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有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 兰州 730000)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引擎”,消费金融是促进消费、消费升级的“助推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科技与金融业有机融合,消费金融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加之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改善生活品质的升级消费需求增加,互联网消费金融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已成为推动金融普惠发展、刺激消费需求、助力消费升级的重要力量。
消费是经济循环中的重要环节,是引领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引擎”,在促进供给侧改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保持稳定增长态势;2020年面对新冠疫情的冲击,我国经济增长仍保持韧性,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万亿元,成为全球唯一经济实现正增长的经济体;2020年末,我国综合计算人均存款为6.67万元。
这意味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财富基础日益坚实。
从消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增长;202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9.2万亿元;从最终消费率来看,我国最终消费率不及60%,显著低于发达国家80%左右的水平,消费市场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1]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升级需求增加,消费金融已覆盖到家居家电、健康医美、教育培训、旅游出行、网络购物等生活场景,消费金融与生活已日趋联系紧密。
从供给主体看,随着国家逐步放开金融牌照管制和一系列稳增长、促消费政策的出台以及消费金融市场旺盛的需求,催生了网络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网上银行等线上消费金融平台。传统的商业银行和科技公司也开始发展网络金融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供给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从消费主体看,互联网消费金融基于大数据风控和信用体系建设,使得原本不便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的学生、农民、蓝领等低收入群体有了享受小额、短期金融服务的便利渠道。互联网消费金融客户群体迅速扩大。
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通过虚假或非法金融广告误导金融消费者。例如,有对金融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客户的,有利用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入对消费者不利条款的,有打着各种旗号进行诱导消费的。
消费者在获取线上信贷产品时,互联网金融公司发布的广告便成了重要的参考因素,这很容易使消费者落入信贷陷阱。
网络平台具有开放性的特征: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投放营销宣传广告广泛开展宣传,大幅提高了消费金融产品的覆盖面。
另一方面,当消费金融产品存在问题时,互联网的交互特征和快速传播效应会产生“蝴蝶效应”放大负面影响。同时,由于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价值被逐步发掘,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2]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迅猛,但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督制度和相关立法还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金融公司披着“金融创新”外壳,利用监管漏洞,开展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P2P网贷平台发生多起恶意骗贷、卷款跑路事件。[3]
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严重威胁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安全。
消费者消费冲动、消费公司的营销策略都会让消费者产生债务负担。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主要客户呈年轻化、低收入特点,且呈不断加剧趋势,这部分群体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一旦出现计划外的支出就容易陷入“借新还旧”的困局,滚雪球式的以贷养贷导致债台高筑。
同时,互联网消费贷款成本往往居高不下,由于贷款利率计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部分消费者受低息诱惑发生借贷,但实际综合利率并不低,导致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的贷款负担。
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新产品日新月异,金融消费日益多样化、个性化,互联网金融融合了互联网科技因素和金融产品特性,特别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客群主要为低收入群体,该部分群体往往学历较低,相关知识缺乏。
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加之很多互联网消费金融营销宣传广告充满了诱导性和迷惑性,使得消费者更难辨别真假和优劣,导致作出正确的金融决策愈发困难。
诚然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和消费升级绝不意味着盲目消费和过度消费,更不应使消费者陷入消费债务困境。在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应坚持“负责任金融理念”,倡导成本“可负担”的消费金融观念,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负债理念。
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个人借贷信用信息管理,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防止消费者陷入不可负担的消费借贷困局。
网络科技让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可得性提升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平台经营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科技滥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随时有可能发生,这就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平台维护和管理,发挥网络技术优势,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收集非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消费者信息,不得利用科技优势排斥和限制竞争,防止垄断现象侵害消费者权益,要厘清和守好科技的边界。
从长远来看,过度包装、喊口号式的消费宣传误导了消费者,诱使消费者过度消费。而且这种粗放、单一的业务模式会误导消费者,也不利于平台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利用网络科技深耕消费场景,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消费升级选择,不同层级的金融机构要细化业务领域,分层次开展业务,努力营造良性互动、竞争有序的行业生态。
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强化部门监管。加强监管刚性约束,通过联合执法,实施底线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加严格,[4]包括产品合法性、发布渠道合规性、产品信息真实性、风险提示和说明的充分性等,让消费者充分享有对产品的知情权等各项权益。
另一方面要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平台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完善管理,诚信经营,遵守内部规定和行业规范,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坚持和加强常态化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是提高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培育消费者理性的必由之路。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金融发展潮流,将传统媒体宣传与新兴媒体宣传相结合,通过广大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5]
各单位要根据各自业务特点、消费者需求和消费金融侵权多发、高发领域开展重点、针对性宣传,提高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和消费观念,合理负债、理性消费,更好享受现代金融服务便利和幸福生活。