责泛化,开一次会就是问一次责,在聊天过程中指出问题也算是问责。这样一来,问责就失去了严肃性,失去了警醒的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对科研院所的巡视巡察、审计、专项监督检查不断深化,持续发现问题。对问题的整改,不仅在管理上要有具体举措,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问题得到整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科研院所在具体实施问责时,常常存在制度、程序理解不到位,尺度掌握不精准,适用于本单位特点的问责程序缺失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对责任的划分不准确,“宽松软”式、“各打五十大板”式的问责容易发生,问责不准、问责不力、问责不严、问责不规范的情况难以避免。
党风廉政建设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主体责任能否压实。因此,要时刻紧盯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引导、督促“牛鼻子”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要利用各种途径、各种场合,宣传新形势下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相关要求,要让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领导理解、接受、认可自己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让他们明白管不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道理。纪检监察机构更要运用专项监督监察、巡视巡察、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各业务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重点关注相关部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要区分主次,不轻易放过小问题背后的主体责任缺失、缺位,对存在的问题要敢于发声、敢于问责,用问责使监督的再监督取得成效,使主体责任一步步压实。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但在基层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负责科研项目的采购,廉洁风险较为集中。科研人员人数多、负责的事项广,普适性的教育和监督检查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紧盯领导干部这类“关键少数”不放松的同时,要加强对基层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如采购部门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督促他们正确履职,最大限度地防范科研人员的廉洁风险。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监督执纪问责,既要追究主要责任,更要抓住关键岗位人员因面子关系、工作责任心缺失等导致的失职、失察。只有严肃问责,才能督促他们在落实“一岗双责”时履职到位,才能真正在第一时间发现和纠正问题,才能用问责极少部分人的代价取得保护大多数人的成效[2]。
完善的制度是扎紧“不能腐”笼子的关键,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3]。基层科研院所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相关制度和要求,制定一套完善、规范的问责程序,规范、约束问责措施的使用。要让问责以事实为基础,责任清晰,不偏不倚。不能让个人的意志代替事实和责任,要让问责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让职工群众满意,让被问责对象服气。纪检监察部门还应该做好问责的后半篇文章,该通报的通报,该在民主生活会反思、检讨的,要督促、检查到位,使问责起到警示震慑、教育大多数的作用。被问责的同志如果认识到位、态度良好,纪检监察部门就要体现担当精神,该鼓励的鼓励,该表扬的表扬,为他们说话,使问责促进工作发展和改进的正面作用发挥出来。
问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压实各级组织、领导责任的利器。科研院所纪检部门在履行专责监督的过程中,面对思想认识不到位、问责“宽松软”、问责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要抓住“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不放松,用提醒、问责督促主体责任,使“一岗双责”落实、落地。针对科研院所廉洁风险下沉、分散的特点,纪检部门要抓住重点岗位、关键人员的履职尽责不放松,通过问题倒查责任,督促关键人员发挥监督作用,在第一时间发现和纠正问题;还要建立适应科研院所的问责规范程序,从制度上约束问责行为,让问责的严谨性、严肃性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